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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矿业集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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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矿业集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定.doc

    1萍乡矿业集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萍乡矿业集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定作规定萍乡矿业集团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 3 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经理、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第 4 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矿技术工作。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总经理、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 5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第 6 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实2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集团公司、矿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煤炭集团公司备案。1、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艺改变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资质。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2、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3、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灾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第二章设计管理第 7 条集团公司设计部门工作应包括:矿区内中、小型矿井及附属企业等工程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可3行性研究和分阶段设计;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及结构工程设计;矿、厂的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等。第 8 条矿井的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第9 条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选综合配套。1、有条件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设计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适合普采的矿井,应推广高档普采机械化采煤,采用先进的采、掘、支、运装备。2、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掘进机作业线。3、矿井和采区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大、中型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或底卸式矿车。综采辅助运输应选用单轨吊、卡轨车、齿轨卡轨车或其它运输设备。对采区、大巷运输和矿井提升、地面储、装、运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4、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5、小型矿井可采用适合本矿井开采条件的机械化设备。6、各类矿井都必须根据煤质、市场、环保和效益的要求,补建、扩建或4改造选煤厂。第 10 条矿井设计的审批程序与工程管理 1、矿井改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立项程序。利用国家贷款的矿井改扩建项目,由有设计资格单位做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落实项目资本金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后可进行初步设计。改扩建矿井设计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预可行性研究应有说明书(技术方案和有关条件的初步检查和相关的图纸,初步设计应有说明书、图纸、机电设计及器材清册和概算四部门组成。施工设计要在施工前四个月送交施工单位)。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设计内容、计划和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落实。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2、矿井开拓延深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工程开工前半年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后,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 11 条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5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其他有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第 12 条洗煤厂(筛洗厂)进行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必须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洗选效率,保证洗选质量。第三章现场管理第 13 条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开口、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集团公司应制定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第 14 条采、掘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违反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追究采、掘区(队)长的责任。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检查监督。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6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第 15 条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矿对区(队)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 1 次。各项工程质量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由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和移交前单位工程的认证工作,未经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不得组织移交验收。第 16 条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应不少于设计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部颁规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 17 条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设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第 18 条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以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7故的,应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回采第 19 条必须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需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矿井新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第20 条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应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第 21 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第 22 条回采工作面支护应力求实现液压化。正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属磨擦支柱。第 23 条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架应与综采支架相配套。如未使用综采端头支架,应制定其它形式端头支护管理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 24 条矿井应制定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并认真执行。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并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第 25 条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 2 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评估内8容。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评估内容。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加装柱鞋。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应尽量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三软”煤层工作面必须有二次注液措施。综采工作面支架应推广使用初撑力保证阀,预留压力表插口。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第 26 条机采工作面应建立设备运转及检修制度。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电气设备等管理责任到人,每天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 46 小时。第 27 条炮采工作面应推广应用毫秒爆破新工艺与抗炮崩单体液压支柱、双速或大功率刮板输送机采煤技术。第 28 条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增设特殊支护。综采工作面安装与拆卸路线应畅通,运输道轨应采用重轨型。第五章开拓掘进第 29 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落实。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长、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第 30 条水平、9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必须保证在老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有竣工投产条件。第 31 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第 32 条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支护和“三小”等先进技术,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第 33 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当两个工作面相距 20 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 50 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贯通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第 34 条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10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架或金属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棚梁支护的上下山掘进和平巷掘进都必须装设支架联锁防倒装置,做到“支架+联锁”。煤巷锚杆支护应加强锚固力的检查,锚固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要求,临时支护应做到有效承载。第六章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第 35 条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 36 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第 37 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11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第 38 条地质测量部门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厚煤层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第 39 条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第 40 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第 41 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总经理、矿长负责,由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编制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列集团公司、矿维简工程计划,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 42 条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12“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第 43 条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第44 条集团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进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第 45 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完善井下的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等防水设施。防水闸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年由分管矿长负责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 46 条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有条件的集团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13行地质动力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 30 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第七章机电管理第 47 条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每年由集团公司、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验收。