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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热点问题gku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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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热点问题gkun.docx

    全面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热点问题(原创首发) (云中飞2007年重点原创作品)云中飞第一部分:工资、薪金收入一、住房公积金(一) 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沿革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缴税的,其实这是个误解。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废止)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内容,虽然现在已经废止了。但144号文说的很得清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来都没有文件说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只不过,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迟迟没有出台住房公积金缴付比例标准,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执行144号文。由于没有执行144号文,大家都误解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不用交利息税。大家都更加误解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住房公积金逐步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将各类补贴、津贴统统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税和进入“避税港湾”。有些人甚至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到了2006年,这个误解越来越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52号)增加一条新规定,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十五条出台后,大家更加坚定的认为,住房公积金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也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选择。许多单位都纷纷提高中高层干部的住房公积金,帮助中高层干部避税,用住房公积金来稳定干部队伍。例如,某单位某中层干部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178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68.20元,本月缴税为0元;而某一般员工的2006年7月工资(含绩效工资)4016元,住房公积金只有582元,基本养老保险费46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86元,失业保险费46元,实发2837元,本月缴税为98元。一般员工缴足了税,而中层干部却不用缴说,这里面的关键因素就是住房公积金这个天然的“避税港湾”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二)住房公积金是天然“避税港湾”已经成为过去。总局终于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是天然“避税港湾”,于是来了个紧急刹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0号文件,可以说是一声惊雷!那些享受高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同志可以说是遭遇了严重的雷击!虽然住房公积金仍然还可以避一点税,但作为天然“避税港湾”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好在10号文件的执行时间是2006年7月1日,以前的既往不咎了。严重羡慕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享受高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同志,如果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你的住房公积金不高,那只有两个原因:1.你的单位效益不好,2.你不是中高层干部。(三)住房公积金的检查要点:检查住房公积金主要是检查工资表、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及去社保局网站取得所在设区城市(县级市不行,起码是地级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注意如果没有正规手续不要随便检查员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四)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有一点烦。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税的情况主要有比例超标、基数超标、比例基数都超标三种。但由于超标都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超标的情况,计算还是挺复杂的。1. 比例超标(1)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都超标某单位中层干部小王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2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154.20元,本月缴税为0元。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20%,中层干部小王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分析:小王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没有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5472元(1824×3);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单位每月为小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其单位超标准为小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20%-12),不予在税前扣除;小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其超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20%-12),不予在税前扣除。小王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154.2+400+400-1600354.2元应纳税额354.2×517.71元(2)单位比例超标,职工个人的比例不超标(举例略)(3)单位比例不超标,职工个人的比例超标某单位中层干部小钟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16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556.2元,本月缴税为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中层干部小钟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分析:小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5472元(1824×3)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比例为20,超过12的幅度,单位为小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小钟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20%-12),不予在税前扣除。小钟的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556.2+400-1600356.2元应纳税额356.2×5%17.81元2、基数超标(1) 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数都超标某单位中层干部小张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1788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68.20元,本月缴税为0元。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10%,中层干部小张的缴费基数为894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分析:小张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894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5472元(1824×3);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0,不超过12的幅度。