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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docx

    • 资源ID:47534636       资源大小:11.45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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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docx

    禹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 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开展,根据 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法(试行)(许政2014) 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 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 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或扩建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方法缴纳城市配 套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征收部门明确规划区范围,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面积等相关信息。第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负责征收城市配套费。市住建局应当在征收场所公布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文件,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取。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清城市配套费后,凭缴费票 据办理施工手续。凭城市配套费缴费票据到供气、供热、供水企 业办理入网手续。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的建筑 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70元/nV。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假设发生用途改 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分后予以保存的违章建设工程,行政执法 部门应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征收信息,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 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第七条燃气、供热、供水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其中燃气、供热、供水配套设施铺设到建筑区划红线处,配套设 施完备,到达通气、通热、通水条件。第八条 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工程,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本钱,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 购房者另行加收。第九条城市配套费用途(一)按照城市配套费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 金,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使用。(二)按城市配套费征收总额计提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 下余局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 园林绿化、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公用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 设。第十条征收管理(一)市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 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 支和挪用。(二)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凡属国务院和财 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单位 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住建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 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三)依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市住建 局应向社会公开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制 作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资金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系统 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市住建局建立城市配套费征管工作台账,及时准确登 记城市配套费征管信息,编制城市配套费征缴月报,每月初报市 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燃气、供热、供水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一)燃气、供热、供水企业年初应编制配套建设工程、资 金使用等年度计划,经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 府同意,按程序纳入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当年部门预算。(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将燃气、供热、供水专项建设资 金申请资料收集齐全,并对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向 市政府提出用款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 理。(三)燃气、供热、供水企业收到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建设资 金计入企业经营收入,专项建设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由主管 部门负责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备案。(四)市住建局负责对燃气专项建设资金与供热专项建设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水利局负责对供水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管。第十二条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票据办 理入网手续。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 套费,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配套费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方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 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 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水利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 机制,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 协商,形成意见后报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禹政200728号)同 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国家、省、 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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