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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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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doc

    1、总则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1.0.3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1.0.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2、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阶段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设区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2.2 总体规划2.2.1 规划期2.2.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2.2.3 规划内容2.2.3.1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2.2.3.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2.2.3.3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2.2.3.4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2.2.3.5 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2.2.3.6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2.2.3.7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2.2.3.9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2.2.3.10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2.2.3.11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2.2.3.12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洪、消防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2.2.3.13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2.2.3.14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2.2.3.15 综合协调城乡结合部的关系,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2.2.3.16 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机场净空区、煤矿坍陷区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保护目标和总体布局。2.2.3.17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2.2.3.18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2.2.4 规划成果2.2.4.1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三部分,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2.2.4.2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2.2.4.3 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纸比例:市(县)域为1:50万1:10万,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 ,小城市为1:50001:10000。2.3 分区规划2.3.1 设区城市编制分区规划应符合河北省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规定。2.4 控制性详细规划2.4.1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2.4.2 规划内容2.4.2.1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4.2.2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2.4.2.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2.4.2.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4.2.5 确定绿线位置。2.4.2.6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2.4.2.7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2.4.3 规划成果2.4.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2.4.3.2 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2.4.3.3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2.5 修建性详细规划2.5.1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2.5.2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为依据,对各地块的土地用途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进行布置。2.5.3 规划内容2.5.3.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5.3.2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2.5.3.3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2.5.3.4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2.5.3.5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2.5.3.6 竖向规划设计。2.5.3.7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2.5.4 规划成果2.5.4.1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2.5.4.2 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2.5.4.3 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200。3、城市用地3.1 城市用地分类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3.1.4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3.1.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5的规定。3.1.6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3.1.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R24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R33R34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续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C11C12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C31C32C33C34C35C3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C41C42体育用地体育场用地体育训练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续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C5C51C52C53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C61C62C63C64C6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地用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入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T21T22T23公用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续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T4T41T42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S11S12S13S19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S21S2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S31S3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U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1U12U13U14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U21U22U29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U4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续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G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G11G12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E21E22E29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地的土地E6E6E62E63E69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3.2 城市建设主要用地比例和标准3.2.1 各项主要用地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 居住用地 2032公共设施用地 812工业用地 1525绿地 815道路广场用地 8153.2.2 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标准为90.1120m2/人。3.2.3 城市建设用地中主要用地的人均标准为:居住用地 1828 m2/人公共设施用地 812 m2/人工业用地 1525 m2/人绿地 9 m2/人道路广场用地 715 m2/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城市用地汇总表 表3.2.4序号类别名称面积(公项)占总规划用地比例()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庄建设用地弃置地发展备用地备注: 年现状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年规划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3.2.5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3.2.5的格式。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3.2.5序号用地代码用地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2C公共设施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其它公共设施用地3M工业用地4W仓储用地5T对外交通用地6S道路广场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 地其中:公共绿地9D特殊用地合计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备注: 年 现状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 年 规划实际居住人口 万人3.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标准表3.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4、居住用地4.1 居住用地的选址4.1.1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4.1.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及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灾害威胁。4.1.3 应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讯、防灾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4.1.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宜接近居民的工作地点,并与邻近的住宅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联系。4.2 居住用地的布局4.2.1 居住用地的布局应综合考虑规划用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化状况、城市防灾及其它环境因素。4.2.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4.2.3 应根据住宅区不同规模及居民生活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型式,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道路系统、绿地系统、空间与环境工程等相互关系,妥善组织生活居住区。4.3 居住用地规划4.3.1 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2032%。4.3.2 居住区用地(R)为: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3.3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R1R2R3C1C2C3C6M1M2M3W1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续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R1R2R3C1C2C3C6M1M2M3W1W2G1G2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4.3.3 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3规定。 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4.3.3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 (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 (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 (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 (R04)7.51851536 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4.3.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表4.3.4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表4.3.4类别项 目居住区小 区组 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护理院卫生站门诊所医院(200300床)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它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 续表类别项 目居住区小 区组 团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在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行政管理及其它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它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4.3.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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