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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谈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2)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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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谈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2) .doc

    谈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城市的,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城、镇、农村的,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8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52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元,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64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08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3=39(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01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39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9=45(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45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不仅要考虑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 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它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01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01元后毛所得849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424.5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96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1711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05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中央新闻又予以了报道,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人人皆知。有些双定户以自己为未达起征点户或自己月经营所得达不到1600元为由,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则认为双定户无账可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论是达起征点户还是未达起征点户,均不考虑成本费用因素,按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双方各执一词,从而产生征纳双方的矛盾。 二、建议与对策 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影响,有些可通过政策调整达到完美目的,有的是与起征点政策相伴而生,无法克服的。 1、适当提高起征点。乡镇村个体工商户中,共管户主要是商业户,纯管户中主要是饮食业户、理发户、医疗户。由于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商业户的毛利率一般在1025之间,纯管户的毛利率一般在2040之间。从理论上讲,毛利率越高,起征点可以越低,毛利率越低,起征点就得起高。如果把共管户的毛利率定为17.32,纯管户的毛利率定为34是比较恰当的,以1600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以此为依据,可以测算出较为合适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计算如下(不考虑其他费用,因其他费用不具可比性): 设增值税的起征点为x,那么: 1600x×1x×4×(53)=x×17.32,解得x=10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4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设营业税的起征点为y,那么: 1600y×1.9y×5×(153)=y×34,解得y=6000(元)。式中的1600元为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1.9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5为服务业的税率,5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因此,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0000元为宜,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6000元为宜。 2、对未达起征点户不带征个人所得税。就业是民生之本,没有创业,就没有就业,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生活来源。有了创业,就业,就有了生活来源,人就可以有尊严地生活,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很大益处。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就业压力巨大,为缓解就业压力,为扶持、鼓励个人创业、就业,也为了公平税负,在提高起征点的基础上,对未达起征点户不再带征个人所得税。这样,未达起征点的个人纳税人既不必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保证他们的辛勤劳动所得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他们的发展壮大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第二篇:谈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有起征点的规定,且只适用于个人。税法中起征点的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是对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纳税人的一种税收照顾。起征点的高低,对定期定额户的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都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税务机关认真执行了起征点这条税收政策规定,有不少纳税人因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到了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但现行起征点政策仍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城市的,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城、镇、农村的,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8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52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元,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64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08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3=39(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01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39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9=45(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45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不仅要考虑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 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它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01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01元后毛所得849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424.5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96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1711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征纳双方有矛盾。2005年在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由于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中央新闻又予以了报道,所以在社会 第三篇。