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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调研报告_1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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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调研报告_1 .doc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行业矛盾纠纷的调解,其组织表现形式是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与完善。我市是*年6月开展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过近二年的建设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 ,对及时调处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和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其他职能部门不可代替的作用。为使我市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襄阳市的安排,我市组成工作专班,对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工作问题、工作对策进行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现状 (一)搭起架子,建立组织 在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上,我们始终坚持在人民调解民间性的基础上,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综治部门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指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原则。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求效务实的工作思路。先后建立了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调委会委员全部是推选产生。专业调委会如何发挥作用,怎么发挥作用,选好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关键,因此我们在各专业调委会主任选配上下功夫。一是严格调解主任任职条件选聘推选。二是民主推选。三是业务主管部门与司法局联合考试考核。可以这样说,七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都是顶呱呱的。同时我们又按照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聘12名首席调解员和131名调解员。各调委会又设立咨询专家库,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达156人。 (二)建章立制,统一上墙 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是建立在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因此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后,我们针对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依法依规制定出各个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我们先后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讨论制度、考核考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报道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了协调协作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协议履行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并将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上墙,做到有章可循。 (三)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我市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010年6月组建至2012年4月,全市调解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79件,其中医疗纠纷2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6件,劳动争议纠纷15件,物业管理纠纷11件,征地拆迁纠纷21件,环境保护纠纷16件,学生伤害赔偿纠纷8件。调解成功77件,调解成功率为98%。特别是2011年10月杨当学校张文礼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的成功调解有效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杨当镇,仍至整个枣阳教育界反响大,彰显出行业性专业调解的作用。 二、工作问题 近二年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主管部门推脱责任,造成专业调委会有名无实 按照省、襄阳市、XX县区的文件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业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可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总认为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不主动工作又不配合工作,好像专业调解解决的纠纷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宁愿当事人停尸闹丧堵大门,也不愿花钱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拿领导的讲话与省市文件抗争来摆脱自己的责任。到年底应付上级检查,突击挂制度、上牌子,实际工作一直没有开展。 (二)调解人员未严格选聘,民行调解难区分 专业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专兼职首席人民调解员,特别是首席调解员都是有严格的任职条件,其基本要求是:(1)精通法律;(2)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3)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4)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可有个别专业调解委员不能按上述条件选聘,有滥竽充数现象。有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不吃透文件精神,图简单干脆将有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直接选聘为调委会委员或调解员。在调解行业纠纷时,大员上阵,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很难区分,有人民调解扩大化的感觉。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专业调解作用很难发挥 县市级财政需要保障的经费很多,一下子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确有一定的困难,这样可能造成专业调解空经费运行,特别是专业调解员工资无法保障的情况,他不可能专职下去。2011年我市就有11名专职调解员,2名专职调解员辞职不干了,特别是经费没有保障,市卫生部门又不愿拿钱,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挂了个 牌,一直没有很好开展工作。 三、工作对策 专业人民调解是应对现阶段矛盾纠纷行业性、复杂性、难调解的特点所建立的,它也是处理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与途径,为使专业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专业调解的独特优势与特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一)选准一个,建设一个 专业人 民调解委员会要循序渐进,选准一个,建设一个,反对一窝蜂。要针对各个行业的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矛盾纠纷的特点,逐个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去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方一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缺乏信任感,又不愿意通过诉讼长时间去解决问题,他们往往采用停尸闹丧的过激行为去达到理赔的目的。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第三方来解决医患纠纷,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思维方式的转变。如:劳动争议、学生意外伤害赔偿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必要成立,其主要原因是公安交警部门本身就设有事故处理科、交警都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他们还设有调解室专门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再在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是有点画蛇添足。再说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保险部门不一定认可。而交警部门达成协议,保险部门必须执行,这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我们常说的减少行政资源,但是否增加人民资源,或者可以说增加的是国家财政资源,这是因为人民调解也是需要经费保障的。因此我们在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针对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在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准一个、建设一个、莫切搞各个行业都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谨防人民调解扩大化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按照任职条件,选聘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有四个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条件选聘,一般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不能担任,这一点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特别是首席调解员的选聘,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进行。专职调解员的选聘,工作责任与能力是考核聘任的第一要务。特别专业调解委员主任,选好这个人往往决定专业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组建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必须选好这个人。人力资源是决定工作作用发挥的根本保证,专业调解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调委会主任、首席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和调解员,选人用人是工作的关键。 (三)多方努力争取,保障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让一个人义务做一两件是可以的,但让他长年累月去义务做某事这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要采用多种方式保障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专业调解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二是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工作经费之中,并给予偏爱;三是采用社会助资的方式解决工作经费。社会助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我们的方法得当,企业老板和有关单位一定会解囊相助的。 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才刚刚起步,今后面临的问题要比我们想象的多,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它、发挥它、发现它、创新它、完善它,使这枝“东方之花”永远绽放。 第二篇: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与思考 近几年我市出现的矛盾纠纷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矛盾最难调解,也最容易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为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结合今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我们积极探索建设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下面,结合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谈谈我对这一课题的思考。 一、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我市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抓好五个环节。