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7页).docx

    • 资源ID:47745003       资源大小:198.57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7页).docx

    -第 1 页李某买卖合同纠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纷上诉案-第 2 页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该怎么写呢?以下是由合同范本频道我为您整理的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欢迎您的阅读!希望此文能够对您有帮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197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法定代表人潘银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熙,男,汉族,1974 年 5 月 16 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头镇镇政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汉族,1970 年 5 月 2 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凤山东路 6 号德业大厦三座,系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业主。-第 3 页委托代理人陈业方,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 323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XX 年 8 月至 11 月间,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下称永宏厂)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约定由宝柏公司向永宏厂购买包装罐。期间,宝柏公司共收到价值为 174705.40 元的包装罐。后经李欣追收未果,遂于XX 年 10 月 10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柏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 174705.40 元,并承担诉讼费。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永宏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宝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货物,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负向李欣支付尚欠货款174705.40 元的责任。李欣起诉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宝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欣支付货款 174705.40 元。案件受理费 5010 元,由宝柏公-第 4 页司负担。上诉人宝柏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一审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由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这与证据审查原则相违背,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请求清还货款,须举证证实其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上诉人欠货款的事实。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上诉人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委托签订合同和签收货物的委托手续,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证据上的签字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没有委托他们签订合同及签收货物,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的定案依据。二、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且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货物,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上的花、桂花、婵、潘新和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及签收货物,这些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的民事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三、由于塞车原因,上诉人迟到 10 分钟到庭,却被一审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程序不合法。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宝柏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证据。-第 5 页被上诉人李欣答辩称:一、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是履行签收货物的行为,其中潘新和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潘银芯的弟弟。二、对于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的事实,在上诉人欠其他人的案件中,已被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的(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631 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三、上诉人在一审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因迟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责任完全由其自负,一审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李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本院(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631 号生效判决书。本院认为:从上诉和答辩的内容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入库单来看,上面注明送货单位是永宏厂,购货单位是宝柏公司,并有潘新和、花、桂花、婵等人签收。其中,花、桂花、婵签收的单据与另案即本院(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631 号生效判决的单据的格式一致,该终审判决已认定花、桂花、婵等人是宝柏公司的员工,故可适用于本案。对于 潘新和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宝柏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证据予以反驳,相反,潘新和 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与婵等人签名的入库单是相对应的,而婵等人又是宝柏公司的员工。因此,可以-第 6 页认定潘新和也是宝柏公司的员工,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宝柏公司承担。至于宝柏公司上诉提出的程序问题,由于其不按时到庭,一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永宏厂与宝柏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宝柏公司欠李欣货款 174705.40 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宝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10 元,由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振 康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第 7 页书 记 员 欧阳洁婷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买卖合同,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

    注意事项

    本文(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7页).docx)为本站会员(1595****071)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