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暂行规定(doc 26页)bcog.docx
-
资源ID:48090201
资源大小:51.94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doc 26页)bcog.docx
保险管理理暂行规规定(19996年7月25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公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条为为加强对对保险业业的监督督管理,促促进保险险事业健健康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保保险法(以以下简称称保险险法,特特制定本本规定。 第第二条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是是国家金金融监督督管理部部门,在在国务院院领导下下,依法法履行下下列保险险监管职职责:1. 审批和管管理保险险机构的的设立、变变更和终终止;2. 制订、修修改主要要险种的的保险条条款和保保险费率率;3. 监督、管管理、检检查和稽稽核保险险业;取取缔和查查处擅自自设立的的保险机机构及非非法经营营或变相相经营保保险业务务的行为为。 保险公公司依法法开展保保险业务务,不受受地方政政府、各各级政府府部门、社社会团体体和个人人的干涉涉。 第第三条本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公司是是指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设立立,并依依法登记记注册的的财产保保险公司司、人身身保险公公司、再再保险公公司,以以及其他他保险公公司。 本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公司的的分支机机构是指指保险公公司的分分公司、支支公司、办办事处、营营业部、代代表外。除除国家另另有规定定外,保保险公司司的分支支机构不不得为其其他形式式。 本规定定所称保保险机构构是指保保险公司司及其分分支机构构和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认定定的其他他从事保保险业务务活动的的机构。第二章保保险机构构的设立立、变更更和终止止 第第四条设设立保险险公司应应符合以以下原则则:1. 符合国民民经济发发展需要要;2. 坚持财产产保险、人人身保险险分业经经营;3. 体现合理理布局、公公平竞争争;4. 讲求经济济效益。 第第五条申申请设立立保险公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机构应具具备以下下条件:1. 在全国范范围内开开办保险险业务的的保险公公司,实实收货币币资本金金不低于于5亿元人人民币;在特定定区域内内开办业业务的保保险公司司实收货货币资本本金不低低于人民民币2亿元;设在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政府府所在地地的分公公司,营营运资金金不得低低于人民民币50000万万元。2. 保险公司司的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分公公司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支公公司经理理、副经经理、办办理处和和营业部部主任、副副主任(以以下简称称主要负负责人)必必须符合合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规定的的任职资资格。3. 保险公司司从业人人员中应应有600%以上上从事过过保险工工作和大大专院校校保险专专业或相相关专业业的毕业业生。经经营寿险险业务的的保险公公司,至至少要有有一名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订可的的精算人人员。4. 具有与其其业务规规模和人人员数量量相适应应的营业业场所和和办公设设备。5. 保险股份份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的股东东应符合合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关于向向金融机机构投资资入股的的有关规规定。6. 保险公司司申请设设立分公公司,必必须是开开业一年年以上,且且业绩良良好、有有充足的的偿付能能力、有有完善的的内容管管理制度度、无严严重违规规行为、无无大案要要案。7.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具备备的其他他条件。 第第六条保保险公司司应根据据保费收收入增加加数额申申请设立立分支机机构。 保险公公司的保保费收入入每增加加人民币币1亿元元,可在在业务活活动区域域内申请请设立一一家分公公司。 分公司司保费收收入每增增加人民民币50000万万元,可可以在辖辖区内申申请设立立一个办办事处。 保险公公司在同同一城市市只能设设立一个个分公司司。 第第七条保保险公司司分支机机构在经经营业绩绩良好的的前提下下,支公公司保费费收达到到人民币币40000万元元,可申申请更名名为分公公司;办办事外保保费收入入达到110000万元可可申请更更名为支支公司。 第第八条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对对保险公公司及其其分支机机构的设设立和更更名实行行两级审审批。 (一)下下列机构构的设立立和更名名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审批: 1. 保险公司司;2. 保险公司司分公司司、以及及支公司司改称为为分公司司;3. 保险公司司代表处处;4. 试办性保保险机构构。 (二)下下列机构构的设立立和更名名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分行行审批: 1. 支公司;2. 办事处及及其更名名为支公公司;3. 营业部及及其更名名为支公公司。 批准筹筹建支公公司或办办事处更更名为支支公司前前,应报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备备案。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在在收到备备案文件件后300天内未未提出异异议,视视为认可可。 第第九条设设立保险险机构应应经过筹筹建和开开业两个个阶段。 第第十条申申请筹建建保险机机构报送送下列材材料:1. 筹建申请请报告;2. 筹建可行行性报告告;3. 筹建方案案、投资资者背景景资料,包包括成立立时间、审审批部门门、法人人代表、注注册资本本及最近近三年的的财务状状况;4. 筹建负责责人简历历;5.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提交交的其他他资料。 第第十一条条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对保险险公司筹筹建申请请批准期期为3个月,逾逾期未获获批准的的,申请请人6个月内内不得再再次提出出同样的的申请。 第第十二条条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筹建的的保险公公司应在在6个月内内完成筹筹建工作作;逾期期未完成成筹建者者,原批批准筹建建的文件件自动失失效。如如遇特殊殊情况,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可可适当延延长期限限,但筹筹建期最最长不得得超过一一年。筹筹建期内内不得从从事任何何保险业业务活动动。 第第十三条条保险公公司申请请开业,应应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提交交下列资资料一式式五份:1. 开业申请请报告;2. 中国人民民银行订订可的验验资机构构出具的的验资证证明,资资本金或或营运资资金入帐帐原始凭凭证复印印件;3. 拟任公司司主要负负责人简简历、公公司人员员基本构构成情况况;4. 营业场地地所有权权或使用用权的证证明文件件;5. 符合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保险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规定定的公司司章程。章章程内容容包括机机构名称称、注册册资金、营营业地址址、机构构性质、经经营宗旨旨、业务务范围、组组织形式式、经营营管理和和终止、清清算等事事项;6. 分保方案案;7.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提交交的其他他资料。 第第十四条条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开业的的保险公公司持批批准文件件及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向向工商行行征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注册手手续,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后后始得营营业。 第第十五条条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对本规规定第五五条第二二款规定定的保险险机构主主要负责责人实行行任职资资格审查查制度;未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审审查或审审查不合合格者,不不得任职职。变更更负责人人时亦同同。 保险机机构的主主要负责责人的任任职资格格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另行行制定。 第第十六条条保险公公司分支支机构名名称规范范如下:1. 分公司:保险公公司+所在地地名+分公司司;2. 支公司:保险公公司+所在地地名+支公司司;3. 办事处:保险公公司+所在地地名+支公司司+办事处处或营业业部。第十七条条未设分分支机构构的保险险公司只只能在该该公司注注册地开开展业务务。其他保险险机构只只能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区区域内开开展业务务。第十八条条保险机机构下列列事项变变更应事事先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1. 增减注册册资本金金,调整整股权结结构;2. 改变机构构组织形形式;3. 调整业务务范围;4. 更改机构构名称;5. 机构分设设、合并并;6. 修改章程程;7. 变更营业业地址;8. 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为须报报经批准准的其他他变更事事项。上述各项项事项申申报程序序与审批批权限依依照本规规定第八八条的规规定办理理。第十九条条保险机机构按照照保险险法终终止营业业时应报报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第三章保保险公司司业务范范围第二十条条同一保保险公司司不得兼兼营人身身保险业业务和财财产保险险业务。第二十一一条财产产保险公公司的业业务范围围限于:1. 财产损失失保险、责责任保险险、信用用保险、农农业保险险等财产产保险业业务;2. 上述保险险业务的的再保险险业务。第二十二二条人身身保险公公司的业业务范围围限于:1. 人寿保险险、意外外伤害保保险、健健康保险险;2. 上述保险险业务的的再保险险业务。第二十三三条再保保险公司司的业务务范围限限于:1. 接受本规规定第二二十一条条、第二二十二条条中原保保险公司司的分出出业务;2. 