首先,统一思想抓筹备。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市委书记张社教多次带领市委主要领导到司法局及相关单位调查研究专业调委会工作;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司法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专业调委会筹建工作,使市委、市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市委政法委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公安、环保、司法、劳动、卫生、建设、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确立了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参与部门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专业调委会的阵地建设、经费保障、筹备工作等;市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18号),明确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联合专业的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人保、平安、太保、阳光财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就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对接进行探讨。三是组织考察学习。为学习借鉴外地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经验,2010年3月26日至4月1日经市委同意,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刊江办事处、大法寺镇、石佛寺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及各司法所长组成学习考察组,赴XX省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就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了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分别考察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2010年10月市委政法委、司法局、卫生局的相关负责同志赴汉川、应城专门考察学习了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2011年5月市司法局、交警大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又赴钟祥、宜昌考察学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通过考察学习,借鉴了外地的先进经验,增强了建设XX县区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信心。 其次,紧贴实际建组织。根据我市近年来最易产生重大疑难纠纷与突发事件的行业和领域,在巩固现有“市、镇、村、组”矛盾纠纷四级调解网络、公安派出所“三调联动”组织和镇处社会联动维稳中心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把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5至6月份先后组建成立了六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为XX县区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XX县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XX县区房屋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XX县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XX县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县区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 再次,精细规范抓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工作程序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调委会的软硬件水平,最终实现调委会的制度规范化、调解程序化、管理网格化和工作服务化。一是规范工作程序。首先是热情接待,然后是予以受理,再根据情况作出办理、交办、转办、合办的处理意见并实施,最后对调处情况进行督查和回访。二是规范工作原则。制定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受理谁处理原则。三是完善制度。制订了XX县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调解工作相关规定;四是建设阵地。按照有标识牌、工作场所、印章、记录簿、档案柜的“五有”和标牌、印章、徽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行阵地建设。其中各调委会的标牌、印章由司法局统一制作,下发了关于启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通知。五是组建队伍。XX县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XX县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明确了各专业调委会的人员组成。市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在离退休有业务专长的老同志中聘请了两名专职的首席调解员和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大小,为其他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至5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调委会副主任、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员; 第四,业务运作重指导。市司法局不断加强对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指导,坚持一般矛盾纠纷调委会自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司法局指导、协助调解的原则,切实发挥调委会在维护行业领域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确定业务指导人员。市综治委下发了关于成立XX县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司法局干部在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业务指导人员。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不同特点,重点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排查预防等业务方面加强指导,并对调解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员整体业务工作水平。三是全面推行了标准化的文书格式。统一了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最后,强化措施抓落实。一是定期考核。对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案卷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每半年一次初评,年终全面进行细化考核。二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市综治委将专业调委会建设及工作情况以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通过检查考核督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全市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187件,调解成功187件。成功调处了4.11坠楼非正常死亡案件、 4、28特大交通事故案件、4月23医疗事故停尸闹丧案件、5.12小孩蓄水池溺水死亡案件、7.27三少年采石坑溺水死亡案件等有重大影响案件。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显示了优越性,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老百姓的高度评价,它既方便了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又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彰显了专业调委会的职能和作用。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困境 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如下制约因素: 首先,没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从法院审理的一组数据来看,2009年武穴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92件,调解12件;2010年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25件,调解35件。从以上数据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很低,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另外有一客观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保险公司,而县市级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决定赔偿金额,必须报请上级审批,即使有些案件达成调解对保险公司有利,但保险公司还是希望法院判决,只有判决书才能依法作为理赔的依据。尽管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由综治委牵头多次招集相关保险部门负责人协调会,但无法形成共识。 其次,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急待完善。全国很多地方聘任了金牌调解员,并以政府的名义落实聘任制和奖励制度。尽管我们不能做到,但首席调解员必须加大落实力度,相关制度必须尽快完善。目前,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除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聘请了4员专职调解员外,其他均为本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和职工兼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第三方”调解。 再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尽管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组成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但由于刚刚接触,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程序、调解的技巧及文书的规范制作在一个认识提高的过程。 最后,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其工作保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工作中,目前建立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委会是依靠各职能部门先行垫资运作,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无着落,给调解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了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考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适应新时势需要而产生,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转换观念,完善措施,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以更为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首先,要改善调解组织人员结构。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要逐步改变目前由各部门班子成员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做法,积极推进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可以借鉴外地人民调解员由政府出资聘任的方法。由财政出资聘请吸收一批在当地有威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律师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促进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其次,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要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的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或以会代训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组织观摩人民调解示范庭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我要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第三,落实三项经费。