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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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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docx

    信访工作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初信初访处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重复和越级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镇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含义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人民群众第一封来信(含电子邮件)、第一次来访(含电话)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二、初信初访首办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办理,谁办理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四)疏导矛盾,负责到底,直至息信息访;三、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的首办责任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是指在职权范围内对人民群众信访事项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门,村、社区等。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初信初访首办责任是:(一)认真阅信,热诚接访。阅信和接访人员要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端正对来信来访群众的态度,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带着感情和责任阅信、接访。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受理的,要当面或复信(电话)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并及时将信(访)件转给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对应予受理的,要准确弄清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信访人的诉求与理由、涉及的人员及调查线索,并认真登记,为妥善办理打好基础。接访人员要切实提高接待和处臵能力,妥善处臵好集体上访事件。(二)只办不转。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受理的初信初访事项,一律实行直接主办制度,只办不转。(三)按期办理。对简单易办的初信初访事项要立即就办,速办速决;需调查取证或履行必要处理程序的,一般信访问题30天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同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延期处理的时限。除特殊情况外,延期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四)就地解决。对初信初访事项,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要以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以息信息访为目标,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就地解决。对疑难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案施策,变通处理。使初信初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做到有一件办一件,办一件结一件,结一件稳定一件,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重复和越级信访。(五)及时请示、报告。对异常、突发性信访和可能引发事端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报告。(六)负责到底。对初信初访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信访人有不同意见请求复查的,要引导信访人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依法通过三级终结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报请上一级主管单位和信访部门介入认定、处理;对上级主管单位和信访部门认定及提出的处理意见仍不服的,要采取领访、陪访等方式,积极进行宣传解释,教育疏导信访人接受处理方式。其中,对经教育仍重复和越级信访不止的,要会同属人、属地单位耐心地做疏导说服工作并帮助信访人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促其转化;对无理滋事妨碍信访秩序的,要视情节依法处臵。(七)落实首办责任目标。年度内,单位初信初访首办按期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息信率要达到90%以上,息访率要达到85%以上;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重在解决问题,重在息信息访,保证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做到本部3门、本单位办理的初信初访问题,信访人进京重复上访为零、去省集体上访为零、有理到市集体上访为零。四、各级领导干部在初信初访首办工作中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恪守为民之责,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信访问题。做到:(一)阅批群众来信。要认真阅批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报送的重要信件;对写给领导干部的群众来信,要坚持本人阅批;收信量大的党政主要领导,可选阅批示重点信件;其他领导,要按工作分工,阅批有关来信。(二)坚持领导接访。要主动实行领导接待或重要来访及时约谈;如遇群众登门上访,或深入基层时群众要求接待的,应尽量安排时间接待;当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时,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态。(三)直接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亲自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对实行领导包案的,要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疏导工作;对领导在阅信接访时批示的、上级交办按程序需本级领导审定的、经领导拍板决定的和有关部门呈报的信访案件,要由领导严格审定,以保证处理质量。(四)抓好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4和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所分管领域的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布臵任务和提出要求,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积极构筑“党政齐抓共管、信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使分管的地区、部门、单位今后处理的初信初访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努力创造和实现一般信访问题不出村,大的问题不出镇新局面。五、首办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应受理的初访不接待、不办理(含长期拖延处理),或对上访人态度生硬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随意将群众来信压着不办,或对来信来访反映的紧急情况不予理睬,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自己不能解决,又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对重大信访信息瞒报、迟报和漏报,贻误处臵,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四)应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机关处理的信访问题而不予配合、协助,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五)压制群众意见,无视群众民主权利,甚至对反映问题的信访人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六)纵容、支持信访人越级上访,致使信访人寻衅滋事5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七)对部门或下级请示的信访事项不讨论、不处理,延误问题的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八)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有关领导不出面疏导,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信访工作责任目标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目标多项不达标,越级重信重访量过大的;六、其它(一)本规定由镇信访办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6月5日第二篇: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元华镇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受理和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提高初信初访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以基层为重点,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纪检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成(包括直接受理和上级交办)初次提出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及时规范办理,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第四条首次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第五条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三)严格责任追究,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办理结果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初信初访事项的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如下首办工作责任。(一)认真受理,及时告知。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必须认真受理各类初信初访。对上级交办初信初访件和由本级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初信初访,应当日登记、当日呈送主要领导人阅批交办;对业务范围外的初信初访,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联系方式的,在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告之信访人),对来人急访或反映的内容非常紧急的信访,必须在当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之来访人员。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区级各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员)接访约谈制度,及时落实初信初访的化解责任。(二)严格时限,高效办理。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的信访件,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和审定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办结;上级交办件及本单位直接受理的重要初信初访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落实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工作,处理意见和反馈报告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反映的问题特别复杂的信访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超过三个月,应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局负责人或交办机关(交办领导)。2个别特殊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或区纪委监察局的时限要求进行办理。