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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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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ppt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目录 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公布职业病目录:10大类115种职业病 尘肺(13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中毒(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病目录.doc,职业病目录的作用 1、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 2、职业病的待遇补偿,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因职业病致残的补偿和残疾康复等; 3、预防作用,职业病目录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作为主要致病危害因素加以明确并细化。,职业病名单准入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在研究和提出职业病名单时,要充分考虑现阶段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 有利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要体现科学性,即职业病的发生与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特定的职业有关,并与特定的暴或特定因素之间构成因果关系;,职业病名单的局限性现行目录(名单)不能满足需要;目录(名单)只有部分分类有开放性条款: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全省职业病报告现况,据省疾控报告:我省尘肺病患病也相当严重,现已累计报告尘肺病24209例,死亡6816例。2009年全省尘肺年内现患数17822例,年终现患数17717例,主要集中在煤炭、有色金属、冶金行业。2006-2009年度新发尘肺病共1771例。 全省2009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646例,其中尘肺病559例,占各类职业病发病87%。,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民事法律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的主要原则,职业病诊断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公开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客观的原则;真实的原则;及时的原则;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人员条件:诊断质量有赖于诊断医师的技术和政策水平,每一个诊断项目至少应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条件。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质量控制及管理应覆盖诊断工作全过程,编制质量管理手册,诊断工作规范,建立职业病档案,职业病报告制度等。,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申请: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4、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5、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质量管理制度; 6、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受理现场审核审批: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4年。(全省28家)续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未申请的过期失效。,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职业病诊断程序,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本人居住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因此,劳动者在打工地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申请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健康损害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诊断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有关资料,资料补充完整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诊断机构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诊断机构不予受理申请: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2、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3、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4、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职业病诊断程序,现场调查取证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可以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可以调取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监督文书作为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程序,诊断诊断原则:综合分析原则: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 在提供的资料难以确诊时,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职业病诊断程序,诊断诊断原则:归因(责任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集体诊断原则: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对难以诊断的 ,可以有相关专家参与诊断过程,提出鉴别诊断意见,但不能参与诊断结论表决和在诊断书上签字。(除本诊断机构外聘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诊断程序,诊断终止诊断和撤销诊断结论: 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诊断;已做出诊断结论的,可以撤销诊断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 4、其他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相关表格(样式).doc,职业病诊断程序,送达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方式、送达时间。保留送达凭证。注意:1、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在鉴定的途径和法定的期限等。2、为利于送达,在申请诊断时要求提供、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拒绝提供的,要有文字记录,对劳动者以身份证登记或户籍登记或经常居住地送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送达。,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报告急性职业病报告:急性职业病均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10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在患者确诊后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24小时内负责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网络直报同时填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报告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对确诊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确诊后15日内进行网络直报和填尘肺病例报告卡、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结果、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等。,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提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申请的时效是按日计算,参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9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超过时效规定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与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管理鉴定档案;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向办事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其他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与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当事人补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产生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回避原则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如参加过诊断的或初次鉴定的人员或本单位人员。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能鉴定委员会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鉴定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诊断机构的资格、诊断医师资格、诊断程序、诊断结论的科学性等进行审核。在事实清楚、依据、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独立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鉴定专家的情况;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专家的意见;表决的情况;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鉴定专家签名;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职业病诊断鉴定,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内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鉴定的理由;鉴定对象的职业接触史、相关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情况。载录分析的要点和依据(重点部分,体现公开、公正性);鉴定意见。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鉴定专家签名与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或领取。,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一、劳动关系不明确 劳动关系不明确,是最常见的职业病诊断难点问题之一。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差,有关劳动合同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使证明劳动关系最有效的证据缺失,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有些劳动者因年龄、婚姻状况等问题影响应聘,持他人身份证就业,发生职业病危害后果后,也使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用人单位情况变更,如名称变更、所有人变更或用人单位破产、合并等,也往往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处理办法:1、依据其他佐证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处理办法:(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2、依据劳动仲裁结论确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可依据劳动仲裁结论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一、劳动关系不明确处理办法:3、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如果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诊断机构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证明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1、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2、接触时间不明确;3、接触因素不明确;4、接触剂量不明确;5、上岗前健康状况不明确。,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 1、开展职业病诊断前的现场调查 通过必要的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 2、责成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这是法律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负有法定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形式之一。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时,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 2、责成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精神,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处理办法: 3、请有关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因此,可以请相关机构提供诊断所需的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档案;4、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检测资料;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卫生部相关规定(卫法监发2003350号):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诊断鉴定机构无法取得诊断所需资料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人的身份等作为诊断鉴定的参考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的难点,四、“重复诊断”与“异地诊断”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3、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凡违反规定作出的诊断结论,应当视为无效诊断。