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前精选题及答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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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前精选题及答案 (2).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前精选题及答案1.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 , 请他帮助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 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 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 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 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 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答案】:A|D【解析】: c项,补贴的三个实质要件是: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 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根据世 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那么,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 贸易体制的约束。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 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 视为专向补贴。D项,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与WTO保障措 施协议不一致的歧视性条款,它引入了市场扰乱概念,取 代了保障措施协定中的严重损害。它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 施的要求不同。6.某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向各分 支机构拨付相关运营资金、调整流动性比例、处分抵押物及 拆入资金等资金使用行为。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规定本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 得低于35%B.为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 资金的65%C.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商品房,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 内予以处分D.规定可以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不得用于投资【答案】:B|D【解析】:A项,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 守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 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 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由此可知,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流 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O银行 规定了更严格的比例,利于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是法 律所允许的。B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 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此题中,商业银行为 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资金 的65%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借款人 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 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 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 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 处分。D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 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 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由此可知,规定可以利用拆入资金 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7 .甲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将烈士陈某的英雄形象进行了歪曲, 诋毁了英雄的光辉形象。乙将该部小说内容改编为漫画,上 传至丙网站。丁未经许可根据漫画制作成了电子游戏。刘某 是烈士陈某的遗孀,要求丙网站删除相关漫画,以下有关说 法正确的有()oA.刘某可起诉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8 .刘某可起诉乙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C. 丁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D.如果丙网站拒不删除该漫画,对于扩大的损害刘某可追究 网站的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两项,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 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民事责 任。陈某作为烈士,就其英雄形象享有名誉权,被任何形式 的诋毁均会带来名誉权受损。陈某已经牺牲,遗孀有权就此 侵权行为起诉。C项,丁未经许可将漫画改编为电子游戏,擅自使用演绎作 品,对原作者甲和演绎作者乙均有侵权。D项,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 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 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 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局部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 所以丙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时,应立即删除侵权作品,拒不 删除的,对于扩大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8.董男与曾女于2018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 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 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 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 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 是()。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 的生活费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 一定的生活费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 的生活费【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 另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离婚后, 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承当第20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 的义务,曾女无权要求董男给予自己生活费。9.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答案】:C【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 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B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 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C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项,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 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10.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 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以下哪一行为属于破产 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真题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 出售给母公司A. 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 甲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归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 元B. 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 万元债务【答案】:B【解析】: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 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 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A项,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 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 或者成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此题中,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关联交易,应当认定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无效行为,且不受1年的时间限制。公司的行为自始无效, 因此无需请求法院撤销。B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题中,2009 年10月15日进行的行为在可撤销的时间范围内,“将公司 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为无偿转让财产,因此管 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 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此题中,CD两项的个别清偿行为虽然发生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但是题干中并未给出该公 司已经到达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标准这 一条件。因此不能撤销。11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 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 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 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 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B.即使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的也不应终止 支付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 行对外支付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答案】: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 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 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 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 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在此题中,中 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12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 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 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 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 律性质,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 求乙公司兑付ABC三项,民法总那么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总那么第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 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 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 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 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 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该1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D项,民法总那么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 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 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 题中,顾某出卖10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当 民事责任。2.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 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 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 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答案】:D【解析】:A项,此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等于对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 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 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BCD三项,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是债权转 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 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 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 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因此,甲既不 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 停止兑付面包券;而受让面包券的顾客成为新的债权人,有 权要求乙公司兑付。【说明】原那么上,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可产生债权转 让的效力。但是,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经通知,依旧产生 债权转让的效力。13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甲对乙提起两个诉。以下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A.受诉法院对这两个诉均应有管辖权,才能构成诉的客观合 并B.这两个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才能构成诉的客观合并C.这两个诉即使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也可以合并审理D.法院认为诉的合并不利于诉讼程序顺畅进行的,可将已合 并之诉予以别离,以各自的程序分别审判【答案】:A|B|C|D【解析】: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还必须具 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 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 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 权。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能具 有牵连关系。14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 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 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 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以下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答案】:B【解析】:AB两项,张某和李某之间就10万元暂存在李某处以及到期 返还6万元存在约定,因此构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李某未按期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 定,张某享有将机器转卖获得的6万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 还6万元。CD两项,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李某并未违反法定 义务,而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15.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 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 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 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 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 丙国法【答案】:C【解析】:AB两项,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故此题中支票的追索应适用乙国法。C项,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 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律。在此题中,支票的出票地是乙国,因此,支票的记载事 项适用乙国法律。D项,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故出票人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 甲国法。16.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并签 订抵押合同,约定甲以其某进口大型机器设备为乙银行设定 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公司又向善意的 丙银行贷款60万元,并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该进 大型机器设备为丙银行设定质押,同时约定甲公司可继续 使用该设备,但须每月向丙银行支付租金1万元。9月1日, 甲公司以9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设备出售于善意的丁公司, 但并未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7月1日,甲、乙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 B.8月1日,甲、丙签订的质押合同生效,质押权设立 C.甲无偿债能力时,乙银行就该设备的抵押权可对抗丁公司 与丙银行的租金债权D.丙银行的质权应当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答案】:A|C【解析】:A项,物权法规定,以机器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此题中,甲、乙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有效设立。