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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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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pdf

    1 急件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科2 0 1 0 1 3 6 4 号关于印发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等标准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功能规范和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并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 附件:1.Q G D W 5 1 2-2 0 1 0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及编制说明2.Q G D W5 1 3-2 0 1 0 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功能规范 及编制说明3.Q G D W5 1 4-2 0 1 0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 及编制说明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科技电力电缆标准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 0 1 0 年 1 0 月 1 9 日印发Q/GDW 2 1 2 2 0 0 8ICS 29.240ICS.备案号:CEC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512 2010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Operating Code of Power Cable line2010-10-19 发布2010-10-19 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 布Q/GDWQ/GDW 5 1 2 2 0 1 0I目次前言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运行维护工作基本要求 35技术要求 36验收 77运行 88维护检修 139故障处理 13附录 A(规范性附录)电缆导体最高允许温度 15附录 B(资料性附录)敷设条件不同时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及校正系数 16附录 C(规范性附录)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 21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电缆敷设和运行时的最小弯曲半径 22附录 E(规范性附录)电缆线路交接试验项目和方法 23附录 F(规范性附录)电缆线路的检修分类和检修项目 26编制说明 27Q/GDW 5 1 2 2 0 1 0II前言电力电缆运行规程自 1979 年以(79)电生字第 53 号文的形式发布以来,对指导电力电缆运行维护及其安全可靠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电力电缆的广泛应用,其电压等级不断提高,绝缘材料由早期的纸绝缘为主过渡到以交联聚乙烯绝缘为主,新的材料和技术、状态检测和状态评价等得到推广和应用,原有电力电缆运行规程已不能满足电力电缆线路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的需求。本规程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的计划重新编写的。本规程是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区、市)公司电缆线路运行管理、验收、维护检修和故障处理的指导性文件。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电力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本规程的主要起草人:饶文彬、李华春、张东斐、姜芸、吴明祥、郑建康、姜伟、欧阳本红、李文杰。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Q/GDW 5 1 2 2 0 1 01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电缆线路(以下称电缆线路)验收、运行、维护检修及故障处理等要求。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500kV 及以下的交流电缆线路。