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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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docx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 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 20201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 和科研院所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 (202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 和收益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支持市场主体提升创新 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意见。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 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已授权的专利,可由单位与科 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成果完成人(团队) 所占比例不低于80%;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对非专利形式的 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 可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对授 权或申请的国外知识产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赋 权和转化。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成果 完成人(团队)应按照产权比例承当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成 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改革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 可等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 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 15日),可赋予科研人员(团队)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 对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 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受人员 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 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平安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 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 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单位自主决定是 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履行民主决策 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 于15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 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 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 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 政策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宁德实施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所获收 益可按约定比例(不低于80%),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 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科技局五、鼓励赋权科技成果优先实施本地转化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 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 和发票),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行技术合 同登记并向市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上 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款额2%,最 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奖励。支持鼓励企 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购买科技成果在 我市转移转化,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技术交易额20%补助,同一单位 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 后补助。鼓励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的 奖励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首台套产品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时,对符合条件且属于科技成 果转化形成的产品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大对通过科 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力度,鼓励 各县(市、区)制定本地示范应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 (套)产品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七、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双跨单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 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 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存 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考核 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可不受空缺岗位 和结构比例限制,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 的岗位。担任科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 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评定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改革现有科研人员考评体系,在职 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工程支持、资金分配、人才评价 上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将中试成果数量、 转化成果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企业销售收入、吸引社会投资、 带动就业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加大科 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推动技术经纪专业 职称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 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九、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 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 奖励。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 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 报酬。凡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宁德设立分支机构,并经市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给予20万元补助。对备案的技术 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 额到达10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2%给予补助,年度 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奖励不少于30沆 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不低于1亿元 的,给予3万元补助,超过1亿元局部按0.5%。给予补助,单个 机构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 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 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 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 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 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不纳入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 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 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 查澄清。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十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改革事项报告制度除涉密技术、成果外,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 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情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 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 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 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 度改革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 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方法,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各相关职能部 门要强化协调联动,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有 关促进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 审计等操作方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 等相关事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 推广机构,以及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按照本意见执行。部 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 推广机构,以及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县(市、区)属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和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国有技术转移、创投企业等可参照本意见 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送实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