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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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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_2.docx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贺兰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细则贺兰县人民法院http:/为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规范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加强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案件质量评查范围是:本院所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评查的内容是: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实体裁判是否公正,裁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等。第二条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归档,建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案件质量档案,以此为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晋级、晋职、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第三条本院裁判文书的质量,由审委会专职委员负责,每月评查出最优法律文书、最差法律文书,经审委会确定后,记入个人质量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第四条本院庭审质量按照庭审考核实施办法执行。第五条各审判业务庭对所审执结的案件应先进行自查,应在案件生效后十日内,把审结、执结的案件按规定装订成卷宗,填写评查报表一式二份报立案庭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同意报评”印章后,于五日内转审监庭进行评查。第六条案件质量的评查采取以查阅卷宗材料为主和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为辅的方式进行,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从严评查和奖惩分明的原则。第七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各类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诉讼权利保障、执行法定审理期限、履行审批手续、实体审理、裁判文书、笔录及卷宗装订等方面出现错误的情形、种类,对照本实施细则的评查标准,将所评查的案件分别确定为一类案件、二类案件、三类案件。第八条案件评查采用累积扣分制,不计上限,经评查,得分85分以上的为一类案件,70分85分的为二类案件,70分以下(均不含本数)为三类案件。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形的,均为三类案件1、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经审委会复议,不认为是三类的除外;2、超审限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报延后仍然超过审限的。3、漏判本诉、反诉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4、调解内容严重违法的;5、案件定性错误的或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6、引用法律条文错误、遗漏的;7、错列、漏列诉讼主体的;8、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公开审理,对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的;9、未经合法传唤被告,而缺席判决的;10、无法定事由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1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而做出裁判的;12、对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做为定案依据的。13、违反回避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14、公告送达的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5、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16、对多个债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分配造成严重后果的。17、违反法律规定处理执行款、物的。18、其他影响公正审判、执行情形的。第十条对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由主审法官提交审委会复查并确定案件的评查类别。第十一条一类案件由审监庭确定,拟定为二、三类案件的审监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确定案件类别。第十二条在评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审监庭应及时向院长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第十三条案件评查项目分类及扣分标准。(一)实体方面1、未查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扣20分。2、对案件定性不准的扣10分。3、案件的基本事实应当正确、清楚,当事人责任分明,个别细节不清或标的计算有误,但对案件正确处理影响不大的扣5分;虽对案件处理影响不大,但对基本事实叙述不清或未叙述的扣10分。4、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确实的扣20分。5、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的扣20分。(二)程序方面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由审监庭和相关业务庭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对立案的相关庭室在岗位目标考核中扣分。2、收到立案庭转交的起诉状后,严格依照法律和本院审判流程规定的期限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开庭日期。每超期一天扣1分。3、未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扣10分。4、涉及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案件,卷内无法人身份证明书的(缺席审理的除外,扣2分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卷内没有代理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没有该所函件的扣5分。6、庭审笔录未严格按照法庭审理程序进行记录的扣10分。7、裁判文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未严格依照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期限送达、移送,每超期一天扣1分。8、需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等中介事项的案件,未严格按照院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定移交立案庭办理的扣20分。9、需进行公告送达的案件,不按照院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定移交立案庭办理的扣20分1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按照院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扣20分。11、执行案件没有装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裁决书、公证书、债权文书等做为执行依据的扣5分。12、未装订执行申请书及执行案件立案审批手续的扣5分。13、执行中,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复议,导致执行财物错误的扣30分。14、造成国家赔偿的,属办案人主要错误的,赔偿款先由院里支付,再由办案人自行负担的扣30分。15、中止、终结案件应该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扣20分,未经院长签发的扣20分。16、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扣10分。17、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明显超出执行标的或者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不可分割物除外)的扣10分。18、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批的扣10分。19、对当事人的拘传、拘留、搜查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主管院长审批的扣10分。20、暂缓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没有书面报告说明暂缓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的扣10分。21、被查封、扣押物品应评估的未严格依法或按院里审判流程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评估的扣20分。22、给当事人发还钱、物未按规定办理或手续不全,发还钱、物有误的扣10分,造成后果的扣30分。23、其他影响公正司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30分。(三)法律文书规范方面1、各类法律文书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无签名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2、需经审委会讨论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进行判决的案件卷中没有审理报告的扣5分。3、未严格履行移送执行手续,材料不齐全、不完备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4、调查、调解、庭审、合议、审委会等各种笔录、记录准确完整。出现语句不通、字迹不整洁、错、漏、别字等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差错的扣0.5分。5、庭审、合议、审委会笔录必须有参加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缺少一人次扣5分。6、各种笔录出现差错,应按规范修改,不按规范修改的,每出现一处扣2分。7、送达回证、宣判笔录、审判流程信息表等法律文书应按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齐全,每出现一处差错扣2分。8、宣判笔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9、备考表没有立卷人、核卷人签字或作必要说明的扣5分。(四)卷宗装订方面1、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装订正、副卷的扣20分。2、卷宗装订顺序未严格按照院里的规定进行装订的,每出现一处差错扣2分。3、卷宗封皮出现不整洁,书写错误的每出现一处扣5分。4、未严格按照院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参评案件卷宗的每超期一天扣1分。第十四条审判庭和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报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院长提交书面申请复议报告,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确认。对评查出现的问题可以补正的,各庭在接到审监庭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给予扣分。第十五条立案庭对已超审限、超期限而未查出的,双倍处罚;审监庭对应为二、三类案件而未确定的,双倍处罚;审委会专职委员,对院审委会交办的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双倍处罚。第十六条立案庭对审限实行月通报。每月专职审委会委员将裁判文书评比的情况、纪检组长将庭审考核的情况通报给审监庭,由审监庭综合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院长审批,并在全院予以通报。第十七条本细则2021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贺兰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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