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55项优惠备案管理-(精).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55项优惠备案管理-(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55项优惠备案管理-(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 55项优惠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6号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 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 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11月 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3号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 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 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 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 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见附件 1。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 料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 (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 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 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 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 责任。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 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 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 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 免税”执行。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 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 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 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 件税务机关留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 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 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 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 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 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 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 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 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 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 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 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 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 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 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 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 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 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 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 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 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 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 留存备查资料。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 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 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 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 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 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 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 税,不再重新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 理工作。一、为什么出台办法?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09 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 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 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 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 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 三个阶段:一是 2008年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5 129号 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 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二是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 在国税发 2005 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 255号,将备案管 理进一步细 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 ,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 的所得税优惠项目。三是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2014年 2月,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第 10号公告公布了 7项行政许可和 8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包 括 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 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 2014年 4月,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分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 2014 16号,要求各部委进一步清 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经过 1年多清 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56号 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 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58号 , 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三、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一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 为。(二)备案时间。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 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 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 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 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 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 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 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 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 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列示的 55 项优惠事项中,有 24 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 质、证书、文件等,28 项只需填写 1 张备案表,3 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 案”。 (四)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 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 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 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 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 1 年履行备案手续 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 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 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 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 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 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 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 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 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 事项后 10 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 束后 10 年。 四、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 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单位价值低于 5000 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 100 万元的研发仪器 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 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五、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 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 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 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 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 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 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 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 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 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为增强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我们随办法编写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在对现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 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 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 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 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 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 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 留存备查资料。 七、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 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 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 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 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八、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 理备案手续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 备案。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 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 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 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 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 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 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