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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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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pdf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 规划设计导则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013 2013 年年 12 12 月月 I 目录目录 前言.II 1 总则.1 2 术语和定义.2 3 基本规定.5 4 步行网络规划.8 5 步行空间设计.14 6 步行环境设计.22 7 自行车网络规划.27 8 自行车空间与环境设计.31 9 自行车停车设施设计.35 10 公共自行车系统.38 11 步行和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结合.42 12 步行和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的协调.46 13 其他要求.51 附录 1: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编制大纲.54 附录 2: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64 附录 3:本导则用词说明.66 II 前言前言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灵活、准时性高,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与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理想交通方式,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 号)对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要求设市城市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合理规划步行、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方案”。为科学、规范地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切实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推动绿色出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编制工作。导则参照既有标准和规范,借鉴国外最新发展经验和国内示范项目实践,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设计原则、系统控制指标、各要素技术指引和规划编制大纲,对编制各层次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具有指导意义,对既有道路改善、道路工程设计、城市绿道建设等涉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相关内容,也具有参考价值。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步行网络规划、步行空间设计、步行环境设计、自行车网络规划、自行车空间与环境设计、自行车停车设施设计、公共自行车系统、步行和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结合、步行和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的协调、其他要求等章节。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参加编写工作的主要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等单位。1 1 1 总则总则 1.1.1 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交通系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战略,指导全国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提高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水平和环境品质,特制订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1.2 本导则适用于各层次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中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指引,以及道路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指引。城市交通要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倡导绿色出行,积极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应建设完善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倡导以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组织城市或片区的用地功能和空间布局。1.1.3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步行交通是居民出行的基本方式,自行车交通是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特大城市、大城市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重点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中小城市要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作为主要交通方式予以重点发展。1.1.4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可在全市范围内编制,也可针对重点城市功能片区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定期修编。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可同时编制,也可分别编制,且均应满足本导则的相关规定。