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答案加复习efjc.docx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第一部分; 甲公司司与乙公司司订立一份份合同,约约定由乙公公司在十天天内,向甲甲公司提供供新鲜蔬菜菜60000公斤,每每公斤蔬菜菜的单价11元。乙公公司在规定定的期间内内,向甲公公司提供了了小白菜66000公公斤,甲公公司拒绝接接受这批小小白菜,认认为是为职职工食堂订订购所需求求的蔬菜,食食堂不可能能有那么多多人力用于于洗小白菜菜,小白菜菜不是合同同所要的蔬蔬菜。双方方为此发生生争议,争争议的焦点点不在价格格,也不涉涉及合同的的其他条款款,唯有对对合同的标标的双方各各执一词,甲甲公司认为为自己的食食堂从来没没有买过小小白菜,与与乙公司是是长期合作作关系,经经常向其购购买蔬菜,每每次买的不不是大白菜菜就是萝卜卜等容易清清洗的蔬菜菜,乙公司司应该知道道这种情况况,但是其其仍然送来来了我公司司不需要的的小白菜,这这是曲解了了合同标的的。乙公司司称合同的的标的是蔬蔬菜,小白白菜也是蔬蔬菜,甲公公司并没有有说清楚要要什么样的的蔬菜,合合同的标的的规定是新新鲜蔬菜,而而小白菜最最新鲜,所所以我公司司就送了小小白菜过去去,这没有有违反合同同的规定,甲甲公司称蔬蔬菜就是大大白菜或萝萝卜的说法法太过牵强强附会,既既没有合同同依据也没没有法律依依据,不足足为凭。请就下下面问题进进行讨论:1什么么是合同的的标的?22你如何何解释该合合同的标的的?3请请用合同法法学原理、合同解释释的知识和和有关法律律规定分析析和处理本本案。答:合同的标标的,就是是合同双方方当事人权权利义务所所指向的对对象;本案案中的合同同标的就是是双方约定定的新鲜蔬蔬菜。但本案属属于双方当当事人对于于合同的标标的约定不不明确的情情况。根据据我国合同同法的有关关规定,对对于约定不不明确的合合同,双方方当事人应应首先本着着诚实信用用的原则进进行协商。1如果果双方协商商不能达成成协议,则则按照当地地或行业交交易习惯来来确定标的的。合同法第61条条规定:合合同生效后后,当事人人就质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履履行地点等等内容没有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明确的,可可以协议补补充;不能能达成补充充协议的,按按照合同有有关条款或或者交易习习惯确定合同同法第662条规定定:当事人人就有关合合同内容约约定不明确确,依照本本法第611条的规定定仍不能确确定的,适适用下列规规定:(一一)质量要要求不明确确的,按照照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履行;没有国家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的,按照通通常标准或或者符合合合同目的的的特定标准准履行。(二二)价款或或者报酬不不明确的,按按照订立合合同时履行行地的市场场价格履行行;依法应应当执行政政府定价或或者政府指指导价的,按按照规定履履行。(三三)履行地地点不明确确,给付货货币的,在在接受货币币一方所在在地履行;交付不动动产的,在在不动产所所在地履行行;其他标标的,在履履行义务一一方所在地地履行。(四四)履行期期限不明确确的,债务务人可以随随时履行,债债权人也可可以随时要要求履行,但但应当给对对方必要的的准备时间间。(五)履履行方式不不明确的,按按照有利于于实现合同同目的的方方式履行。(六)履履行费用的的负担不明明确的,由由履行义务务一方负担担。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条和第622条的规定定,本案只只能按照第第61条的的规定来解解决。如果果按照第661条的规规定来合理理解决本案案,则根据据诚实信用用原则,根根据当地的的小白菜价价格来确定定,如果该该种蔬菜的的价格与合合同中的价价格相符或或高于此价价格,则说说明乙公司司按照合同同约定适当当履行了自自己的合同同义务;若若当地市场场上的小白白菜价格显显著低于合合同中的价价格,且大大白菜、萝萝卜等蔬菜菜的价格都都要高于小小白菜,则则乙公司就就没有适应应履行合同同义务。