,职业病诊断的难点,四、“重复诊断”与“异地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相关规定。某一机构已做出诊断的职业病,其他诊断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诊断。5、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病例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6、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7、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复鉴定。8、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的难点,四、追溯诊断问题 提请诊断情况复杂:时间过久,有关信息资料不详或空白,患情发生变化,难以复查结果做出判断;患者已忘故,不可能进行复查。法规规定不明确:对提请诊断的时间限制不明确;没有对“追溯诊断”做出规定。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化:该企业已不存在或拆并重组,企业法人变更;或企业存在,但生产工艺已不存在。,职业病诊断的难点,四、追溯诊断问题 “追溯诊断”问题处理的建议:1、严把诊断受理关;2、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对诊断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在法规规定没有修订以前,宜谨慎处理。,职业病诊断的难点,四、关于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提出“疑似”概念的目的: 1、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早发现早诊断;2、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强调:疑似不是最终的职业病诊断(是高度怀疑或可能) 疑似是明确职业病诊断的过程或疾病诊断的推理和思维过程。,当前职业病诊断鉴定问题分析,一、外部问题: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关系不清。二、内部问题:1、职业病诊断机构不严格依法依标准开展诊断工作,诊断工作程序不规范。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法律文书书写不严谨,造成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结论的不同理解。2、有的单位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对应当受理的诊断申请不予受理,使一些本应当进入诊断程序的申请者得不到及时诊断,对于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久拖不办,使矛盾激化。 也有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诊断,有极个别单位把职业病诊断作为创收的手段,不惜违反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规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后果。,当前职业病诊断鉴定问题分析,3、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还不够完善,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鉴定书等法律文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有的职业病诊断标准操作性不强,条文表述容易引起歧义,诊断分级不够科学,界定不够明确,致使存在不同理解,并成为争议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难点。4、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脱节,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不规范,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各自的职责应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理顺。5、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能力有待提高。,当前职业病诊断鉴定问题分析,6、信访问题:数量增加幅度快;重访比率高;处理难度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出;反映问题涉及多个层面:法规政策层面:职业病目录覆盖不全。专业技术层面:质疑诊断标准;质疑诊断与鉴定人员是否按诊断标准进行诊断与鉴定;质疑鉴定程序;质疑诊断证明的有效性。管理操作层面:无资质的机构和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质疑诊断机构的公平和公正性;质疑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当前职业病诊断鉴定问题分析,在投诉对象方面:对卫生监督部门,主要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与健康损害情况认定。质疑诊断结论是焦点和难点 目前主要的问题反映在职业病诊断标准存在表述容易引起歧义、界定不够准确等问题。,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的问题,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行为不规范 1、法律意识不强 ;2、对新的诊断/鉴定法规、制度、规范跟踪、理解不够 ;3、未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质量管理体系 ;4、不按法定程序诊断鉴定,甚至无资质诊断 ;5、诊断鉴定文书、证明书书写随意、极不规范 ;6、对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档案保管不善、不全甚至没有建立档案 ;7、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业病报告的职责。,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的问题,二、职业病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政策水平参差不齐 1、对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不熟悉 ;2、对职业病诊断标准理解不透、掌握不准,职业病诊断漏诊、误诊现象严重 ;、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进展不了解、不掌握。,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的问题,三、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不足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区域分布极不平衡 。目前我省多数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立在各市综合性医院和大型企业内职业病防治院,省级三甲综合性医院无一家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2、职业病诊断机构硬件设施不到位。综合性医院因缺乏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一些重金属类特殊检验设备,导致机构诊断项目不全;到目前为止,除了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项目较齐全外,其他无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齐全,体现在职业性肿瘤、重金属类导致的职业中毒、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特别是噪声聋)等诊断项目;3、职业病诊断技术人员短缺(职业病、职业卫生医师),无法满足集体诊断的要求;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的问题,三、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不足4、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至今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或漏报,据2008年职业病统计报告显示有7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未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2009年有3个市诊断机构未开展工作或漏报。5、部分诊断机构未按照职业病诊断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体现在受理不规范、随意推诿、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不规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未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描述、职业病档案未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等。,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的问题,四、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 卫监督发200736号文:1、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2、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3、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的问题,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准备或正在从事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包括已经诊断的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检查内容、项目、周期和标准而进行的健康检查、定期复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有相应的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固定场所;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档案管理制度、报告制度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及法律责任是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前提。持有效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属于医疗行为之一,因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前提还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医疗执业资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2、人员必须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包括一定数量的检(化)验、放射等医技人员;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应具备中级以上医疗专业职务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影响、作业环境和生产工艺;5、仪器设备应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且性能量值可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标准.doc,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健康监护资料,对作业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建议按照程序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向省政务中心窗口申请的资料包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等资料;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人员执业医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外聘人员证明或外协仪器协议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审批程序2、受理。 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一并提出所缺资料。3、现场审核。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4、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意见在受理20个工作日内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的职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和协调组织对个体检查结果提出检查结论职业健康检查群体评价或者指导评价提出职业病防治意见和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程序:用人单位制订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施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反馈信息(个人检查报告与群体评价报告书),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职业健康监护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保密和安全的原则,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该遵循的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报告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报告与评价,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报告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群体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的问题,职业健康监护质量差,监护率低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将职业健康检查混同于一般的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不容乐观,导致很多的职业病不能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2、体检不符合要求或无资质体检;3、职业健康检查服务项目不齐全。目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疾控中心的缺乏临床生化检验设备或采用手工操作、缺少相应的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参差不齐,在综合性医院和县区级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的,主要缺少理化检验相应设备和职业卫生医师(或公共卫生医师),导致我省所有机构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无一齐全,噪声、重金属类体检普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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