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舆情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企业舆情管理处置工作方案条例实施方案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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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企业舆情管理处置工作方案条例实施方案参考.doc
_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第七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及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工作部。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工作部专职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通过董事会工作部负责人报告董事会秘书。(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湖北省证监局、交易所报告。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一)舆情工作组对涉及本公司的舆情信息经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并认为该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将主动采取内部自查措施,由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受媒体质疑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和书面报告。(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自查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确定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将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和舆情工作组。(三)舆情工作组确定突发舆情事件后,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针对不同舆情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约见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并核实事件真实情况;2、积极配合有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的核查和问询工作;3、必要时应停止引发媒体质疑重大事项的继续实施并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控制和披露;4、及时更正不实信息,最大程度降低对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的不利影响;5、必要时做好信息披露及澄清工作;6、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7、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后续工作;(七)舆情事件信息披露及澄清后,必要时,公司可联合相关政府机构、权威部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投资者澄清和介绍相关情况和进展,化解舆情发酵引发的误解和风险。(八)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