应统筹安排涉及步行和自行车网络、空间、环境、交通衔接相关的各类资源和要素,需要将包括建筑前区、沿河绿化带、道路红线外沿路绿化带、城市绿道等在内的步行和自行车设施统一纳入规划设计范围。1.1.5 本导则没有规定的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2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1.1 路侧带 车行道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人行道、绿化带和设施带等组成。2.1.2 步行道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步行通道,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和设施带,有临街建筑时可包括路侧带外的建筑退线空间(参见图 5.1.2)。2.1.3 人行道 路侧带中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也称步行通行区或步行通行带,其宽度为步行道的有效宽度。2.1.4 绿化带/设施带 绿化带指路侧带中为行车及行人遮阳并美化环境,保证植物正常生长的条形场地。设施带指路侧带中为护栏、灯柱、标志牌、座椅、自行车停车设施、公交站台、变电箱、书报亭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条形场地。绿化带与设施带都是城市步行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绿化带与设施带结合设置。2.1.5 行人决策点 指行人在行进的过程中需要对路径做出决策的地点,如步行道起止点、转折处、分岔处等。2.1.6 建筑退线 要求部分或全体建筑构造或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水平退离道路红线进行建造的三维控制线。2.1.7 建筑前区 建筑前区指人行道与临街建筑之间的区域,为开门、台阶、建筑雨棚、市政设施、橱窗、标志牌和人流集散等提供必要的空间,是城市步行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包括建筑退线空间和绿化带或设施带。3 2.1.8 建筑贴线 为保证街道界面的完整性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性所划定的三维控制线,要求部分或全体建筑物外立面在一定高度内需紧贴该线建造。2.1.9 路侧自行车停车场 道路沿线两侧结合绿化带、设施带、建筑退线空间等设置的自行车停车场。2.1.10 自行车过街带 通过地面标志标线或铺装指示规范自行车过街的通行区域,提高自行车过街的安全性。2.1.11 公共生活-公共空间调研方法 公共生活-公共空间调研方法(PLPS 方法),是一种专门针对步行、自行车交通和设施空间环境的调研方法。包括公共生活(行人流量、行人停留)和公共空间两方面的调研,通过了解人在公共空间中行为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评价现状公共空间的质量,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提供依据。2.1.12 导向标志 由图形标志、文字标志、距离信息与箭头符号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路线的公共信息标志。2.1.13 安全标志 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的组合表达通用的安全信息,并且通过附加图形符号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2.1.14 位置标志 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形成,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标志。2.1.15 无障碍标志 由专为轮椅利用者(老年人、肢体残疾人、伤病人等)、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图形符号、文字(包括盲文)和有关设备设施等构成,用于提高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的标志。4 2.1.16 稳静化措施 稳静化措施是道路设计中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总称,目的是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机动车流量,以改善道路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使用者的安全。5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1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性原则。1)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使用者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安全性,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连续性、方便性、舒适性等要求。2)应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通行空间,不得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杜绝安全隐患。3)步行和自行车道应通过各种措施与机动车道隔离,不应将绿化带等物理隔离设施改造为护栏或划线隔离,不得在人行道及自行车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4)在过街设施、道路照明、市政管线、街道界面等的设计和维护中应考虑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使用者的安全,降低交通事故或受犯罪侵害的风险。3.1.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连续性原则。1)应根据不同等级的城市道路布局与两侧用地功能,结合滨水、公园、绿地空间,形成由城市道路两侧步行道、自行车道与步行专用路、自行车专用路构成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保证行人和自行车通行的连续、通畅。2)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与铁路、河流、快速路等相交时,应通过工程及管理措施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安全、连续通行。