其它电缆线路可以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T 2900.10电工术语电缆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 4012002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161.1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 部分通则DL/T 5161.5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5 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 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Q/GDW 1682008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Q/GDW 317200910(6)kV500 kV 电缆线路技术标准Q/GDW 370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4552010电缆线路状态检修导则Q/GDW 4562010电缆线路状态评价导则国务院第 293 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经贸委、公安部第 8 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 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生2010637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08269 号国家电网公司设备状态检修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开展状态检修工作意见3 术语和定义3.1电缆线路power cable line指由电缆、附件、附属设备及附属设施所组成的整个系统。3.2电缆系统cable systemQ/GDW 5 1 2 2 0 1 02由电缆和安装在电缆上的附件所构成的系统。3.3附属设备auxiliary equipments与电缆系统一起形成完整电缆线路的附属装置与部件。包括油路系统、交叉互联系统、接地系统、监控系统等。3.4附属设施auxiliary facilities与电缆系统一起形成完整电缆线路的土建设施。主要包括电缆隧道、电缆竖井、排管、工井、电缆沟、电缆桥、电缆终端站等。3.5交叉互联箱continuous cross-bonding用于在长电缆线路中,为降低电缆护层感应电压,依次将一相绝缘接头一侧的金属套和另一相绝缘接头另一侧的金属套相互连接后再集中分段接地的一种密封装置。包括护层过电压限制器、接地排、换位排、公共接地端子等。3.6电缆护层过电压限制器shield overvoltage limiter串接在电缆金属屏蔽(金属套)和大地之间,用来限制在系统暂态过程中金属屏蔽层电压的装置。3.7回流线parallel earth continuous conductor单芯电缆金属屏蔽(金属套)单点互联接地时,为抑制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形成的磁场对外界的影响和降低金属屏蔽(金属套)上的感应电压,沿电缆线路敷设一根阻抗较低的接地线。3.8电缆分接箱cable dividing box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但一般不具备控制测量等二次辅助配置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注:电缆分接箱常用于城市环网供电和(或)辐射供电系统中分配电能和(或)终端供电。一般直接安装在户外,有时也安装户内。3.9电缆线路缺陷cable defect电缆线路的完好性受到破坏,但电缆线路还可继续运行。简称为缺陷。3.1 0电缆线路故障cable fault由于电缆线路的电气性能被破坏,导致线路不能运行的情况。简称为故障。3.1 1电缆线路外力破坏防护cable external damage protection防止电缆线路在外力作用下造成损坏的方法和措施。3.1 2电缆线路巡视检查cable route inspection为提高电缆线路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电缆线路可能存在缺陷或隐患,为电缆线路维护检修及状态评价等提供依据,运行人员根据运行状态对管辖范围内的电缆线路进行的经常性观测、检查、记录等工作。3.1 3电缆线路状态检修cable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Q/GDW 5 1 2 2 0 1 03以电缆线路的安全、可靠性、环境、成本为基础,通过电缆线路状态评价、风险评估和检修决策,达到运行安全可靠、检修成本合理的一种检修策略。3.1 4电缆线路技术资料cable circuit technical records有关电缆线路建设、验收和运行的全部文件和资料。通常包括原始资料、施工资料、验收资料、运行资料和维护检修资料等。4 运行维护工作基本要求4.1 电缆线路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4.2 运行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4.3 运行单位应全面做好电缆线路的验收、运行、状态巡视和监测、状态维护检修、设备状态评价工作。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4.4 运行单位应参与电缆线路的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查、设备选型、招标及电缆线路施工验收等工作。根据历年反事故措施、安全措施的要求和运行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力求设计、选型、施工与运行协调一致。4.5 运行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做到每回(条)电缆线路有专人负责。