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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1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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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160.docx

    机动车运运行安全全技术条条件前 言     本标准准是对GGB72258-87标标准的修修订。      随着我我国机动动车工业业和道路路交通运运输事业业的发展展,车辆辆的技术术性能、制制造质量量和行驶驶速度不不断提高高。为进进一步提提高机动动车运行行安全性性和减少少公害,在在这次标标准修订订中相应应地提高高了车辆辆路试制制动检验验初速度度,增加加了一些些车辆的的安全结结构、装装备和减减少机动动车公害害等方面面的要求求。     近近年来,我我国农用用运输车车发展十十分迅速速,为加加强对这这部分车车辆的技技术管理理,保障障安全运运行,这这次修订订时在标标准中对对农用运运输车做做出了相相应的规规定。      为了加加强对机机动车排排气污染染物的排排放控制制,应使使用所引引用机动动车排放放标准的的最新版版本。      为了便便于本标标准的实实施,在在修订稿稿中增加加了检验验方法,以以附录(附录AA、附录录B、附附录C、附附录D、附附录E)的形式式在标准准正文之之后。      为了便便于区分分不同类类型机动动车的不不同要求求,在本本次修订订时增加加了附录录F。      本标准准实施的的过渡期期要求:     a) 3113有有关摩托托车和轻轻便摩托托车应在在发动机机的易见见部位铸铸出商标标或厂标标的要求求;7622有关轻轻便摩托托车应装装有远、近近光变换换装置的的要求;7666有有关危险险报警闪闪光灯的的操纵装装置不受受电源总总开关的的控制的的要求及及有关轮轮式拖拉拉机车组组装用危危险报警警闪光灯灯的要求求;11111有关关最大设设计车速速大于1100kkm/hh的载货货汽车的的牵引车车、长途途客车和和旅游客客车安装装安全带带的要求求;1112有有关三轮轮农用运运输车、手手扶变型型运输机机、手扶扶拖拉机机车组安安装后视视镜的要要求;11122有关车车长大于于6m的平平头载货货汽车安安装下视视镜的要要求;以以上要求求自本标标准发布布之日起起第133个月开开始对新新生产车车实施。    b) 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c) 6.10有关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t且小于5t的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的要求;6.13.1有关液压制动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的要求;7.2.4有关侧反射器的要求;7.6.4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运输用拖拉机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有关灯具仍能点亮的要求;7.6.8有关侧转向灯的要求;7.7.3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备有关仪表的要求;8.1.6有关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d) 6.2.7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8的载客汽车行车制动踏板力的要求;6.4.2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驻车制动手操纵力的要求;6.14.1.3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载客汽车检验时踏板力的要求;以上要求对于轻型越野汽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e) 6.1.2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其实施的过渡期应与有关标准实施的过渡期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F为提示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机械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环境科研究院大气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煜麟、周天佑、潘克秋、叶盛基、白景升、何勇、应朝阳、王凡、崔保寅、赵家琳、袁盈。1 范围围     本标标准规定定了机动动车的整整车及发发动机、转转向系、制制动系、照照明与信信号装置置、行驶驶系、传传动系、车车身、安安全防护护装置等等有关运运行安全全的排气气污染物物排放控控制、车车内噪声声和驾驶驶员耳旁旁噪声控控制的基基本技术术要求及及检验方方法。      本标准准适用于于在我国国道路上上行驶的的机动车车。     注注:本标标准所指指的机动动车是指指由动力力装置驱驱动或牵牵引、在在道路上上行驶的的、供乘乘用或(和)运运送物品品或进行行专项作作业的车车辆,包包括汽车车、挂车车、无轨轨电车、农农用运输输车、摩摩托车、轻轻便摩托托车、运运输用拖拖拉机和和轮式专专用机械械车等,但但不包括括任何在在轨道上上运行的的车辆。2 引用用标准      下列标标准所包包含的条条文,通通过在本本标准中中引用而而构成为为本标准准的条文文。本标标准出版版时,所所示版本本均为有有效。所所有标准准都会被被修订,使使用本标标准的各各方应探探讨使用用下列标标准最新新版本的的可能性性。     GGB 114966-799 机动动车辆噪噪声测量量方法      GB/T 331811-19995 漆膜颜颜色标准准     GBB 40094-94 汽车操操纵件、指指示器及及信号装装置的标标志     GGB 445999-944 汽车车前照灯灯配光性性能     GGB 447855-844 汽车车及挂车车外部照照明和信信号装置置的数量量、位置置和光色色     GBB 59948-86 摩托车车前照灯灯配光性性能     GGB 996566-19996 汽车用用安全玻玻璃     GGB 1103995.11-899 农林林拖拉机机和机械械 安全全技术要要求 第第一部分分:总则则     GBB 1003966-899 农林林拖拉机机和机械械 安全全标志      GB 113381-89 客车顶顶部静载载试验方方法     GGB 1124228-990 客客车装载载质量计计算方法法     GBB 1446211-933 摩托托车排气气污染物物排放标标准     GGB 1147661.11-933 轻型型汽车排排气污染染物排放放标准      GB 147761.2-993 车车用汽油油机排气气污染物物排放标标准     GGB 1147661.33-933 汽油油车燃油油蒸发污污染物排排放标准准     GBB 1447611.4-93 汽车曲曲轴箱污污染物排排放标准准     GBB 1447611.5-93 汽油车车怠速污污染物排排放标准准     GBB 1447611.6-93 柴油车车自由加加速烟度度排放标标准     GGB 1147661.77-933 汽车车柴油机机全负荷荷烟度排排放标准准     GBB 1553655-944 摩托托车操纵纵件、指指示器及及信号装装置的图图形符号号 3 整车车3.11 车辆辆标志33.1.1 车车辆在车车身前部部外表面面的易见见部位上上应至少少装置一一个能永永久保持持的商标标或厂标标,在车车身外表表面的易易见部位位上应装装置能识识别车型型的标志志。