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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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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docx

    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自治公约 (2012年4月8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 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 第八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 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960元。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2640元,或生育关怀抚慰金每人每年600元。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 8、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入口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多发120元出口补贴。 10、为农村政策内双女结扎夫妻每人每年购买100元养老保险。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的子女,考上国家一类重点大学的,居委会奖励现金2000元。 1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居委会对留守子女确定专人帮教帮带。 13、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年满80周岁以上病故的,居委会实行吊唁。 14、对发展特色产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帮助其在金融部门协调贴息贷款,并协调流转土地的优先使用权。 15、在农忙季节优先帮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 16、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XX县区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并安排就业。 第九条。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不按时参加康检,不按时寄回孕情报告单的对象依法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需村级出具证明、证件,使用村级公章的经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先不予办理,待按照计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再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以同一个村民小组居住比较集中的15名相互信任的已婚育龄妇女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群众自治互助小组,公开向乡计生、村委会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开展“诚信小组、诚信家庭标兵”评选活动,一年一表彰。诚信小组内如有一名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该组进行点批评,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和乡、村提供的优惠政策,小组长写出书面检查,并与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本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年*月*日第*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对婚姻、生育、节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约定,做到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按公约活动,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街道计生办的具体指导,接受全体居民及社区群团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社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管计生的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工作者、计生协会会长、计生指导员和各居民小组长及有关驻地单位计生联络员组成,负责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驻地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提供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三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有权参加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 1自己的建议;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 第九条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妇女生殖健康权,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二条“上门”女婿和“嫁入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检举违反政策生育,经查实无误的,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与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物业小区管理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约定为50至1000元。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及处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办理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全体居民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民结婚后,一个月内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的婚育学习班学习,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核实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属紧急情况的由医院提供证明。 (四)收养子女时,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规 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提供医疗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主动和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外出务工的,每季度必须将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寄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按规定参加孕检和不按时提交孕检证明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出省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本社区的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和出租屋主在招工、招租时要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和租赁,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的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本人负责和支付;同时,并从怀孕之日起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终止有关经济承包合同,有单位的要提交街道办提请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终止用工合同等;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或收养之日起十四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生活补贴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三条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租赁房屋给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居住,造成违法生育的,处屋主违约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理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居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处理的兑现。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居委会集体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自治公约 的制定、修改;讨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和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居民及个人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接受街道办的委托推动和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社区、单位、企业、群众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五、建立计划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作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2012年5月8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3、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45-59周岁政府每年给予100元的参保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多发放养老保险金10元。 4、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奖励扶助金80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7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20元。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 8、计划生育双女户夫妻自愿实施绝育手术的,村委会免费接送,并安排营养品进行慰问。 9、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现金500-2000元的奖励。 10、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种植、养殖、加工、经商、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解决场地需要贷款的优先协调贷款。 11、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优先推荐安置到村辖区厂企就业。 12、计划生育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低保或救济照顾。 13、计划生育家庭有婚丧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干部到场致贺和服务。 14、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要求获得致富就业技能的,村委会负责联系本市内的相关培训机构,并提供费用支持。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以下制约措施: 1、对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福利和责任田等。 2、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或政策外生育的,终止一切奖励优惠项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用,折价退回已享受的优先优惠待遇。 3、凡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不能评为“守法户”、“文明户”、“诚信户”等荣誉称号。 4、对持证怀孕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一胎给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5、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房主和雇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集体利益分配。 6、对年度内违法生育的,两年内取消村级一切优先和福利待遇。 7、发现村民有溺弃女婴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已婚育龄妇女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1)康检对象无故不按期参加康检,经告知仍不参加的收取20元; (2)政策外妊娠,经警告仍不终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养小孩3个月逾期不上报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检对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落实的收取50元。 第九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组员向组长写出诚信计生保证书,小组再向村两委及乡镇计生办签订诚信计生协议书,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并向群众公布。 第十一条。本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有效实施本公约,村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国家人口计生政策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第四篇:大张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蒲XX县区大张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村民的生活、生育、生产质量,促进全村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本村各类组织和全体村民以及居住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外来人口。