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防空人防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总结[合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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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防空人防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总结[合集五篇].docx
区人民防空人防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总结合集五篇第一篇:区人民防空人防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总结区人民防空人防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总结今年,我区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强化领导,全面落实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年度任务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人防法、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和株洲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制度,切实保证通信警报建设管理依法进行。区人防分管领导和人防通信警报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株洲市人防办下发的人防工作目标任务提出的要求,结合全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是组建了*区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检查小组,对全区所有的防空袭警报设台单位的防空警报设备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二是向全区各防空警报设台单位下达搞好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设台单位严格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备)安全规定的具体要求,立即组织自查自检工作,重点检查防空警报设施的防雨、防锈、防尘、防盗及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情况,为鸣响率100%目标奠定了可靠的、坚实的基础;三是认真执行株洲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制度(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并按规定制作上墙;四是定期对全区设台单位进行检查。结果表明:防空袭警报设台单位高度重视,协管人员尽职尽责,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制度制作上墙率达到95%以上,警报设施设备基本处于完好状态。二、强化管理,全面推行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运行机制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实行人防警报社会化管理是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人防警报的一项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社会化管理达成了充分调动人防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建好警报、管好警报的目的。通过依法建设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三级管理”体制,理顺了部门协同机制,开创了人防警报建设管理的新局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人防法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并试推行通信警报维护“三级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全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依法进行;二是针对个别防空警报设台单位单位领导麻痹大意思想严重,对人防警报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和平时期人防警报有没有都无所谓的错误认识,我们耐心细致地宣传了人防警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重点宣传人防警报不仅为战时的城市人民防空服务,而且还担负着城市平时发生突发事件和各种自然灾害的报警任务,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维护和管理好人防警报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义务。通过宣传教育,及时纠正了部分干群的错误理解和片面认识;三是把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工作目标,层层签定责任状,明确职责,搞好协作,促使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坚持月重点巡检和季度普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采取“四定”措施(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汇报),加强对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区人防警报点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经常组织人员深入警报设施现场与兼管人员共同协商和调查研究,积极筹措经费、器材等,认真搞好警报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整修工作,排除故障,消除隐患,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五是不定期组织警报维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三、强化考核,保持人防通信警报良好运行状态按照人防警报管理要求,明确设台单位的职责任务,严格推行目标管理。一是加强对各设台单位维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双月”检查制度,重大节假日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的警报设施进行抽查、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如个别单位由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造成警报无专人管理,我们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与这些单位领导取得联系,向他们认真宣传人防法及警报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最终达成共识,落实专人负责。二是对全区8台人防警报进行建档管理,并要求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将每年警报维护管理记录全部入档,促进了我市人防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提高。四、强化试鸣,及时检验人防通信警报报警能力每年11月1日为全省人防警报试鸣日,我办始终把试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年来,全区人防警报的完好率、参试率、鸣响率均达到100%,达到了市人防办年度考核指标。今年“11.1”警报试鸣演练活动,我们专门成立了试鸣工作小组,做到统一调试设备性能、统一指挥发放警报信号,统一组织监听试鸣效果。通过试鸣,既有效地检验了辖区人防警报网的技术性能,又向全社会进行了生动的宣传教育。总之,我区的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省、市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今后,我们决心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全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的新局面。