4.6 运行单位应定期召开运行分析会,对运行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提出解决办法,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电缆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4.7 运行单位应建立电缆线路资产台帐,定期清查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对与公用电网直接连接的且签订代维护协议的用户电缆应建立台帐。4.8 运行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新材料和新产品应通过标准规定的试验、鉴定或工厂评估合格后方可挂网试用,在试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4.9 运行人员应参加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认真做好所管辖电缆线路的巡视、维护和缺陷填报工作,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并做到齐全、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4.1 0 运行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编制实施细则。5 技术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电缆线路运行性能,应由电缆线路设计确定。所采用的电缆线路设计应符合 GB 502172007 和DL/T 52212005 的要求,并充分考虑电缆线路的预期使用功能。5.1.2 所选用的电缆、附件及附属设备的性能应符合 Q/GDW 3172009 的要求。5.2 额定电压和绝缘水平5.2.1 电缆和附件的额定电压用 U0、U 和 Um标示并不得低于表 1 的规定。5.2.2 电缆线路主绝缘的雷电冲击绝缘水平 Up1应根据避雷器的保护特性、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波阻抗、电缆的长度及雷击点距电缆终端的距离等因素计算确定,操作冲击绝缘水平 Up2应与同电压等级设备的操作冲击电压相适应,但不得低于表 1 的规定。U0:电缆设计时采用的导体对地或金属屏蔽之间的额定工频电压有效值;U:电缆设计时采用的导体之间的额定工频电压有效值;Um:电缆所在系统的最高系统电压有效值。Q/GDW 5 1 2 2 0 1 04表 1 电缆和附件的额定电压和冲击耐受电压单位为千伏U0/U/Um0.6/1/1.28.7/10/12,8.7/15/17.512/20/2426/35/40.5Up195125200U0/U/Um50/66/72.564/110/126127/220/252190/330/363290/500/550Up1450550105011751550Up295011755.2.3 电缆线路的金属套一端互联接地或三相交叉互联接地的高压单芯电缆,当电缆线路系统发生短路或遭受雷电冲击和操作冲击电压作用时,在金属套不接地端或交叉互联处出现的过电压可能导致外护套绝缘发生击穿,此时作用在外护套上的电压主要取决于过电压限制器的残压。外护套的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外护套雷电冲击耐受水平单位为千伏主绝缘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外护套雷电冲击耐受电压主绝缘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外护套雷电冲击耐受电压380 以下201175142562.538075037.5155072.5105047.55.3 载流量和工作温度5.3.1 电缆线路正常运行时导体允许的长期最高运行温度和短路时电缆导体允许的最高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5.3.2 电缆线路的载流量,应根据电缆导体的允许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回路数,环境温度以及散热条件等计算确定。对于单芯电缆,如采用铁磁材料作为保护管、使用钢丝铠装(包括有隔磁结构)电缆,应考虑由此产生对载流量的影响。不同敷设条件下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及校正系数见附录 B。5.3.3 电缆线路在正常运行时不允许过负荷。5.4 安全和防护能力5.4.1 有机械保护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和设置电缆线路保护区标志,并符合 7.3 的要求。5.4.2 有防水要求的电缆线路,电缆应有纵向和径向阻水措施。绝缘屏蔽与金属套间的纵向阻水结构可采用半导电阻水膨胀带绕包而成,或采用具有纵向阻水功能的金属丝屏蔽布绕包结构;导体纵向阻水可在导体绞合绞入阻水绳等材料。径向防水应采用铅套、平滑铝套、皱纹铝套、皱纹铜套或皱纹不锈钢套。接头的防水应采用铜套,必要时可增加玻璃钢防水外壳。5.4.3 有防火要求的电缆线路,除选用阻燃外护套外,还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在电缆通道内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5.4.4 在特殊环境下,可选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防白蚁、鼠啮和微生物侵蚀的特种外护套。同时应视腐蚀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金属套。5.5 金属屏蔽(金属套)和铠装的接地方式5.5.1 三芯电缆线路的金属屏蔽层和铠装层应在电缆线路两端直接接地。当三芯电缆具有塑料内衬层或隔离套时,金属屏蔽层和铠装层宜分别引出接地线,且两者之间宜采取绝缘措施。