3)应研究探索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穿越公园、小区以及大院的可行措施,增强网络密度,提高连通性。4)在设计道路交叉口和过街设施时,应特别注意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避免出现断点。3.1.3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方便性原则。1)在既有城区改造、新区建设、轨道交通、环境综合整治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布局,并可贯通周边公园、大型居住区内部路网,作为城市路网补充,形成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便捷路径,完善步行和自行车微循环系统。2)鼓励结合城市水体、山体、绿地、大型商业购物区和文体活动区,建设步行和自行车专用道路或禁车的步行街(区)。在城市滨水空间和公园绿地中应设置步行专用路和自行车专用路,方便居民休闲、健身和出行。3)步行和自行车网络布局应与城市公共空间节点、公共交通车站等吸引点紧密衔接,步行网络应与目的地直接连通,自行车停车设施应尽可能靠6 近目的地设置,以提高效率和方便使用。4)应特别注意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的无障碍设计,以方便老人、儿童及残障人士出行。3.1.4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舒适性原则。1)在道路新建、改造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过程中,应保证步行和自行车通行空间和环境品质,保障系统舒适性,增强吸引力。2)除满足基本通行需求外,应结合不同城市分区特点,结合周围建筑景观,建设完善的林荫绿化、照明排水、街道家具、易于识别的标志及无障碍等配套设施,尽量提供遮阳遮雨设施,提高舒适程度和服务水平。3)应与城市景观、绿地、旅游系统相结合,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与城市景观廊道、绿色生态廊道、休闲旅游热线合并设置,尽可能串联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公共开敞空间,提升整体环境品质。4)在兼顾经济实用的前提下,应考虑地面铺装、植物配植、照明、标识及城市家具的美观性,力求体现当地环境特色,彰显地方文化特质。3.1.5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着重处理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优化换乘环境,密切车站与目的地的联系,形成贯通一体的出行链,拓展公共交通覆盖范围,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2)市政设施、管线应结合绿化带、设施带布置,并考虑与周边环境的适应和协调,不得影响行人和自行车通行。3)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沿线区域的需求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建筑已有服务设施整合,避免重复,不得影响行人通行的安全与顺畅。4)核心商业区、活动聚集区、广场等行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应适当提高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标准,满足行人通行和休憩要求。3.1.6 城市绿道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参照各地相关规范标准:1)城市绿道应结合城市水体、山体布置,并尽可能延伸到城市中心,与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空间相互贯通,连线成网,丰富和补充自行车交通系统,为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和休闲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2)城市绿道除休憩健身功能外,在中心城区应同时考虑交通功能,如设置最短路径的自行车道,并与城市道路相连通,使城市绿道系统与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效衔接。3)城市绿道应在铺装、街道家具、绿化景观、指示标识等方面满足步行和7 自行车交通的需求。4)城市绿道中涉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内容,应参照本导则中步行专用路和自行车专用路相关条款。3.1.7 山地城市及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中的严寒地区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标准可适当调整,鼓励通过设计创新克服不利环境因素。3.1.8 本导则中的自行车系指普通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规划设计也可参照使用。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按人力自行车速度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居民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 4 4 步行网络规划步行网络规划 4.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步行网络由各类步行道路和过街设施构成,步行道路可分为步行道、步行专用路两类。4.1.2 步行道指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步行通道。4.1.3 步行专用路主要包括如下类型道路或通道空间:1)空间上独立于城市道路的步行专用通道,如公园、广场、景区内的步行通道,滨海、滨河、环山的步行专用通道和专供步行通行的绿道。2)建筑物及其他城市设施间相连接的立体步行系统。3)通过管理手段、铺装差异等措施禁止(或分时段禁止)除步行外的交通方式通行的各类通道,如商业步行街,历史文化步行街等。4)横断面或坡降设置上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但步行可以通行的各类通道,如横断面较窄的胡同、街坊路、小区路等。5)其他形式的步行专用通道。4.1.4 公园、景区内的步行专用通道为城市步行专用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社会开放。如现阶段确需封闭管理的,应预留远期开放的可能性。