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述课件.ppt
经济法的概述第1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一)、经济法的概念的由来(一)、经济法的概念的由来语源于法国:摩莱里,语源于法国:摩莱里,1755年年自然法典自然法典;德萨米德萨米1843年年公有法典公有法典产生于德国:产生于德国:1906世界经济年鉴世界经济年鉴最早法律形式:美国最早法律形式:美国1890年年谢尔曼法谢尔曼法(二)、经济法产生历史(二)、经济法产生历史一、经济法产生第2页,此课件共49页哦1、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 市场调节经济市场调节经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国家(政府)干预失灵国家(政府)干预失灵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结合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结合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凯恩斯主义 亚当斯密理论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新经济自由主义 革命 再革命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滞后、被动性第3页,此课件共49页哦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经济法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经济法:美国:美国:1890谢尔曼法谢尔曼法、1914年年克莱顿法克莱顿法和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德国:1916年年煤炭经济法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1957反限制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卡特尔法)第4页,此课件共49页哦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计划经济时期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政经济行政经济 市场失市场失灵灵民商法无法弥民商法无法弥补补国家干国家干预预政政府府推推进进第5页,此课件共49页哦3、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之比较、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之比较中国中国政府推进型政府推进型西方西方自然演进型自然演进型 我国代表性我国代表性经济法经济法:1 1、19931993年年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19991999年第一次修正年第一次修正年第一次修正年第一次修正,2005,2005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2 2、1979年年年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1990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20012001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3 3、1986年年年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2000年年年年1010月修订月修订月修订月修订)4 4、1986年年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000(2000年年年年1010月修订月修订月修订月修订)5 5、1997年年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0062006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6 6、1999年年年年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页,此课件共49页哦7 7、破产法(、破产法(、破产法(、破产法(2007.6.1)2007.6.1)8 8、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9 9、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008.8.1)(2008.8.1)10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产品质量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3.181995.3.18)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5.101995.5.10)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200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8、新个税法新个税法新个税法新个税法(2005.10.27,2008.3.1)(2005.10.27,2008.3.1)等等等等第7页,此课件共49页哦(1)经济法协调法(日:金泽良雄)经济法协调法(日:金泽良雄)(2)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库拉乌捷)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库拉乌捷)(3)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日:江上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日:江上勋)(4)经济法是国家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日:高田植一)经济法是国家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日:高田植一)(5)经济法是竞争法(日:丹宗昭信)经济法是竞争法(日:丹宗昭信)共识共识:(1)都遵从国家)都遵从国家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模模式;式;(三)、经济法概念(三)、经济法概念国内外学说国内外学说1、国外学说(了解)、国外学说(了解)第8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中国学说中国学说(1)非独立部门法)非独立部门法(2)独立部门法)独立部门法综合经济法说(受苏联)综合经济法说(受苏联)(王家(王家福、王保树)福、王保树)学科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佟柔佟柔)(3)都认为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而)都认为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2)都认为在市场调节基础上,需要国家适度干预、)都认为在市场调节基础上,需要国家适度干预、协调、调节、管理等。协调、调节、管理等。1、国家协调论(杨紫煊、国家协调论(杨紫煊)2、需要干预论(李昌麒、需要干预论(李昌麒)3、国家调节论(漆多俊、国家调节论(漆多俊)4、纵横统一论(刘文华)、纵横统一论(刘文华)5、经济行政法论(王家福)、经济行政法论(王家福)6、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论(王保树)7、宏观调控论、宏观调控论 第9页,此课件共49页哦3、经济法定义(重点)、经济法定义(重点)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10页,此课件共49页哦二、经济法特点1、从法律组成形式: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从法律组成形式: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从法律内容: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强调和谐、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强调和谐与协调)与协调)4、从制度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从制度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性 5、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法律。种功能,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法律。6、从实施上: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从实施上: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但以行政部门为主。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但以行政部门为主。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第11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是是指指由由经经济济法法规规定定,在在参参与与体体现现国国家家干干预预经经济济活活动动中中所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三、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B民事协调关系国家管理机关国家管理机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A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民事关系管理关系授权关系国家管理机关国家管理机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A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民事关系管理关系授权关系国家管理机关国家管理机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A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民事关系管理关系第12页,此课件共49页哦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经济经济管理管理主体:政府机关主体:政府机关经济经济活动活动主体:市场主体主体:市场主体中间层组织中间层组织: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第13页,此课件共49页哦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纵向示例)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市矿建公司 要求补缴,并罚款偷税第14页,此课件共49页哦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1.