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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54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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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5451.docx

    重庆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征求意意见稿)重庆市规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月重庆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征求意意见稿20110-11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目的依据据)为了了加强本本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重重庆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围)本规规定适用用于本市市城市、镇镇规划区区内国有有土地上上的各类类建设项项目。本市城市市规划区区外国有有用地上上实施建建设的,其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的编编制亦应应符合本本规定。经依法批批准的历历史文化化名镇、历历史文化化街区、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和和历史传传统风貌貌街区保保护范围围等特定定区域内内的建设设项目,按按照本规定定第四十十六条、第四四十七条执行。临时建设设、城镇镇房屋解解危改造造等建设设项目不不适用本本规定。第三条(规规划编制制与技术术规定的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坐坐标系统统和高程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第五条(用用地分类类)本市市城市用用地分类类标准按按照国家家有关标标准执行行。各类类城市用用地的规规划指标标应符合合附表的的规定。第六条(用用地兼容容)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未明确建建设地块块中各类类建筑的的建筑面面积比例例的,按按以下规规定执行行:(一)非非居住用用地不得得用作居居住功能能;(二)居居住用地地兼容其它它性质用用地的,其其居住建建筑面积积不得大于地上上建筑面面积的880%;(三)公公共设施施用地兼兼容居住住用地的的,其公公共设施施建筑面面积不得得小于地上建筑筑面积的的50%;(四)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中居住住用地和和公共设设施用地地兼容的的,排在在首位的的为主要要用地性性质,其其后的为为兼容性质质。第七条(零零星用地地)零星星用地是是指建设设用地面面积小于于30000平方方米的居居住用地地(含居居住用地地与其他他用地兼兼容),或或小于20000平平方米的的非居住住用地,或或用地形形状不规规则、与与城市道道路不相相连等原原因不具具备单独独建设条条件的用用地。零星用地地应按照照有利于于城市规规划整体体实施的的原则,与与周边用用地整合合使用。对于无法法整合的的零星用用地,鼓鼓励实施施城市绿绿地、道道路广场场等公益益性建设设项目;允允许实施施市政基基础设施施、解危危改造等等建设项项目;禁止实施施经营性性居住和和公建项项目。实施上述述之外的建设项项目,应应先编制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依依据依法法审定的的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确定定规划条条件。第八条(专专业用地地控制原原则)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未明确确规划控控制指标标的体育育用地CC4、医医疗卫生生用地CC5、教育科科研用地地C6、其他公共共设施用用地C88、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UU、对外外交通用用地T等专业用用地,可可参照国国家规范范,结合合有关主主管部门门的意见见及相关关要求,确确定规划划条件。第九条(地上容积率规定)地上容积率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地地上建筑筑四周均均未被室室外地坪坪掩埋的的,其建建筑面积积均计入入地上容积积率。(二)地地上建筑筑局部被被掩埋的的楼层,其其非掩埋埋外墙对对应的小小于等于于16米米进深的的部分均均计入容容积率;大于116米进进深的部部分用作作车库且且有实墙墙完全隔隔断时,该该车库建建筑面积积不计入入容积率率。地上容积积率计算算规则按按本规定定附录执行行。第十条(建建筑密度度)建筑筑密度是是指某一一基地范范围内,地地上建筑筑的建筑筑投影面积积总和与与建设用用地面积积的比值值。表达达公式为为:建筑密度度=建筑筑投影面面积÷建设用用地面积积×1000%建筑投影影面积为为以下两两部分的的最大水水平投影影面积之之和。