3.1.22 车辆辆必须装装置能永永久保持持的产品品标牌。产产品标牌牌应固定定在一个个明显的的、不受受更换部部件影响响的位置置,其具具体位置置应在产产品使用用说明书书中指明明。     标标牌应标标明厂牌牌,车辆辆型号,发发动机标标定功率率或排量量(挂车车除外),总质质量,载载质量或或载客人人数(工工程作业业车除外外),出出厂编号号,出厂厂年、月月及生产产厂名。两两轮摩托托车和轻轻便摩托托车标牌牌可不标标总、载载质量或或载客人人数、出出厂编号号。3.1.33 发动动机型号号应打印印(或铸铸出)在在气缸体体易见部部位,出出厂编号号应打印印在气缸缸体易见见且易于于拓印部部位,打打印字高高不小于于7mmm,深度度不小00.2mmm,在在出厂编编号的两两端应打打印起止止标记。摩摩托车和和轻便摩摩托车应应在发动动机的易易见铸出出商标或或厂标,出出厂编号号应打印印在曲轴轴箱易见见且易于于拓印部部位,打打印字高高不小于于5mmm,深度度不小于于0.22mm,在在出厂编编号的两两端应打打印起止止标记。3.1.4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3.2 车辆外廓尺寸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表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车辆类型型长宽高载货汽车车(包括括载货越越野汽车车)122.554整体式客客车、整整体式无无轨电车车122.5541)单铰接式式客车、单单铰接式式无轨电电车182.554半挂汽车车列车16.52.554全挂汽车车列车202.554四轮农用用运输车车5.5522.55三轮农用用运输车车41.552两轮摩托托车2.551.001.44边三轮摩摩托车2.771.7751.44正三轮摩摩托车3.551.552.00轻便两轮轮摩托车车1.880.881.11轮便三轮轮摩托车车2.001.001.11轮式拖拉拉机车组组102.5532)手扶拖拉拉机车组组、手扶扶变型运运输机51.772.221. 定线行驶驶的双层层客车高高度限值值为4.2m2. 对标定功功率大于于58kkW的车车组长度度限值为为12mm,高度度限值为为3.55m。3.3 车辆后后悬     客客车及封封闭式车车厢(或或罐体)的车辆辆后悬不不得超过过轴距的的65%,最大大不得超超过3.5m。封封闭式车车厢的四四轮农用用运输车车后悬不不得超过过轴距的的60%。其他他车辆后后悬不得得超过轴轴距的555%。对对于三轴轴车辆,若若二、三三轴为双双后轴,其其轴距应应按第一一轴至双双后轴中中心线的的距离计计算;若若一、二二轴为双双转向轴轴,其轴轴距按一一、三轴轴的轴距距计算。3.4 车辆核载3.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3.4.2 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3.4.2.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 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3.4.2.2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3.4.2.3 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3.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3.4.3.1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3.4.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以3.4.3.1、3.4.3.2及3.4.3.3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从人数。3.4.3.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3.4.3.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    a.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b.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c.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3.4.3.1和3.4.3.2核定,不得设立席;    d.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3.4.4 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总质量与拖拉机整备质量的比值)应不大于3。3.5 转向轴(轮)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连车车轮载质量3.5.1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轮)载质量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得小于: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含驾驶员座位,下同)的载客汽车30%;    -正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18%;    -其他车辆 20%3.5.2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的载质量应分别为车辆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3.6 比功率    机动车(无轨电车除外)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8kw/t,其中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3.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3.7.1 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    -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25°;    -双层客车 28°;    -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 30°;    -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3.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分别不小于8°、4°、4°;在用停车驾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均不小于7°。