第第二部分合合同法论文文论述违约约责任与侵侵权责任的的区别违约约责任是指指合同的一一方当事人人由于违反反了合同的的义务,根根据合同的的约定或法法律的 规规定应承担担的法律责责任。其主主要是指财财产责任,包包括继续履履行合同采采取补救措措施和赔偿偿合同损失失等,违约约责任的承承担实际上上是合同义义务的特别别权利或是是合同权利利的特别执执行或者是是合同权利利的特别恢恢复,是违违约方应当当承担的合合同义务的的延续,可可以称其为为另一种履履行的表现现形式。侵侵权责任是是指当事人人的行为违违反了我国国法律、行行政法规的的规定,损损害了国家家集体和他他人的合法法权益所应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任,其以财财产责任为为核心内容容,一般以以金钱为对对价补偿于于受损失的的受害方的的利益,而而侵权责任任一般分类类两类,一一类是普通通侵权责任任,另一类类是特殊侵侵权责任。我国对侵侵权责任采采取过错责责任、严格格责任、公公平责任的的原则,而而对违约责责任采取的的是过错推推定责任原原则。侵权权责任与违违约责任的的举证责任任不同,即即在一般侵侵权责任中中,受害人人有义务就就加害人的的过错、问问题举证,而而在特殊侵侵权责任中中,应由加加害人的反反证证明自自己没有过过错,而在在合同责任任中受害人人只需证明明违约方对对己构成违违约行为,并并且不具有有有效的抗抗辩是由就就应当承担担违约责任任。但是在在侵权责任任中损害事事实是侵权权损害的赔赔偿责任成成立的前提提条件,而而无损害事事实的无侵侵权责任.在违约责责任中,受受害人有义义务就加害害人的过错错举证,法法定免责条条件仅限于于不可抗力力,但当事事人可以事事先约定免免责条款和和不可抗力力的具体范范围;而在在侵权责任任中,当事事人不可约约定免责条条款,但法法定免责条条款不限于于不可抗力力,其还包包括意外事事故、第三三人行为、正当防卫卫、紧急避避险等。违违约责任包包括损害赔赔偿,支付付违约金、定金、实实际履行等等。违约损损害赔偿可可由当事人人事先约定定。侵权责责任的主要要形式是损损害赔偿,此此种赔偿不不得由当事事人事先约约定。违约约责任损害害赔偿主要要是财产损损失的赔偿偿,不包括括人身损害害赔偿和精精神损害赔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任损害赔偿偿不仅包括括财产损失失的赔偿,还还包括人身身伤害和精精神损害赔赔偿。在违违约责任中中,如因第第三人的过过错导致合合同债务不不能履行,债债务人首先先应对债权权人负责然然后才能向向第三人追追偿;而在在侵权责任任中贯彻的的是为自己己行为负责责的原则。行为人仅仅对自己的的过错致他他人损害的的后果负责责。合同同法形成成性作业答答案一、填填空. 11民事行行为根据是是否以意思思表示为要要素,分为为表意行为为和事实行行为。2要约是希希望和他人人订立合同同的意思表表示3合合同义务又又可分为给给付义务与与附随义务务。4撤撤销权的行行使期间为为1年,从从知道或应应当知道撤撤销事由之之日起计算算。5招招标签约是是通过招标标、投标、开标和验验标来订立立合同的。6.易货货交易为双双方当事人人移转标的的物所有权权的合同。7.承揽揽合同的承承揽人可以以将主要工工作交由第第三人完成成,但须对对第三人所所完成的工工作成果向向定作人负负责。8技术开发发合同包括括委托开发发合同和合合作开发合合同。9委托合同同的的受托托人即可以以以委托人人的名义处处理事务,也也可以以自自己的名义义处理事务务。 二、名词解释释:1、合同法基基本原则:合同法的的基本原则则,是贯穿穿于合同法法规范的指指导思想和和根本准则则。主要有有平等原则则、自愿原原则、公平平原则、诚诚实信用原原则、公序序良俗原则则、合法原原则。22、 拍定定:是指拍拍卖人在竞竞买人的所所有应价中中选择最高高那一个予予以接受的的意思,表表示在法律律性质上它它其实就是是承诺。33、不可抗抗力:是指指不能预见见、不能避避免并不能能克服的客客观情况44、借款合合同的保证证担保:保保证是指保保证人与债债权人约定定,当债务务人不履行行债务时,保保证人按照照约定履行行债务或者者承担责任任的行为。保证主要要有两种方方式:一是是一般保证证,即只有有在就借款款人财产强强制执行仍仍不能履行行债务时,保保证人才承承担保证责责任。