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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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08-17 下午 02:32:1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2615粤建科函201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估、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四)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