对调整起征点个体税收征管的思考为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我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三个部门于2008年12月16日第二次联合下发桂财税200895号文件“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并自2009年1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对此,如何执行得好,既能扶持照顾低收入低阶层,又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秩序,公 平税负,促进竞争,推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发展。反之,如果对此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出现纳税不公,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依法治税的开展。如何应对,很值得我们深思。本文试就广西XX县区的实际情况,浅谈一些完善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的设想。 一、目前XX县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XX县区地处桂南地区,共有130多万人口,辖管18个镇,经济较为发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近年来,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很快。从目前国税口个体“双定户”征管情况调查来看,到2008年底止,全县征收增值税总户数为3637户,货物月销售额2000元以上的户数有2924户,其中5000元以上的1059户,平均户年纳税额为2221元;加工、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以上的户数有713户,其中3000元以上的户数有288户,平均户年纳税额为2892元。分别占征收总户数80.40%、29.12%、19.60%、7.94%。在重新调整起征点前,每月征收税额71.33万元,重新调整起征点后,每月征收税额35.83万元,较调整前减少税收收入35.5万元。按此计算,全县2009年个体“双定户”免税户增加2390户,增值税将减收入约500万元。 毋言须讳,重新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实施税收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既扩大内需,利国惠民,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服务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起到推动作用,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在税收政策上的关怀和扶持。但是,由于重新调整对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后,目前正是这项政策与其他配套政策以及税务机构深化改革的时期,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凸显,难免出现税源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税源流失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有所不同,税源流动性和可变性也随之大大增强。就XX县区而言,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形式有: (1)起征点的不确定性。按照我区现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按统一征收率3%计算,增值税纳税最低定额分别为:150元/月、90元/月、6元/次(日)。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灵活性和市场剧烈竞争的冲击,生产经营状况往往发生较大的变化,税务机关对起征点就会难以真实确定,势必出现两个极端:对诚信纳税户的调整无言是加重了负担,挫伤了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对不诚信纳税户却提供“保护伞”和“赖账”空间。 (2)政策的偏向性。起征点重新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对个体纳税人的思想、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支配、影响作用,带有偏向性,与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原则大相径庭。一般地说,税收法律以其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要求纳税人按政策所规定的方式选择纳税行为。如果政策出现不公或者缺陷、漏洞,出现偏向性,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下,纳税人可能不由自主地选择偷逃税行为。 (3)管理的失控性。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管理上宽、严不一,管理员水平参差不齐,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大量存在漏征漏管户就是管理性失控的突出表现。目前,有相当部分的纳税人只领取了营业执照,却不办理税务登记,当然更谈不上依法纳税了。有的纳税人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却不能自觉如实申报纳税。 (4)机制的缺陷性。本来税收征、管、查是一条管理“链”的,由于各“链”的环节职责不到位甚至脱节,加之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协调而引起了机制缺陷。较为突出的是增值税法制建设的软化和不规范而导致个体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特别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等方面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得到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配合等。真正是处在无可奈可、花落去的境地。 (5)信息的失真性。目前,普遍存在个体纳税户申报所反映的生产经营状况不真实问题,隐匿收入、少报收入,提供假数据信息,千方百计不达起征点的比比皆是。正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个体户经营情况,因受法律赋予的权力制约,只能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税源信息征税,由其申报多少就纳多少,必然会造成纳税行为的不真实性。因为,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手段确实难于准确掌握个体纳税户提供的真实税源信息,致使税源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中被转移或隐匿,形成了“合理的规避”现象。 重新调整对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后,造成政策偏向、征管失控、税源流失,既有 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既有税收征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根源。如果任之下去,不加以遏制,势必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和蔓延趋势。该享受到这项政策优惠的个体业户,没有得到优惠,该依法纳税的个体业户,没有依法纳税。总之,这项涉及全社会政策性强的税收工作,关系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等领域,事关大局,切莫掉以轻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需要着力处理好的几个主要关系 重新调整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后,必须着力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征管中的几个主要关系: (一)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新政策实施。重新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进一步深化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既要朝着这一基本目标积极迈进,又要考虑现实已经取得的成果,在巩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面向未来,积极支持改革的原则,又要坚持立足现实、稳定发展的原则。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外涉及千家万户的广大纳税人,对内事关所有的税务人员,应当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不能出乱子,征管工作应当渐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断巩固、完善和提高,要敢于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想办法加以克服,面向未来,开拓创新,使这项新政策具有前瞻性。 (二)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税的关系。特别是强化税源监控作用,要强化事前管理,化被动收税为主动管税,使税务人员自觉加强对个体纳税户纳税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个体户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和纳税情况,经常性针对个体纳税户出现异常情况开展整治活动。对确实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正常管理,对不达起征点的,要及时作出豁免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预防个体纳税户钻空子“合理”避税。