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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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docx
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 技术中心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开展检验检疫样品委托工作。 (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工作,鼓励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主动承担内部委托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提高实验室设备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检商品内部、外部委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内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外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外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条 科技处是委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内部委托工作的开展、外部委托工作的审批以及委托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委托原则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自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检验检疫商品或项目实施委托: 1、无检验检疫所需的设备; 2、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满足若干项目的检验检疫需求; 3、设备功能或检测手段尚在开发及培训之中; 4、新开验商品或项目暂无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等,购置需较长时间; 5、检验检疫工作量突增,不能在检验检疫时限内出具结果; 6、不可预见的原因。 第六条 委托必须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凡要求委托的,应首先选择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有检验检疫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内部委托。系统内实验室均没有能力时,方可委托系统外实验室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依据辽宁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内部委托须按照逐级送检的原则选择承检实验室。送检单位可首先选择本区域内的二类管理实验室或特色实验室,也可就近选择有能力的三类管理实验室;本区域二类管理实验室无检验检疫能力时,可就近选择其它区域有能力的二类管理实验室或一类管理实验室。大连地区的送检单位也可直接选择本地区一类管理实验室。 第八条 确需外部委托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委托。选择承检机构应遵守以下原则:选择省内检测机构时应选择已获得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实验室资格的第三方实验室,并在其备案项目范围内进行委托;选择省外检测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 第三章 委托流程 第九条 内部委托按以下流程实施: 1、送检单位依据主管部门发布的“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检验检疫能力范围一览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选择承检实验室。承检实验室检验检疫能力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主管部门予以更新。 2、送检单位将委托内容填入“辽宁检验检疫局内部委托检验检疫任务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表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送检样品交承检实验室。大连地区的送检单位可省去负责人签字及公章,待季度汇总时再行签字确认。 3、承检单位审核“确认表”内容及样品状况,合格后安排检测任务。若对委托原因有异议时,可提请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4、承检实验室完成检测任务后,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计费,填入“确认表”并留存。 5、承检单位每季度将上季度计过费的“确认表”统计汇总,填入“辽宁检验检疫局内部委托检验检疫任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表2),经送检单位签字确认,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外部委托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按以下流程实施: 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送检单位实施对外委托前须填写“辽宁检验检疫局对外委托检验检疫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3)及“辽宁检验检疫局对外委托检验检疫商品/项目清单”(见附表4),上报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受主管部门的委托作技术确认,提出确认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对外委托理由,核查系统内相关实验室的检验检疫能力,确认拟承检实验室是否获得辽宁局备案实验室资格或是否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获批准的,方可实施对外委托。 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检验检疫任务需要对外委托的,或者急需使用省内非备案实验室以及在备案范围之外使用备案实验室的,经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安排对外委托任务的同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委托的要求: 1、内部委托应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外部委托应与承检实验室签署委托协议,内容应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2、承检实验室不得实施再委托。送检单位有责任对承检实验室所承担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出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 3、送检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扦取并保留一定样品,送样数量应满足实验室检测、复验以及保留样品要求。 4、承检实验室自收到样品之日起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时限内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5、送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中应明确注明委托项目。 第四章 委托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委托,送检单位不直接向承检实验室支付检测费用。主管部门在辽宁局安排年度预算经费前,将各单位“汇总表”的统计结果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增加承检单位上年承担委托任务所需检测经费,同时核减送检单位的相关预算经费。 第十四条 实施外部委托,送检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审批表”审批意见自行支付委托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申请稽查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全系统委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送检单位违反外部委托流程,擅自将辽宁检验检疫系统有检验检疫能力的商品或项目实施对外委托的,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提请财务部门加倍核减送检单位预算经费,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承检实验室无故不接受委托任务的,或送检单位具备检验检疫能力仍实施内部委托的,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送检单位违反内部委托流程,擅自让外贸关系人自行委托系统内承检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的,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提请财务部门加倍核减送检单位预算经费,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制定次年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等投入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分包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辽检科200064号)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