(一)四四周均未未被室外外地坪掩掩埋的地地上建筑筑;(二)局局部被掩埋的的地上建建筑的非非掩埋外外墙对应应的16米进深部部分;进进深不足足16米米的,据据实计入入。雨篷、挑挑檐、构构架的水水平投影影面积,不不计入建建筑投影影面积。第十一条条(停车车位配建建)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必必须按规规定的停停车位标标准配建建停车位位。第十二条条(地下下空间利利用)地地下空间间利用应应本着统统筹规划划、适度度开发的的原则,优优先满足足城市公公共设施施需要,加强强与周边边项目的的交通联联系,重重视防灾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第三章 建筑筑间距第十三条条(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各类建建筑的间间距规定定)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各类建建筑的间间距,必必须遵守守本章规规定。第十四条条(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低低、多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按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主主采光面面相对平行行布置时时,不小小于相对对的两主主采光面面各自的的半间距距之和,且且不小于于8米。(二)主主采光面面与山墙墙相对垂直直布置时时,不小小于该主采光光面半间间距与山山墙面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8米。(三)山山墙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小于于8米。(四)主主采光面面既不平平行也不不垂直布布置时,夹夹角不大大于600度的,其其间距按按第(一一)条确确定;夹夹角大于于60度度的,其其间距按按第(二二)条确确定。(五)错错位布置置时,相相邻两栋栋均为低低层建筑筑的,其其间距不不小于88米;其其中一栋栋为多层层或两栋栋建筑均均为多层层的,其其间距不不小于112米。第十五条条(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低低、多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按以以下标准准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19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119米。第十六条条(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按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30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330米。第十七条条(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低、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超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22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222米。第十八条条(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以下下标准控控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33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333米。第十九条条(超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超超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之间的的间距按按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相相对布置置时,不不小于相相对面各各自的半半间距之之和,且且不小于于36米米。(二)错错位布置置时,不不小于336米。第二十条条(标高高不一致致时的间间距)相相邻建筑筑底层标标高不一一致时,其间距距按相对对高度确确定,其其中一栋栋屋顶标标高在另另一栋底底层标高高以下的的除外。同一裙房房上的居居住建筑筑,其建筑计算算高度从从裙房屋屋面起算算。第二十一一条(建筑筑与堡坎坎的间距距)建筑与与高度大大于1米米的堡坎坎相对时时,其外外墙(含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第二十二二条(不规规则平面面间距的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三三条(采光光面)一一栋建筑的的主采光光面与另另一栋建筑主主采光面面的不开开窗部分分相对的的,或两两栋建筑主主采光面面的不开开窗部分分相对的的,均按主采光光面相对对确定间间距。