5.5.2 单芯电缆金属屏蔽(金属套)在线路上至少有一点直接接地,任一点非直接接地处的正常感应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能防止人员任意接触金属屏蔽(金属套)的安全措施时,满载情况下不得大于 300V;Q/GDW 5 1 2 2 0 1 052)未采取能防止人员任意接触金属屏蔽(金属套)的安全措施时,满载情况下不得大于 50V。5.5.3 单芯电缆线路的金属屏蔽(金属套)接地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路较短且符合感应电压规定要求时,可采取在线路一端直接接地而在另一端经过电压限制器接地,或中间部位单点直接接地而在两端经过电压限制器接地。2)上述情况以外的电缆线路,应将电缆线路均匀分割成三段或三的倍数段,采用绝缘接头实施交叉互联接地。3)水底电缆线路可采取线路两端直接接地,或两端直接接地的同时,沿线多点直接接地。5.5.4 单芯电缆金属屏蔽(金属套)单点直接接地时,下列情况下宜考虑沿电缆邻近平行敷设一根两端接地的绝缘回流线。1)系统短路时电缆金属屏蔽(金属套)上的工频感应电压,超过电缆外护层绝缘耐受强度或过电压限制器的工频耐压。2)需抑制电缆对邻近弱电线路的电气干扰强度。5.6 敷设要求电缆线路各种不同敷设和安装方式除应符合GB 50217 2007、GB 50168 2006和DL/T 5221 200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5.6.1 直埋敷设5.6.1.1 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一般由地面至电缆外护套顶部的距离不小于 0.7m,穿越农田或在车行道下时不小于 1m。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建筑物时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5.6.1.2 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它防止电缆线路受损的措施。5.6.1.3 电缆相互之间,电缆与其它管线、构筑物基础等最小允许间距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5.6.1.4 电缆周围不应有石块或其它硬质杂物以及酸、碱强腐蚀物等,沿电缆全线上下各铺设 100mm厚的细土或沙层,并在上面加盖保护板,保护板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 50mm。5.6.1.5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 30m50m 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路径标志或标桩。5.6.2 电缆沟及隧道敷设5.6.2.1 电缆隧道净高不宜小于 1900mm,与其它沟道交叉段净高不得小于 1400mm。5.6.2.2 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 3 的规定。表 3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最小值单位为毫米电缆沟深电缆支架配置及通道特征60060010001000电缆隧道两侧支架间净通道3005007001000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3004506009005.6.2.3 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能方便地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在多根电缆同置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一电缆的可能,电缆支架之间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 4 的规定。表 4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最小净距单位为毫米电压等级电缆隧道电缆沟10 kV 及以下200150Q/GDW 5 1 2 2 0 1 06表 4(续)电压等级电缆隧道电缆沟35kV25020066 kV500 kV2D+502D+50注:D 为电缆外径。5.6.2.4 电缆沟和隧道应有不小于 0.5%的纵向排水坡度。电缆沟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设置集水井,电缆隧道底部应有流水沟,必要时设置排水泵,排水泵应有自动启闭装置。5.6.2.5 电缆隧道应有良好通风、照明、通讯和防火设施,必要时应设置安全出口。5.6.2.6 电缆沟与煤气(或天然气)管道临近平行时,应做好防止煤气(或天然气)泄漏进入沟道的措施。5.6.3 排管敷设5.6.3.1 选择排管路径时,尽可能取直线,在转弯和折角处,应增设工井。在直线部分,两工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50m,排管在工井处的管口应封堵。5.6.3.2 工井尺寸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和满足接头安装的需要,工井高度应使工作人员能站立操作,工井底应有集水坑,向集水坑泄水坡度不应小于 0.3%。5.6.3.3 在敷设电缆前,应疏通检查排管内壁有无尖刺或其它障碍物,防止敷设时损伤电缆。5.6.3.4 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 1.5 倍,一般不宜小于 150mm。5.6.3.5 在 10%以上的斜坡排管中,应在标高较高一端的工井内设置防止电缆因热伸缩而滑落的构件。5.6.4 桥梁敷设5.6.4.1 敷设在桥梁上的电缆如经常受到震动,应加垫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如沙枕、弹性橡胶等)。