3.8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水现象。3.9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3.10 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n/h。检验方法附录A(标准的附录)。3.11 车辆外观3.11.1 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3.11.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3.11.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3.11.4 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mm。3.12 图形标志    汽车和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分别符合GB4094和GB15365的要求。3.13 行驶轨迹3.13.1 车辆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3.13.2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被牵引的车辆不得有明显偏摆。 4 发动动机4.1 发发动机应应动力性性能良好好,运转转平稳,怠怠速稳定定,无异异响,机机油压力力正常。发发动机功功率不得得低于原原标定功功率的775%。4.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4.3 发动机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4.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4.5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5 转向向系5.1 机机动车的的转向盘盘不得设设置于右右侧,其其中汽车车、无轨轨电车和和四轮农农用运输输车的转转向盘必必须设置置于左侧侧;特殊殊作业的的机动车车按需要要可设置置左右两两个转向向盘。55.2 机动车车的转向向盘(或或方向把把)应转转动灵活活,操纵纵方便,无无阻滞现现象。机机动车应应设置转转向限位位装置。车车轮转向向过程中中,不得得与其他他部件有有干涉现现象。55.3 汽车和和四轮农农用运输输车应具具有适度度的不足足转向特特性,以以使车辆辆具有正正常的操操纵稳定定性。55.4 机动车车转向轮轮转向后后应能自自动回正正,以使使机动车车具有稳稳定的直直线行驶驶能力。5.5 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不得大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 10°;    b.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 15°;    c.三轮农用运输车 22.5°。5.6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得大于:    a.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48°;    b.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45°。5.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或方向把)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5.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245N。5.9 机动车转向桥轴载质量大于4000kg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应具有用转向盘控制车辆的能力。5.10 机动车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得大于3.5m。5.11 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5.12 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双板和单板侧滑仪)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检验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5.13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拦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5.14 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得有变形的裂损。6 制动动系6.1 基基本要求求     机动动车应设设置足以以使其减减速、停停车和驻驻车的制制动系统统。两轮轮摩托车车、边三三轮摩托托车和轻轻便摩托托车应设设置对前前、后轮轮分别操操纵的行行车制动动装置。6.1.1 机动车应具有行车制动系。6.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6.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功能。6.1.4 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的各系统以某种方式相联,它们应保证当其中一个或两系统的操纵机构的任何部件失效时(行车制的操纵踏板、操纵连接杆件或制动阀的失效除外)仍具有应急制动功能。6.1.5 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6.2 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使驾驶员能控制车辆行驶,使其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6.2.1 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车轮都应装备制动器。6.2.2 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6.2.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每根轴的左右车轮之间对称分配。6.2.4 制动器必须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必须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必须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受热或制动摩擦片的磨损达到一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6.2.5 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能保持一定的制动性能。