第二十四四条(退台台间距的的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不同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二十五五条(其他建筑筑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一)中中小学教教学楼、四四班及以以上规模模托幼建建筑、医医院病房房楼相互互之间的的距离,以以及与相相邻建筑筑、堡坎坎之间的的间距,除除应符合合相应的的设计规规范外,还还应在第第十四条至至第二十十一条规规定的基基础上增增加3米米。(二)中中小学的的宿舍楼楼、三班班及以下下规模托托幼建筑筑相互之之间的距距离,以以及与相相邻建筑筑、堡坎坎之间的的间距,除除应符合合相应的的设计规规范外,还还应符合合第十四四条至第第二十一一条的规规定。(三)居居住建筑筑与计算算高度44米以下下的门卫卫房、车车库人行行出入口口等独立立设置的的附属建建筑物的的间距,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2米。(四)居居住建筑筑与以上上第(一一)、(三三)项之之外的其其他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均按居住住建筑间间距执行行。(五)非非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应符符合相应应的设计计规范;其中,高层与超高层建筑之间、超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第二十六六条(拼拼接规定定)两栋栋居住建建筑的不不开窗部部分可拼拼接,拼拼接宽度度不得小小于3米米。拼接接形成的的凹槽宽宽度小于于15米米的,凹凹槽宽度度计入建建筑面宽宽。计算高度度为188米以下下,且沿沿江、城城市道路路、广场场或公园园绿地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需要要拼接的的,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宽宽不应超超过800米。计算高度度为188米至60米米的居住住建筑之之间、计算高高度为118米至至60米米的居住住建筑与与计算高高度188米以下下的居住住建筑,需需要拼接接的,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应应超过770米。计算高度度为600米以上上的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他居住住建筑原原则上不不得拼接接,确需需拼接的的,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宽宽不应超超过700米,且且不得沿沿江、城城市主次次干道、广广场或公公园绿地地布置。超高层建建筑不得得拼接。第四章 建筑退退让第二十七七条(建建筑退让让道路控控制线的的距离)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离 道路路红线宽宽 度W(米)建筑计算算高度HH(米)W16616WW32W322H 66033560HH1000579H10007911注:不同同高度组组合的建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线线。新建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场馆馆、展览览馆、大大型商场场、酒店店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建筑,其其临城市市道路的的主要入入口退让让道路控控制线的的最小距距离,应应在满足足国家相相关规范范前提下下,在上上表基础上上应适当增增加,且且最小退退让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00米。第二十八八条(建建筑退让让道路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其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退让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临道路的相应半间距。第二十九九条(道道路转弯弯处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线的距距离)道道路转弯弯处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线的最最小距离离应符合合下表规规定:退让距离离 道路路控制线线宽 度WW(米)建筑计算算高度HH(米)W16616WW32W322H 66057960HH10007911H100091113注:1、不同同高度组组合的建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线线。2、位于于不同等等级城市市道路交交叉口的的,按较较高等级级道路的的退让标标准执行行。