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应留有松弛部分,以防电缆由于桥梁结构胀缩而受到损伤。5.6.4.2 敷设于木桥上的电缆应置于耐火材料制成的保护管或槽盒中,管的拱度不应过大,以免安装或检修管内电缆时拉伤电缆。5.6.4.3 露天敷设时应尽量避免太阳直接照射,必要时加装遮阳罩。5.6.5 水底敷设5.6.5.1 水底电缆应是整根电缆。当整根电缆超过制造厂制造能力时,可采用软接头连接。如水底电缆经受较大拉力时,应尽可能采用绞向相反的双层钢丝铠装电缆。5.6.5.2 通过河流的电缆线路,应敷设于河床稳定及河岸很少受到冲损的地方。应尽量避开在码头、锚地、港湾、渡口及有船停泊处。5.6.5.3 水底电缆线路敷设必须平放水底,不得悬空。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埋设在河床下,浅水区的埋深不宜小于 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 2m。不能深埋时,应有防止外力破坏措施。5.6.5.4 水底电缆平行敷设时的间距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 2 倍;埋入河床(海底)以下时,其间距按埋设方式或埋设机的工作活动能力确定。5.6.5.5 水底电缆引到岸上的部分应采取穿管或加保护盖板等保护措施,其保护范围,下端应为最低水位时船只搁浅及撑篙达不到之处;上端应直接进入护岸或河堤 1m 以上。5.6.6 防火与阻燃5.6.6.1 变电站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隧道、电缆沟等空气中敷设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5.6.6.2 在上述场所中已经运行的非阻燃电缆,应包绕防火包带或涂防火涂料。电缆穿越建筑物孔洞处,必须用防火封堵材料堵塞。5.6.6.3 隧道中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断;电缆竖井中应分层设置防火隔板;电缆沟每隔一定的距离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电缆通道与变电站和重要用户的接合处应设置防火隔断。Q/GDW 5 1 2 2 0 1 075.6.6.4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宜设置火情监测报警系统和排烟通风设施,并按消防规定,设置沙桶、灭火器等常规消防设施。5.6.6.5 对防火防爆有特殊要求的,电缆接头宜采用填沙、加装防火防爆盒等措施。5.7 其它要求5.7.1 自容式充油电缆线路供油系统应保证电缆运行时的油压变化符合下列规定:1)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油压不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2)夏季最高温度满载时,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油压不大于允许最高工作油压。3)夏季最高温度时负荷突然增至满载时,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不宜大于允许最高暂态油压。4)冬季最低温度时负荷从满载突然切除时,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5)水底充油电缆的油压整定,除了考虑因负荷变化产生油压变化外,还应考虑在水最深处电缆内部油压必须大于该处在最高水位时的水压,防止铅包有渗漏时水分侵入电缆内部。5.7.2 电缆线路的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最大允许高度差除满足设计要求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1)自容式充油电缆线路最大允许高度差应考虑长期允许油压。2)电缆线路最高点和最低点的水平差超过表 5 规定时,应设置塞止式接头,分段供油。3)挤包绝缘电缆无高度差限制。表 5 最高点和最低点的允许水平差电压kV有无铠装高度差m铠装2513无铠装20610铠装或无铠装152035铠装或无铠装55.7.3 电缆线路的交叉互联箱和接地箱箱体本体不得选用铁磁材料,并应良好的密封,固定牢固可靠,满足长期浸泡要求。5.7.4 电缆护层过电压限制器配置选择应符合 GB 502172007 的要求。5.7.5 电缆的允许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5.7.6 对于电缆密集敷设和重要的通道应加强温度、有毒有害气体和防盗等项目的在线监测,使电缆线路处于实时监控状态。6 验收6.1 一般规定6.1.1 电缆线路应按照 GB 50168 2006 和 DL/T 5161 2002 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6.1.2 电缆线路验收内容包括电缆及附件的敷设安装、电缆路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交接试验等资料和试验的验收。6.2 资料验收电缆线路验收时应做好下列资料的验收和归档。1)电缆线路走廊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对于电缆线路路径的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等。Q/GDW 5 1 2 2 0 1 082)完整的设计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审查文件等。3)电缆线路(通道)沿线施工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各种协议文件。