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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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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1.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1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033号)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部门: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文件精神,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根据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卫农基(2010)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局主管,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统一人员聘用、统一行政事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器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和“两独立”(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第五条 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在xx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卫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项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在卫生局和本乡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实施;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职责同时享受政府相关补助。财政局负责有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资金的下拨和使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价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乡、村卫生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工作。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范围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和一级综合医院,主要服务功能如下:(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3.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应急接种、强化接种工作任务。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协助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12.接受卫生局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13. 卫生局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和转诊服务。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实行国家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5.卫生局批准的其它适宜的医疗服务。(三)其它职能1.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第八条 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六统一、两独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除履行一般卫生室的职责外还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二)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八)参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八)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建设第九条 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乡村卫生机构。每建制乡镇设立1所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目前非乡镇所在地的乡镇医疗机构按照一级综合医院管理。鼓励“一村多室”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举办模式进行整合,合并为一所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不设村卫生室,其功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空白村其服务任务可由乡镇卫生院或邻村卫生室代管。第十条 城中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内街道上。城中村内设置诊所,设置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并且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从事同一临床专业三年以上,诊所应设在村内居民居住相对集中地位置。在城区内的主、干道设置诊所的人员必须达到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专业5年以上。第十一条 不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机构不享受政府扶持和补助政策。达到个体诊所标准的可自愿转为个体诊所,按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待。 第十二条 不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的卫生室暂不纳入一体化管理。第四章 行政管理第十三条 xx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卫生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示、药品配伍禁忌等悬挂于相关科室醒目位置。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校验期满前3个月要向卫生监督所提交校验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诊停业。第五章 业务管理第十六条 卫生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统一乡、村两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一)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标准化卫生院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上墙。村卫生室要建立村级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会诊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使用统一病历、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计划免疫等各种医疗文书和统计报表。(三)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防保有卡证,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消毒有记录、财务有帐目、宣传有固定栏。 (四)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印章、牌匾、工作人员标牌、隔离衣、帽等。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药品或技术条件不能满足诊疗活动的,应及时护送至上级医院诊治。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配备灭菌设备。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一)检查督促村卫生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二)监督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规定和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村卫生室统一价格,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布;村级医疗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的药品目录品种储备,凭处方使用,禁止使用毒麻药品。(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乡村医生例会,总结、安排部署工作。(四)对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向卫生局汇报考核结果。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第六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初审,卫生局审查备案。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书,聘期二年。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一)原则户籍为本村乡医,如本村无注册乡医经村委会同意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二)身体健康,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者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内两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选举,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任期二年,每任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和奖罚办法。村卫生室主任聘任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深受当地群众好评。(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五年以上。村委会推荐村卫生室主任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以下情况提出解聘乡医申请,报卫生局同意后与乡村医生解除聘任合同。(一)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者。(二)因病不能执业或死亡者。(三)个人申请,不再从事乡医工作者。(四)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提出合理辞退理由,经卫生院核查属实者。(五)经过乡镇卫生院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六)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使用目录外药品,或不按规定私自采购药品者。(七)违反新农合管理政策,骗取新农合资金的。(八)其它不能正常担任乡村医生工作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对未聘任的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学校毕业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想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本乡镇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奖罚、聘任的主要依据。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收支有凭证。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进行有效财务监管。(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监督管理统一设立账目。(二)乡镇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收入、业务收支账册。(三)村卫生室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每月初须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实行群众监督。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做到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第八章 药械管理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乡镇卫生院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村卫生室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第三十二条 自2012年6月1日后达到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的纳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卫生局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统一采购。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乡镇卫生院按照村卫生室购药计划分拨到村卫生室。第三十三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及时支付基本药物货款。严禁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加价配送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村卫生室严禁从其它渠道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第九章 统一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41号文件执行。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及早发现和报告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指导、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村卫生室私采药品,或使用目录外药品一经发现,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从严处罚。第三十九条 对村卫生室担任卫生室主任的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考核情况制定奖励政策。第四十条 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医务工作者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卫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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