B项,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时设立。该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也可以为简易交付或者指 示交付,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设立。此题中,当事人签订了有 效的质押合同,但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 后果。C项,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虽未登记,原那么上仍 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清偿。D项,由于丙银行的质权未有效设立,无法优先于甲公司的 抵押权。17.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 资比例为7: 2: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 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 序的有效完成,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A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公司的三 位股东可以决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B项,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 年底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资本制度普遍采行认缴制。无 论是公司设立出资还是公司增资,都可以采取认缴制,故三 位股东在实际缴足增资之前即可完成增资程序。C项,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应 当修改公司章程。D项,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完成 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才会真正产生增资的法律效果。18.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的董事长,依公司章 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 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 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 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以下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2017年真题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当全部赔偿责任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答案】:B【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本法第45条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董事。 公司法第45条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此题中,虽然彭兵任期届 满,但在董事会改选出新的董事长之前,彭兵仍然是公司的 董事长。另外,因为新的董事会成员尚未产生,原董事会成 员也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此题中,公司董事 长彭兵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本 题中,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当赔 偿责任。D项,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忽 略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条件和前置条件。19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以下哪些行为导 致无力归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 2016 年真题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归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A项,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价值看,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该行为,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 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 归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实质上是放弃自己的既有期限利 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 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 该决议无效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 权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 撤销该决议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 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答案】:D【解析】:A项,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此题 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益,会导致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故应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 权的事由。B项,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 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 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 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乙与其债务人 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属于该规定中债务人放弃 债权担保的行为,因此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C项,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实质上是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甲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项,对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 题,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非增加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财产)。此题中,乙 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是阻止债务人将来责任财产的 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 以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止匕外,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 生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利益,有干 涉人身自由之嫌。20 .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 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真题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 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当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 人【答案】:A|B|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因此,国有企业甲如果作为合伙人与乙、丙设立合伙 企业,那么不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 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该条并未规定只有自然人可以用劳务出 资,因此非自然人亦可以用劳务出资。C项,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 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 分配给局部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 伙人,也不能约定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即不能约定 某合伙人仅分配利润不承当亏损。D项,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 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由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 人入伙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1.李新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期间,李新 因空难丧生,其合法继承人李义年方15岁,那么依我国合 伙企业法规定,以下各项中错误的选项是()oA.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故李义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 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义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该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C.李义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不需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D.如果李义要成为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自同意时起李义取得合伙人资格【答案】:A|C|D【解析】: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 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CD两项,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 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2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局部财产留给儿子乙,少局部 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 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 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2008年真题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 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即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3种:再次公证;对财产(非 遗嘱)法律上的处分;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 当众烧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此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 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 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23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 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答案】:B|C|D【解析】:A项,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 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 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等。 林某监督属于公民监督。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C项,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 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 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 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24.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 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 最普通之法那么。(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 于中国民情之法那么。(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那么。”关 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以下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 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到达 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 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 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 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5.以下关于不当得利的说法正确的有()。A.甲与乙签订合同,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并且已经 交付。但甲实际上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这种情况下, 甲的监护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电脑所有权B.张三在小区内散步被突如其来的狗咬伤了,李四以为是自 家的狗所为,于是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后发现,咬伤张三 的是王五家的狗,李四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此时,李 四可基于不当得利向王五主张返还所支付的费用C.甲未经乙的同意,拍摄乙的泳装照片,作为自己所经营杂 志的封面女郎,杂志畅销,获利颇丰。在此情况下,乙可以 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所获的利益D.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 约定1月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几天后,甲发现乙在订立合 同时对自己有欺诈行为,遂以此撤销买卖合同。由于并未移 转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与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答案】:C【解析】:A项,由于甲为无行为能力人,其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电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甲仍为电脑所有权人。所以,甲 的监护人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返还电脑,而非不当 得利。B项,王五不是受益人,因为即使李四支付了相关费用,王 五与张三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并未消灭。另外,李四与 王五并不具有给付关系,因而李四应当要求张三返还基于不 当得利获得的利益。C项,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在 非给付不当得利中,最典型的是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甲通过侵害乙的权益获利,其取得的利益依照权益归属地位应当属于乙,乙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所获利益。D项,乙占有使用房屋也是一种利益,甲与乙之间可成立不 当得利。26.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 一档新娱乐 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 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以下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当连带责任D.贺某应承当补充责任【答案】:B|C【解析】:A项,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 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可见,播放者的权利成立的前提是其作 品必须播放在先。此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并未播 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 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题中,甲公司股东 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 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 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C项,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 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 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 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 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3.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 放,故并不享有播放权。BCD三项,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 尚未发表,但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 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 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视台对其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享有 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 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 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和贺某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 权,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故 乙电视台和贺某应承当连带责任。27.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的规定,关于EXW 和FCA的选择适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oA. EXW更适合国内贸易,FCA一般更适合国际贸易B.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装货义务,如卖方更方便装货时, 选择FCA术语一般更为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当装货 义务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C.在EXW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 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适用该术语, 而应中选择FCA术语D.假设选择FCA术语,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 的义务不会产生影响【答案】:D【解析】:ABC三项,EXW,全称为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EXW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 定地方(即工场,工厂,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