4)工程施工监理文件、质量文件及各种施工原始记录。5)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及签证书。6)施工缺陷处理记录及附图。7)电缆线路竣工图纸和路径图,比例尺一般为 1:500,地下管线密集地段为 1:100,管线稀少地段,为 1:1000。在房屋内及变电所附近的路径用 1:50 的比例尺绘制。平行敷设的电缆线路,必须标明各条线路相对位置,并标明地下管线剖面图。电缆线路如采用特殊设计,应有相应的图纸和说明。8)电缆敷设施工记录,应包括电缆敷设日期、天气状况、电缆检查记录、电缆生产厂家、电缆盘号、电缆敷设总长度及分段长度、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等。9)电缆附件安装工艺说明书、装配总图和安装记录。10)电缆线路原始记录:长度、截面积、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电缆及附件生产厂家、设备参数,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的型号、编号、各种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等。11)电缆线路交接试验记录。12)单芯电缆线路接地系统安装记录、安装位置图及接线图。13)有油压的电缆线路应有供油系统压力分布图和油压整定值等资料,并有警示信号接线图。14)电缆设备开箱进库验收单及附件装箱单。15)一次系统接线图和电缆线路地理信息图。6.3 试验验收对投入运行前的电缆线路除按附录 E 的规定进行交接试验外。试验项目还应包括下列项目:1)充油电缆油压报警系统试验。2)线路参数试验,包括测量电缆线路的正序阻抗、负序阻抗、零序阻抗、电容量和导体直流电阻等。3)电缆线路接地电阻测量。7 运行7.1 资料管理7.1.1 电缆技术资料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图纸、资料清册,做到目录齐全、分类清晰、一线一档、检索方便。7.1.2 根据电缆线路的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相关技术资料,确保与线路实际情况相符。7.1.3 资料内容7.1.3.1 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7.1.3.2 投运前的验收资料(见 6.2)。7.1.3.3 设备台帐1)电缆线路设备台帐,应包括电缆线路的起止点、电缆型号规格、长度、附件型式、敷设方式、投运日期等信息;2)电缆通道台帐,应包括电缆通道地理位置、长度、断面图等信息;3)备品备件清册。7.1.3.4 实物档案1)特殊型号电缆的截面图和实物样本。截面图应注明详细的结构和尺寸,实物样本应标明线路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2)电缆线路及附件典型故障样本,应注明线路名称、故障性质、故障日期等。7.1.3.5 生产管理资料Q/GDW 5 1 2 2 0 1 091)年度技改、大修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2)状态检修、试验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3)反事故措施计划;4)状态评价资料;5)运行维护设备分界点协议;6)故障统计报表、分折报告;7)年度运行工作总结。7.1.3.6 运行资料1)负荷记录;2)巡视检查记录;3)外力破坏防护记录;4)隐患排查治理及缺陷处理记录;5)温度测量(电缆本体、附件、连接点等)记录;6)相关带电检测记录;7)电缆通道可燃、有害气体监测记录;8)单芯电缆接地系统环流监测记录;9)土壤温度测量记录。7.2 巡视检查7.2.1 一般要求7.2.1.1 运行单位应编制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计划编制应结合电缆线路所处环境、巡视检查历史记录以及状态评价结果。7.2.1.2 运行人员应根据巡视检查计划开展巡视检查工作,收集记录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并及时登记。7.2.1.3 运行单位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进行分析,及时安排处理并上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7.2.1.4 巡视检查分为定期巡视和非定期巡视,其中非定期巡视包括故障巡视、特殊巡视等。7.2.2 定期巡视周期1)电缆通道路面及户外终端巡视:66kV 及以上电缆线路每半个月巡视一次,35kV 及以下电缆线路每月巡视一次,发电厂、变电站内电缆线路每三个月巡视一次。2)电缆线路每三个月巡视一次。3)35kV 及以下开关柜、分支箱、环网柜内的电缆终端 23 年结合停电巡视检查一次。4)对于城市排水系统泵站电缆线路,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巡视。5)水底电缆线路应每年至少巡视一次。6)电缆线路巡视应结合运行状态评价结果,适当调整巡视周期。7.2.3 非定期巡视7.2.3.1 电缆线路发生故障后应立即进行故障巡视,具有交叉互联的电缆线路跳闸后,应同时对线路上的交叉互联箱、接地箱进行巡视,还应对给同一用户供电的其它电缆线路开展巡视工作以保证用户供电安全。7.2.3.2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因素影响及电网安全稳定有特殊运行要求时,应组织运行人员开展特殊巡视。对电缆线路周边的施工行为应加强巡视,已开挖暴露的电缆线路,应缩短巡视周期,必要时安装临时视频监控装置进行实时监控或安排人员看护。