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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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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法律法规.docx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杨全胜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修订日期:2021年8月28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二)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2、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修订日期:2021年11月19日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5、退耕还林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日期:202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21年1月20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三)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颁布日期:202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21年1月4日(四)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1】43号颁布日期:2021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21年6月19日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1、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2、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罚种类或相关行政措施:责令补种树木罚款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3、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4、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5、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处罚各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6、违法行为: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处罚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1、盗伐林木案件:承包人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林木构成盗伐基本案情1995年7月,李某通过竞标承包了村集体在路两旁栽植的林木,路段长1000米,杨树1200棵。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林木采伐收益四六分成,即集体分四成李某分六成。四于李某平时悉心管理,林木长势良好,到2021年已长成大树。2021年10月,李某碰到本县某木材加工厂的木材收购员赵某,赵某表示有意购买李某承包经营的林木。李某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所承包的1200棵林木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李某并于第二天组织人员对林木实施采伐作业,当天上午便采伐了25株交给赵某运回厂里。下午李某准备继续采伐时,被村委会负责人发现并制止。县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当即派人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李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属无证采伐,又因李某系承包集体的林木,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25株,立木蓄积9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随即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查处。处理意见县公安局接到林业局移送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李某虽然承包的是集体的林木,但按照合同分成比例李某占大头,所以不能认为李某是采伐集体的林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但是9立方米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林业局处理。案件评析县公安局对该案的处理是错误的。李某采伐的是集体的林木。当初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林木所有权归集体,因此,林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至于林木收益分成李某占大头的约定,只是村委会对李某承包经营这片林木给予的报酬,收益分成比例并不等于林权的股权比例,因此,林木权属归集体所有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对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没有采伐等处分权。李某采伐集体林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该解释同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至200株为起点。由此可见,李某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的林木,并且数量较大(立木蓄积9立方米),已经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林业局对李某无证采伐林木的定性是正确的,应重新移交公安相关进行查处。另外,林业局还应对某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观点概括承包人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且所有权属于发包方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盗伐林木的行为。2、滥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幅度应当如何把握。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1年1月,农民林某在进行油松抚育采伐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滥伐林木145株,折合立木材积8.17立方米,采伐的林木归村集体。处理意见对林某滥伐集体林木行为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按照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可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给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情节较重,应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县林业局责令林某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林某在油松抚育采伐作业时,已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采伐设计并签发采伐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伐。林某在此次案件中共滥伐林木145株,折合立木材积8.17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行为。森林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其第39条明确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具体化。森林法对处理滥伐行为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以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5倍的行政罚款,但森林法实施条例为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对这一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对滥伐林木的行政违法行为,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只能根据滥伐的具体数量分别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或者3倍至5倍两种幅度范围内确定行政罚款数额。本案中,林某滥伐立木材积8.17立方米,已远远超过2立方米,所以,应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观点概括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3、毁林案件。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应如何处罚。基本案情2021年6月,村民薛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承包宜林荒山55亩,承包期为30年。合同生效后,薛某并未按约定进行植树造林,而是为了尽快获得经济收益,将部分集体林地开垦为农田,种植了农作物。经县林业局调查后认定,薛某共开垦集体宜林地4.5亩。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得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薛某未严格履行承包造林合同的约定,私自将村集体的宜林地开垦为耕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薛某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种植农作物,私自开垦集体的宜林地,属于擅自开垦林地行为。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薛某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首先,薛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就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擅自改变林地与用途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改变林地用途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在宜林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开垦后的林地仍然是农用地的性质,并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显然不能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其次,薛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森林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所谓擅自开垦林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垦无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在开垦林地过程中未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种植农作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开垦无林地或者在开垦林地过程中未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为了种植农作物,擅自开垦集体的无林地,面积为4.5亩,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擅自开垦无林地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对田某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观点概括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垦无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经营木材案件。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21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设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废料、旧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23.80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废料、旧料加工费1700元。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当以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不仅从事了非法加工木材活动,而且还收购了村民盗伐的林木,应当对其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废料、旧料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承揽木材加工业务、赚取木材加工费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对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废料、旧料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34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第二、丁某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将丁某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不仅实施了非法加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收购了部分盗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歀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与否对于认定丁某非法收购行为的性质十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丁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符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视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丁某收购村民盗伐的杨树23.80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观点概括在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活动中,有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违法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部分则应当移送公安枝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5、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木材的应给予处罚基本案情2021年6月13日,毛某在甲县办理了一张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后,雇请货车将木材从甲县运往丙县,途经乙县时,毛某又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经群众举报后被查获。处理意见对毛某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行为属于超数量运输行为,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处理,即没收超出的5立方米。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加装的木材地点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地点不符,该运输证对于加装的木材而言,可以视为无效证件,其行为不是证货不符,而是无证运输,应按森林法实施条件第44条第1款处理,即没收超出的5立方米,并可以处30%以下的罚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毛某在乙县购买的5立方米木材可能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木材,但毛某故意不问木材的来源,因此,毛某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木材,应按森林法第43条处理,没收非法收购的5立方米木材,并处13倍的罚款。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第二种意见对毛某进行了处罚。案件评析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实行木材运输凭证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保障林区木材运输的正常秩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流入流通领域。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凭证采伐制度配合实施,能有效监督采伐计划的执行,更好她保护森林资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是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最常见的运输违法行为。本案表面看是简单的超数量违法运输木材行为,但本案有证据证明,毛某在乙县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这5立方米木材相对毛某在甲县办理的2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来讲,是完全处在无木材运输证的状态,所以应当认定是无证运输。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毛某在乙县加装了5立方米木材,那应当按超数量违法运输木材来处理。同理,本案因无法证明毛某在乙县购买的5立方米木材就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木材,所以,不能认定毛某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木材的行为。观点概括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一般按超数量运输处理。但有证据证明,木材办理运输证后,货主再装木材,造成超数量的,加装的木材应当按无证运输处理。(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l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够)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林权争议处理机够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4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上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上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凭证。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第十大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示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它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6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森林分为哪些类型。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2、什么是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3、防护林都包括什么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4、什么是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5、什么是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林木。6、什么是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7、什么是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8、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什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造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9、什么森林、林木严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采伐。10、采伐哪类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什么是森林履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12、什么是林权证。林权证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13、什么是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作用权的拥有者。14、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哪几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二是集体所有权;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15、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几年。2年。16、人工落叶松主伐年龄是多少年以上。41年以上。17、四旁树的概念。指落入非林地中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栽植的树木。18、林龄组划分为几个组。划分为五个组,分别是幼龄组、中龄组、近熟林组、成熟林组、过熟林组。19、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几日内在何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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