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研究 (2).docx
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研究姓名:学号:班级:年级:专业:学院(部):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XX年 X 月XX日武汉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专用稿纸作者声明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武汉学院所有。特此声明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作者签名:年 月 日(手写)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研究Research on punishment system of traffic violation in China2021年4月X日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国民整体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升,机动车的数量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道路交通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饱和性等特征,交通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对于我国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目前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但是我国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一直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格、监督不够规范的问题,如对交通参与人处罚力度太小、累计记分制度性质不明确且救济措施缺失、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的监察不到位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提高行人违法成本、在立法上明晰累计记分的行政处罚属性并规定详细的实施程序和救济措施、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者头盔佩戴强制条款、将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录入诚信体系、加大对“代扣分”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每年在交管12123举行交通规章制度考试以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等措施。期望能够为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关键词:交通管理;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发展历程;实施现状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urbanization process accelerated, the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income levels rising, the number of vehicles is increasing, largely caused by road traffic in China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xity, diversity and saturated, traffic violation is often appear, for the relevant work of traffic management in China caused a huge impact. Although China established a compar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traffic law punishment but traffic illegal punishm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imperfect, the lack of strict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the problem of insufficient standard, such as the nature of traffic participants penalties is too small, the accumulated points system is not clear and lack of relief measures, the traffic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does not reach the designated position, etc. This paper analyzes these problems. From illegal costs, improve the pedestrian accumulated points clear in the legis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properti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tailed procedures and remedies, electric bicycle rider helmet wearing a mandatory clause, will be running a red light, such as illegal entry of credit system, strengthen the punishments for ACTS "points" and held every year in traffic 12123 traff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enhance the driving exam Member safety awareness and other measures. It is expected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raffic violation punishment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traffic management; Traffic violation punishment system; Development cours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us quo武汉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专用稿纸目录一、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概述1(一)交通违法处罚的界定1(二)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实施的重要作用1(三)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发展历程3二、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现状4(一)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4(二)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实施现状8三、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9(一)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立法层面的问题9(二)交通违法处罚制度执法层面的问题10(三)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监督层面的问题11四、完善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具体建议12(一)对驾乘电动车佩戴头盔问题的建议12(二)解决行人交通违法问题的建议12(三)解决记分问题突出的建议12(四)“电子眼”执法存在问题的建议13(五)“随手拍”实施中出现问题的建议13(六)交警内部监管问题的建议14结 语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正式实施,并在经过了四年时间实践发展后,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首次修改,现阶段我国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2011年5月修改版。我国在实施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制度时,主要参照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体系。但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私家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车、网约车、共享汽车等新兴交通出行方式不断涌现,使得新时代背景下交通违法处罚出现了新的问题,在以往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空白与不适应。如电动自行车的数量逐年上涨,若发生事故不带头盔存活率很低,而我国对于电动车不带头盔的却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范。基层交警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与交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技巧、执法水平有关。但更多的问题却是因为交通违法处罚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未出台等因素造成的。这势必会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造成困扰。因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探讨相应的完善措施。一、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概述(一)交通违法处罚的界定 交通违法处罚,是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制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交通违法处罚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或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进而危害交通秩序,妨碍交通安全畅通,加大交通污染,侵犯他人交通权益,尚未触犯刑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维护交通秩序、安全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作出的法律制裁。(二)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实施的重要作用 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以及全国公安交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之下,有力的保证了良好的交通秩序,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1.能够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顺应时代的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在2007年、2011年经历了两次修改。自道交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2003年至2013年交通事故的统计为例,2003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2004年道交法实施之后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65000起,相比上年有所下降,2005年450254起、2006年378781起、2007年327209起、2008年25万多起、2009年238351起、2010年219521起、2011年210812起、2012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4196起,造成11000人死亡,2013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下降13.3%。可见道交法的出台对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 2003年-2016年交通事故的总体状况。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上海市为例,自新交规颁布以来,上海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8%、14.7%和38.0%。其中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引发的事故数也同比分别下降65.2%、48.9%。可见,在生活中,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更好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交通肇事是影响交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造成交通肇事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有酒后驾驶。据统计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2.32%、造成的死亡占总数的4.37%。“良好的秩序是管出来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实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给交通参与人警示及惩戒,对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2011年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发布以及“醉驾入刑”处罚规定实行后,喝酒驾车的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 公安部:醉驾入刑有效 致死率降近4成。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实施规范了交通行为,帮助人们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维护了良好的交通秩序。