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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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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2022年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 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开展的合格人才,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警告;2 .严重警告;3 .记过;4 .留校观察;5 .开除学籍。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 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 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缺乏以给予纪律处分 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催促其改正错误。第二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 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 网络系统平安运行者和危害信息平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 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 敬师长,对于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当面辱骂老师,或者通过互联网等 通讯工具对老师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学生有对老师进行殴打等行为,影响学校正常教学 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顶撞监考老师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代考、组织作弊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 观察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 从重处分:(一)可以从轻处分者1 .能主动成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3 .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二)可以从重处分者.拒不成认错误者。1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2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 分。3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款) 以上规定者。4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5 .涉外活动违纪者。6 .违纪群体为首者、组织者、筹划者。7 .酒后滋事者。8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假期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 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规定给予校 纪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纪律处 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 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以下处分:取消其违纪学期或学年内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和评 先评优资格;获奖、助学金的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 自受处分的次月降低一个等级奖、助学金;受到留校观察以 上处分者,取消奖、助学金,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在校期间 的全部贷款。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图书馆、教室、 校园管理、门卫等规定)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 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校园公共秩序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那么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 分。第三章处分权限及期限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 并做出纪律处分的部门如下:(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由各学 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 处报主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三)涉及几个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与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相关学院据此提 出处理意见;(四)涉及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 头与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相关学 院据此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要及时调 查并做出处理,处理期限及要求如下:(一)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应立即制 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 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陈诉和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 在3天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二)各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实事求是, 不偏袒,不护短,严格按照处理标准,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三)对各学院提出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学生处如认 为处理不当,可批转该系进行复查复议,意见不一致的,报 请主管领导审定;(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校行政统一发文。学生处 分可以解除但不得撤销。学生处分决定、学生申诉复查结论, 应分别存入学校和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 家长;处分原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不装入 学生档案。(五)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及时与学生 本人见面告知,并同时认真做好跟踪帮扶工作。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据处分决定,送交 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一条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 给学习证明,并在最终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 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办理离校 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章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条件(一)处分考察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为 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记过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个 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留校观察处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二)考察期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1.品行表现进步明显,考察期内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 行为。2.学业有明显进步,能自觉提高综合素质。3 .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系组织 的活动的。4 .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观察以下处分者,还须具备以下 条件之一:(1)在系级以上组织的科技文化类竞赛中获奖;(2)经各学院认定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业有明显进步。(三)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解除校内处分.受到两次以上(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处分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分的;1 .留校观察处分考察期未满或者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与权限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 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审核后,下达解除处分通知书 并公示,同时相关资料交学生处备案。3 .留校观察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学生处报 主管领导审核、研究决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下 达解除处分通知书,各学院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章处分程序第三十四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 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向违纪学 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 应以在学校专门橱窗中或网页上发布公告,或通过邮寄的形 式送达处分通知书。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10个工作日即为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均由各学院负责装入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公布,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公布, 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特殊情况,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无法送 达本人的,那么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 天,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处理的结果,应视其情节,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四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对执意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由学校报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第四十五条各学院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本规定,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内容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事件和违纪学生不处理或处理不公正,可向学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报。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第四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包括实习期间的专科学生)。第六章处分材料孑十八条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主要旁证材料或校保卫处书面材料、处 分决定书。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1 .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处分类别;2 .处分事实;.处分理由;3 .处分依据;.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仅限提出申诉者提交)。第五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通知书、学生申 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文书和学生本人档案。其他处 分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书,须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一条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学生申诉处理方法 办理。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公布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 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 公安、司法部门处分的,视以下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 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 予处分,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第六条 以下行为予以从重处分:(一)在校园内打麻将(为打麻将提供条件、带人或容 留校外人员来校打麻将等)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参与赌博、变 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参与赌博者, 加重一级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金额较大者,带人或容 留校外人员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 籍处分。(二)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非法音像制 品的行为,情节恶劣,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分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七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观看非法书籍和影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过夜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传播、隐匿非法物品(书籍、画刊、 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非法侵占国 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除追回全部财务和由公安、司法部 门处分外,学校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作案价值缺乏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缺乏800元者,给予记 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屡次作案(三次以上, 不管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情节严重, 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五)因偷窃、诈骗等受过处分,再次作案及敲诈勒索、 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A)盗用、伪造、涂改、冒领、转让各种证件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九)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十一)在实习期间,有收取红包、搭车开药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在校期间饮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 医药费、营养费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首先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 执、纠纷者)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2 .首先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其情况,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二)筹划者.筹划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 .筹划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三)参与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 .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四)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开展,并造 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 .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七)教唆(挑唆、怂恿)者.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A)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包括不在本校工作的校内 职工子女)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九)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 事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 上处分。(十)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一)在打架事件发生后,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 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 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 分。(二)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者,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上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污损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或桌椅上踏脚印、打球 印、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践踏禁入草坪(包括在草坪上坐、躺、嬉戏、进 行体育锻炼等)、损坏校园花木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损坏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门窗、桌椅、家具 等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损坏学校各种标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七)损坏试验设备、劳开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 资料、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出早操或实习者,须按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那么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 时到达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实习期间一个工作日按6 学时计;无故未出早操1次按1学时计):(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未请假并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对其做出 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8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 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第十三条学生出现旷寝现象,各学院应给与批评教育 和相应处分:(一)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3次(含3次)以上,给 予记过处分;(二)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6次(含6次)以上,给 予留校观察处分;(三)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10次(含10次)以上,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除责令限期搬回宿舍外,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晚上就寝期间擅自离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第十四条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平安 的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私自拆、接电源,私拉乱扯电线或拆修配电设施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学生宿舍存放、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灶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 财产严重损害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其他因人为因素引起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宿舍相关管理制度,有以下行为者, 给予相应处分:(一)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休息造成不良 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二)擅自在学生宿舍留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下河(湖、库等)洗澡或游泳,违 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参与下河(湖、库等)者,给予留校 观察处分;组织下河(湖、库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 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应当遵循国 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 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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