二是是连带保证证,即贷款款人和保证证人约定,借借款人在借借款期限届届满没有履履行债务的的,贷款人人可以要求求借款人履履行债务,也也可以要求求保证人在在其保证范范围内承担担保证责任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学校、幼儿儿园、医院院等以公益益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位、社会团团体不得作作为保证人人。国家机机关一般不不能作为保保证人,经经国务院批批准为使用用外国政府府或者国际际经济组织织贷款进行行转贷的除除外。5、运输合同同:是承运运人将旅客客或者货物物从起运地地点运输到到约定地点点,旅客、托运人或或者收货人人支付票款款或者运输输费用的合合同。三、简答题: 1、讲讲述合同法法基本原则则的法律意意义答:11,凝固和和体现了立立法的根本本精神 2,是是合同法具具体规范的的总的指导导思想 3,提供了最最高的行为为尊则,确确立了一般般性的行为为模式 4,是实施法法律的根本本依据2、简要回答答强制缔约约的特点有有哪些?答答:强制缔缔约的特点点如下:(11)强制缔缔约依然要要采取要约约和承诺的的程序来进进行,只是是一方当事事人负有必必须承诺的的法定义务务。(2)在在强制缔约约中,合同同的内容,有有国家或行行业标准的的即依该标标准来确定定。没有国国家或行业业标准的,按按合理的标标准确定。(3)在在强制缔约约时,负有有强制缔约约义务的人人对要约的的沉默,通通常即理解解为默示承承诺。3、简述合同同权利让与与的构成要要件答:11、须当事事人之间达达成合意。 22、出让人人须有有效效的合同权权利存在。 33、让与合合同权利须须个有可让让与性。 4、债权人须须通知债务务人。4、简述述借款合同同的概念和和法律特征征答:借款款合同是借借款人向贷贷款人借款款,到期返返还借款并并支付利息息的合同。法律特征征:借款合合同是诺成成合同;借借款合同是是双务合同同;借款合合同可以是是有偿合同同,也可以以为无偿合合同。四、论述题试试述全面履履行原则答:(即即除经债权权人同意外外,债务人人必须在债债的标的物物以及其数数量、质量量、格、债债的履行期期限、履行行地点、方方法等各方方面严格按按照债的内内容,全面面履行自己己的义务。)全面履履行原则的的具体内容容表现为:(1)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主体体履行合同同是特定当当事人间的的一种民事事法律关系系。因此,合合同的履行行只能是作作为该合同同当事人的的债务人向向作为该合合同另一方方当事人的的债权人履履行自己的的义务。由由他人代替替自己履行行,即债务务承担,应应经合同债债权人同意意,否则,债债权人可拒拒绝接受履履行。(22)按照合合同约定的的标的履行行。合同的的标的是合合同当事人人之所从订订立合同的的根本原因因,是合同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确定的合合同标的,就就没有合同同的存在。(3)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质量量履行,合合同的全面面履行,意意味着必须须精确地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质量量履行。不不按照合同同约定的质质量履行,不不可能准确确而完整地地履行合同同,有时甚甚至会使合合同变得毫毫无意义。(4)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价款款或者报酬酬履行。价价款或报酬酬是合同的的重要内容容,它是交交付的商品品、完成的的工作或提提供的服务务的对价。若不按合合同约定的的价款或报报酬履行,则则构成严重重的违约。(5)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履行行地点履行行。只有在在履行地点点履行,才才可以产生生合同债务务消灭的法法律效果。(6)按按照合同约约定的履行行期限履行行,履行期期限是指债债务人履行行债务和债债权人接受受履行的时时间,履行行期限一般般都有明确确规定,债债的主体应应依照规定定的期限履履行债务和和接受履行行。任何一一方都不应应无故迟延延履行或迟迟延接受履履行。(77)按照合合同约定的的履行方式式履行。