第三十条条(建筑筑退让用用地边界界的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退让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按按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低低、多层层居住建建筑的主主采光面面与用地地边界的的夹角不不大于660度的的,其最最小距离离不小于于该面的的半间距距;大于于60度度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得得小于44米。(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外墙面面(含阳阳台、外外廊、飘飘窗)与与用地边边界的夹夹角不大大于600度时,面面宽不小小于400米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小小于该面面的半间间距;面面宽小于于40米米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小小于155米;外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三)超超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外墙墙面(含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不大于60度时,面宽不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该面的半间距;面宽小于4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用地边界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四)非非居住建建筑计算算高度不不大于224米的的,其最最小距离离不小于于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大于于24米米的,其其最小距距离不小小于122米用地边边界外是是居住用用地的,按按上述(二二)、(三三)项的的标准进进行退让让。用地边界界外有永永久性建建筑物的的,还应应符合第第十四条至至第二十十六条全全间距的的规定。第三十一一条(建建筑退让让城市绿绿地边界界的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退让城城市绿地地边界的的最小距距离按以以下标准准控制:(一)退退让相邻邻公园绿绿地(GG1)、广广场(SS3)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应在第三三十条规规定的基基础上增增加3米米。(二)退退让相邻邻生产绿绿地(GG2)和和其他绿绿地(GG5)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应按照第第三十条条规定的的标准执执行。(三)退退让防护护绿地(GG3)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不不小于33米。第三十二二条(建建筑退让让中小学学校用地地、医疗疗卫生用用地、体体育设施施用地边边界的距距离)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退让让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中确确定的中中小学校校用地(R122、R222)、医疗卫卫生用地地(C551)、体体育设施施用地(CC4)边边界的最最小距离离,应在在第三十十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增加加3米。第三十三三条 地下建建(构)筑物与控控制线的的距离除城市市市政基基础设施施外的其其他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物,沿城城市道路路布置时时,其地地下建筑筑物不得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城市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在在用地条条件受限限时,可可使用道道路控制制线与建筑控控制线之之间的地地下空间间。第三十四四条 地下建建(构)筑筑物与建建设用地地红线的的距离 除城城市市政政基础设设施外的的其他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的地地下部分分与建设设用地红红线的距距离,须须满足安安全的要要求,且且不得小小于3米米。城市市政政基础设设施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物的地下下部分与与建设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须满足安安全的要要求。第三十五五条(临临街建筑筑墙外设设施)临临街建筑筑墙外设设施的设设置,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阳阳台、飘飘窗、外外廊、外外包柱、门门廓、踏踏步、花花台、采采光井、橱橱窗、污污水处理理设施等等,不得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二)工工程内部部管网,不不得超越越道路控控制线;(三)雨雨篷、挑挑檐等外外墙设施施,其下下部离室室外地面面净空高高度不大大于3米米的,不不得超越越建筑控控制线;净空高高度大于于3米的,可可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但但不得超超越道路路控制线线;(四)与与城市道道路衔接接的车行行道,其其车道变变坡点标标高应与与相交城城市道路路中心线线标高一一致,变变坡点距距离城市市道路控控制线外外(远离离城市道道路中心心线方向向)不小小于5米米。