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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道路运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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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道路运输.pdf

    广东道路运输 2007 年第 2 期(总第 232 期)目录 卷首语 1 让我们为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致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干部职工新春慰问信 政令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0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6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做好 2006 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领导讲话 18 改革务实为民清廉 又好又快地推动交通事业发展 张远贻厅长在全省交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展中的广东道路运输 24 抓住机遇 勇于创新 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广东省汽运集团发挥优势朝着做大做强做长久目标前进 郝 丽 27 机场式立体型客运站深圳粤运文锦渡汽车站郝 丽 专题报道 28 我省出台减免养路费等政策为企业减负 5.8 亿元 运政管理大家谈 29 如何界定租赁汽车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林 荣 运政管理 30 深圳查处 37 台跨境非法营运车辆白 英 企业天地 31 重组改制,老企业焕发了生机 肇庆市粤运汽车有限公司转制两年效益大增面貌巨变柳菲 纯辉 工作研究 34 略论运输企业的流程设计和管理吴纯辉 经验交流 38 整合信息资源 打造高效作业平台 开发应用“粤运数据仓库管理系统”的体会省汽运集团 百万公里安全行车之星 41 高度的责任心 精湛的驾驶技术 1记佛汽集团优秀驾驶员彭日光招永铨 协会活动 43 东莞维协组团赴穗考察学习莞维协 43 省道协维修检测驾培专委会确定今年工作重点王凯强 行业新风 44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广州市电车公司文明优质诚信服务构建和谐车厢拾零 陈 卫 45 手提电脑及时送到登机口王伟芹 陈贵明 读者之见 46 发展农村客运之我见张兆成 春运快讯 49 省汽车站 6 条措施打造“温馨春运”省站办 49 越秀南客运站增开班线满足旅客需求 吕焕霞 49 番禺客运站精心策划春运攻坚战 番 办 49 黄埔客运站积极备战春运 黄埔站 信息之窗 28 惠州市汽运集团公司完成转制黄荣光 42 地铁三号线带旺天河客运站郑海涛 48 深圳粤运文锦渡汽车站开业郝 丽 50 广州市交委表彰推进清洁能源暨创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交通宣 50 广州电车“示范工程”通过科技部专家组验收薛晓刚 50 新天威公司再度获评“级纳税人”海涛 刘颖 51 107 电车线路又获奖啦 薛晓刚 51 深圳评出 25 条星级公交线路 许觉辉 51 南雄汽车站开通多条农村客运线路叶 平 图片新闻 52 广州保税区兴华巴士公司推出公交车兴华办 52 东莞评出 41 家“诚信优质服务企业”莞维协 52 芳村客运站与车方驻站人员联欢苏耀基 卷首语 让我们为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致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干部职工新春慰问信 2同志们:我们刚刚跨入充满希望的 2007 年,又迎来了全国人民同庆的新春佳节。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谨向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干部职工致以新春的祝福和诚挚的慰问!恭祝大家新年快乐、工作顺利、家庭幸福!刚刚过去的 2006 年,是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努力,积极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省道路运输业全体职工在省交通厅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大交通,促进大发展”的目标,奋发努力,行业管理和客货运输均取得了新的成绩,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新年伊始,我们从行业管理部门的年度报告中,看到了 2006 年的五项突出成绩:一是结构调整成绩显著,运输生产能力明显增强。截至目前,全省共有营运车辆 110.2 万辆,其中,营运客车 4.5 万辆,营运普通货车 101.1 万辆,危险品运输车 1.3 万辆;公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比上年增长 24.83、14.5、23.6、22.71。二是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全年未发生一宗死亡 10 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三是法规建设取得新突破,制定了关于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四是农村客运加速发展,全省共开通农村客运线路 2102 条,其中,通村线路占 40.13;五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有关服务质量的信访投诉比上年大幅下降。展望 2007 年,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将迎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年。我们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把今年的工作做得更好。要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建设和谐运输行业的发展道路;要优化运输资源,加强区域运输合作,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要继续打击非法营运,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要大力推进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努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车辆实载率,减少空驶,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志们!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新的征程。2007 年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新的机遇。为了实现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我们要继续发扬勇于创新、不断进取的精神,紧紧围绕省交通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和重点,做好计划,狠抓落实,创造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2007 年春运工作即将开始。这是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全体员工面临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合理安排运力,及时疏运旅客,确保春运安全有序和谐,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祝各级领导、广大职工新春大吉!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 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 2007 年元月 15 日 政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 9 月 5 日经第 1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1 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2 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 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 2 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 2 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 2 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 2 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6(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7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 年第 2 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 6 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6)。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 8员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 180 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 12 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个小时。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 9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9 月 6 日公布的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1 年第 7 号令)同时废止。附件: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1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3.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略)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略)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交运200754 号 各市交通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附件: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11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报送营运报表及其它资料;(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 1000 分(见附件 1 之表 3 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加分为 100 分。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 300 分、经营行为指标为 200 分、服务质量指标为 200 分、社会责任指标为 15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为 15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9000 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级:1、未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达 850 分及以上。(二)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级:1、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 700 分及以上。(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级:1、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 600 分至 699 分之间。(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级:1、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 600 分的;5、企业有 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级的;12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考核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二)专家库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组人数应是 5 人及以上单数。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一)三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 20 辆及以上的包车客运企业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企业所在地为县域范围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考核,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二)四级及以下班车客运企业、无等级班车客运企业(业户)、自有营运客车 20 辆以下的包车客运企业及自有营运货车 10 辆及以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三)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单独评定。设有全资、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对其考核,再由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对子、分公司进行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对认定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前款所有企业的考核结果应报省交通厅。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进行。第十三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子(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自有车辆发生的责任和非责任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还应具备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13(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输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9000 系统认证情况;(十)受到地级及以上市党政机关及交通主管部门表彰的情况(应提供书面证明或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要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记入档案的违法违章行为以在本省区域内发生的为主,如外省有通告的也要记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单位或指定互联网站公布及时更新的所辖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以便企业和社会查核。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 3 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 1)及相关材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省交通厅互联网站公布的数据信息对运输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管理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向考核组提供齐全、有效的资料。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评分表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 2)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考核结束后将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报授权其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辖区所有企业的考核初评结果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指定互联网站上进行为期 1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考核结果(包括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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