6.2.6 行车制动系制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6.2.7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他车辆应不大行700N。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应不大行4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50N。6.2.8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6.2.9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得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影响形成气阻而损坏行车制动系的功能。6.3 应急制动6.3.1 应急制动必须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6.3.2 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独立系统。6.3.3 应急制动系统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转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操纵机构可以与行车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结合,但三个操纵机构不得结合在一起。6.4 驻车制动6.4.1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设置驻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使车辆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6.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6.4.3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6.4.4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设置在紧急状态下,无需使用专用工具,就能快速解除驻车状态的装置。6.5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 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在气压为600 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 20kPa;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 30kPa。6.6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4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6.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标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6.9 汽车、无轨电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当部分管路失效时,剩余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6.10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引的载质量3t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6.11 制动管路和制动软管的设计的构造应是专用的。它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想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以与车辆排气或高温源接触的地方。6.12 贮气筒 6.12.1 压缩空气与真空保护: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均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由筒(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6.12.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起压者,按400 kPa计)。6.12.3 贮气筒应有排污阀。6.13 制动报警装置6.13.1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液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6.13.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空气压缩机调压器限制动力至少一半的规定压力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6.14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6.14.1 行车制性能检验。6.14.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稳定笥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车辆停住时止车辆驶过的距离。表2 制制动距离离和制动动稳定性性要求 车辆类型型制动初速速度kmm/h满载检验验制动距距离要求求m空载检验验制动距距离要求求m制动稳定定性要求求车辆任任何部位位不得超超出的试试车道宽宽度m座位数9的载载客汽车车5020192.5其他总质质量44.5tt的汽车车5022212.511)其他汽车车、汽车车列车及及无轨电电车301093.0四轮农用用运输车车30982.5三轮农用用运输车车2054.552.3两轮摩托托车307-边三轮摩摩托车3082.5正三轮摩摩托车307.552.3轻便摩托托车204-轮式拖拉拉机车组组206.556.003.0手扶变型型运输机机206.552.31. 对对总质量量大于33.5tt并小于于等于44.5tt的汽车车试车道道宽度为为3m。6.144.1.2 用用充分发发出的平平均减速速度检验验行车制制动性能能     汽车车、汽车车列车和和无轨电电车在规规定的初初速度下下急踩制制动时充充分发出出的平均均减速度度和制动动稳定性性应符合合表3的的要求,单单车制协协调时间间应不大大于0.6s,列列车制动动协调时时间应不不大于00.8ss。对空空载检验验制动性性能有质质疑时,可可用表33满载检检验的制制动性能能要求进进行。      