第五章公公 共 空 间间第三十六六条(公公共空间间周边控控制)城城乡规划划确定的的用地面面积大于于1万平平方米的的公园绿绿地或广场、重重要河流流水体等等公共空空间周边边的建筑筑布局、建建筑风貌貌、建筑筑高度、天天际轮廓廓线等内内容,应应专题论论证。第三十七七条(公公共空间间布局及及可达性性要求)公园、广广场、绿绿地等城城市公共共空间应应系统考考虑、集集中布局局,保障障其开敞敞性、服服务半径径等要求求。城市公共共空间应应与城市市道路相相连接,保保证市民民安全、便便捷到达达。第三十八八条(公共共步行通通道)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四四周临城城市道路路时,应保证城城市公共共步行通通道之间间的距离离不大于于4000米、宽度不不小于33米,且应应与城市市道路连连通。鼓励在滨滨水区域域设置具具有休闲闲、健身身、观景景功能的的公共步步行通道道。第三十九九条(公园绿地控建建)在公园绿绿地内进进行建设设的,应应遵守下下列规定定:(一)用用地面积积不大于于1万平方方米的公园绿绿地,不得建设设除公厕厕、市政政配套设设施用房房之外的的其他建建筑。通影响评评价。可可证用地地,在保保证道路路设施安安全的 (二)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不得建设除公厕、市政配套设施用房、公园管理用房之外的建筑,且公厕、市政配套设施用房、公园管理用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用地面积的2、建筑高度不得大于7米。第六章 特别规规定第四十条条(建筑筑风格)建筑风风格除有有特殊要要求的外外,应与城市市整体风风格相协调,充分体体现重庆庆主城区区及渝西西、渝东东北、渝渝东南各各地的自自然地理理和历史史文化特特征。鼓鼓励在城城乡建筑筑规划设设计中继继承和发发扬川东东和巴渝渝地区的的传统建建筑以及及本土民民居建筑筑的风格格。滨江头排排地块项项目应遵遵循前低低后高的的规划原则则,其临临江一侧侧应布局局一定规规模且体现地方方传统风风格的低低层建筑筑。第四十一一条(建建筑色彩彩、材质质)建设项项目不得得采用大大红大绿绿、鲜艳艳刺目的的建筑色色彩。同同一组建建筑主体体色调应应统一,一一般以不不超过两两种相互互协调的的主体颜颜色为宜宜,颜色色的明度度、彩度度不能过过分强调调自我,应应充分考考虑与周周边环境境相协调调。建设项目目应充分分利用现现代环保保科技饰饰材,通通过发掘掘地方材材料的优优势,创创新具有有乡土特特色的城城乡建筑筑艺术效效果,体体现城市市与自然然山水环环境的和和谐共生生。不得使用白色色、黄色色、粉色色瓷砖等等效果较较差的装装饰材料料。第四十二二条(净净空保护护)航空空港、气气象台、电电台、电电视发射射台和无无线电通通信(含含微波通通讯)及及监测设设施周围围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构构)筑物物,其高高度应符符合有关关净空保保护控制制的规定定。第四十三三条(天际际轮廓线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高层建筑筑成组群群布局的的,应结结合地形形高差和和周边环环境,形形成富于于变化的的城市天天际轮廓廓线;地地形高差差不大的的,不得得采用同同一或相相近建筑筑高度的的布局方方式。对对城市天天际轮廓廓线有重重大影响响的,其高度和体量量必须经经过专题题论证。第四十四四条(城市市空间开开敞性)建设项目应保证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开敞性。建设用地沿江或城市主次干道长度不小于100米的,其滨江或临道路一侧应留出不小于沿江或道路长度30%且进深不少于20米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的宽度均不得小于20米,且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四十五五条(基础础设施景景观控制制)跨江江桥梁、立立交桥、高高架桥、人人行天桥桥、轨道道站场、城城市防洪洪工程等等城市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应应与城市市空间形形态和山山水环境境相协调调,体现现文化内内涵、地地方特色色和艺术术美感。处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位置的,应进行景观专题论证。第四十六六条 (历历史文化化保护区区)经依依法批准准及公布布的历史史文化名名镇、历历史文化化街区、文文物保护护单位、传传统风貌貌街区等等应编制制专项保保护规划划,并制制定规划划导则纳纳入详细细规划。在历史文文化名镇镇、历史史文化街街区、市市级以上上文物保保护单位位保护范范围内及及市政府府批准的的传统风风貌街区区核心区区范围内内编制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时时,可根根据实际际情况和和特殊要要求,确确定专门门的建筑筑规模、建筑密密度、绿绿地率指指标和建建筑退让让、间距标准准,由市市城乡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执行。