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就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早就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这三项经费几乎为零,调解员的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可想而知,因些建议尽管落实三项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更高效运行。 第四,要加强部门协调,特别是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尽管公安部、司法部、保监委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阻力,而有些案件调解成功与否直接与保险理赔相关联,如何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2012年4月13日 第三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年5月 16 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医疗纠纷调委会 供稿:*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稿:*市司法局 XX省司法厅基层处 司法部基层司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 *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二、 案例正文采集 袁某与*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患者袁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市某三级甲等a医院(简称a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年6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市某三级甲等b医院(简称b医院)就诊并住院,当袁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期间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年5月在*市某三级甲等c医院(简称c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年12月,袁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0.7cm的引流管。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1、b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 7月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袁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调解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其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 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 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 第四篇: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活动。其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现在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有纠纷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已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首选。 作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下面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以及到其他乡镇的学习交流情况就乡镇人民调解现状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xxxx镇现有1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80多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镇所有行政村。2015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3件,调处率100%,调结272件,调结成功率96%;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件15人,制止群体性械斗3次500人,劝止群体性上访4次65人。成功调结了平江村平东屯与同安村满村屯道路纠纷以及xxxx村11队与xxxx江引水工程施工方纠纷等重大案件。全镇没有一件民事纠纷因处理不及时而引起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或民转刑案件发生,也没有因调解不当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激化事件,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镇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忙村里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人民调解员除镇级调委会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而不是投机取巧、钻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会氛围,也不是追随利益、钻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空子。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镇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将新观念、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提高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自觉驾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会实践的行动根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五)加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平安xxxx建设的第一道防线,基层调解建设现状的改善,存在着问题的解决,效率的提高,效果的增强,就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新思维和新思路,从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只有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的作用和积极性,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广泛、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才能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和谐稳定的和平安xxxx建设的工作。 第五篇:2016人民调解调研报告2016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群众自治、加强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6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个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不仅在于有一批经验丰富、公道正直的优秀调解员,更在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制度创新,能否有效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整体作战、规范化运作的体制,从制度方面挖掘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者队伍的力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一方的和谐稳定。笔者在工作中尝试推行“团队联调制”,收到一定成效,在此将个人的思考与实践作一阐述,求教于诸同仁。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xxxx、年全市调解矛盾纠纷78000起,调解成功率95%,工作中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民调解员,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排名连续数年名列前茅,成绩显著。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冷静地思考下一步该做什么,如何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纵深、做的更好,这就需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作为一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者,以笔者的视角,我市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基层调解组织过于分散,调解能力未得到有效释放。以我区为例,目前,各调解工作室分散于各街道、公安派出所、各专业调解室,人员过于分散,平时看上去调解员人数不少,但在应急处置时要用人时却发现人手不够,捉襟见肘。摊子铺得过大,表面看来调解范围扩大,但实质上是调解能力和调解效率的下降,尤其是表现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方面。 2、纠纷的同质化,致使调解员业务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调解员各自擅长的领域也是不相同的。各调解工作室面对的纠纷基本是同样的(专业调解室除外),让不同擅长的调解员去调解基本相同的纠纷,必然是结果是其业务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施展。从整体上看,就会是工作波澜不惊、四平八稳,既难以打造自身的有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也不能在人民调解中形成攻坚克难的有力拳头,给地方党委、政府造成人民调解工作软弱无力的感觉,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3、有针对性的培训较少,难以造就个人调解能力突出的优秀调解员。这涉及到调解员的个人业务素养问题。从我区的调解员从业背景来看,有社区主任、车间主任、企业的服务主管、退休的政法人员等,各自擅长不一。从面对的纠纷来看,有的是说理型的,要以情动人;有的是说法型的,要释法止争;有的是二者兼顾,既要说理,也要说法。从领域上看,有物业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治安纠纷等。在扁平化的组织体系下,每个调解员面对的纠纷虽然种类繁多却又是同质化的,即使做了这样的培训也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团队联调制的意义 团队联调制,为“1+x”模式,即以骨干调解员为核心,配属辅助人员组成团队,专门攻克重大、疑难、专业纠纷,形成自身的调解品牌。 团队联调制的产生,正是为了克服上面所述的基层人民调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意义在于: 1、打破了各调解工作室相对封闭的状态,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在原有的相对状态下,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通过团队联调制,将合适的人员整合在团队里,相互取长补短,团队的整体效能得到提升,产生了“1+12”的溢出效应。 2、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优秀调解员的特长,提升调解效能。针对不同的纠纷,选派不同的团队进行调解,充分发挥骨干调解员的自身特长,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就能够抓住矛盾的关键点,及时止纷定争。 3、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养。对团队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实践技能、类案解剖,现加上充分的实战检验,团队成员的业务素养可以迅速提升,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就可以做到游刃有余,有利于优秀调解员的脱颖而出。 4、有助于打造自身的调解品牌,最大限度地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难。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常态化,其中部分属人民调解范畴,不仅影响地方稳定,也影响党和政府形象。通过专业团队进行调处,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团队联调制的初步实践 案例。某社区的业委会与小区的幼儿园因幼儿园用房的权属产生纠纷。业委会主张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其依据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转移协议,写明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据此要求幼儿园与签订租房合同,缴纳租金给业委会,否则,要求幼儿园撤出小区,由业委会另外聘请办学机构入驻。幼儿园则主张,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不能随意废止,因此不能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产权之争不应影响幼儿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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