具体解决办法可通过在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内部增加“户管”职责,也可按地域对纳税户进行管理和检查,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通过采取分类管理、划片巡查,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不管是否达到起征点,凡属于增值税管理的纳税人,一律纳入计算机监管,实行“免税不免管理”办法。税源的控管与日常稽查既要注意信息的衔接,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发挥制约机制,分工制衡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要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克服乐苦不均的现象。目前,征管仍然存在扯皮推诿现象,所以在征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现代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在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岗位之间的协作机制,面向纳税人的岗位推行综合管理岗,即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处理好多种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在人力的配备方面,应当遵循精兵简政,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归并合一,受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违章处理、政策咨询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在建立分工独立操作的责任制基础上,又需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灵活性,克服出现税务人员的苦乐不均和纳税人花精力办税的现象。 (四)正确处理依法诚信纳税与加强税务稽查的关系。要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正确处理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的关系。在重视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强化税源控管,防止放松稽查监管的倾向性。做法是必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为依托,以查促管,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同时,在征收、管理环节加强对税源的控管作用,以完整性、准确性的信息为稽查选案创造有利条件,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深层次的问题,掌握足够、准确、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性,从而减少调高起征点之后的强大阻力。 三、对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征管几种思路 重新调整对个体户起征点后,在贯彻执行与实施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首先提高对调整起征点这项政策性的重要性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特别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政策的落实作为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使其感到肩上有压力有动力。再者,应加大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每季或每年下达征管质量指标,这对于加强和提高个体户起征点的税收征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加强税收法制宣传,营造诚信纳税氛围。在这方面的税收法制宣传不能按照传统的做法停留在表面文章上,要在深层次上细致上落足功夫。比如,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开辟税收专栏,对那些诚实纳税做得好的个体户进行表彰,弘扬正气,同时也要加大反面典型的曝光,对那些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偷、逃、骗、抗税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如实申报,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浓郁氛围。 3、建立完善协税护税网络。目前基层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出现征管战线过长,人力不足的局面,建立一个护税协税网络显得尤其重要。因重点税源高度集中管理,收缩或整合税务机构后,大部分乡镇都不设置有税务征管机构,对没有税务机构的乡镇个体税收征管,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街道社区或其他部门的办事机构负责代征代管的办法,负责本片个体纳税户的申报纳税和催报催缴工作,既减少个体户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申报,又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已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趋势。 4、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征管力度。搞好个体税收征管,关键是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在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上,进一步创建新的征管机制,并逐一落实到位,对税务人员管户的纳税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检查面、结案率、处罚率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对税务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地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个体户的处罚力度也要加大,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教育面宽、影响大的案件,对于某些大案要案,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 5、积极推行建帐建制。目前大部分个体户不按照规定建帐建制或者不懂建帐建制,如实申报达到起征点,有一定的困难。加强个体户财务管理,提高建帐建制能力,已成为发展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协助好个体工户建账建制,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实行区别对待,对不建帐建制或建帐建制不健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享受不达起征点的免税优惠,限期整改,对建帐建制健全的业户,应给纳税上的优待。 6、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目前,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数据除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之外,在许多职能部门都能查找获得。实行信息资源共享,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已成为各职能部门的共识。因而,要发挥职能部门内在的资源优势,在完善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基础上,继续拓展与工商、劳动、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空间,建立个体工商户征信管理平台,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实施对个体工商户的有效监管,预防调整起征点后管户情况失真。 7、狠抓纳税服务工作。这是税务机关便民的一项措施,是税收征管法规的内容要求,也是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应尽的职责。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落实“两个减负”工作。通过纳税服务,调适个体工商户健康的心态,使之成为诚实守信的公民。多作新政宣传解释工作,讲清调整起征点的目的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以及纳税人的理解的支持。征纳关系密切了,许多事情就好办得多,税收征管环境也会大大改善,从而推动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新政顺利实施。 第四篇。税收起征点调研思考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有起征点的规定,且只适用于个人。税法中起征点的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是对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纳税人的一种税收照顾。