单位每月为小张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94元(8940×1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47.2元(5472×10),其单位超标准为小张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346.8元(8940-5472)×10),不予在税前扣除;小张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94元(8940×10),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547.2(5472×10);其本人超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346.8元(8940-5472)×10)不予在税前扣除。小张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368.2+346.8+346.8-1600461.8元应纳税额461.8×523.09元(2)单位的基数超标,职工个人的基数不超标(举例略)(3)单位的基数不超标,职工个人的基数超标。某单位中层干部小麦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基本工资4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18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56.2元,本月缴税为0元。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12%,该单位为小麦缴付的缴费基数为5000元,小麦本人的缴费基数为100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分析:小麦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5472元(1824×3)元;小麦本人的缴费基数为10000元,高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5472元(1824×3)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2,不超过12的幅度。单位为小麦缴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5000×12=600),允许在税前扣除;小麦本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200元(10000×12%),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56.64元(5472×12);其本人超过扣除上限5472元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543.36元(10000-5472)×12,不予在税前扣除。小麦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356.2+543.36-1600299.56元应纳税额299.56×5%14.98元3.比例基数都超标某单位中层干部小陈的2006年7月工资表是这样的:基本工资5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279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76.8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109元、失业保险费58元,实发1356.20元,本月缴税为0元。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比例均为15%,中层干部小张的缴费基数为9300元,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24元。分析:小陈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93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5472元(1824×3)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5,超过12的幅度,单位每月为小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395元(9300×15),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56.64元(5472×12),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为何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738.36元(1395-656.64),不予在税前扣除;小陈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395元(9300×15),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56.64元(5472×12),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738.36元(1395-656.64),不予在税前扣除。小陈2006年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356.20+738.36+738.36-1600=1232.92元应纳税额1232.92×10-2598.29元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1.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很清晰。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二.企业年金(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从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我们知道: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与倍受欢迎的住房公积金相比,企业年金并不是很受欢迎,特别是不受年轻人的欢迎。因为企业年金要到退休才能取得,现在的年轻人有几个在一个单位做到退休的?所以,年轻人宁愿少拿点现金也不要企业年金。(二)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属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征税的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不能免税就要征税。目前,总局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广州市的文件: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99号 关于企业年金征免税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检查难点“企业年金”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单位缴费没有对应的个人明细账户信息等情况,按照现行的年金政策,如果出现辞职等情况,员工可能不能获得年金,在年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获益,也可能发生亏损,最终个人能获得的部分存在风险。也就是说,在现在和看得到的将来,员工确实不知道自己得了多少企业年金。如果在员工确实不知道自己得了多少企业年金,就对员工的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确实有点说不过去。所以,检查企业年金,关键要取得企业年金单位为个人支付缴费的明细表,这样才能对由单位支付的部分(4%)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个人工资中支付2%计入个人账户的不能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扣除,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只能从税后工资支付企业年金。三、住房补贴(一)政策依据1.住房补贴征税不太人性住房补贴就是货币化分房,按税法确实应该征税,但如果按规定应征税的话,不太人性,因为享受房改的人更应该交个人所得税,并且现在的住房补贴标准太低,以广州为例,广州自从1998年制定住房补贴标准后,一直没有调整过,当时的标准是按照1997年经济适用住房3500元/平方米确定的,科员280元/月,主任科员380元/月,处级467元/月,省直机关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公务员也是执行该标准。而近几年,广州的房价显著上涨,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2007年2月广州市一手住宅均价达到了7729元/平方米。低补贴与高房价形成强烈反差.2.目前,总局也没有出台住房补贴征税的文件,地方性的文件倒有一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122号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住房补贴检查要点:现金发放住房补贴一律要征税。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房价高企后,部分垄断企业采取集资建房的形式变相向员工提供福利。上面讲到对广大贫下中农享受的非常低的住房补贴征税不太人性,那么,哪些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常人性呢?就是这个集资建房。可惜的是,下面的财税 2007l3号 是用职工支付价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征税,用职工支付价与购置价对比还合理,而用职工支付价与建造成本价格对比实在是太优惠了,应该用职工支付价与市场价对比的,可能是总局觉得很难取得市场价吧 。要知道,建造成本价格与市场价是有巨大空间的。又给部分垄断企业的员工享收税法优惠了。严重羡慕啊。