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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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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pdf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目 录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 第 1 章 总则 1 第 2 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1 第 2 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2 2 2.1 城市用地分类 2 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 3 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 3 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10 10 3.1 基本准则 10 3.2 居住用地布局 10 3.3 工业用地布局 11 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 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15 15 4.1 城市密度分区 15 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 5 章 公共设施 第 5 章 公共设施 18 18 5.1 分级分类标准 18 5.2 布局准则 18 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 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 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 6 章 交通设施 第 6 章 交通设施 27 27 6.1 公共交通 27 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 6.3 道路交通 34 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 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 7 章 市政设施 第 7 章 市政设施 41 41 7.1 给水工程 41 7.2 排水工程 45 7.3 电力工程 49 7.4 通信工程 54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7.5 燃气工程 58 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 7.7 环境卫生 64 7.8 管线综合 70 第 8 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 8 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73 73 8.1 城市总体风貌 73 8.2 城市景观分区 73 8.3 街区控制 74 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 9 章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第 9 章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84 84 9.1 基本准则 84 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 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 10 章 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 第 10 章 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 10.1 自然保育 88 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 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 附录 A 用词说明 附录 B 名词解释 附录 C 图表索引 附录 A 用词说明 附录 B 名词解释 附录 C 图表索引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 第第1章 章 总则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1.0.3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4 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规划要求的除外。 1.0.5 鼓励探索与采用绿色低碳等新技术与新方法,促进深圳人居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 1.0.6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深圳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2章 第2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用地分类与使用 本章是城市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基础标准。为适应城市发展转型期城市建设机制调整、新型产业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在总结深圳规划管理经验及借鉴境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 2004 版深标的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与完善。通过简化分级、优化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规范用地开发控制,增强城市规划的弹性与适应性,促进精细化与规范化管理。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 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涵盖全市域各类型用地,适用于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 9 大类、31 中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混合用地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 2.2.3 的要求执行。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1.6 的规定。 表表 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类建筑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主导用途:住宅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 布局较为完整、以多层及以上住宅为主的用地 主导用途:住宅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 、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医院等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主导用途:宿舍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 、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屋村用地 主导用途:私人自建房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C 商业服务业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经营商业批发与零售、办公、服务业(含餐饮、娱乐) 、旅馆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主导用途: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 其它用途:商务公寓、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主导用途:游乐设施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旅馆业建筑、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 宿舍、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2 文体设施用地 社区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学校、工业等用地内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 主导用途: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游乐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医疗卫生设施 其它用途: 宿舍、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5 教育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其它教育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教育设施 其它用途: 宿舍、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6 宗教用地 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宗教建筑 其它用途: 宿舍、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社会福利设施 其它用途: 宿舍、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8 文化遗产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古墓葬等用地 主导用途:文化遗产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4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9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监狱、拘留所与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 主导用途:特殊建筑 M 工业用地 以产品的生产、制造、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研发、设计、检测、管理等活动的用地 M1 普通工业用地 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工业用地 主导用途:厂房 其它用途:仓库(堆场)、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污染的工业不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 M0 新型产业用地 融合研发、创意、 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主导用途: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以及物流管理等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W1 仓储用地 以储存货物为主的仓储用地 主导用途:仓库(堆场)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严禁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 W0 物流用地 融合物资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综合物流功能的用地 主导用途:仓库(非危险品)、物流建筑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S 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区域交通用地 国家铁路、城际轨道、高速公路、口岸、港口和机场等区域交通运输的用地 主导用途:交通设施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口岸、机场还可建设商业、宿舍;轨道交通用地还可建设小型商业、宿舍 S2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3 轨道交通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路线及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及停车场等用地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5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S4 交通场站用地 铁路与公路客货运场站、港口客运码头、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公共交通场站以及社会停车场(库)等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训考场等 U 公用设施用地 各类型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工业等内部公用设施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电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电厂) 主导用途:市政设施。