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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gufi.docx

    • 资源ID:47002944       资源大小:44.78KB        全文页数: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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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gufi.docx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审计常见问问题定性及及处理处罚罚依据1.应缴未未缴预算收收入     表现形形式:应纳纳入预算的的各项基金金、行政事事业性收费费等(不含含罚没收入入)未按规规定上缴国国库或财政政,或者截截留、动用用应当上缴缴的预算收收入。     定性性依据:违违反了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预算算法第四四十六条“有预算收收入上缴任任务的部门门和单位,必必须依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国国务院财政政部门的规规定,将应应当上缴的的预算资金金及时、足足额地上缴缴国家金库库(以下简简称国库),不不得截留、占用、挪挪用或者拖拖欠。”     处处理处罚:依20004国国务院令第第427号号财政违违法行为处处罚处分条条例第四四条(一)款“隐瞒瞒应当上缴缴的财政收收入”;(二)款“滞留、截截留、挪用用应当上缴缴的财政收收入”;(三)款“坐支应当当上缴的财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正,调整有有关会计账账目,收缴缴应当上缴缴的财政收收入,限期期退还违法法所得。对对单位给予予警告或者者通报批评评。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给予记大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重的,给予予降级或者者撤职处分分;情节严严重的,给给予开除处处。     2.部部门预算编编制不完整整    表现形式式:部分单单位应纳入入部门预算算编制范围围实际未纳纳入;单位位收入、支支出未全部部纳入部门门预算编制制。     定性依依据:违反反了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预算法法第六条条“各部门门预算由本本部门所属属各单位预预算组成。”和第七七条“单位位预算是指指列入部门门预算的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体和其他单单位的收支支预算。”(95)国国务院令第第186号号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预算法实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条“各部门门、各单位位编制年度度预算草案案的依据:(一)法法律、法规规;(二)本级政府府的指示和和要求以及及本级政府府财政部门门的部署;(三)本本部门、本本单位的职职责、任务务和事业发发展计划;(四)本本部门、本本单位的定定员定额标标准;(五五)本部门门、本单位位上一年度度预算执行行情况和本本年度预算算收支变化化因素。”19998财政政部令第99号行政政单位财务务规则第第十条“行行政单位的的各项收入入和支出应应当全部纳纳入单位预预算统一管管理,统筹筹安排使用用。”11996财政部令令第8号事业单位位财务规则则第十三三条“事业业单位的各各项收入全全部纳入单单位预算,统统一核算,统统一管理。”     处理处处罚:依20044国务院院令第4227号财财政违法行行为处罚处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定编制、批批复预算或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正,追回有有关款项,限限期调整有有关预算科科目和预算算级次。对对单位给予予警告或者者通报批评评。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给予警告告、记过或或者记大过过处分;情情节较重的的,给予降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重的,给予予撤职处分分。     3.违违规调整预预算     表现形形式:自行行将财政部部门批复的的预算调整整,改变支支出科目、数额。     定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预预算法第第五十七条条“各部门门、各单位位的预算支支出应当按按照预算科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算科目间的的预算资金金需要调剂剂使用的,必必须按照国国务院财政政部门的规规定报经批批准。”(995)国务务院令第1186号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预预算法实施施条例第第六十二条条“各部门门、各单位位的预算支支出,必须须按照本级级政府财政政部门批复复的预算科科目和数额额执行,不不得挪用;确需作出出调整的,必必须经本级级政府财政政部门同意意”。     处理理处罚:依依20004国务务院令第4427号财政违法法行为处罚罚处分条例例第七条条(三)款款“违反规规定调整预预算”之规规定:责令令改正,追追回有关款款项,限期期调整有关关预算科目目和预算级级次。对单单位给予警警告或者通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负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其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给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处分;情节节较重的,给给予降级处处分;情节节严重的,给给予撤职处处分。     4.白条进账账    表现形式式:原始凭凭证未使用用财政部门门和税务部部门监制章章的规定发发票的。     定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3财政部部令第6号号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理办法第第二十一条条“所有单单位和从事事生产、经经营活动的的个人在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务以及从事事其他经营营活动支付付款项,应应当向收款款方取得发发票,取得得发票时,不不得要求变变更品名和和金额”。第二十二二条“不符符合规定的的发票,不不得作为财财务报销凭凭证,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有权拒拒收”。    处理处罚:依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的税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五)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同上)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三)款“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四十八条(一)款“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款“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0.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理处罚: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三款:“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定性依据:财预字199849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预字199728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换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引用)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办法,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和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及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款“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款之规定:没收其全部款项,处违法款项1倍至2倍的罚款。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后,将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用于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用作福利的,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的罚款。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转借、转让、*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处理处罚:行政性收费依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合理耗费以及服务质量和数量,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行政性收费,立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至倍的罚款”。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定性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处理处罚: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二)款“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21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小金库”事实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制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对“小金库”纳税处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私设“账外账”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二)款“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同上)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同上)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五)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同上)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八)款“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同上)    28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六)款“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同上)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1库存现金超限额    表现形式:单位财务日常库存现金量过大,超过规定范围。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处罚”之规定处理。    32坐收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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