如果现在让我重新选择一份工作,我的选择是:第一是垄断企业,第二是垄断企业,第三还是垄断企业。广州单位自建房标价3368元/ 不到周边一半2007年12月06日 羊城晚报物价局公布位于机场路的这批房屋价格,不到周边楼盘价格的一半 本报讯记者戚耀琪、通讯员蓝岚报道:广州市物价局昨日公布了一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该批经适房位于机场路,属广州出入境边检总站白云边检站综合楼,批复后的销售基准价为3368元/平方米。 市物价局批复称,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白云边检站综合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基准价为3368元/平方米。该站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位)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上浮10%的浮动上限,下浮幅度不限。 据了解,白云边检站周边机场路一带的新楼盘,价格都在八九千元以上,一些好的楼盘新房价格每平方米卖到1万多元。按本次基准价即使加上上浮10%,价格也仅为3705元,远远低于同地段的楼盘价格,比二手房还要便宜。广州目前已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共有7个,分别是广州钢铁集团、广州造船厂、第三煤矿、广州铁路集团、广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公司、广州边防总站。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二)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检查要点:1. 取得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以及职工支付价,如果职工支付价与建造成本价格相等则不用交个人所得税。2.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五、高温津贴(一)政策依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号:粤劳社2007103号 1、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2、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3、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二)高温津贴检查要点:以免费向职工供应清凉饮料方式(实物)的高温津贴在100-150元(注意是广东省标准)内在企业成本费列支,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标准部分应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高温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六、 实物福利(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二)实物补贴检查要点1. 以劳动服名义购置高档西装。不建议对工作服征税,因为工作服是在上班时穿的,下班就不穿了,因此,不应该属于个人所得。但是,对以劳动服名义购置高档西装要毫不犹豫的征税。2. 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法规文号:国税发【1995】115号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取得住房,轿车免费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号: 国税函1999549号 发布日期: 1999-08-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二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99年这个文件答复当年并没有下发各地转发,因其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偏颇的。国税函1999549号使用范围应该仅限制在购物有奖活动范围,对于企业单位给个人配车(车的权属仍然是单位)的行为是不应该征税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确实对个税征收来说是个问题,这是个权益和收益的问题。个人认为取得使用权后,根据使用权取得收益的,应该征税,不能取得收益的,则不能征税。举例说明:如某人获得房产10年居住权,在10年中他自己居住,那么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其没有取得收益,尽管其有实质性的权益(即居住权),但这实质性的权益是难以征税的。为什么这么说,如果实质性的权益要征税,那么部门领导使用单位专车要不要征个人所得税?领导分的福利房要不要征,领导出差没按规定坐火车而坐飞机要不要征?这些都是权益,而不是收益。因此实质上的权益一般都不征税的,这也不例外。如果其将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应就其租金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同样取得汽车使用权,如果自用,建议不征。如果对外出租,按税法规定征收。七、通讯补贴收入(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地方性标准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1.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2、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粤纪发200231号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1.实施范围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通讯费补贴参照当地规定执行。2、通讯费补贴标准(1)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原公费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一律取消。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二)通讯费补贴检查要点:以免费向职工供应清凉饮料方式(实物)的通讯费补贴在300-500元(注意是广东省标准)内在企业成本费列支,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标准部分应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通讯费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八、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一)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的车改仍在讨论试点阶段,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的车改方案.都没有对公务车费用标准进行规定, 大部分地区执行的口径是对所有所谓的公务费用都必须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个别地方有公务用车补贴标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2006-06-06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成文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二)公务用车补贴检查要点:如果当地没有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执行口径是对所有所谓的公务费用都必须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九、误餐补贴、饭补、免费午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文)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误餐补贴、饭补检查要点:是否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现金发放误餐补贴、饭补的情况。不建议对免费午餐征税,因为你没有办法统计员工到底吃了多少餐,你有办法统计吗?你没有办法的。单位虽然提供了免费午餐给我,但是很难吃,我没有吃,难道还要征我的个人所得税吗?十、免费旅游(一)政策依据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强调:本文主要针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征税,非营销人员不征税。例如某企业在“三.八”节组织女职工到外地旅游,由企业承担其旅游费用,企业在开支此项费用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女职工不个人所得征税。(二)免费旅游的检查要点:检查“应付福利费”科目,检查单位领导签报的旅游名单是否属于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十一、生活补助费(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二)生活补助费的检查要点:重点检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是否有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注意,由于某些特定事件(例如生病等)或原因向个别人支付生活困难补助不用征税。十二、出差伙食补助费(一)政策依据1.广东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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