其它公用设施用地还可建设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施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消防站、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施等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主导用途:绿地(含水面)、公共活动场地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4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E 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主导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而定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E2 农林和其它用地 农林用地、露天采矿及其它用地(包括郊野公园、高尔夫绿地、防护绿地等)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注:(1)为保障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延续性,在 2004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表基础上删除、合并的用地类别代码空缺; (2)适建用途的相关使用要求,详见 2.2.2 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3)适建用途中所列各类建筑与设施用途,详见表 2.2.2.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6 2.2 土地混合使用土地混合使用 2.2.1 基本准则 2.2.1.1 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2.2.1.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2.1.3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2.2.1.4 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 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2.2.2 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2.2.2.1 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 2.1.6 适建用途的范围。 1) 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主导。 2) 其它用途是指在符合相关规范、政策等前提下,经研究后允许建设、使用的辅助配套等功能。 2.2.2.2 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 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2) 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50%;其它区域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 70%。 3) 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7 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4) 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60%。 2.2.2.3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宜参照表 2.2.2.3 执行。 表表 2.2.2.3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私人自建房 原村民宅基地上建造的私宅 4 幼儿园(托儿所) 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 5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6 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7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8 商务公寓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 9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10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与污染的工业 11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12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其中,仓库(非危险品)指未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库 13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4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5 文化遗产 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构筑物等 16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17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8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8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及其它教育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9 宗教建筑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20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21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它特殊建筑 22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消防站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 千伏变电站、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23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区域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加油、加气站、充电站、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配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4 施工配套设施 为区域服务的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 25 殡葬设施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 26 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 辅助型设施, 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2.2.3 混合用地的混合使用 2.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标准与准则表 2.1.6 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相关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2.3.2 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2.2.3.3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9 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 2.2.3.4 执行。 表表 2.2.3.4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二类居住用地(R2) C1 三类居住用地(R3) C1 M1、W1 商业服务业用地(C) 商业用地(C1) GIC2、R2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文体设施用地(GIC2) C1 工业用地(M) 普通工业用地(M1) W1 C1、R3 物流仓储用地(W) 仓储用地(W1) M1 C1、R3 交通设施用地(S) 轨道交通用地(S3) C1、R2 GIC2、R3 交通场站用地(S4) C1 GIC2、R3 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用地(U1) G1、GIC2、S4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U5) G1、GIC2、S4 注:1)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2)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视具体情况使用。3)其它确需使用的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2.2.3.5 本标准与准则重点鼓励下列类型的混合用地: 1) 在各级城市中心区、 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 鼓励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建设融合住宅、商业与配套设施等综合用途的商住混合功能,用地性质表达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R2+C1) 。 2)鼓励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轨道上盖空间,建设商业、办公、旅馆、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用地+商业用地(S3+C1) 、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3+R2) 。 2.2.3.6 混合用地允许建设、 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 2.1.6 中相对应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叠加后的范围。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的规模比例,应符合条文2.2.3.2 中的排列顺序要求,结合具体地块的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经综合研究确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3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第3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本章结合深圳发展阶段特征及城市用地总体格局,强调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设定城市增长边界,避免城市无序增长;引导结合多中心轴带组团式城市结构相对均衡布局各类不同功能用地,保障居住与就业相对平衡;鼓励依托公共交通集中混合布局,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设施一体化发展。本次修订在 2004 版深标基础上,明确了城市用地规划与布局的总体要求,并提出居住、工业、物流仓储、绿地与广场等四类主要用地布局的具体要求。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0 3.1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 3.1.1 城市用地规划与布局应优先确保城市安全以及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努力促进城市绿色低碳、集约紧凑和可持续发展。 3.1.2 城市各类用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增长边界和新增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保护非建设用地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3.1.3 城市用地规划与布局应延续城市多中心轴带组团结构。每个城市分区由多个组团构成,实施差异化发展,各城市组团划分详见本标准与准则第 8 章。各城市组团之间应布局非建设用地形成组团隔离,组团隔离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8 章的相关规定。 3.1.4 城市组团内部各类用地功能应相对集约和均衡布局,促进居住、就业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发展。 3.1.5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土地与交通一体化发展。在大、中运量的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范围内宜综合布局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用地功能。 3.1.6 用地规划和布局应促进城市重要节点地区、轨道交通沿线及土地低效使用的城中村和旧工业区的城市更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1.7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2 居住用地布局居住用地布局 3.2.1 基本准则 3.2.1.