起征点的高低,对定期定额户的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都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税务机关认真执行了起征点这条税收政策规定,有不少纳税人因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到了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但现行起征点政策仍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10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则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 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的的确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10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则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基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 第五篇:浅谈个体税收的税负公平问题浅谈个体税收的税负公平问题 在XX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实习体会 2011年9月,我到XX县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工作实习,主要参与了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对现阶段基层税务机关的个体户税收管理有了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个体户税收的税负公平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XX县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止2011年9月,XX县区个体税务登记总户数为5245户,占全县纳税户的86。2010年XX县区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税收为895万元,占全局税收的 2.18。个体税收虽在整个税收中的总量不大,额度不高,但因其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最能透视民情、体现民意,一度成为税务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衡量各地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的一个基点。 目前,税务机关对绝大多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个体户税收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核定营业额,然后根据营业额的多少将个体户分为达起征点户和不达起征点户。对达起征点户根据核定的营业额全额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税款,即“既管且征”,而对于不达起征点户的营业收入免征税款,即“只管不征”。目前,重庆地区的起征点为营业额每月5000元,并有可能在短期内上调到10000元,上调方案正在论证中。 公平税负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是现代税收的重要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为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如何加强个体户的税1 收管理以实现公平税负,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正确执行起征点税收政策,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前提截止2011年9月,XX县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个体户中达起征点户数为1265户,占总户数的24.12。虽然达起征点的户数不多,个体税收却是逐年大幅递增,年均增长幅度在30%以上。其原因有二:一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的自然增长;二是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到位,原有不达起征点户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已从原来的不达起征点户培养成达起征点户,甚至变成纳税大户,这充分体现了合理设置起征点所带来的宏观调控作用。 因此,我们要准确界定达起征点户和不达起征点户,对达起征点的户要按规定核定税款,足额征收;对不达起征点的户,仍然要按规定核定营业额,加强日常管理,一旦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及时列入正常征收管理范围,这是实现税负公平的前提。 二、规范个体户定额核定方法,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关键目前,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个体户营业额的核定,其依据和标准往往是历史性定额或参照同地域、同行业、同规模等因素,缺乏科学、合理、统 一、有效的办法,加之人为因素,必然使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作为税务机关,在核定税额时,同一行业看地域的好坏、同一地域看生意的好坏,尽管考虑得很周全,却难以满足各个纳税人的心意。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核定税款,使个体户的税负公平合理。 在个体户的营业额核定上,如何核定营业额以及核定多少税款是税务机关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核定营业额是方法问题,而核定多少税款则体现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征管水平;其次,核定税款要体现 2执法的公平、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成熟,对经营者来说更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税收也是纳税人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之一,而且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所以税务机关在确定核定税款方法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依法、公平、公正、公开。 对达起征点户来说,营业额相对较大,但因未建账或账务不健全、不真实,其真实的营业收入往往游离于税务干部视线之外,想掌握这部分纳税人的真实营业收入确实很难。这种情况下,定额必须有相对科学、合理的“参照物”。由于90%以上的个体经营者聚集在各类市场或主要街道上,经营行业也相对集中,经营面积大小、租金的多少以及其他固定性费用都有据可查或有据可参照。因此,应分行业、分地段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在掌握大量测算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影响纳税人营业收入的客观要素,制定科学、客观的定额评税体制。 市场(或街道)规模、市面等级(可以单位面积房租来体现)、经营面积、行业平均利润率、从业人员、运输工具等六大要素是影响纳税人经营收入的主要因素,而经营规模的大小、经济效益的好坏也是通过这六要素来体现的,前面四要素是客观的、也是经营的基础,而第 五、六两要素则是在前面四要素基础上体现出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税务机关可将六大要素赋以影响经营收入的参数,通过计算机建立一个核定营业额的模型公式,然后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输入计算机,就可计算出一个比较准确、合理的定额。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基础 好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定额核定方法,要依靠税收管理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管理员必须经常深入第一线,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才能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不断提高典型业户的调查面,为个体户定额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3税务管理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注重加强税法宣传,多与纳税人沟通,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做到手莫伸,嘴莫贪,切勿因蝇头小利影响公正执法。“天下不患贫而患不均”,我们在执法中要力求“一碗水端平”,拼弃一切私心杂念,杜绝人为不公正因素,从执法源头保证个体户的税负公平。 四、严惩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是实现个体户税负公平的保障 当前,对个体户的管理缺乏深度,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其原因:一是个体户多,而税收征管人员太少,人少事多矛盾尤为突出,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足够时间保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二是征管队伍不强,个体户管理员都是老同志,有的税务所甚至将临时驾驶员安排去管个体户。三是专业业务水平相对薄弱,年龄大的同志和临时工其业务水平很难独立适应现代化的征管要求。四是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税务机关的文明创建要求越来越高,除重大的、突出性违法案件依法办理外,其余征管上的矛盾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采取强硬的打击措施,打击力度不够。 基于上述诸多因素,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在治税环境上往往形成“恶性循环”。在短期内无法增加足够年轻的、业务水平高的征管人员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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