(三)回访督办,案结事了。首办责任单位应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后10日内,对信访人进行回复,掌握动态;交办单位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反馈后15日内回访信访人,了解情况,督促措施落实。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年度初信初访件按期办结率和回复率(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均应达到100%,回访率应不低于80%,息访息诉率应不低于80%。初信初访首办工作纳入年终信访目标考核。(四)果断处置,维护稳定。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在受理初信初访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急行为或苗头,应果断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追究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应该受理的初信初访不予受理,或对信访问题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故意泄露、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三)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四)调查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深入、不细致,应该查清而未查清或者故意隐匿事实情节,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引起群众越级重复信访的;(五)对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按有关的政策、法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未办结上报理由的;(七)其他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故意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等不良后果的;(八)未及时向信访人或交办单位回复反馈的,造成群众越级重复信访的;(九)有其他违纪或严重渎职行为的。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眉山市东坡区纪委、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篇: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113号为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称初信初访事项。第二条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行政机关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第四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初信初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初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处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一)对投诉请求类初信初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二)对意见建议类初信初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三)对揭发控告类初信初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对网上投诉的初信初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第七条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初信初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第八条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及送达凭证均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并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但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款所依照的法规文件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制定信访工作具体考核意见或办法,应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考核比重。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篇: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113号)为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称初信初访事项。第二条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不同行政机关或同一行政机关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1行收到的机关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第四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初信初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初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处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一)对投诉请求类初信初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二)对意见建议类初信初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三)对揭发控告类初信初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2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对网上投诉的初信初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第七条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初信初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第八条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及送达凭证均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并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3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但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款所依照的法规文件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制定信访工作具体考核意见或办法,应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考核比重。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4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一、请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按照“三个到位一个处理”(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抓紧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切实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办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这些都为我们出台这个办法提供了依据。我们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主要是突出“为民”和“依法”。“为民”就是要强调首办责任,着力推动第一时间把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和问题属地,减少群众的来回奔波,降低群众的信访成本,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就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突出强调程序规范,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能,要求按照诉访分离要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遵守法律政策底线。5办法与去年以来我局出台的各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措施相衔接,全面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有权处理机关提高群众反映的初信初访问题的一次性办结率,防止信访事项“空转”。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办法全文共13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初信初访和初信初访事项的概念,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初信初访的受理、办理工作中的职责。二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相关文书等。三是要求对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和追究相应责任。四是要求通过开展初信初访办理情况群众满意度评价,加大公开力度,推动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问题;五是配套保障措施,要求在信访工作考核措施中重视初信初访办理工作,适当增加考核分值,保障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三、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最主要是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办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同时还吸纳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的两个法规性文件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比如,办法明确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初信初访的受理、办理工作中的职责,是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来的;办法提出对不同类型初信初访事项按不同方式处理,是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6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细化后提出来的;办法明确的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履行签收手续的要求,是对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等等。四、办法主要从哪些方面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答。从今年启动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试点工作以来和信访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看,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初信初访问题解决不到位,一些信访事项办理超过法定期限,做出的处理意见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导致初转重、信转访;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对有权处理机关督促检查不够、未转交到有权处理机关解决问题;一些有权处理机关没有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或答复主体错位、要件不全,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重点从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进一步严格细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进一步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进一步通过外部监督评价推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等四个方面来加强工作。