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公共交通相适应,轨道站点 200 米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宜以混合功能设置,住宅宜以小户型为主。 3.2.1.2 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 3.2.1.3 居住用地内的公共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3.2.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味) 、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2.1.5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1 3.2.2 交通组织 3.2.2.1 居住用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应在保障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机动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 。 3.2.2.2 居住用地内部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居住用地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自行车和步行路线。 3.2.2.3 居住用地的交通组织应满足防灾和救灾的需要,机动车道路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和垃圾车等工程及救援车辆的通行。 3.2.2.4 居住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 3.2.2.5 居住用地地面停车场宜采用透水材料铺装。 3.2.3 空间环境 3.2.3.1 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包含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旁绿地等。 3.2.3.2 居住用地内应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公共绿地,并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3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间环境。 3.2.3.4 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 3.2.3.5 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控制应满足本标准与准则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用地布局工业用地布局 3.3.1 基本准则 3.3.1.1 工业用地布局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和工业园区。 3.3.1.2 工业用地布局宜引导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 3.3.1.3 工业用地应合理设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一定比例相对集中的公共绿地,并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 3.3.1.4 新型产业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并与其它用地功能相对混合布局,共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3.3.1.5 工业用地布局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2 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 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带。 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3.3.2 工业区 3.3.2.1 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 产业门类、 就业人口等因素, 相对集中设置 (图 3.3.2.1) 。 (a)工业区配套共同街区 (b)工业区集中配套区 图图 3.3.2.1 工业区配套设施布局示意工业区配套设施布局示意 3.3.3 工业园区 3.3.3.1 工业园区是以连片的工业用地为主,具有配套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与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的城市功能区。 3.3.3.2 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并整合现有工业园区,相对集聚发展。 3.3.3.3 依据产业链条发展要求,工业园区内可设置多个相对均衡发展的工业区。 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3.4.1 基本准则 3.4.1.1 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图例图例 工业用地 商业用地 居住用地 公共绿地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3 3.4.1.2 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避免对住宅及其它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如产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 3.4.1.3 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3.4.1.4 物流仓储用地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扰。 3.4.1.5 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仓库。 3.4.2 危险品仓库 3.4.2.1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3.4.2.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4.2.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3.4.2.4 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3.5.1 基本准则 3.5.1.1 绿地与广场包括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两种类型。 3.5.1.2 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绿色、低冲击的相关要求。 3.5.2 公园绿地 3.5.2.1 公园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 3.5.2.2 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主要是为整个城市服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并兼顾应急避难功能。城市公园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3.5.2.3 社区公园包括集中绿地及带状绿地,是为一定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外休憩、运动和观赏等活动空间的开放式绿地。 社区公园应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2000 平方米。带状绿地宽度不宜小于 8 米,沿城市道路、水滨的绿地宽度大于 8 米时,计入绿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4 地与广场用地。 3.5.2.4 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2 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65%,服务半径为300 米500 米。在工业区,社区公园可作为工业区与毗邻用地之间的缓冲区。 3.5.3 广场用地 3.5.3.1 广场用地是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广场用地应提供一定的遮阳和休憩设施。 3.5.3.2 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宜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等布局。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4章 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密度分区成果基础上,结合深圳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按照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资源条件等综合确定城市密度与地块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以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扩展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土地交通协调发展以及进一步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本章为指引性内容,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的方法与指引区间,宜参照执行。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5 4.1 城市密度分区城市密度分区 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六个等级。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宜按表 4.1.2 执行。 表表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 序号 密度分区 主要区位特征 开发建设特征 1 密度一区 城市主中心及部分高度发达的副中心 高密度开发 2 密度二区 城市副中心及部分高度发达的组团中心 中高密度开发 3 密度三区 城市组团中心及部分高度发达的一般地区 中密度开发 4 密度四区 城市一般地区,城市各级中心与城市边缘地区的过渡区域 中低密度开发 5 密度五区 城市边缘地区,紧邻生态控制线周边 低密度开发区 6 密度六区 城市特殊要求地区 滨海、滨水、机场、码头、港口等地区, 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地块容积率 4.2.1 地块容积率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受该地块所处的服务区位、交通区位和景观区位等要素的影响。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等用地地块容积率不作特别规定。 4.2.2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须同时校核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4.2.3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周边道路、地铁站点和地块规模等)进行修正。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R 规划FAR 基准(1+ A1)(1+A2); (公式 4.2.3) 式中:FAR 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6 地铁站点修正系数等。 4.2.4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 5 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宜符合表 4.2.4 规定。 表表 4.2.4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分级 密度分区 基准容积率 容积率上限 1 密度一、二区 3.2 6.0 2 密度三区 2.8 5.0 3 密度四区 2.2 4.0 4 密度五区 1.5 2.5 4.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等级分为 5 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容积率上限宜符合表 4.2.5 规定。 表表 4.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 分级 密度分区 基准容积率 容积率上限 1 密度一区 5.4 15.0 2 密度二区 4.2 10.0 3 密度三区 3.2 8.0 4 密度四区 2.4 5.5 5 密度五区 1.8 4.2 4.2.6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与地块规模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以 1 公顷为基准用地规模。地块大于或小于基准用地规模, 地块容积率均应折减。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宜按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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