第二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2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第九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区别进行:(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三)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机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十二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第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维修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规定办理。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第二十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第二十六条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三篇:人防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总结人防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总结人防指挥其实质是指挥员和指挥机构对所属的对象要素与实施的主观指导活动,是施计用谋的高智力对抗活动,是作战决策和实现作战决策的活动。现代指挥已是体现决策、控制、协调、管理的一个学科。指挥所是实现指挥的场所。现代人防指挥所是一个系统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通过先进技术克服人本身生理局限,延长和扩展人的感知,实现决策科学化,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这是我们指挥所建设的意义所在,也是现代战争的需要。根据我们的工程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践,对这项工作有一些粗浅的思考:一、从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认识问题是解决我们怎样建设的根本,首先是领导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指挥所工程建设已是关系国家和城市安全、稳定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立足和平时期着眼随时战争的战备工程。本着认真落实国家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精神,清醒认识人民防空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要从实战的角度出发考虑指挥所的工程建设,不搞花架子,不搞政绩工程,要从思想上克服重工程建设轻视发挥指挥所功能上,防止出现因麻痹而忽视指挥所的战备作用。过去指挥所装备相对比较落后,随着人民防空新时期新任务的提出,指挥所建设也存在着转型期问题,这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人的问题,这包括观念的转变,新知识的引入,没有观念的转变其它将无从谈起。二是装备的问题,落后的装备是无法适应现代化战争的需要,谁落后就要被挨打,这已成为铁的定律,建设适应现代化战争需要的指挥所,是人防指挥所转型期的根本任务。二、指挥所建设的基本原则1、战备优先的原则。这是指挥所建设的出发点,是指挥所的第一要素。他以打赢新时期信息化战争为基点,坚持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强化指挥所的针对性。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人防指挥所的建设应考虑当地人口、地貌、经济等实际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指挥所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比例发展人防指挥工程,使建设的指挥所能满足战时的实际需要,做到协调和需求不矛盾。3、极大程度发挥现有资源的原则。每个城市拥有的资源是各不相同,所处的指挥所条件也不一样,挖掘资源能力将有力提高指挥所的保障水平,发挥政府信息系统的资源,做到信息及时更新和共享,同时也要通过掌握设备性能挖掘指挥所设备的潜力。4、平战结合的原则。由于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在预警、应急反应、救灾、物质储备及抢险救灾方面有天然的相似性,在安全保密的情况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在设计阶段就要有双重功能的考虑,将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相结合,使人防工程在平时就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人防发展活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战结合。5、科学管理原则:现代战争条件下的指挥所拥有大量的高科技设备,整个系统比较复杂,涉及的子系统也很多,有不同的技术应用,用好这些设备必须做到科学、合理(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有序的实施指挥所管理工作。6、功能相适应的原则。指挥所的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人防体系建设和实际需要,在建设的功能上不能死板硬套,根据各指挥所的等级和战备要求不同,建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不搞大而全,充分围绕指挥所的战备目标,考虑资金和环境等客观因数,既要在设计中体现长远考虑,全面规划,但具体的建设可以分期实施,做到满足现有保障的前提下,考虑将来的扩展性,以适应新的发展。三、建立以练代训的日常机制“以学代练,以练代训,以练促保障”。现代化战争是信息化条件下的高科技战争,战争中不仅使用大量的高科技,而且还随着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将不断应用到战争中来,怎样从战略角度提高指挥所的战备保障能力,是指挥所面临的难题,从学习入手把握各类人员对指挥所设施熟练掌握的能力,从提高对设施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入手,从而提高指挥所的务实是现代指挥所的根本要求。建立指挥所的日常训练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是落实以练代训的很好手段。充分借鉴准军事化建设的成果,学习部队和相关单位的训练经验,让学习训练正常化,明确自己指挥所的工作目标,真正做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关键时刻冲得出。四、从编制入手强化指挥所职能编制是解决人事问题,人事是指挥所建设和工作的根本,着眼与人才引进和培养是指挥所建设和保障的需要,现代化的指挥所一定需要好的人才来保障,要克服过去一些关于和平时期指挥所不太用,什么人都能干的观点,指挥所成为“养老所”的错误观点。人的重要性在现代战争以得到证实,指挥所建设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经费,如不能解决指挥所人的问题,大量先进的设备的难以得到很好的发挥,甚至成为一种摆设,战备就无从谈起,人才建设是指挥所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编制是确立指挥所地位和职能的问题,指挥所是当地政府和军队战时进行有效组织指挥防空袭斗争的指挥部,又是平时作为首脑机关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确立指挥所的地位和职能有着重要的战略和实际意义,它既是个指挥平台也是很强的技术平台,这都需要指挥所具有很强的管理和训练能力,由于指挥所的特殊性,加上现在大多数指挥所都处在转型期,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很多内容和技术上的交叉,不理顺这个关系,这对充分发挥转型后指挥所的功能是不利的,所以从内容上划清指挥所的职责和工作范围,避免指挥所和通信站及其它处室在职责上的矛盾,必须从明确产权和地位出发,建立完整的指挥体系,也是现代战争条件下的指挥所建设的基本要求,这将有利于提高指挥所的管理能力和保障能力。五、当前指挥所建设存在的几个问题和建议一是对于建设的考虑,建设规模的控制,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经济总量和战略定位等因素,对指挥工程进行综合定位。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科学决策程序进行施工建设,尽量减少决策层次和时间,对于技战术指标的变化所带来的项目工作量的变化,认真分析原因,科学决策。二是在设计过程中,多考虑冗余问题,如指挥所内使用房间的冗余,通信管线、通信端口、指挥要素、坐席的配置等方面,防止因为情况变化调整困难。充分考虑战争和紧急状态时,保持指挥通信系统的连续性;选用的主要设备要成熟可靠、技术先进,是国家(或军队)的定型产品。所选用的通信设备和指挥系统,接口要基于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各类系统和机电设备要具有良好的通用性,都能以统一的方法接入到应用管理系统中。三是指挥所设计要充分考虑所内的空气、湿度等环境问题,提高指挥场所的智能化监控程度,在大厅建设中要符合人性化设计的要求,充分想到指挥首长的特殊性和临时性,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使指挥首长能很快熟悉指挥场所和设施。