履履行方式是是债务人履履行债务的的方法。五五、案例分分析:某中中学与某服服装厂在11999年年11月签签订了一份份服装加工工合同。合合同规定:由服装厂厂为某中学学加工校服服500套套,平均每每套支付加加工费300元,共计计150000元;某某中学负责责提供布料料、服装型型号和规格格;某中学学在接到服服装厂取货货通知后22天内付款款,服装厂厂接到货款款后3天内内将校服送送达某中学学。服装厂厂在规定的的时间里完完成了服装装加工任务务并收到货货款,依约约在第3天天将校服送送达某中学学,可由于于该校领导导班子正处处于调整之之中,无人人负责接收收该批校服服。连续一一周仍无人人出面接受受校服。因因此服装厂厂只好将该该校服提存存。在提存存之后,服服装厂认为为既然某中中学领导班班子未定,待待领导班子子确定后再再通知某中中学来领校校服。155天后服装装厂才通知知某中学领领取提存物物,某中学学在领取提提存物时被被要求交付付15天的的保管费用用,某中学学拒交,认认为服装厂厂未能及时时通知学校校去取校服服,导致校校服提存115天,应应由服装厂厂支付提存存费用。试试分析:(11)某中学学拒绝支付付提存费用用的理由有有法律依据据吗?请依依据相关法法律规定予予以说明。(2)服服装厂的行行为中有无无不当之处处?(3)此此案如何处处理?答题题要点:(11)某中学学拒绝支付付提存费用用的理由有有法律依据据。根据合同法第1022条的规定定“标的物物提存后,除除债权人下下落不明的的以外,债债务人应当当及时通知知债权人或或者债权人人的继承人人、监护人人。”本案案中,债务务人提存的的原因是债债权人的领领导班子处处于调整之之中,暂无无人负责工工作造成校校服无法送送达,属于于债权人迟迟延受领而而非债权人人下落不明明。因此,服服装厂在提提存标的物物后应及时时通知某中中学。155天后才通通知属于不不及时通知知,故某中中学不应为为此承担责责任。(22)服装厂厂未能及时时通知中学学提取提存存物,应为为自己的迟迟延通知负负责。至于于服装厂没没有及时通通知的理由由属于服装装厂主观认认为,而不不是客观上上无法通知知,不能成成为其没有有及时通知知的法律上上的理由。服装厂的的行为中有有迟延通知知之过。(33)某中学学应当先行行支付该校校服保管费费,然后向向某服装厂厂追索该保保管费我国合同法法的特点:(1)从从实际出发发,总结与与借鉴吸收收相结合的的原则清晰晰突出。(22)鼓励交交易与意思思自治的理理念明确充充分。(33)法制定定和实施的的时代特别别显著、集集中。4)经经济效率与与社会公正正、交易便便捷与交易易安全的价价值取向相相互兼顾(55)普遍化化的合同制制度与类型型得到了全全面规制。(6)新新的法律框框架科学严严谨,各种种新制度构构筑完备。(7)立立法技术不不断提高,立立法语言日日超规范。我国合同同法基本原原则的法律律意义:合合同法的基基本原则,是是贯穿于合合同法规范范的指导思思想和根本本准则。合合同法基本本原则具有有以下主要要意义:(11)凝固和和体现了立立法的根本本精神。(22)是具体体规范的总总的指导思思想(3)供供了最高的的行为准则则,确立了了一般性的的行为模式式。(4)是是实施法律律的根本依依据。合同同法基本原原则的特征征:合同法法基本原则则具有一般般规范性和和不确定性性。首先,合合同法基本本原则具有有一般规范范性。一般般规范性是是相对于民民法的具体体规范而言言的,是指指其确立一一般的行为为模式,并并由合同法法规定的一一般的责任任作为保障障。合同法法基本原则则的存在价价值不仅在在于通过其其能够准确确地理解和和适用合同同法,而且且在合同法法没有具体体规定时还还可以直接接作为判案案的依据,具具有在个案案中可资援援引的规范范意义。换换言之,合合同法基本本原则主要要是与具体体的合同法法规范结合合起来发挥挥法律调整整作用,主主要具有补补充性质,但但在特殊情情况下可以以作为独立立的法律依依据。其次次,合同法法基本原则则具有不确确定性,不不确定性是是指基本原原则是由模模糊概念构构成的,其其理解和适适用具有较较大的自由由裁量余地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协作履行的内容: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买卖合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