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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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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docx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流程符合门诊医疗费补助范围的参保职工,于每年1月5日至2月15日,把上年度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资料包括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病种治疗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医保病历本)统一送公司医保办,由医保办汇总后统一报送人保健康联合办公室。四、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流程(一)住院费用补助流程2021年4月1日后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后,需提供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医保病历本,到公司医保办,由公司医保办每月统一申报。(二)超过大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流程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最高支付限额是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本人需向公司医保办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住院病案首页、长期临时遗嘱单、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医院级别证明(异地就医提供)、医保病历本、患者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由公司医保办收齐资料,统一申报。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第二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五)其他视同情形的。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三)其他视同行为的。第十二条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以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第十四条本制度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21年3月31日废止。第三篇: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陪护费(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第十四条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篇: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编号: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第1页共7页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章合同标的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共计职工人。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员工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第章合同的内容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医疗保险金中给付。第四条乙方根据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c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医疗费用理赔相关服务,不承担医疗报销过度而导致保险金不足的风险。第三章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第五条双方约定,甲方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保险第2页共7页费圆整(¥元)。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有权对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或按其它方式处理;2、有权按单位的管理规定,制定并修改被保险人的理赔标准,乙方应按此标准进行理赔;3、有权了解投资、理赔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理赔分析报告及帐户余额变动情况;4、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书中的标准提供服务或改善服务;5、若乙方服务不符合投标要求,有权提出改正要求并向监管部门投诉;6、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损失;7、任何情况,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分段计算资金收益,而无其它退保损失。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管理费;2、投保时按其掌握的信息,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及身份状第3页共7页况,配合乙方提供投保资料,办理投保、保全手续;3、为乙方上门理赔服务提供方便;4、积极配合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及时提供理赔所需材料和证明;5、对本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保密。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在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后,进行保险事故调查的权利;2、有权要求甲方及保险受益人如实提供保全、理赔所需的材料;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享有以下义务:1、规范运作,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安全;2、乙方应选择合适的医疗保险产品运作,符合保险监管、税务机关等管理部门的合规要求;3、合同到期或甲方提出退保,乙方应在7日内及时退还剩余保险资金并结清收益;4、每月为公司本部提供一次以上的上门服务,并按投标时的服务承诺,保证理赔人员的稳定,保证服务质量,保证7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给付保险金;5、为每位被保险人提供理赔短险提醒服务;6、及时提供月度、年度理赔情况报表,准确反映当月理赔金额、账户余额;7、提供投保单位管理人员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查询服务;第4页共7页8、在发生突发医疗事件时,可根据甲方的指令,立即以支票、转账的形式垫付医疗费用;9、落实有关保密措施,对本商业保险合同进行保密,保证甲方权益不受损失;10、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五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乙方为甲方建立公共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公共账户),同时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于甲方所交保险费,乙方在扣除%的服务费用后,按甲方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乙方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账户间转移不收费,今后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账户收益。帐户资金按照%的年利率增值。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就医、配药、体检等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的医疗费用管理规定,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如不幸身故,乙方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直接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到甲方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任何违反的一方都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保险金额%的违约金。第5页共7页第十四条如遇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合同的执行发生重大影响,致使本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时,双方须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并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第七章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其他约定第十六条对于甲方从其他保险公司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乙方承诺按%的优惠服务费率予以承保。承保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保,续保时,存量资金不再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承保期满后,如甲方未选择续保而存量资金仍然留在乙方时,乙方仍然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继续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第十七条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款)在期满或员工离职退保后可将账户余额退回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中,退保时不收取任何退保费用;甲方也可将个人及公共账户内余额转投乙方其他保险产品。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新增及变动1、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于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6页共7页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乙方将该被保险人的享受额度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合同与甲方的投保单、乙方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合同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起生效;合同文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被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名称:帐号:帐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7页共7页第五篇:大额医疗费用说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2163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2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第五条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的1%缴纳;(二)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计算缴纳。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第六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以及药品、诊疗项目的支付比例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后,次月即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发生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大额医疗费时,由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应由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额医疗费时,由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向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机构垫付相关费用,参保人员也要预交一部分预付金,主要用于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统筹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垫付后结算。第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本年度内医疗终结时或年度终了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金申请表,并附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单据、复式处方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经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相一致。第十条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上缴,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时足额纳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计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第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统筹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相关事务。第十三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所涉及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可根据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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