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doc
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由发包人按照规定编制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审定后发布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由公证机关公证、承包人已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经承包人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组成部分将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报价认可、人员、设备投入及目标的承诺;(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及施工组织设计;(13)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本款补充第1.6.6项:1.6.6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不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同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豫交201099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理。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对于公路绿化工程,承包人自行办理临时用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包含在其它各项清单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2.8其他义务本款约定为:2.8.1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试行)(豫交工200948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豫交建管201012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组织本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并推广样板工程评审制。对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样板工程及施工工法,发包人应在项目建设中予以推广。发包人应制定首件工程认可制、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细则,并在高速公路项目设立的创优基金中建立首件工程和样板工程奖罚基金,对发包人、监理人予以奖罚。2.8.2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实施三级技术交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5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开展“三级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标段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三个阶段)。2.8.3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1170号)、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豫交文2013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494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全面深入推进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确保所有合同段100达标,实现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全覆盖。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项目标准化建设参照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执行。2.8.4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豫交工2009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183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设立并落实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存入指定账户,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5作为工程款保障金,其余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补充第3.1.4项: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监理人应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豫交文2013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494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建设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并按照发包人开展三级技术交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与承包人共同仔细审核图纸,检查地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图纸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数据是否正确等,并主持标段技术交底工作。加强对承包人的管理行为、工地建设、施工工艺、过程控制、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等监理,加强施工机械和模板准入审查。监理人须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主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有关证件原件交由发包人存放保管,至合同段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发包人将在上级主管单位或项目公司网站对有关证件进行公布。凡不能提交上述证件原件或提交假证件的,发包人不授予合同,同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补充: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路面保修期的全部工作。其他义务本项第(3)补充:承包人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向农民工进行公示,并提交发包人备查。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参加工伤保险,在开工之前将有关缴费、参保等证明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查。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豫交工200944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设立的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单位和劳务协作队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将根据农民工工资公示情况和支付凭证,动用保障金先行垫付,不足部分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款或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款项中扣除。对发生动用保障金支付的,发包人将在下一次工程计量支付时扣除双倍金额补充存入保障金账户。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事件或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发包人经济、声誉受到损失的,按第22.1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拖欠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29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其信用进行降级或列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黑名单”和从业人员“黑名单”。本项补充第(5)、(6):(5)参与信用评价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豫交工20073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对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排序等信用评价工作。(6)实施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其它等级公路参照执行)承包人须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标准化实施方案、技术指南(包括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1170号)、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豫交文2013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494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及机电等工程。实现钢筋集中加工、混凝土集中拌合、梁板和小型构件集中预制,实现工地试验室与拌合站管控一体化,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使用钢筋数控弯曲机进行钢筋加工、预应力智能张拉压浆系统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升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通过实现施工标准化提高工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4.2履约担保本款补充:(1)发包人有权随时查证履约担保的真伪,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开具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且由承包人和保函开具银行共同签署。(2)承包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金额,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3)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4)当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3分包第4.3.2项补充:对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包括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30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拒不整改的,发包人将依法解除施工合同并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同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补充: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替换人员(如有)经相关途径核实资料,不得与承包人在建项目人员重复。第4.6.5项补充: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豫交工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豫交工200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申报的通知(豫交质200928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服从发包人对承包人从业人员的管理。承包人须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管施工的副经理、试验室主任、质检工程师)有关证件原件交由发包人存放保管,至合同段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发包人将在上级主管单位或项目公司网站对有关证件进行公布。凡不能提交上述证件原件或提交假证件的,发包人不授予合同,同时将承包人及相关人员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需更换人员的,应按前述第4.6.5项补充条款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提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代表处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并报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及交通质监部门备案。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发包人将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同时,发包人或交通质监部门将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豫交工200848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承包人信用进行降级,并将更换人员列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黑名单”。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1.3项补充: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款补充第9.1.49.1.4发包人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落实安全生产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9.1.5发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44号)、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1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持续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251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牵头持续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细化考核评价内容,定期对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建立考核评价台帐。9.1.6发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2113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定期组织全面考核,并将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5项补充: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5。安全生产费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豫交建管2010110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235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使用。第9.2.8项补充(5)、(6)、(7)、(8):(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8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名录、保障措施等进行公示。含有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承包人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6)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复杂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豫交建管200986号)、关于强力推进全省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豫交文2013136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规定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在开工之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承包人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监理人审查备案后实施。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7)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豫交文2012209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高墩大跨桥梁施工采取强制性措施,各工序施工前,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进行下道程序施工,对高度超过30米的墩柱施工,必须安装施工人员上下专用电梯,并严禁电梯超载运行;对30米以下墩柱施工必须安装牢固的上下安全梯。对重要桥梁、隧道等重点工程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建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隧道进洞人员定位系统,在隧道作业、桥梁满堂支架和悬臂现浇施工时必须设置逃生管道、逃生楼梯等紧急避险措施。