四是抓好指挥所人、物建设,是全面建设指挥所的基础,要从搞好指挥所战略战备出发,落实好指挥所的人、物的各项工作。在人事上让专业人才有施展才能的空间,重视人才引入,按照指挥所专业特点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对知识结构单一的在职人员按照“知识复合化”的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做到所有人员随时用得上。物的管理上要注意产权的界定,对指挥工程所在的地段,如地面管理地界、口部房、各型设备设施,以及管理权限要明确界定。划分出军事管理区域的界线和资产的管理权属。五是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指挥所一般是一个军事管理区域,对出入人员和内部作息要严格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指挥所的建设,使用先进的自动控制门禁系统、通道和关键部位智能管理系统,工作上强化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并保证能够实现所有关键数据的汇总、处理、备份和保存。六是保密工作,无论是建设还是管理,一定要把保密工作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从管理上强化保密制度的监督,加强日常巡逻和战备值班制度,使保密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事件上。从技术上通过多种手段,如计算机网络硬件隔离、电子密码、指纹控制等来识别,做到保密工作万失无一。第四篇:人防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总结人防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总结人防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总结人防指挥其实质是指挥员和指挥机构对所属的对象要素与实施的主观指导活动,是施计用谋的高智力对抗活动,是作战决策和实现作战决策的活动。现代指挥已是体现决策、控制、协调、管理的一个学科。指挥所是实现指挥的场所。现代人防指挥所是一个系统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通过先进技术克服人本身生理局限,延长和扩展人的感知,实现决策科学化,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这是我们指挥所建设的意义所在,也是现代战争的需要。根据我们的工程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践,对这项工作有一些粗浅的思考:一、从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认识问题是解决我们怎样建设的根本,首先是领导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指挥所工程建设已是关系国家和城市安全、稳定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立足和平时期着眼随时战争的战备工程。本着认真落实国家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精神,清醒认识人民防空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要从实战的角度出发考虑指挥所的工程建设,不搞花架子,不搞政绩工程,要从思想上克服重工程建设轻视发挥指挥所功能上,防止出现因麻痹而忽视指挥所的战备作用。过去指挥所装备相对比较落后,随着人民防空新时期新任务的提出,指挥所建设也存在着转型期问题,这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人的问题,这包括观念的转变,新知识的引入,没有观念的转变其它将无从谈起。二是装备的问题,落后的装备是无法适应现代化战争的需要,谁落后就要被挨打,这已成为铁的定律,建设适应现代化战争需要的指挥所,是人防指挥所转型期的根本任务。二、指挥所建设的基本原则1、战备优先的原则。这是指挥所建设的出发点,是指挥所的第一要素。他以打赢新时期信息化战争为基点,坚持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强化指挥所的针对性。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人防指挥所的建设应考虑当地人口、地貌、经济等实际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指挥所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比例发展人防指挥工程,使建设的指挥所能满足战时的实际需要,做到协调和需求不矛盾。3、极大程度发挥现有资源的原则。每个城市拥有的资源是各不相同,所处的指挥所条件也不一样,挖掘资源能力将有力提高指挥所的保障水平,发挥政府信息系统的资源,做到信息及时更新和共享,同时也要通过掌握设备性能挖掘指挥所设备的潜力。4、平战结合的原则:由于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在预警、应急反应、救灾、物质储备及抢险救灾方面有天然的相似性,在安全保密的情况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在设计阶段就要有双重功能的考虑,将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相结合,使人防工程在平时就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人防发展活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战结合。5、科学管理原则。现代战争条件下的指挥所拥有大量的高科技设备,整个系统比较复杂,涉及的子系统也很多,有不同的技术应用,用好这些设备必须做到科学、合理、有序的实施指挥所管理工作。6、功能相适应的原则:指挥所的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人防体系建设和实际需要,在建设的功能上不能死板硬套,根据各指挥所的等级和战备要求不同,建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不搞大而全,充分围绕指挥所的战备目标,考虑资金和环境等客观因数,既要在设计中体现长远考虑,全面规划,但具体的建设可以分期实施,做到满足现有保障的前提下,考虑将来的扩展性,以适应新的发展。三、建立以练代训的日常机制“以学代练,以练代训,以练促保障”。现代化战争是信息化条件下的高科技战争,战争中不仅使用大量的高科技,而且还随着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将不断应用到战争中来,怎样从战略角度提高指挥所的战备保障能力,是指挥所面临的难题,从学习入手把握各类人员对指挥所设施熟练掌握的能力,从提高对设施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入手,从而提高指挥所的务实是现代指挥所的根本要求。建立指挥所的日常训练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是落实以练代训的很好手段。充分借鉴准军事化建设的成果,学习部队和相关单位的训练经验,让学习训练正常化,明确自己指挥所的工作目标,真正做到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关键时刻冲得出。四、从编制入手强化指挥所职能编制是解决人事问题,人事是指挥所建设和工作的根本,着眼与人才引进和培养是指挥所建设和保障的需要,现代化的指挥所一定需要好的人才来保障,要克服过去一些关于和平时期指挥所不太用,什么人都能干的观点,指挥所成为“养老所”的错误观点。人的重要性在现代战争以得到证实,指挥所建设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经费,如不能解决指挥所人的问题,大量先进的设备12全文查看第五篇: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1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第九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2查批准书。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或其某区域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修建公用人防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超出应建面积的,可予奖励。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第十六条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承担,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3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以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处理。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作业,确保安全,不留隐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侵占人防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