历史文化化保护区区内的街街巷和民民居不宜宜大拆大大建,应应采取逐逐步整治治的方式式,维护护街巷的的传统格格局、尺尺度和建建筑风貌貌,对有有历史价值值的建筑筑应重点点保护。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构构)筑物物,其建建筑形式式、高度度和建筑筑间距及及退让,均均应符合合保护规规划或其其他有关关规定。第四十七七条 (文文物及重重要建筑筑环境保保护)历历史文化化保护区区内的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历历史遗址址及优秀秀近现代代建筑应应按有关关法律及及规定加强强保护和和利用。文物保护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原址保护,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优先采用原地平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异地迁建。片区改造造中保留的文文物保护护单位、历历史遗址址及优秀秀近现代代建筑,可不计计入该片片区的容容积率和和建筑密密度指标标。第四十八八条(生态态廊道)城乡规划中确定的保障城市形态和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严禁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但排危抢险、村民自用住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的建设活动除外。第四十九九条(公共服服务设施施)规划编编制应根根据规划划人口规规模,落落实公共共服务设设施的保保障性要要求,确确定规划划区的教育、医医疗、文文化、体体育、社社会福利利、社会会保障、行行政办公公等各类类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的数量量、布局局、规模模及用地地范围,明确用地地控制要要求。第五十条条(公共共安全设设施)规划编编制应按按照综合合防灾减减灾有关关要求,明明确消防防站、避难难场所、应应急通道道等公共共安全设设施的数量、布布局、规规模、服服务半径径、用地地范围等等。应急避难难场所的的地下空间间严禁规划划和实施施与应急急避难无无关的建建设项目目。第五十一一条(禁禁建区、慎慎建区及及地质灾灾害易发发区)规规划确定定的禁建建区内,除除进行危危岩滑坡坡整治、绿绿化和必必不可少少的市政政工程外外,严禁禁其他建建设活动动;慎建建区内,从从严控制制工程建建设活动动。凡在地质质灾害易易发区内内的建设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先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件。第五十二二条(河道道行洪区区和限制制使用区区)以原原始地形形为准,十十年一遇遇洪水位位以下的的河床为为主行洪洪区。在在主行洪洪区内严严禁修建建建(构构)筑物物,必要要的工程程构筑物物的修建建,必须须经过论论证。十年一遇遇洪水位位以上和和二十年年一遇洪洪水位以以下的用用地为限限制使用用区。在在限制使使用区内内,严禁禁修建影影响行洪洪的建(构构)筑物物。建设设工程的的防洪标标准按国国家防洪洪标准的的规定执执行。第七章市政及及管线第五十三三条(建建筑控制制线的划划定标准准)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建筑筑控制线应应按以下下标准划划定:(一)临临支路的,退退让2米;(二)临临次干道道的,退退让3米;(三)临临主干道道、快速速路的,退退让5米;(四)位位于不同同等级城城市道路路交叉口口的,以以较高等等级道路路的建筑筑控制线线退让为为准;(五)位位于历史史文化街街区及传传统风貌貌区范围围的,以城城市设计计及专项项规划为为准;(六)位位于建设设用地内内规划保保留的自自然水体体周围的的,以渠渠化工程程外边线线起算退退让100米。其其他的,以以自然河河床外边边线起算算退让110米;(七)以以隧道洞洞顶标高高(洞口口路面标标高+隧隧道高BB)与现现状地面面线相交交点为计计算基点点,往进进洞方向向按1:1.55放坡,其其坡顶线线(当洞洞顶上现现状地面面线坡度度小于等等于1:1.55时,计计算基线线至坡顶顶线水平平距离按按20米米计)以以及往出出洞方向向30-40米米的范围围线,与与隧道两两侧结构构外边缘缘20米米围合的的范围线线,即为为隧道洞洞口建筑筑控制线线(附图图四);隧道上方方或隧道道两侧结结构外边边缘500米范围围内修建建的建筑筑,应进进行结构构安全论论证,报报市政或或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确确保现状状隧道安安全及规规划隧道道具备建建设条件件;公路隧道道建筑控控制线可可参照执执行。(八)有有其他控控制要求求的建筑筑控制线线,需编编制专项项规划确确定。建筑控制制线为基基本退让让要求,有有绿化、河河流、建建筑等控控制要求求的从其其规定。第五十四四条(城市市市政基基础设施施与现状状建筑的的建筑控控制线的的关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网安全的前提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可布置在道路控制线与现状建筑的建筑控制线之间。