第 48 条矿应建立健全设备、电气、防爆、小型电器、电缆、配件、油脂专业化管理,管好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第 49 条机电设备、缆线要实行图牌板或微机屏幕显示管理。设备应实行动态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设备和配件实行更换制度。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应经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批准。主要设备的使用等情况及其技术测定、试验应按有关规定提出设备状况及动态分析报告。第 50条所有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实行专职制。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主要设备实行包机修制,设14专职司机和维护工;小型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已实行集中操作或远距离控制的设备,必须有专职的维护工。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和安装计划作业。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生产等有关人员检验验收、试动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 51 条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第 52 条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完好。主要提升设备及锅炉等必须按规定接受检验,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运行。第53 条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重点设备的大修及质量验收,由主管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矿都应编制设备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矿井停产检修日每年不少于 12-15 天。主要大型设备每日不少于 2-4 小时检查维修。综采、综掘设备每日不少于 4-6 小时停机检修。第 54 条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守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更新时间,列入年度计划。企业必须提足用好设备折旧,保证老、旧、杂设备的及时更新的技术改造,确保发展生产所需设备投入,保持生产后劲。第 55 条主管机电的集团公司、矿领导组织15机电、计划、财务等部门每年要编制大修理计划,费用列入成本。集团公司、矿机电部门组织实施,每季进行一次检查验收。第 56 条集团公司、矿每年必须制定实行分时段用电、提高力率和负荷率、降低线损、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降低单耗的措施,节约电费支出。第 57 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设备租赁站。搞好综采和综掘全面租赁,逐步推行二级租赁和社会租赁,健全租赁办法和管理制度。第八章矿井运输第 58 条集团公司、矿都必须制定电机车、各类人车的运行制度,制定轨道、矿车、小绞车、小机车的管理办法。运输设备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第 59 条交岔道口应设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弯道设声光预警装置。矿井运送人员时,人车场设自动停电装置。采区架线有自动停送电装置。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绞车道不准行人;没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山时,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上下山运输必须有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行人监测装置、双道巷下部防错道信号装置、人车沿线随时发送紧急信号等齐全的安全设施。上下山和每个交叉路口必须设声光报警器。斜巷各车场必须装设使用灵活、有效、可靠的阻车器。在变坡地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外必须设置常闭式挡车装16置,该装置应与阻车器联动。井下 1.2 米以上的运输绞车,必须安装紧急制动闸、工作闸、声光信号和内、外过卷安全保护装置等。提人的绞车必须有速度保护装置,负力下放必须使用动力制动等。小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可靠、使用期半年以上的要打永久基础。第 60 条架线电机车应积极推广逆变电源和斩波调速。电机车、警铃、闸、灯、连接器和撒砂装置有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必须完善信号及通讯装置,三台以上机车设调度并装设机车通讯,行车必须使用红尾灯,推广使用追尾报警信号。大中型矿井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区间加装闭塞信号。第 61 条井下运输巷道应设置醒目的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运输线路主要交叉点应设预警灯。第 62 条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管理实行司机责任制。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各类安全保护(打滑、堆煤、跑偏、超温、烟雾)和信号装置,确保灵敏可靠。井下必须使用不延燃胶带,并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胶带输送机运行的巷道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必要的断面,巷道内应有完善消防设施。第 63 条矿井运输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应有矿井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薄、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17报告等。第九章矿井通风和安全第 64 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必须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第 65 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落实。列入计划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由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第 66 条应加强掘进通风管理。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停风后 24 小时之内封闭。恢复停风区必须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通风部门现场监督执行。第 67 条高、突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自的局扇通风。高、突矿井局扇通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有条件的应装备“双风机、双电源”,以实现“自动换机、自动分风”的功能。低瓦斯矿井局扇必须实行采、掘分开供电和风电闭锁保护。第 68 条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须完好,电气部分必须防爆。必须使用阻燃风筒。局扇及风筒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装吊挂。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局扇。第1869 条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第 70 条高、突矿井要装备齐全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矿井监测探头的装备率达到 100%,探头使用率应达到 70%。装备瓦斯断电仪的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及其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电钳工都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第 71 条所有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没有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应追究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进行防突的预测报工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区的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第 72 条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当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 5 立方米,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 3 立方米,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已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应把抽放量列入生产计划。应加强开拓准备,保持掘、采、抽平衡,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新建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事先调查测定,编制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进行设计。第 73 条矿井必须配齐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工作的专职放炮员,其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19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必须填满水炮泥。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胶或水胶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 130 毫秒。第 74 条矿井应具备足够的通风能力,并随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矿井通风系统。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对于高阻矿井(大于 2960 兆帕),均应制定降阻措施,列入生产计划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决。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不合规程的串联、扩散及采空区通风。第 75条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闭锁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第 76 条矿井应建立洒水灭尘土系统,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综合降尘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所有矿井应装备隔爆设施。第 77 条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第 78 条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时必须有采取防止采区漏风的措施。第 79 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外因火灾的防治措施。矿井地面必须设置不少于200 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系统。进风井口应有防火铁门或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对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应有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第十章煤质和选煤管理20第 80 条集团公司、矿、洗煤厂(筛选厂)长对煤炭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分管集团公司、矿、厂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按部门和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质量责任。第 81 条集团公司、矿、洗煤厂(筛选厂)必须积极贯彻 GB/T1900-IS90000 系列标准,做好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第 82 条集团公司应成立煤质监督检验站,对所属矿、洗煤厂(筛选厂)的商品煤质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制定抽查奖惩办法,有效地控制煤炭质量。第 83 条生产矿井必须有配套的筛选系统,杜绝未加工的毛煤外销。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商品煤质量指标符合合同要求,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第 84 条采煤设计、开采过程和运输系统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同质量煤层的合理配采中应保证毛煤质量的相对稳定。必须加强毛煤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严格与煤炭质量挂钩,保证各项质量措施的落实。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炮采工作面对厚度超过 300 毫米的夹石层,应创造条件实行分采、分装、分运,并坚持放炮后先拣矸后出煤。第 85 条应加强原煤质量管理,严格矸石、杂物的拣选,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机械或重介选矸。人工拣选效率应在80%以上,机械选矸应在 90%以上,重介选矸应在 95%以上。第 86条购置选煤(筛选)设备必须保证先进性、通用性和标准化。使用21设备应保持状态完好,不得跑、冒、滴、漏,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全厂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 85%以上。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做到账、物、卡一致。设备检修竣工后应做空载、带水、带煤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验收和记录。第 87 条入选原煤的煤质特征和可选性资料必须齐全,入厂原煤和出厂产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计质、计量。反映各主要设备和工艺的生产指标,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快速检查,指导操作。选煤厂用水、电、介质和外排水浓度应严格计量和检测。第 88 条各煤矿的采样、制样、化验仪器必须配备齐全,仪器测试性能和测试手段应准确可靠。应建立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工作质量考核,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第十一章附则第 89 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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