充分发发出的平平均减速速度FMMDD:- (1)式中:FFMDDD -充充分发出出的平均均减速度度,m/s2;        V0 -制动动初速度度,kmm/h;        VB -0.8V00 车辆辆的速度度,kmm/h;        Ve -0.1V00车辆的的速度,kkm/hh;        Sbb -在在速度VV0和 VB之之间车辆辆驶过的的距离, m;        SSe -在速度度V0和和 Vee之间车车辆驶过过的距离离,m;。     制制动协调调时间:是指在在急踩制制动时,从从踏板开开始动作作至车辆辆减速度度(或制制动力)达到表表3规定定的车辆辆充分发发出的平平均减速速度(或或表5所所规定的的制动力力)755%时所所需的时时间。表表3 制制动减速速度和制制动稳定定性要求求车辆类型型制动初速速度km/hh满戴检验验充分发发出的平平均减速速度m/s2空载检验验充分发发出的平平均减速速度m/s2制动稳定定性要求求车辆任任何部位位不得超超出的试试车道宽宽度m座位数9的载载客汽车车505.996.222.5其他总4.55t的汽汽车505.445.882.511)其他汽车车、汽车车列车及及无轨电电车505.005.443.0(1)对对总质量量大于33.5tt并小于于等于44.5tt的汽车车试车道道宽度为为3m。6.144.1.3 进进行制动动性能检检验时的的制动踏踏板力或或制动气气压应符符合以下下要求:     a.满载检检验时      气压制制动系:气压表表的指示示气压 额定定工作气气压;      液压制制动系:踏板力力,座位位数小于于或等于于9的载载客汽车车 5500NN;     其其他车辆辆 7700NN。     bb.空载载检验时时     气压压制动系系:气压压表的指指示气压压 6600kkPa;     液压压制动系系:踏板板力,座座位数小小于或等等于9的的载客汽汽车 4000N;      其他车车辆 4500N。      c.两两轮、边边三轮摩摩托车的的轻便摩摩托车检检验时,踏踏板力应应不大于于4000N,手手握力应应不大于于2500N。      d.农农用运输输车、正正三轮摩摩托车和和运输用用拖拉机机检验时时,踏板板力应不不大于6600NN。6.14.1.44 汽车车、汽车车列车和和无轨电电车路试试行车制制动性能能若符合合6.114.11.1或或6.114.11.2,即即为合格格。6.14.2 应应急制动动性能检检验     汽汽车在空空载和满满载状态态下,按按表4所所列初速速度进行行应急制制动性能能检验,测测量从应应急制动动操纵始始点至车车辆停住住时的制制动距离离,应急急制性能能应符合合表4的的要求。表4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车辆类型型制动初速速度kmm/h制动距离离m充分发出出的平均均减速度度m/ss2允许操纵纵力不大大于,NN手操纵脚操纵座位数9的载载客汽车车50382.99400500其他载客客汽车30182.55600700其他汽车车30202.226007006.144.3 驻车制制性能检检验     在在空载状状态下,驻驻车制装装置应能能保证车车辆的坡坡度为220%(总质量量为整备备质量的的1.22倍以下下的车辆辆为155%)、轮轮胎与路路面间的的附着系系数不小小于0.7的坡坡道上正正、反两两个方向向保持固固定不动动,其时时间不少少于5mmin。检检验时操操纵力按按6.44.2规规定。66.155 台试试检验制制动性能能6.115.11 行车车制动性性能检验验6.115.11.1汽汽车、汽汽车列车车、无轨轨电车和和农用运运输车在在制动试试验台上上测出的的制动力力应符合合表5的的要求。对对空载检检验制动动力有质质疑时,可可用表55规定的的满载检检验制动动力要求求进行检检验。      摩托车车和轻便便摩托车车的前、后后轴制动动力应符符合表55的要求求,测试试时只允允许乘坐坐一名驾驾驶员。    检验时制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6.14.1.3的规定。表5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型制动力总总和与整整车重的的百分比比轴制动力力与轴荷荷的百分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汽车、汽汽车列车车、无轨轨电车和和农用运运输车60506011)-三轮农用用运输车车-6011)摩托车-6050轻便摩托托车-55501)空载载和满载载状态下下测试均均应满足足此要求求。6.155.1.2 制制动力平平衡要求求(两轮轮、边三三轮摩托托车和轻轻便摩托托车除外外)     在在制动力力增长全全过程中中,左右右轮制动动力差与与该轴左左右轮中中制力大大者之比比对前轴轴不得大大于200%;对对后轴不不得大于于24%。6.15.1.33 汽车车和无轨轨电车的的单车制制动协调调时间应应不大于于0.66S,汽汽车列车车的协调调时间应应不大于于0.88S。66.155.1.4 汽汽车和无无轨电车车车轮阻阻滞力要要求:进进行制动动力检测测时车辆辆各轮的的阻滞力力均不得得大于该该轴轴荷荷的5%。6.15.2 驻驻车制动动性能检检验     当当采用制制动试验验台检验验车辆(两轮、边边三轮摩摩托车和和轻便摩摩托车除除外)驻驻车制动动的制动动力时,车车辆空载载,乘坐坐一名驾驾驶员,使使用驻车车制动装装置,驻驻车制动动力的总总和应不不小于该该车在测测试状态态下整车车重量的的20%;对总总质量为为整备11.2质质量倍以以下的车车辆比值值为155%。66.155.3 当车辆辆经台架架检验后后对其制制动性能能有质疑疑时,可可用6.14规规定的路路试检验验进行复复检,并并以满载载路试的的检验结结果为准准。6.16 机动车车制动性性能检验验方法见见附录CC(标准准的附录录)。66.177 机动动车制动动完全释释放时间间(从松松开制动动踏板到到制动消消除所需需要的时时间)对对单车不不得大于于0.88S。7 照明明、信号号装置和和其他电电气设备备7.11 机动动车的灯灯具应安安装牢靠靠,完好好有效,不不是因车车辆振动动而松脱脱、损坏坏、失去去作用或或改变光光照方向向;所有有灯光的的开关应应安装牢牢、开关关自如,不不得因车车辆振动动而自行行开关。开开关的位位置应便便于驾驶驶员操纵纵。7.2 照照明和信信号装置置7.22.1 汽车及及挂车的的外部照照明和信信号装置置的数量量、位置置、光色色、最小小几何可可见角度度等应符符合GBB 47785的的要求,其其他机动动车参照照GB447855执行。7.2.2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7.2.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运输用拖拉机,应设置前照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后位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7.2.4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机动车 安装侧反射器,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车必须装有侧反射器。7.2.5 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7.3 汽车和摩托车应装用分别符合GB 4599和 GB 5948要求的前照灯。7.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7.4.1 机动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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