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客体:有体物(包括货币与证券),行为,客体:有体物(包括货币与证券),行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3.内容:权利与义务内容:权利与义务第15页,此课件共49页哦经济法律关系确认(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确认(事实)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16页,此课件共49页哦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二、经济法上的责任类型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二)、经济法律责任(二)、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概念一、经济法律责任概念指行为人违反经济法上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指行为人违反经济法上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有经济违法行为有经济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第17页,此课件共49页哦四、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四、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概念: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2.成立条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第18页,此课件共49页哦3.分类:3.1是否交付实物分为:诺成性和实践性3.2形式:口头-书面-EDI(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存在法律问题:证据确认安全-效力问题3.3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无偿与有偿3.4一方是否事先提供条款:附合和非附合第19页,此课件共49页哦4.民事行为生效,民事行为生效,可变更(可撤消),效力待定4.1民事行为生效:附时间和附条件4.2民事行为无效:违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4.3可变更(可撤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第20页,此课件共49页哦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第21页,此课件共49页哦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第22页,此课件共49页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第23页,此课件共49页哦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利。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第24页,此课件共49页哦4.4效力待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越权处理处分他人财产第25页,此课件共49页哦二.债权制度(产生依据)合同之债:最典型的债权无因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第26页,此课件共49页哦无因管理之债: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起源: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第27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不当得利之债:(深圳许霆案和宁波)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的事实。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第28页,此课件共49页哦侵权之债:一般侵权行为:原告举证: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被告举证:原告故意不可抗力(不能预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投弃举证倒置第29页,此课件共49页哦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第30页,此课件共49页哦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第31页,此课件共49页哦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第32页,此课件共49页哦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33页,此课件共49页哦(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第34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三.代理制度3.1.概念-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或法律规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义务或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3.2.代理产生原因:指示或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代理人的行为让善意的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无效代理的一类)第35页,此课件共49页哦3.3中国外贸代理存在问题: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凭订单办事代理在后,买卖在先买卖合同和代理内容不一致越权代理3.4外贸中的特殊代理人:货代(forwarder),保险行纪人(broker),出口保理(factoring),保付行(house),保兑行(bank)第36页,此课件共49页哦3.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行纪人区别责任不同:保险公司-经纪人(行纪人性质不同:代表保险公司-代表客户提供产品不同:保险产品-理财专业要求不同:推销保险-专业考试第37页,此课件共49页哦四.诉讼时效4.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38页,此课件共49页哦4.2分类: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第39页,此课件共49页哦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40页,此课件共49页哦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41页,此课件共49页哦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第42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第43页,此课件共49页哦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44页,此课件共49页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第45页,此课件共49页哦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眼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一)、先说民商法上的:第46页,此课件共49页哦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区别 中断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中止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两者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第47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中断就是断开了就要从头开始。中止就是停止下来以后再继续。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中止,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等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开始剩余的诉讼时效 第48页,此课件共49页哦举例中断包括请求、承认、起诉三种。中止指在时效最后半年有不可抗力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则导致时效中止 如,A要求B还钱,欠款2000年到期,正常的时效是2002年满,但是如果在这两年期间A起诉B、B承认欠钱、A要求B还钱,这时候发生中断,假设这三种行为是2001年提出,那么时效从2001年起重新算2年,就到2003年结束,中断没有次数限制,如果A一直要求B还钱到09年,那么从09年开始算2年时效。中止是指,2001年下半年,如果A重病,或者水灾等,那么剩下半年时间就先不计算,等不可抗力消失之后继续算半年 第49页,此课件共49页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