4.1.5 步行网络规划中应明确步行交通应承担的功能,明确步行分区及步行道路分级。4.1.6 山地城市应充分利用山地地形,布设独立于城市道路网络的便捷的步道网络,如山城步道、步行隧道或立体步行系统等,并加强标识引导。4.24.2 步行分区步行分区 4.2.1 步行分区主要目的是体现城市不同区域之间的步行交通特征差异,确定相应的发展策略和政策,提出差异化的规划设计要求。4.2.2 步行分区方法应结合步行系统规划发展目标,重点考虑步行交通聚集程度、地区功能定位、公共服务设施分布、交通设施条件等因素确定。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区类别与原则。9 4.2.3 步行分区一般可划分为三类:1)步行 I 类区:步行活动密集程度高,须赋予步行交通方式最高优先权的区域。应覆盖但不限于: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如大型医院、剧场、展馆);主要交通枢纽(如火车站、轨道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如核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和政务区);市民活动聚集区(如滨海、滨河、公园、广场)等。2)步行 II 类区:步行活动密集程度较高,步行优先兼顾其他交通方式的区域。应覆盖但不限于:人流较为密集的城市副中心;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如中小型医院、社区服务设施);城市一般功能区(如一般性商业区、政务区、大型居住区)等。3)步行 III 类区:步行活动聚集程度较弱,满足步行交通需求,给予步行交通基本保障的区域。主要覆盖上两类区域以外的地区。4.2.4 步行 I 类区应单独进行专项步行交通设计,建设高品质步行设施和环境,并通过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合理地组织机动车交通和停车设施,鼓励设置行人专用区,创造步行优先的街区。4.2.5 步行 I 类区内大型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高效连通和多功能化的立体步行系统,将地面步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公共交通、公共开放空间、建筑公共活动空间等设施有机连接,形成系统化的步行网络。4.2.6 步行 I 类区应采取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积极实行交通稳静化,主干路以下道路机动车应限速行驶,主、次干路严禁路边停车。4.2.7 步行 II、III 类区域应重点协调步行与其他方式的关系,保障步行的基本路权,以及安全、连续、方便的基本要求,在人行道宽度、步行网络密度、过街设施间距与形式等方面体现不同分区的差异性。10 4.2.8 不同分区步行道路密度和平均间距应满足表 4.2.8 的规定1。对于城市建成区,步行道路密度偏低的分区宜加强步行专用路建设。表 4.2.8 不同分区步行道路布局推荐指标 步行分区 步行道路密度 步行道平均间距 I 类区 1420km/km2 100150m II 类区 1014km/km2 150200m III 类区 610km/km2 200300m 4.34.3 步行道路分级步行道路分级 4.3.1 步行道路分级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同类型步行道路的功能和作用,体现步行道路级别与传统城市道路级别之间的差异性和关联性,并提出差别化的规划设计要求。4.3.2 步行道路级别主要由其在城市步行系统中的作用和定位决定,考虑现状及预测的步行交通特征、所在步行分区、城市道路等级、周边建筑和环境、城市公共生活品质等要素综合确定。4.3.3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步行道,可分为三级:1)一级步行道:人流量很大,街道界面活跃度较高,是步行网络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生活性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断面条件较好、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2)二级步行道:人流量较大,街道界面较为友好,是步行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城市副中心、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如一般性商业区、政务区、大型居住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3)三级步行道:以步行直接通过为主,街道界面活跃度较低,人流量较小,步行活动成分多为简单穿越,与两侧建筑联系不大,是步行网络的延伸和补充。1步行道路密度指步行专用路和城市道路两侧步行道的密度之和,其中城市道路两侧步行道密度按照城市道路路网密度计算,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相关规定。11 主要分布在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4.3.4 步行道路的隔离方式应综合考虑步行道路是否专用,道路横断面宽度,机动车车速与流量、两侧建筑环境等要素,并符合以下规定:1)步行专用路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禁止机动车进入,允许自行车通行的应采取隔离措施。2)步行道应和相邻的机动车或自行车道物理隔离,可采取绿化带隔离、设施带隔离、高差隔离等。3)应避免步行道与自行车道共板设置,以保障行人安全。4.3.5 步行专用路的宽度应根据步行流量、承担功能、两侧用地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4.3.6 在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按照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规定,将路侧带划分为人行道和绿化带、设施带,并明确给出各部分宽度。路侧带总宽度和各部分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路侧带总宽度应主要考虑道路步行道等级和所在步行分区,并符合表4.3.6 规定2。一般情况下,I 类区的各级步行道横断面宽度取上限值,II 类区取中间值,III 类区取下限值。表 4.3.6 各级步行道的路侧带单侧宽度要求(单位:m)步行道等级 路侧带宽度 一级 4.58.0 二级 3.06.0 三级 2.54.0 2)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宽度应满足 5.2“步行道宽度”中的相关规定。