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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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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docx

    计划生育奖励法律法规分析 计划生育奖励法律分析 事件分析: 1、2004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应核实,职工退休后是否已经依据该条享受了提高5%退休金,如果是,则可以不予发放一次性补助。 2、2007年12月10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第二条规定:“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放数额及标准由XX市劳保部门及计生部门确定。 3、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 183号) 第四条。“本通知下发后,全市所有企业均应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标准为2000元/人。”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发放的形式为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数额为2000元/人。 4、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劳社秘【2004】 40号) 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此补充规定明确了申报人员的申请程序及相关证件,以及向何部门申请。该事项应由申请人向计生部门及社居委申请,由该两部门来具体操作发放工作。 5、关于企业预留计生奖励资金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4】 122号)第一条。“企业已经预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但一直未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计生奖励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审核表(见附件),附企业预留计生奖励金的职工花名册,经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或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及时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由企业将审核表、花名册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此条对企业支付该资金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应当做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将预留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二是并将人员名单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而不是直接支付给申请的退休职工。 6、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结合第3点分析,企业是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支付该奖励费用,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在保证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法规及政策的情况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规及文件。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 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779号2007年1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2002年颁布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这一奖励规定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少数地方和部分企业未得到很好执行。为切实全面贯彻落实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律严肃性、建设责任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所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奖励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 四、尚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由原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其中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 18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奖励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出来,并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存储。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从财政专户预留的资金中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标准为2000元/人。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经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给予了一次性奖励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且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四、本通知下发后,全市所有企业均应以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建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标准为2000元/人。 五、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合劳社秘【2004】 40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企业和职工咨询如何执行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奖励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名单登记造册,经企业张榜公示,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帐号,将预留出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企业应将企业预留计生奖励金的职工花名册(见附件一)和资金划入凭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市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二、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二)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三、在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个人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且在失业状态下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根据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养老金一道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四、在通知下发前,职工已在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企业未给予计划生育奖励的,仍应由其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的,费用也应由移交前的企业承担。企业不存在的,费用由现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支付;企业既不存在又无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费用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支付。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企业预留计生奖励资金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 122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为推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时能及时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根据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企业预留计生奖励资金划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已经预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但一直未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的,企业应填写企业计生奖励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审核表(见附件),附企业预留计生奖励金的职工花名册,经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办公室或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及时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由企业将审核表、花名册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户名:XX市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庐阳支行(庐建营),账号:70101248604249)。各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办公室要督促所属企业按照通知的规定,规范操作。 二、由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垫付改制成本(包括计生奖励资金)的企业,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对企业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人数和资金进行审核,并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内到龄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标准为2000元/人)转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将当年内到龄退休人员的名单和资金划转情况书面告知市社保经办机构。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使用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情况的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报告,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划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支出帐户,以便及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 四、本通知下发后,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没有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不再发放。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三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企业计生奖励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审核表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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