公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计划生育人人有责,党员、团员、计生协会会员要起带头作用。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必要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必要的制约。 第二章计划生育工作实施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确定一名计划生育分管领导,配备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名; (三)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组织作用; (四)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运行的利益导向机制; (五)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村“两委”会议,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六)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需求; (七)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两委做好以下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经常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三)做好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 (四)积极参与村级政务,反映群众心声,当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参谋; (五)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理事会、会员小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六)建立会员联系育龄妇女和外出人员制度。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和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一)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二)依法按政策和公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保障的权利; (三)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权利; (四)享有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权利; (五)参与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一)依法登记结婚,不近亲结婚,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二)按政策生育,自觉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要按规定审批; (三)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随访服务和b超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四)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知识教育; (五)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监督,主动反映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服务 第十一条坚持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品入户。 (一)开展普法教育,做到法律法规条文进户; (二)发放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资料到户到人,每年组织四次以上培训和活动; (三)根据村民需求,不定期进行生育、节育、保健知识讲座;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 第十二条开展生育、节育、保健服务。 (一)根据村民意愿,不定期聘请医务人员进行咨询、义诊; (二)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婚育对象参加优生优育培训、电化教育,发放婚育保健资料; (三)掌握节育对象适应情况,帮助其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用药具者,实行每个月一次送药上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访; (四)实行孕前优生检测,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全体已婚育龄人群进行每二年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五章奖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鼓励晚婚晚育,对本村的新婚夫妇,双方都达到晚婚晚育,自觉按时落实长效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符合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后,夫妻一方自觉落实绝育手术的给予补贴500元。 第十四条独生子女(已领证、父母一方落实了长效措施)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集体经济承担。 第十五条村设立特困基金(保底资金5000元,以后每年适当增加,使用后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此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 第十六条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项目。 第十七条村每年给计生协会资助活动经费5000元。 第十八条违反省条例生育的村民,在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需退回按政策和村给予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五年内不得享受本村各项福利待遇,不再享受计生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不能评为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其家庭成员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示范村“实施方案 为了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按照州人口计生委、州计生协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和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以及省、市关于深化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作用,组织群众依照法律法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培植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推动和引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全面开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管理服务模式,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一)转变职能和工作思路,深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倡导先进的人口文化,推广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居模式。 (二)支持各级加强村(居)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按照“五有”(有活动阵地、有活动器材、有活动制度、有服务项目、有宣传队伍)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整合村(居)计生组织资源,探索推进村(居)计生工作组织与村(居)计生协会组织一体化。建立健全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阵地。 (三)加强村(居)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宣传、培训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指导村(居)制订完善并落实村(居)民自治章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约。推动各地积极开展“阳光计生”活动。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 (五)加强群众自治专题培训,提升各级尤其是乡级的工作能力,切实使乡级承担起指导、督促的作用,推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市、镇、村“三级联创”活动,培树一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活动规划与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启动实施 1、加大对示范活动的宣传力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层层发动,统一思想,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掀起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新高潮。 2、制定示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镇、村要认真制定本地开展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示范村(居)原则上要在深化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范围内确定,试点村(居)范围要达到10%以上,示范村(居)数量不少于5个。由本村居提出申请。 3、总结评估一批示范村(居)。 (二)推广经验,深化实施 1、组织对第一批示范村(居)创建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引导各村居相互学习、巡回观摩和交流推广。 2、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百村(居)示范主题活动”,推动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3、总结示范村(居)典型经验。 (三)总结交流,巩固提升 1、在总结前两年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示范活动深入开展。组织有关媒体深入示范村(居)报道采风,大力宣传“百村(居)示范活动”。 2、全面巩固示范活动成果,提出下一步全面开展群众自治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基层群众组织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方向。“示范村(居)活动”是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有效载体。我镇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基层自治领导小组,组长为郭夕俊,副组长为张斌、张成、仲红;成员为吴广和、沙留祥、杨汝祥、戴志银、顾小斌、陈小萍。切实把这项活动作为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抓手,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提高认识,创新理念。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是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各村居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计生行政行为,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生力军的作用,不断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方式,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人口计生工作中,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生育权交给群众,让群众依法约束自己,使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 (三)坚持改革,勇于探索。基层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由协会承担,这是一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村居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并作为我镇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头戏抓出成效。一是整合基层网络资源,强化协会组织建设。各试点村要重新整建和调整计生协会组织,选配好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小组长。会长由基层党支部书记兼任;秘书长、计生专干合二为一,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将育龄妇女小组与协会会员小组合二为一,会员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合并,经会员民主评选出会员小组长。协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秘书长具 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理事根据本人专长分担宣传教育、药具管理、技术服务等项工作,会员小组长负责本组会员及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工作职责任务的平稳转移。二是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各基层协会要把参与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作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环节,重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的意见,通过民主决策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变成村规公约,成为群众认可的“村法”。三是开展群团特色活动,担当自治骨干力量。各级协会要通过群众自治的方法,运用“生育关怀”的理念,承做日常工作,开展特色活动,彰显协会活力,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带来勃勃生机。 (四)完善机制,突出效果。要着重加强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建立,建立起“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使各方面工作实现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促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开展。 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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