第五十五五条(公路路两侧建建筑控制制线、防防护绿带带的划定定)在公公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的,其其建筑控控制线、防防护绿带按以以下标准准划定:(一)临临高速公公路正线线两侧的的,建筑筑控制线线距高速速公路中中心线不不得小于于66米米,其中防护护绿带不不小于550米。临高速公公路立交交匝道(高高速公路路与高速速公路相相交)的的,建筑筑控制线线距立交交匝道外外路肩边缘缘不得小小于500米,该该范围为防防护绿带带。(二)临临国道两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国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其中靠国道中心线的10米为国道公路红线,其余为防护绿带。(四)临临省道两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省道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其中靠省道中心线的10米为省道公路红线,其余为防护绿带。(五)临临县道两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县道中心线15米,其中靠县道中心线的5米为县道公路红线,其余为防护绿带。(六)临临乡道两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乡道中心线10米,其中靠乡道中心线的5米为乡道公路红线,其余为防护绿带。(七)临临立交匝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相交公路等级较高的建筑控制线控制。以上公路路(高速速公路除除外),在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内,已批批规划的的标准高高于上述述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划。因高边坡坡等原因因,公路路用地范范围超出出建筑控控制线,或或距离建建筑控制制线小于于10米米的,与与公路相相邻土地地的使用用应进行行结构安安全性评评估,确确保公路路安全。经规划及及相关部部门批准准,在防防护绿带内方可设置置架设杆杆路、埋埋设管线线、修建建道路、公公厕、垃垃圾站、轨轨道出入入口、风风口、冷冷却塔、轨轨道区间间线路、试试车线等等市政设设施。第五十六六条(铁路路的保护护规定)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除铁路管管护必需需的建筑筑外,其其他建筑筑的外边边线与最最外侧钢钢轨的保保护距离离:高速速铁路不不小于550米,干干线铁路路不小于于30米米,支线线、专用用铁路不不小于115米。确需需占用其其保护距距离的,需需进行专专题论证证并征求求铁路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意意见。(二)除除铁路管管护必需需的建筑筑外的以以下建筑筑,须征征求铁路路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意见:1、当高高层建筑筑(或高高大建筑筑,如烟烟囱、水水塔等)、可可能危及及铁路运运输安全全的建筑筑、危险险品仓库库、厂房房的边线线与最外外侧钢轨轨的距离离,高速速铁路小小于700米,干干线铁路路小于445米,支支线、专专用铁路路小于225米的。2、当低低、多层层建筑边边线与最最外侧钢钢轨的距距离,高高速铁路路小于660米,干干线铁路路小于440米的的。(三)跨跨越或穿穿越现状状及规划划铁路,以以及涉及及铁路道道岔、桥桥梁、隧隧道、高高切坡路路段的工工程设计计,须符符合铁路路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五十七七条(河流流的保护护)城市市的主要要次级河河流的主主流、主主要支流流及其蓄蓄水水面面均应严严格保护护。在河道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不不得侵占占主行洪洪断面。(一)除除修建道道路、桥桥梁可以以横跨外外,禁止止封盖。(二)在在河道两两侧和水水面四周周,应按按规定留留出污水水截留管管道位置置,以及及供人行行或车行行的连续续的道路路用地和和公共绿绿地。(三)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的,建筑筑控制线线距主行行洪区边边缘的距距离,以以渠化岸岸线、自自然河床床、水面面线为序序,次级级河流不不小于220米、主要支支流不小小于100米、一般冲冲沟不小小于5米米进行划划定。改变河流流性状后后,原控控制的水水面面积积与绿化化控制面面积之和和不得减减少,蓄蓄水水面面以坝顶顶标高(无无坝的以泄水水口标高高)起算算向岸侧侧后退距距离不小小于100米。(四)确确需在河河道内布布设的管管线工程,应应征得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同意意,不得得阻碍河河道行洪洪。第五十八八条(现状状道路的的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并按以下标准退让:(一)无无人行道道的,按按车行道道边缘起起算退让让3米。(二)有有人行道道的,人人行道宽宽度小于于3米的,按按车行道道边缘起起算退让让3米;人行道道宽度大大于等于于3米的,按按现状人人行道宽宽度退让让。