2本表中路侧带宽度的下限值主要参考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人行道宽度下限值,由于路侧带包含绿化带和设施带,故其宽度下限值在人行道宽度下限值基础上做了不同程度提高。对于中心商务区、核心商业区、交通枢纽周边、立体过街设施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城市道路或路段,路侧带宽度应通过专项计算确定,保证通行需求和设施净宽要求。12 4.44.4 过街设施布局过街设施布局 4.4.1 过街设施包括交叉口平面过街、路段平面过街和立体过街。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方式。4.4.2 居住、商业等步行密集地区的过街设施间距不应大于 250m,步行活动较少地区的过街设施间距不宜大于 400m。不同分区、不同级别步行道过街设施间距推荐指标如表 4.4.23:表 4.4.2 过街设施间距推荐指标(单位:m)步行 I 类分区 步行 II 类分区 步行 III 类分区 一级步行道 130200 200250 250300 二级步行道 150200 200300 300400 三级步行道 200250 250400 400600 4.4.3 重点公共设施出入口与周边过街设施间距宜满足下列要求4:1)过街设施距公交站及轨道站出入口不宜大于 30m,最大不应大于 50m;2)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过街设施距单位门口距离不宜大于 30m,不应大于 80m;3)过街设施距居住区、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活动中心的出入口不宜大于 50m,不应大于 100m。4.4.4 跨越城市快速路主路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以下情况可优先采用立体过街方式,并应与周边建筑出入口整合考虑:1)高密度人流集散点附近且机动车流量较大区域,如大型多层商业建筑、轨道车站、快速公交(BRT)车站、交通枢纽、大型文体场馆、学校等周边地区;2)曾经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且在分析事故成因基础上认为确有必要设置立体过街的。3参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第 5.2.4 条,同时参照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筑标准 第 4.1.3 条,结合步行分区分级特性对于不同区域、功能的步行道过街设施间距进行规定。4参照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 4 部分:人行过街设施 深圳市地方标准 第 6.1.2 条,同时考虑重要公共设施过街便捷性,进一步调整了间距指标。13 4.54.5 立体步行系统立体步行系统 4.5.1 立体步行系统指将平面步行系统与空中步行系统、地下步行系统进行网络化整合,把各类步行交通组织到地上、地面和地下三个不同平面中,实现建筑之间、建筑与轨道车站之间以及与道路空间内部便捷联系的步行系统。图 4.5.1 空中步行系统(左)与地下步行系统(右)4.5.2 设置立体步行系统时,应同时保证地面步行和自行车空间的连续性,并结合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设施,有效衔接立体与地面步行空间。4.5.3 空中步行系统应与地上轨道交通车站,以及建筑的商业娱乐、观光休憩、入口广场和共享平台等功能空间结合设置。4.5.4 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4.5.5 设置立体步行系统时,应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协调保障机制,确保立体步行系统安全、连续、整洁、有序运行。14 5 5 步行空间设计步行空间设计 5.15.1 步行道步行道横断面横断面 5.1.1 步行道横断面设计应结合城市区位、功能定位和路侧用地属性,兼顾行人通行和停留需求。应妥善协调步行道与自行车道、路侧停车的关系。5.1.2 步行道横断面可划分为人行道、绿化带或设施带,以及建筑前区。各分区应保证连续,避免分区间发生重叠或冲突5。图 5.1.21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横断面示意 5几点说明:(1)步行道横断面分区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同分区的功能和作用,并提出自身连续性以及差别化的设计要求,实现步行道的精细化设计。(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规定人行道外缘与道路红线之间可设置绿化带或设施带;本导则建议将其与建筑退线空间共同作为建筑前区(除路侧用地确需封闭管理的情况),在设计道路横断面和建筑时一体化考虑,灵活布置绿化或街道家具,弱化道路红线对步行空间的分割。(3)分隔机动车道与步行道或自行车道的设施带或绿化带也称机非隔离带。15 图 5.1.22 步行道横断面分区实例 5.25.2 步行道宽度步行道宽度 5.2.1 除不设辅路的快速路外,城市各等级道路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一般应符合表 5.2.1 中的数值6。表 5.2.1 人行道单侧宽度推荐值(单位:m)一级 二级 三级 快速路(辅路)4.05.0 2.54.5 2.53.0 主干路 4.57.0 3.55.5 3.03.5 次干路 4.56.5 3.55.0 3.03.5 支路 4.05.0 2.54.5 2.02.5 注:对于步行道分级的规定参见 4.3.3 5.2.2 设施带或绿化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0.5m,有行道树的不得小于 1.5m,并应满足表 5.2.2 中不同街道家具的最小净宽要求。6对于中心商务区、核心商业区、交通枢纽周边等人流量特别大的特殊区域,人行道宽度应通过专项计算确定,以满足通行需求。城市 道路等级 步行道 等级 16 表 5.2.2 不同街道家具的最小净宽(单位:m)0.250.5 0.51.0 1.01.6 1.62.0 2.02.5 3.06.0 护栏 路灯 垃圾箱 邮箱 报刊栏 咪表 小型变电箱 电线杆 小型设备箱 指示牌 座椅 电话亭 报刊亭 设备箱 变电箱 检修井 自行车停车设施 常规公交车站站台 快速公交车站站台 人行天桥楼梯 人行地道出入口 轨道车站出入口 5.2.3 当行道树池上铺设有与人行道共面的透水材料时,行道树设施带的 1/2宽度可计入人行道宽度。5.2.4 改建路段若受实际条件限制,步行道宽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小于原有宽度。应优先保证人行道宽度及连续性。步行道横断面各分区的宽度调整原则参见 12.2.2、12.2.3。5.35.3 步行专用路步行专用路 5.3.1 步行专用路应保持适宜的街道空间尺度,道路空间宽度与道路空间两侧围合物(建筑或绿化)高度的比值宜为 1:11:1.57。