3.有利于明确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交通参与人,是指在交通工具中处于动态的人群或即将进入动态的人群,以及交通运输者和交通管理者,换言之就是开车人、坐车人、出行人与交通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群,都可称为交通参与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作了详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等也对交通管理部门及执法者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细化,有利于交通参与者中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遵守交通秩序。(三)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1949年建国后,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是由交通部门负责。1950年2月,政务院通过关于一九五年公路工作的决定,1950年交通部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1951年公安部也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简称城市交通规则),全国的交通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第一次改革是1983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此次改革只是局部调整,仅仅改变了部分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第二次是1986年国务院下达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但由于对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等部门的职能界定不细,使各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出现了职责交叉、政令不畅、机构重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和管理效能。1988年8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城市交通规则。条例总共包括了十章九十三条,其中主要条款为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表现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装载、机动车行驶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行人及乘车人的管理规定;道路违章处罚规定等。我国公安部在2000年针对25个省份以及区市的具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分析,并经过了反复讨论,最终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主要涉及交通违法的记分标准和记分内容等相关程序。关于公安部颁布的累积记分制度中,针对交通违法行为类型进行了多次调整,首先从74种调整为52中交通违法行为,并针对这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实施,很大程度上规范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保障了交通安全秩序。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将“累积记分制”纳入了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法律层面,并授权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应予记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分值,这样就为道路交通“累积记分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制度进入法制完善阶段。同时交通违法处罚制度也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他们相互依存、互为支持。如果没有制度法律就无法具体实施,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也无法单独立足。2012年颁布的第123号令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许多交通违法行为的项目,并对分值进行了调整,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完善。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改的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程序、交通违法信息告知方式程序等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通过对程序规定的修改实施,进一步的规范了公安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也保护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我国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现状(一)交通违法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1.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为主,以累计记分为辅。第一,警告交通违法行为人,该处罚类型具有明显的教育性质,并且具有强制性,警告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告诉驾驶人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让违法行为人能够意识到错误,一般适用于初犯或者违法行为比较轻微造成的后果极小的行为人;第二,罚款,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具有强制性特征,在执行罚款时,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常常和其他处罚一起适用,但是也有单独适用罚款的情形。例如: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驾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等等,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罚,也可与累计积分并处;第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主要是指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人的驾驶资格,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和其他处罚种类同时使用;第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主要是指取消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处罚的力度较大,并且可以和其他处罚同时使用;第五,行政拘留,主要是指在短期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主要以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为主要对象;第六,累计记分,主要是指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即一年内,记分分值累加达到规定分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等考试合格后再及时返还。累计记分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至于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理论界还认识不统一。2.处罚依据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法规而组成的多位阶综合法律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违法处罚的最高位阶立法和重要依据。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5月初正式实行。该条例主要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该条例对于交通违法处罚的指导作用,该条例的操作性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更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更好的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3.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人是交通安全的主导因素。交通安全关键在于人,人对交通安全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可以说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系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驾驶员是交通工具的直接操作者,也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行人在交通安全事故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但也有一部分交通安全事故是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或粗心大意造成的。因此,可以从交通参与人的角度对交通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认识。第一,驾驶人具体违法行为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等等行为。对于无证驾驶的,道交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于酒后驾驶的,道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对于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般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会按照闯红灯来处理,扣6分,罚款20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常见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有,违规横穿马路闯红灯、在等候红绿灯或公交车时挤占机动车道、翻越道路护栏不走天桥不走人行横道、强行拦车、多人并排通行等等。道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有交警现场指挥时按照交警指挥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交法第三十六条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道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对于行人违反交通法则的处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车是交通安全的关键因素。相对于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来说,机动车是交通强者,是众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根据机动车类型的不同,法律上也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第一,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准的载重量,装载要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载物不准超过规定高 度、宽度和长度。不同的车型对其规定也不一样。例: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等等。对于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循的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的规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一次扣3分。第四,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循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五,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六,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车牌,没有放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补办手续的,应及时退还机动车。伪造、变造或使用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机动车驾驶许可,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照道交法规定投保交强险。对于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依照规定投保,处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第八,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应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年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的每年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的每年1次、超过10年的没6个月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的每2年1次、超过6年的每1年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1次;摩托车4年以内的每2年1次,超过4年每年1次;拖拉机以及其他机动车每年1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年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强制报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