第五十九九条(道路路临时用用地的使使用)因因道路工工程放坡坡、拆迁迁原因,超超出道路路建设用用地红线线外的用用地可作作为道路路临时用用地;相相邻建设设项目的的实施,应应保证道道路设施施安全。第六十条条(特大大型桥梁梁安全保保护)规规划及现现有特大大型桥梁梁,以桥桥梁边缘缘起算,50米米范围内内为禁建建区,550米至至1000米范围围内为大大桥陆域域安全保保护区,上上游3000米、下游1550米范范围内为为大桥水水域安全全保护区区,水域域与陆域域分界线线为滨江江路(含含规划滨滨江路)或或桥台。在禁建区区内,除除该桥养养护必需需的设施施外,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其他建建筑;在在陆域安安全保护护区内,从从事建设设行为,需需征求市市政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意见见。(一)长长江鹅公公岩大桥桥、嘉陵陵江黄花花园大桥桥安全保保护区为为沿桥轴轴线上游游2000米,下下游1550米的的陆域及及水域;(二)嘉嘉陵江石石门大桥桥安全保保护区为为正桥沿沿桥轴线线上游2200米米,下游游1500米;北北岸4号号墩至88号台以以及8号号台向北北延伸1160米米的范围围沿桥轴轴线(道道路中心心线)上上下游各各1000米;南南岸0号号台至99号台以以及9号号台向南南延伸1145米米范围沿沿桥轴线线(道路路中心线线)上下下游各1100米米。第六十一一条(特大型型桥梁安安全保护护及绿化化设置要要求)在长江江、嘉陵陵江上规规划、建建设桥梁梁,必须须按经批批准的可可行性研研究报告告中确定的的安全控控制区域域及规定定进行规规划控制制。修建桥梁梁时,每每座必须须同时建建设不小小于3000000平方米米的桥头头公共绿绿地。对现有的的桥梁,应应按规定定的安全全管理区区域予以以保护,在在其陆域域安全区区域内,除除该桥养养护必需需的设施施外,不不得新建建其他建建(构)筑筑物。第六十二二条(公交交停车港港的设置置)城市市主次干干道应按按以下要要求布置置公交停车车港:(一)同同侧停车车港的间间距宜为为5000米至8000米。(二)港港湾式停停车港直直线段有有效长度度不宜小小于500米,其其宽度不不小于77.5米米;划线线式停车车港有效效长度不不宜小于于50米米,其车车道宽度度不小于于3.55米。(三)停停车港出出入口单单边渐变变段不小小于300米。(四)对对向设置置的停车车港应朝朝车头前前进方向向错位330米设设置,确确保行人人过街安安全。(五)停停车港区区域人行行道宽度度不小于于该道路路人行道道宽度。第六十三三条(大型型公共建建筑的小小型客车车侯客车车道)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大型公公共建筑筑,应在在其建设设用地范范围内设设置专用用的小型型客车候候客车道道,每个个候客车车道宽度度不小于于3米,每条条车道长长度不宜宜小于220米。第六十四四条(交通通影响评评价)经经交通影影响评价价须增加加的交通通工程,如如道路拓拓宽、增增设人行行过街通通道、交交通标志志标线、交交通信号号系统等等,由建建筑项目目建设业业主同步步设计、同同步建设设、同步验验收、同步投投用。第六十五五条(道路路平面交交叉口的的展宽段段)规划划4车道及及以上的的城市道道路平面面交叉口口的入口口,应设设置展宽宽段。展展宽段的的长度根根据道路路等级自自路缘石石半径的的端点起起算长度度为500-800米。展宽宽段宽度度不得小小于3米。第六十六六条(人行行天桥及及地道宽宽度、净净高规定定)在城城市道路路上架设设人行天天桥时,天天桥的宽宽度不小小于3米米,天桥桥下的净净空高度度不小于于4.88米。天天桥上及及梯道下下,均不不得设置置经营性性设施以以及其他他与人行行交通无无关的设设施。人行地通通道的净净宽不得得小于44.0米米,净高高不得小小于2.5米,覆覆土厚度度不得小小于1.5米并并满足管管网布设设的要求求。在地地下通道道两侧布布设商业业设施的的,人行行通道宽宽度不得得小于66.0米米,且应应24小小时对外外开放。鼓励人行行天桥、轨轨道车站站等连接接通道与与建筑物物进行连连接。用地条件件受限时时,人行行天桥、人人行地通通道可超超出道路路控制线线布置。独独立设置置的天桥桥(含梯梯道)结结构外边边缘距现现状建筑筑物外墙墙(含阳阳台、飘飘窗)的的水平距距离不得得小于33.0米米(最低阳阳台、飘飘窗底部部标高超超过111米的,从从建筑外墙墙起算),不不能满足足时,需需专题论论证,并并征求利利害关系系人意见见。人行地通通道露出出地面的的结构外外边缘与与相邻底底层建筑筑外边线线的水平平距离不不得小于于3米,不不能满足足时,需需专题论论证,并并征求现现状房屋屋业主意意见。第六十七七条(无障障碍设施施)设计计城市道道路时,必必须遵循循设置无无障碍设设施的有有关规定定。第六十八八条(建筑筑与现状状管线的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的管线除外),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的管道除外)。第六十九九条(建筑筑与架空空电力线线的间距距)在已已有5000千伏伏及其以以下电压压等级的的架空电电力线附附近,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应按按规定留留出与架架空电力力线间的距离离。在满足有有关法律律规定及及技术规规范的条条件下,建建筑外墙墙(含阳阳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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