5.3.2 步行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8:1)步行街的规模应适应各重要吸引点的合理步行距离,步行街长度不宜超过 800m。2)步行街的宽度可采用 10m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 0.8 人1.0 人计算。3)步行街与两侧道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60m。4)步行街附近应有一定规模的自行车停车场,且自行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50m。5)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等的通行要求。7参考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第 4.4.8 条规定。8主要参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第 9.2.6 条规定。17 5.45.4 步行过街设施步行过街设施 5.4.1 除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外,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方式,视过街行人与道路机动车流量大小,可分别采用信号灯管制或行人优先的人行横道过街。5.4.2 交叉口平面过街和路段平面过街应保持路面平整连续、无障碍物,遇高差应缓坡处理。图 5.4.2 路缘石缓坡处理正例 5.4.3 应尽量遵循行人过街期望的最短路线布置人行横道等设施。人行横道线较宽时,应设置阻车桩防止机动车进入或借道行驶,以保护行人安全。图 5.4.3 人行横道阻车桩设置正例 18 5.4.4 具有两条及以上车道的道路,机动车停止线距离人行横道线不宜小于3m,以提升外侧机动车道视野、减少交通信号交替时可能导致的行人与机动车冲突。图 5.4.4 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停止线保持安全距离反例与正例 5.4.5 对于行人过街需求较高的交叉口平面过街以及城市生活性道路上的路段平面过街,可采用彩色人行横道、不同路面材质的人行横道或抬高人行横道(抬高交叉口)来区分和提示过街区域。图 5.4.5 人行横道做法正例 5.4.6 应尽量减少或妥善解决交叉口渠化或拓宽给行人过街造成的不便。确需对交叉口渠化或拓宽时,一条进口车道宽度可取 2.8m3.0m,不宜大于3.25m9。9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第 4.2.9 条规定“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车道的宽度宜为 3.25m,困难情况下最小宽度可取 3.0m;当改建交叉口用地受到限制时,一条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 2.80m。”本导则认为交叉口渠化或拓宽旨在方便机动车,但使行人过街的安全性降低、距离增加,而行人信号周期随之变长,实际上也损失了机动车的通行时间,故在现有规定基础上采用更为限制性的表述。19 5.4.7 在设置机动车右转安全岛时,应采取机动车减速、标志标线等提示措施减弱过街行人和右转机动车的冲突,保障行人过街安全。5.4.8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 16m 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1.5m。(1)垂直式 (2)倾斜式 (3)栏杆诱导式 图 5.4.8 安全岛类型示意 5.4.9 行人过街绿灯信号相位间隔不宜超过 70 秒10,不得大于 120 秒。鼓励行人过街与机动车右转的信号相位分离设置,并实行行人过街信号优先。5.4.10 立体过街应设置适合自行车推行及为残障人群使用的坡道,有条件的应安装电梯、自动扶梯。宜与周边建筑、公交车站、轨道车站出入口以及地下空间整合设置,形成连续、贯通的步行系统。5.4.11 环岛的交通组织应优先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环岛各相连道路入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行人过街需求较大的应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并与机动车信号灯相协调。10沿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第 4.5.6 条规定。20 5.55.5 交叉口转角空间交叉口转角空间 5.5.1 无自行车道的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半径不宜大于 10m,有自行车道的路缘石转弯半径可采用 5m11,采取较小路缘石转弯半径的交叉口应配套设置必要的限速标识或其他交通稳静化措施。图 5.5.1 交叉口转角路缘石小转弯半径反例与正例 5.5.2 交叉口转角路缘石应缓坡处理,坡面宽度大于 2.0m 时应设置阻车桩,防止机动车进入,保护行人安全。图 5.5.2 交叉口转角设置阻车桩反例与正例 11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半径的规定值偏大,鼓励机动车快速右转,对行人和自行车过街的安全构成威胁,且易导致人行横道和自行车过街带远离交叉口中心而增加过街距离。本导则认为交叉口右转弯行车设计时速宜为 20km/h,对于行人和自行车过街流量特别大的路口宜为 15km/h。参照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第 3.5.2-2 条右转弯行车计算速度和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的对应关系表,得到条文规定数值,且取上限。21 5.5.3 交叉口转角空间设置交通设施、绿化和街道家具时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和机动车视距。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图 5.5.3 交叉口转角阻碍通行反例 22 6 6 步行环境设计步行环境设计 6.16.1 路面铺装路面铺装 6.1.1 步行路面铺装应平整,并保证排水坡度。高差变化时应采用缓坡处理,不应采用台阶踏步形式。图 6.1.1 人行道遇高差处理反例与正例 6.1.2 铺装应采用透水性、防滑、舒适、耐久、经济的材料。6.1.3 在步行道起止点、转折处、分岔处等行人决策点,可变换路面铺装的材质、色彩或铺排方式,以示区分。6.26.2 街道家具街道家具 6.2.1 街道家具泛指在步行道内为各类使用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应舒适、耐久、实用、易于维护。