五、办法是如何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职责的。答:为了更好地落实有权处理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协调推动解决信访问题的作用,利于把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在责任属地、解决在初始和萌芽状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权处理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在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中的职责。突出强调了解决初信初访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主体是有权处理机关,明确提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同时,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7初信初访事项,协调、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切实承担起化解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不能越俎代庖、替代包办。六、办法是如何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答。办法着重从三个方面来强化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责任。一是严格流程。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不但要及时将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相关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而且从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书面文书还必须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同时,还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等。二是加强督办。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是科学考核。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适当增加分值,定期考核下一级机关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七、办法着重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会不会因此忽视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答。办法在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同时,也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了责任追究。一是分类处理,提高效率。除了要求将收到的初信初访信访事项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外,8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和重大紧急类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准确转送、交办到有权处理机关或向有关领导报送信息,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还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对网上投诉的初信初访事项,还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追究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对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应当但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规文件追究责任。另外,对信访工作机构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同样要纳入考核范围。八、办法是如何通过外部评价和监督推动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答。2021年元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开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工作,对初次登记受理的非涉密署名的求决类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事项,依托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推动了初信初访事项的及时就地解决。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初信初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处理结果,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依据查询凭证查询并作出评价。今年年底,新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将建成使用,形成“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回复”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制,进一步扩大纳入满意度评价的初信初访事项范围,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可考核,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扩大群众参与度,打造公开透明的信访工作新模式,形成倒逼效应,推动提高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初信初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以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9第五篇:做好基层单位初信初访工作的一些思考做好基层单位初信初访工作的一些思考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呈现,信访工作形势严峻。在新形势下把握好信访工作特点,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日,带着这个课题,结合嫩江实际,对我县信访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一、现状和特征近两年来,我县通过不懈努力,实实在在地解决了一批信访问题,信访积案由2021年的400多件减少到现在的30多件。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从信访内容看,范围不断扩大,类型越来越多。一是农村的土地纠纷、经济纠纷、干部违纪、税费征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农业税减免和粮食补贴不到位等问题;二是企业改制过程中运作不规范,没有按政策解决职工安置、拖欠工资发放、生活待遇、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等问题等问题;三是城市建设拆迁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补偿纠纷问题;四是涉法涉诉问题;五是社会保障问题;六是部门或干部为政不廉不公问题。(二)从上访形式看,群体行为不断,规模有所扩大。群众联名来信增多,签名人数增加;群众集体上访现象居高不下,规模不断扩大。(三)从上访性质看,非正常上访增多,负面影响增大。部分上访群众无视信访条例,情绪激烈、行为出格,围堵行政大楼、拦截领导车辆、谩骂接待人员、打横幅举标语,要挟党委政府,影响正常交通和机关办公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今年1-4月份,我县共发生进京到省访66批97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42.5%,信访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访量排在全省第二位,全市第一位,形势非常严峻。(四)从上访时机看,"择机上访"普遍存在,防不胜防。部分上访者明知无理却抱着试试看、碰运气的念头,选择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要节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或调研期间,新领导上任之际或班子换届选举之时,搞突击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制造较大影响。(五)从处理角度看,难度越来越大,时限较难确定。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因时过境迁、政策演变、证据遗失、当事人难寻等原因,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如林、农土地纠纷,企业改制后相关职工经济的补偿等问题。二、问题的成因我县信访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对信访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信访诉求不用心、不用情、不用力;二是个别部门领导对上级政策掌握得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三是个别部门因为历史积案沉重而懈怠工作;四是对非法访的打击力度不够;五是责任追究还不完全到位;六是缺乏解决非法访、缠访及涉法涉诉访的有效办法。主要体现在:(一)个别乡镇和部门在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制造了矛盾,导致群众频繁上访。一是普法不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加之个别工作人员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行政,用老观念解决新问题,使本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很快得到解决的问题却不依法办理而造成到处上访。二是干部作风漂浮。少数干部不关心群众疾苦,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变上访为下访,作风漂浮,使本来可以及时妥善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三是以言代法。凭领导"口谕"办事,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二)个别乡镇和部门对来信来访的接待与处理不当,也是诱发上访问题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个别信访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差、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接待艺术,回答问题不认真,漏洞多,差错多;处理问题简单草率,甚至把上访者看成对立面推出门了事,使上访人心理上受到刺激或得不到满意答复而长期上访;二是有些基层领导存在急躁心理,简单地答复上访人愿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去,人为造成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三是没有重视和处理好初信初访工作,使一些本来很简单的问题由于没有及时妥善处理或久拖不决而逐渐变得复杂起来,造成上访者在基层求助、申诉无门,开始越级上访;四是上访者多头上访,接待部门和接待领导答复不一,导致问题复杂化,矛盾激烈化,使上访人员乘机钻空子,抓"把柄",进而形成上访老户。(三)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对于违反信访条例,不到规定地点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重复缠访、行为过激闹访和以各种利益诱访、煽访、串访、借访敛财等行为尚未健全相应的防控和处理机制,对违法上访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致使信访工作秩序不够规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四)部分上访群众存在思想误区,导致信访工作难题不断。一是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和具体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二是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三是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四是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问题,也要到政府部门上访,甚至长期持无理诉求与政府打"持久战"。三、对策与思考(一)提高认识,坚持群众路线,实现"三个转变"1.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从而实现变群众上访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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