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介绍frs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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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介绍frso.docx
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会计工作事项,提供有关会计信息,满足有关方面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分公司和驻外机构。公司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做到公司合并范围内会计政策的统一,经各自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参与投资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中期包括月份、季度和半年度。 第六条 公司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七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所属境内单位发生的外币交易,一律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所属境外单位可以采取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美元和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处理各种会计事项。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公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对不同会计事项进行计量。 第十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如实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的流动资产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具体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等。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并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计算当日的结余额,与库存额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第十六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十七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或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第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第十九条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二十二条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贴现或出售,如果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不带追索权时,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如果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带追索权时,不得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应视为融资,确认一项短期借款。 第二十三条 商业汇票到期,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期末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摊余成本(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提坏账准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则按信用风险特征予以组合,集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进行组合减值测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在充分考虑了不同市场、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下,在将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账款以及经单项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重大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时,以应收账款的信用期和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标志进行组合,并按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能反映组合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账龄 比例 未到期(信用期内) 5%1年以内(含1年) 5% 12年(含2年) 10% 23年(含3年) 30% 34年(含4年) 50% 45年(含5年) 80%5年以上 100% 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的减值,可参照应收账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的价值已经恢复,则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业务费等)。第二十九条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能够单独认定的,采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如果无法单独认定,则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不满足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品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以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限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待摊费用是公司已经发生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第三十三条 其他流动资产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非流动资产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第一节 金融资产第三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第三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第三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发生较大幅度地持续下降,且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八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三十九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当期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应当按摊余成本(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已经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进行重分类,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将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重分类日,将其公允价值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入账价值。 第四十二条 长期应收款包括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等。 公司对于符合公司信用政策,尚在信用期内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除非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不作为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的减值及转回参照应收款项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第四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将合并日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如属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除企业合并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含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协议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按照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确认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予以冲回。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在保证双方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一致的情况下,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或者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别不大,可不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但应将此事实及原因在附注中说明。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合营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投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公司对满足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目录:(一)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能够单独或与其他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或专用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驻外机构于境外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美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五十二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入账的土地外,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都按年限平均法每月计提折旧,并根据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如下:类别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房屋建筑物30-40年5%(公司办公楼暂按5%计算)机器设备10-18年5%运输设备5-10年5%其他设备5-8年5%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取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通常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被替换部分的价值从原账面价值中扣除,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同时调整其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在年底之前计入当期损益。盘盈的固定资产视为前期差错,采取追溯重述法调整财务报表。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工程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五十九条 在建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月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时价值,并按未来适用法计提以后期间的折旧额。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公司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计算机硬件一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十一条 公司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一)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证明其存在市场或有用;(四)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能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平均年限法在受益期间内进行摊销,按使用部门及用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已出租的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采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和减值参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建筑物的折旧和减值参造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节 商誉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购买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经复核后仍存在差额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控股合并),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将合并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经复核后仍存在差额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购买商誉和合并商誉每年年度终了时必须进行减值测试,应与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根据调整后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第六十六条 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五节 其他非流动资产第六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车位使用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摊销时,根据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如筹建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培训费、审计费、评估费、注册费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进行归集,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将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五章 资产减值第七十条 本章所指的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第七十二条 对于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或者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亏损)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七十三条 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七十四条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七十五条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第七十六条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较高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零。由此导致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再次进行分摊。第七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第六章 流动负债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流动负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负债:(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四)公司无权自主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具体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第七十九条 短期借款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利息按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第八十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包括为交易目的发行的1年及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十一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第八十二条 应交税费指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预计应交金额。第八十三条 应付职工薪酬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等。第八十四条 职工薪酬既包括支付给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薪酬,也包括支付给虽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由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的薪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将辞退福利外的职工薪酬,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进行分配,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公司应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辞退福利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一)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二)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福利计划使用,发生时根据受益对象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八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如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将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无偿给职工使用,应将产品或商品的成本、资产的折旧、房屋租金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 第八十九条 公司预计负债是指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也作为一项预计负债确认。 第九十条 公司其他流动负债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递延收益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第九十一条 公司递延收益指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公司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 非流动负债 第九十二条 公司对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九十三条 长期借款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第九十四条 应付债券指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债券的利息费用。 第九十五条 长期应付款指除长期借款和公司债券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第九十六条 专项应付款指公司取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将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八章 股东权益 第九十八条 股东权益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九十九条 股本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公司收到股东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计入股本。 第一百条 资本公积指公司收到股东出资超过其在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第一百零一条 盈余公积指从公司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按净利润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请见本办法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九章 收入和费用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建造合同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一百零三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二) 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第一百零四条 销售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折扣直接从销售商品收入中抵减,销售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进度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予以确定。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公司应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第一百零八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一十条 销售费用指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以及销售部门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费用指公司的董事会和综合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除销售部门外发生的)、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也计入管理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费用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收支、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现金折扣等。 第十章 利得和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利得或损失是指非公司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其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包括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以及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衍生工具、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除上条外)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指各项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包括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投资收益指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净收益、公司持有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实现的净收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营业外支出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第一百二十条 所得税指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是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第十一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第一百二十一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营业利润,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