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融危机条件下劳务派遣的新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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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危机条件下劳务派遣的新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完善.docx
金融危机条件下劳务派遣的新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完善 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2.1地区情况 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 2.2行业情况 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 2.3企业情况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 2.4从业人员情况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2.5职业情况 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 2.6经营单位情况 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 3、劳动发展在金融危机下的新发展 近几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各个行业中发展迅速,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全国总工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上海 1 市总工会的调查统计,企业一线职工的80.4是劳务派遣工。 到2008年劳务派遣作为新劳动合同法单独的章节进行特别规定,各个行业纷纷要求推广劳务派遣用工,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了重大倾斜,大大推动了劳务派遣的纵深发展,劳动者派遣业务也成为最热门的新型行业。 从2009年开始,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经历了由客户裁员、定单锐减的不利境地突然转向用工急、招工难的市场现状,珠三角、长三角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的“用工荒”问题突显,用工企业猝不及防;另一方面,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依然存在,“蚁族”充斥于各大城市艰难生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满足于目前利益所得的阶段,而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抓住机遇,扩大发展。 4、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现状 4.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标准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标准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行火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与限制,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清除小成规模的违法劳务派遣单位起到了积极作用。 4.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责任义务划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在传统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对象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法律意义上的雇主.但劳动者给付劳动的对象并非派遣单位,而是另一单位:用工单位(或称要派企业)其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明确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4.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雇”和“用”集于一身,劳动合同之外.不存在第二个用工主体。而劳务派遣以其“雇用”与“使用”分离的特征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4.5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都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在劳 2 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4.5.1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劳动执行标准以及双方在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又直接规定了用工单位负有上述义务,以更好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5.2告知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报酬,所以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对劳务派遣协议应有知情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 4.5.3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报酬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 4.5.4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 劳动者依法享有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4.5.5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其他人提供的劳动如果是一致的话,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 4.5.6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负有的义务。 4.5.7不得再派遣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本身的特性,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只有使用权,无权将劳动者再次派遣到其他单位,即转派遣。 5、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工大多数没有劳动合同或不规范,往往被“挥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最脆弱的群体。 (2)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压低用工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义,把本单位大批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与原工资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 (3)有的用人单位大批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6、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存在问题的措施 6.1加强立法并相关制度的完善 由于传统就业形式单一,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 3 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其相关的规定也有很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之处。 首先,明确规定并放宽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其次,区分清雇主的责任。 6.2派遣单位方面 6.2.1严格准入标准 现实生活中,这笔资金派遗单位在公司成立之初完全可以向银行贷款,待注册审查结束后立即还清贷款,对公司不会有丝毫的损失,但对于劳动者就失去了保障。 6.2.2实行保证金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金融保险领域的保证金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以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费用。 6.3用工单位方面 现阶段我国对劳务派遣严格限制其适川范围,在劳动合同法中。确定劳务派遣仅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且派遣期限为2年。 6.4被派遣劳动者方面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要对“工”字做出更加细化的解释,要综合弩核技能水平、工作业绩、身份、资金来源渠道等方面,确立“同工”的范围。若想做到“同酬”,应当对“酬”做出明确的解释:同酬应当仅指工资相同,而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等,这些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规定。 7、参考文献: 1陈翀.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之辨析j.南昌高专学报,2010,(6):p1-p2.2刘瑛,闻明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对策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20(36):p210.3马建平.后金融危机时代劳务派遣企业的现状分析及战略选择j.科学之友,2010,(3):p93.4马德帅,赵江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点及三方权利义务j.企业家天地,2011,(1):p125-p126.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合同法课题小组.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以劳务派遣为例子j.法律与社会,2011,(1):p254.6杨风亭.劳务派遣的现状介绍与问题分析j.时代经贸,2011,(2):p239.7陈萍.试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在现阶段运用中的利弊j.时代经贸,2011,(2):p229-p230.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