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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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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docx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注。本制度随国家相关规定的改变而不断改进。 第二篇: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队伍进场时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六、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七、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三篇: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山西悦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地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科。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地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山西悦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地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情的事件。 3、法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事故分类 1、按事故性质分为: 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2、按事故内容分为: 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2、事故报告 (1)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2)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4)严禁谎报、瞒报事故。 3、事故调查 (1)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4、责任追究 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该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者违反相关规定。(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3)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4)设备有缺陷,不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5)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消减安全设施。(6)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7)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8)发生事故后为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9)“三同时”不落实的。 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追究当事者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2)发现事故隐患、险情后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3)擅自更改、拆卸、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4)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事故统计分析 1、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的事故台帐,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人、报告时登记人等。 2、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五、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 1、事故登记表。 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及设计资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资料。 7、事故调查报告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六、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与罚款、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 年月日 第20页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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