(8)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2113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查确认并报发包人备案。本款补充第项:承包人须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豫交文2012209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人员经费不落实、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将直接列入河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黑名单”。本条补充第9.6款:9.6监理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监理人应按照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人的重大危险源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豫交建管2010110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235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理。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2113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发包人。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本款补充第13.1.613.1.6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13.1.7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交工200430号)、关于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交工200565号)、河南省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豫交质20093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13.1.8对于高速公路附属工程(包括房建、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附属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49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原材料标准和质量保证期施工,保证附属工程质量管理。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承包人须严格贯彻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十条措施的的通知(豫交工200510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的通知(豫交工200696号)、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豫交工200937号)、关于推广<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示范段混凝土高性能化关键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74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解决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14试验和检验14.4试验和检验费用本款补充第(4)项:(4)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分别代表政府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仪器、材料、试样等。本条补充第14.5款:14.5工程试验检测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工200855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试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其他等级公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及人员资格管理、信誉体系考核等按照本款前述规定执行。承包人、监理人等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按本款前述规定由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母体试验室)设立,并须经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验合格并颁发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试验检测工作。同一合同段的承包人、监理人不得委托同一检测机构为其提供试验检测服务。15变更15.3变更程序第15.3.4项细化为: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8号)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人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37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使用“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变更上报及审批。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补充第16.1.3项:16.1.3采用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办法调整价格差额本项所采用的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办法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16.1.3.1材料价差调整(1)调差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沥青:代号851853;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2)计算方法a价差调整费用(Ct)计算公式Ct=(|C|Co|r|)V式中:Ct:价差调整费用C:材料价差r: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Co:基准价V:材料数量b材料价差(C)CCaCo。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报价中公示的材料价格;未公示的材料价格可按业主编制标底时采用的材料价格,或参考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以及当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在业主招标时发布的信息价格。基准价应包含运费。调整价(Ca):以工程实体形成前一个月(季度),由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调查核实的市场价,参考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或当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确定。调整价应包含运费。c风险幅度(r)基准价(Co)风险幅度内的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当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取定的|r|值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按条款计算的材料价差;下降幅度超过取定的|r|值时,业主应从计量支付款中扣回按条款计算的材料价差。风险幅度系数:钢材、沥青、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r取正负5;水泥、半成品(含成品)、燃油,r取正负8;地材,r取正负10。d材料数量(V):指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不应超过预算定额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燃油(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3)调整周期自项目建设形成工程实体起,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调价周期。(4)计算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的相关资料应收集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5)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的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应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第17.1.2项补充:对于所有已完工工程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最终审核。本款增加第17.1.617.1.6土方计量偏差的修正本项目如果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方法,则以其采集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的土石方数量作为计量依据。17.1.7高速公路零号工程量清单(其他等级公路参照执行)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应共同核对图纸,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17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统一规定的河南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单位零号清单对本标段每一个工程单位编制独立的零号清单。零号清单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2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凡计量工程数量超出零号变更工程量清单、预计支付的计量款超出零号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应工程费用,发包人将不予计量支付,不纳入工程决算。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第(6)目细化为:(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本款增加第17.3.517.3.5承包人须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接受发包人对于工程拨付资金的审查,凡未拨入承包人基本账户或承包人项目部基本账户的拨款申请,发包人一律不予批准。承包人基本账户或承包人项目部基本账户单次外拨资金额度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按照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经发包人签字认可。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视为私自挪用工程计量资金,除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将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17.3.6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预借工程款或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的申请。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本条补充第19.8款、第19.9款:19.8路面保修高速公路工程自路面工程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日期起计算3年。其它等级公路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9.9绿化缺陷责任绿化工程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铺设表土、微地形处理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缺陷修复。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苗木成活率及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绿化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规划201182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执行。增加第25款:25创优基金创优基金: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交建管200980号)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项目设立创优基金。发包人提供的创优基金已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25.1创优基金的来源创优基金的来源: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5.2创优基金的使用创优基金的使用: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C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河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河南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河南永城市中原路南环路东南角永城东收费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21.1.2.6监 理 人:河南中宇交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JL-1)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0 %64.2履约担保金额:10%中标价,中标人为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AA等级的,履约担保金额为8.5%中标价。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具有所需额度的信誉良好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或支行或发包人同意的其它银行的分行或支行。现金履约担保须从中标人银行基本账户汇出。7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8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9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天内1010.1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天内提交给监理人1110.2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1210.4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提交给监理人1311.1发出开工通知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1411.5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天15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611.6提前交工的奖金:人民币0元/天17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18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1%或增加收益的 1%给予奖励19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第16.1.4项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20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21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材料、设备预付款不考虑22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23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24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5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30%26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0%合同价格。铺设表土、微地形处理及附属设施等,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全部缺陷修复。在此基础上,对于苗木部分,在缺陷责任期第一年年末,植物种植成活率(在统计成活率之前6个月内补种的苗木不能按成活苗木统计)在90%以下,暂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需对死亡苗木进行补种;成活率大于90%小于95%,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5%,同时承包人需对死亡苗木进行补种;成活率大于95%,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同时承包人需对死亡苗木进行补种。在缺陷责任期第二年年末,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100%,如果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植物种植最终成活率未能达到100%(在缺陷责任期第二年年末之前6个月内补种的苗木不能按成活苗木统计),则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计量金额合计(1-最终成活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