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思考.docx
推进国有企业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思考 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确立的,具体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为国有企业探索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指明了路线图,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积极改革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地履行所肩负职能和职责。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已是必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反腐败作为取信于民的重大举措,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高压反腐态势,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反腐败成果,不到两年时间,就有三十多位省部级高官落马。但随着反腐倡廉实践的发展和深入,现行纪检领导体制不科学的问题日渐显现,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纷纷指出现行纪检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诸多弊端,要求纪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鲜明提出了“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主旨是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纪委相继推出“立行立改”措施,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强化监督。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湖北考察调研时强调,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央连续释放“改革纪检体制”的信号,体现出纪检体制改革已成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发展新要求的必然趋势。二、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格局不会变尽管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已是必然,但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格局不会变。第一,现行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确定的,虽然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都对党章进行了部分修改,但这一规定却一直延续至今,包括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也没有对此做修改,这表明现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还将继续运行。纪律检查工作要想脱离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短期内不会改变,否则就突破了党章规定,缺乏法律支持。第二,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两个领导体的相互牵制约束,避免纪检部门成为权力专制工具。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并非否定或放弃双重领导体制而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形成垂直管理体制,而是革除现行体制下程序不科学、职责不明晰的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使之得到完善。第三,决定提出的“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虽然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但同级党委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仍然存在,如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违纪人员的处理,仍要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纪委的人员配置、物资经费等仍然需要基层党委支持;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虽在上级纪委,但考察仍在党内运行等。第四,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纪委必须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三、如何推进国企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一)、落实两个责任,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按照现行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同级党委与纪委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之中,一般过多的强调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弱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实质上明晰了企业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的隶属关系。具体地讲,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不仅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还要作为推动者执行者抓落实;在这项工作中,党委书记负全责、首责、总责,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负“一岗双责”之责。所以纪委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不折不扣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使各级纪委在上级纪委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有效行使包括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权得到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保障,发生失职失察,承担监督责任。因此,党委必须理解和服从上级纪委对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职能和职责的领导,要为同级纪委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撑腰壮胆、创造条件,同时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尤其要支持查办案件工作, 不得以不适当方式干预案件查办。(二)明确职责定位,强化过程监督的常态化、制度化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层面来说,纪检监察机关靠什么保障发展,就是要加大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从严打击违法违纪腐败分子,以高压态势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行为蔓延,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但企业纪委作为监督机关,其工作常态应该是对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而不仅仅是查办案件。主要监督对象除了本级党委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外,还有同级党委选拔任命的党员管理人员,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人员,也就是“五管”部门和人员。这些都是腐败高发和多发的领域,也是监督的难点;企业内只要把这些领域监控住,就基本上取得了遏制腐败蔓延的战略性胜利。目前企业纪委普遍存在职责定位不准,监督力度不够问题。有的把独立的监督工作变成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如配合供应部门清点进出库物资数量,配合计量部门进行废钢材处理的过磅监秤,做了库管员和计量员的事;有的把严谨的监督工作停留在程序上、形式上的参与,很少深究各环节的合法公正性。如在参与招标活动监督中,仅仅对投标文件开标这类表面性过程实施监督,而对“人为设置评标专家”、“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等这些稍稍隐蔽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恰恰这些形式上的监督过程,反而为企业中“三重一大”决策、工程设备招标、物资采购、外委修理加工、采空赔偿等领域出现的问题,披上了“集体决定的”、“招标确定的”合法外衣,成为逃避责任、贪赃枉法的护身符。为了确保纪委的监督扎实有效,企业纪委必须明确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认真仔细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等排查廉洁风险点,明确监督的各个环节,把“发现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目标,把“纠正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标准,把“执纪问责”作为监督工作的手段,把“制度规范”作为监督工作的保障,以此完善对企业经济活动过程的常态化监督,切实做到监督有据可查、有序可守,避免监督的随意性。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倒查机制,对失职失察、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以增强纪检人员责任意识。(三)、创新纪检组织建设,增强工作实效在国企里,设党委的单位一般都同时设立了纪委,并配备了相应的纪检机构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但企业性质决定了不可能配备足够的纪检人员。各二级单位纪检人员基本以兼职居多,特别是地面单位纪委书记一般是行政副职兼任,甚至有的单位纪委工作就是党委书记直接分管,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与党委工作、行政工作混在一起,其纪检职能的独立性和作用发挥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与其这样兼职混抓,到不如参照中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由公司纪委设立监察员制度,经常不定期派出监察员负责一个片区或几个单位的巡视督察工作,并明确设定其监察职责、权力和责任;所派监察人员不固定,不需要设定职务,只需授权,巡视时间也不固定,巡视期间不干预被巡视单位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只了解实情,对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如此这样,才能真正使党风建设在企业有专职的机构管、专职的人员抓,才能有效监督各二级单位党委、纪委是否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才能对各单位执行党的纪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及“四风”方面存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抓早抓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