7.2.4 巡视检查要求1)敷设于地下的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开挖痕迹,沟盖、井盖有无缺损,线路标识是否完整无缺等;查看电缆线路上是否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Q/GDW 5 1 2 2 0 1 010物或砌石灰坑、建房等;2)敷设于桥梁上的电缆,应检查桥梁电缆保护管、沟槽有无脱开或锈蚀,检查盖板有无缺损;3)检查电缆终端表面有无放电、污秽现象;终端密封是否完好;终端绝缘管材有无开裂;套管及支撑绝缘子有无损伤;4)电气连接点固定件有无松动、锈蚀,引出线连接点有无发热现象;终端应力锥部位是否发热,应对连接点和应力锥部位采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温度;5)有补油装置的交联电缆终端应检查油位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间;检查 GIS 筒内有无放电声响,必要时测量局部放电;6)接地线是否良好,连接处是否紧固可靠,有无发热或放电现象;必要时测量连接处温度和单芯电缆金属护层接地线电流,有较大突变时应停电进行接地系统检查,查找接地电流突变原因;7)电缆铭牌是否完好,相色标志是否齐全、清晰;电缆固定、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等;8)检查电缆终端杆塔周围有无影响电缆安全运行的树木、爬藤、堆物及违章建筑等;9)对电缆终端处的避雷器,应检查套管是否完好,表面有无放电痕迹,检查泄漏电流监测仪数值是否正常,并按规定记录放电计数器动作次数;10)通过短路电流后应检查护层过电压限制器有无烧熔现象,交叉互联箱、接地箱内连接排接触是否良好;11)检查工井、隧道、电缆沟、竖井、电缆夹层、桥梁内电缆外护套与支架或金属构件处有无磨损或放电迹象,衬垫是否失落,电缆及接头位置是否固定正常,电缆及接头上的防火涂料或防火带是否完好;检查金属构件如支架、接地扁铁是否锈蚀;12)检查电缆隧道、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沟内孔洞是否封堵完好,通风、排水及照明设施是否完整,防火装置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13)水底电缆应经常检查临近河(海)岸两侧是否有受潮水冲刷的现象,电缆盖板是否露出水面或移位,同时检查河岸两端的警告牌是否完好;14)充油电缆应检查油压报警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油压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15)多条并联运行的电缆要检测电流分配和电缆表面温度,防止电缆过负荷;16)对电缆线路靠近热力管或其它热源、电缆排列密集处,应进行土壤温度和电缆表面温度监视测量,以防电缆过热。7.3 外力破坏防护7.3.1 基本要求1)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电缆线路外力破坏防护措施。2)运行单位应加强与政府规划、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收集地区的规划建设、施工等信息,及时掌握电缆线路所处周围环境动态情况。3)运行单位应加大电缆线路防护宣传,提高公民保护电缆线路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组织召开防外力工作宣传会,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执行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4)运行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电缆线路通道内施工情况,查看电缆线路路面上是否有人施工,有无挖掘痕迹,全面掌控路面施工状态。5)对于未经允许在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行为,运行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并立即进行制止。6)允许在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施工的,运行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施工期间,安排运行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确保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范围。7)对于临近电缆线路的施工,运行人员应对施工方进行交底,包括路径走向、埋设深度、保护设Q/GDW 5 1 2 2 0 1 011施等。并按不同电压等级要求,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8)当电缆线路发生外力破坏时,应保护现场,留取原始资料,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9)运行单位应定期对外力破坏防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制定相应防范措施。7.3.2 施工区域的防护1)对处于施工区域的电缆线路,应设置警告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2)因施工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运行人员在场监护,并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注意事项和保护措施。对于被挖掘而露出的电缆应加装保护罩,需要悬吊时,悬吊间距应不大于 1.5 米。