宜统一风格、有识别性,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6.2.2 街道家具应布置在设施带、绿化带或建筑前区内,避免占用人行道或阻碍通行。市政及其附属设施宜结合绿化带设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类街道家具的最小净宽要求参见表 5.2.2。图 6.2.2 街道家具布置反例与正例 23 6.2.3 座椅、遮蔽设施和公共艺术是提升步行环境品质的重要元素,其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座椅应结合公交站点、公共建筑出入口、绿道等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和场所布置,宜使用木材为主,设置靠背和扶手,并通过设计或材料达到透水、宜干的效果。2)遮蔽设施包括建筑挑檐、独立构筑物和骑楼等。鼓励在重点步行片区内形成连续、有效、美观的遮蔽设施系统,以遮荫为主要功能的宜结合乔木绿化一体化设置。3)公共艺术应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尺度相协调。鼓励公共艺术与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提升街道或区域的特色。6.2.4 照明是保证步行环境安全的重要元素,路灯的间距和照度应保证夜间安全,并避免光污染。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应加强照明。宜采用节能灯具,并使用暖色调光源。6.36.3 绿化绿化 6.3.1 绿化是步行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可采用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竖向宜与道路排水设计相协调,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6.3.2 应优先采用乔木绿化,发挥其遮荫功能,并与座椅、自行车停车设施等街道家具结合设置,方便人们等候、停留和活动。图 6.3.2 乔木结合座椅设置反例与正例 24 6.3.3 行道树绿化宜采用平树池形式,即树池缘石与人行道的地面铺装平齐,可上置盖板,方便行人借用通行。图 6.3.3 平树池正例 6.3.4 当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绿化带采用灌木绿化或草坪绿化时,不应长距离连续设置,避免对行人灵活穿越造成阻隔。图 6.3.4 绿化带设置反例(绿化带阻隔行人穿越)与正例 6.3.5 应优先选用适宜本地、生长快、树冠分散、高度适宜、无毒无害的绿化植物。不得滥用名贵树种。避免选择根系过于发达的树种,以免损害市政设施。6.3.6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端部,苗木设置高度应在 0.9m以下,控制长度范围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保证行人和车辆的视线通透12。12根据行车速度和驾驶员制动反应距离,建议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路段平面过街设施前(来车方向)绿化带的限高长度分别取 60m、40m、25m,在交叉口平面过街设施前绿化带的限高长度取 20m。25 6.46.4 指示标识指示标识 6.4.1 指示标识应为行人和骑车人提供连续、有效、充足的指路服务信息,宜通过与其他街道家具的整合设计构建统一、完整系统13。图 6.4.1 指示标识反例与正例 6.4.2 指示标识应设置在行人决策点的醒目位置。城市的主要吸引点、公交和轨道车站应设置区域引导图和指示牌。指示牌指引信息的高度不宜大于2.5m。6.4.3 非路面喷涂的指示标识应设置在设施带内,条件不足的可设置在绿化带内,以避免妨碍行人和自行车通行。6.4.4 鼓励指示标识的信息智能化,以满足指示路况、停车空位、交通事故、交通管控和天气等信息的时效性要求。6.56.5 街道界面街道界面 6.5.1 建筑贴线率是指建筑贴近建筑界面控制线建设的比例。宜通过底层建筑界面控制线和建筑贴线率进行街道界面控制,以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丰富性和活跃程度。6.5.2 对于步行重点片区和生活性道路,底层建筑界面控制线退让红线距离不宜大于 10m,建筑贴线率不宜小于 70%14。13指示标识信息宜包括地名、交通设施、游客中心、公园及景点、商贸购物、公共机构、公厕等。鼓励因地制宜设置节能、高效、易于维护的智能信息标识。14参考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第 4.5.7 条规定。建筑贴线率的具体算法参见附录 2。26 6.5.3 建筑前区内宜布置街道家具和绿化遮荫,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图 6.5.3 建筑前区布置反例与正例 6.5.4 沿街建筑底层宜作为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使用,并采用小尺度、通透和开敞的设计形式,以提升街道活力。一般应避免设置大面积、连续的围墙或栅栏15。图 6.5.4 沿街建筑底层反例与正例 6.5.5 对于长期施工造成的消极街道界面,宜对围挡进行美化和人性化设计。图 6.5.5 施工围挡反例与正例 15对于医院、学校、厂房等因安全要求确需封闭管理的,宜采用栅栏、绿篱等通透性围挡,避免形成消极的街道界面。27 7 7 自行车网络规划自行车网络规划 7.1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自行车网络由各类自行车道路构成,可分为自行车道和自行车专用路两类。7.1.2 自行车道指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自行车道。7.1.3 自行车专用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道路或通道空间:1)公园、广场、景区内的自行车通道,滨海、滨水、环山的自行车专用通道和自行车绿道等;2)通过管理手段、铺装差异等措施禁止(或分时段禁止)除自行车和步行之外的交通方式通行的各类道路,允许自行车通行的步行街(区)等;3)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但自行车可以通行的各类通道,如较窄的胡同、街坊路、小区路等。4)其他形式的自行车专用通道。7.1.4 自行车网络规划应明确自行车交通应承担的功能,明确自行车交通分区及自行车道路分级。7.27.2 自行车交通分区自行车交通分区 7.2.1 自行车交通分区主要目的是体现城市不同区域的自行车交通特征差异,明确不同分区的自行车交通发展政策,根据分区内自行车交通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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