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docx

    • 资源ID:47350335       资源大小:26.38KB        全文页数:2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docx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XX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XX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XX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XX县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XX县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XX县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XX县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XX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XX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XX省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户籍管理规定篇3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XX省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 (二)至第 (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对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居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XX省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第25页 共25页

    注意事项

    本文(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docx)为本站会员(飞****)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