3)工程结束覆土前,运行人员应检查电缆及相关设施是否完好,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恢复原状后,方可离开现场。7.3.3 水底电缆的防护1)水底电缆线路应按水域管理部门的航行规定,划定一定宽度的防护区域,禁止船只抛锚,并按船只往来频繁情况,必要时设置瞭望岗哨或安装监控装置,配置能引起船只注意的设施。2)在水底电缆线路防护区域内,发生违反航行规定的事件,应通知水域管辖的有关部门,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坏水底电缆事故的发生。7.4 状态检修试验电缆线路的状态检修试验按照 Q/GDW 1682008 规程的规定进行。7.5 缺陷和隐患管理7.5.1 运行单位应制定缺陷及隐患管理流程,对缺陷及隐患的上报、定性、处理和验收等环节实行闭环管理。7.5.2 巡视检查、状态检测和状态检修试验中发现的电缆线路缺陷及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1)电缆本体、接头、户内外终端、交叉互联箱、接地箱、回流线、接地线、交叉互联线等。2)电缆保护凳、固定金具、连接金具和接头支架、保护管、分支箱等。3)电缆桥、电缆排管、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层、电缆工井、竖井、预埋导管等。4)电缆隧道排水系统、照明和电源系统、通风系统、防火系统等隧道附属设备,电缆线路测温系统、接地电流监测系统、局放监控系统等。7.5.3 根据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并记入生产管理系统。电缆线路缺陷分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危急缺陷三类。1)一般缺陷。设备本身及周围环境出现不正常情况,一般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可列入小修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2)严重缺陷。设备处于异常状态,可能发展为事故,但设备仍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须加强监视并进行大修处理的缺陷。3)危急缺陷。严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及时处理,随时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的缺陷。7.5.4 危急缺陷消除时间不得超过 24h,严重缺陷应在 7 d 内消除,一般缺陷可结合检修计划尽早消除,但必须处于可控状态。7.5.5 电缆线路带缺陷运行期间,运行单位应加强监视,必要时制定相应应急措施。7.5.6 运行单位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缺陷消除情况和缺陷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相应措施。7.5.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级。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Q/GDW 5 1 2 2 0 1 0127.5.8 运行单位应建立缺陷及隐患管理台帐,及时更新核对,保证台帐与实际相符并记入生产管理系统。7.6 状态评价和管理7.6.1 状态评价7.6.1.1 按照 Q/GDW 4562010 要求,依据电缆线路巡视检查、状态检测和状态检修试验结果、缺陷消除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运行历史资料等开展电缆线路状态评价。7.6.1.2 电缆线路评价状态分为“正常状态”、“注意状态”、“异常状态”和“严重状态”。7.6.1.3 电缆线路状态评价以部件和整体进行评价。当电缆线路的所有部件评价为正常状态,则该条线路状态评价为正常状态。当电缆任一部件状态评价为注意状态、异常状态或严重状态时,电缆线路状态评价为其中最严重的状态。7.6.2 状态管理依据状态评价结果,针对电缆线路运行状况,实施状态管理工作。7.6.2.1 对于自身存在缺陷和隐患的电缆线路,应加强跟踪监视,增加带电检测频次,及时掌握隐患和缺陷的发展状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条件时可对重要电缆线路开展接地电流、电缆表面温度和局部放电等项目状态监测。7.6.2.2 对自然灾害频发和外力破坏严重区域,应采取差异化巡视策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7.6.2.3 恶劣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电缆线路安全运行时,应加强巡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7.6.2.4 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有特殊要求时,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开展动态巡视和安全防护值守。7.7 备品备件7.7.1 运行单位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备品管理制度,规范备品验收、入库、保管、领用、补充等工作,绝缘及密封材料须明确规定使用年限。7.7.2 运行单位应备足电缆线路进行故障或缺陷修理时所需的常用性材料,包括电缆本体、电缆附件、消耗性带材以及电缆支架、保护管、分支箱、接地线、交叉互联线、接地箱、交叉互联箱等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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