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接接受境内内保险公公司的法法定分保保业务;3. 办理转分分保业务务;4. 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经经营国际际再保险险业务。第四章保保险资金金管理及及运用 第二十十四条保保险资金金指保险险公司的的资本金金、保证证金、劳劳动资金金、各种种准备金金、公积积金、公公益金、未未分配盈盈余、保保险保障障基金及及国家规规定的其其他资金金。 第二十十五条保保险公司司下拨给给分公司司的营运运资金总总额不得得超过其其资本金金加公积积金的百百分之六六十。 第第二十六六条在全全国范围围内开办办业务的的保险公公司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交存存保证金金;在特特定区域域内开办办精力的的保险公公司向注注册地的的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分行行交存保保证金。未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保险险公司不不得动用用其保证证金。 第第二十七七条除人人寿保险险业务外外,经营营其他保保险业务务的,应应当从当当年自留留保费中中提取未未到责任任准备金金;提存存和结转转的数额额不低于于当年自自留保险险费的550%;人寿保险险业务的的未到期期责任准准备金按按有效的的人寿保保险单的的全部净净值提取取。保险公司司未到期期责任准准备金必必须真实实、充足足。 第第二十八八条保险险公司应应当按照照已经提提出的保保险赔偿偿或者给给付金额额,以及及已经发发生保险险事故但但尚未提提出的保保险赔偿偿或者给给付金额额提取未未决赔款款准备金金。 第第二十九九条保险险公司分分配当年年税后利利润时,应应当提取取利润的的10%列入公公司法定定公积金金,并提提取利润润的5%至10%列入公公司法定定公益金金。公司司法定公公积金累累计额为为公司注注册资本本的500%以上上的,可可不再提提取。保险公司司从税后后利润中中提取法法定公积积金后,经经股东会会议决议议,可以以提取任任意公积积金。 第三十十条保险险公司的的公积金金用于弥弥补公司司的亏损损,扩大大公司业业务规模模经营或或者转为为增加公公司资本本金。 保保险股份份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经股东东大会决决议将公公积金转转为资本本金时,按按股东原原出资比比例增加加其出资资额。但但法定公公积金转转为资本本金时,所所留存的的该公积积金不得得少于注注册资本本金的225%。保险公司司的法定定公益金金用于本本公司职职工的集集体福利利。第三十一一条除保保证金外外,保险险公司的的存款只只能存在在规模较较大、资资信较好好的商业业银行。 第三十十二条保保险公司司按当年年保险费费收入的的1%提取取保险保保障基金金,该项项基金提提取金额额达到保保险公司司总资产产的100%时,停停止提取取该项基基金;保险保障障基金应应单独提提取,专专户存储储于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或中中国人民民很行指指定的商商业银行行。第三十三三条保险险资金运运用限于于:1. 银行存款款;2. 买卖政府府债券;3. 买卖金融融债券;4. 国务院规规定的其其他资金金运用方方式。第五章许许可证管管理 第第三十四四条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是是保险机机构经营营保险业业务的法法不定期期证明文文件。保保险业务务许可证证分保险险机构法法人许可可证和经经营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 第第三十五五条中国国人民银银行依法法设计、印印制、颁颁发、扣扣缴、吊吊销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其其他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均均不得设设计、印印制、发发放、收收缴、扣扣押许可可证。 第三十十六条保保险业务务许可证证由正本本和副本本组成,并并注明保保险机构构的名称称、编号号、机构构性质及及组织形形式、注注册资本本金或营营运资金金数额、法法定代表表人和主主要负责责人、业业务范围围、颁发发日期及及有限期期限等内内容。 第第三十七七条保险险机构应应将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正正本放置置营业场场所显著著位置,并并妥善保保管许可可证副本本,以备备查验。许许可证禁禁止伪造造、涂改改、出租租、转借借、转让让、出卖卖。 第三十十八条许许可证每每3年更换换一次。如如有丢失失,应于于发现之之日起115日内内在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或其其分行指指定的报报纸上声声明作废废,并持持书面检检查和声声明向原原发证行行重新申申领。 第第三十九九条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对领领取或更更换许可可证的保保险机构构,按规规定收取取一定的的费用。第六章保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管管理 第第四十条条保险公公司的保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等等文件,均均应以中中文印制制,若因因业务需需要,可可以附用用外文,但但中、外外文发生生歧义时时,以中中文为准准。 第第四十一一条保险险的主要要险种是是指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定的险险种。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根根据市场场情况有有权对主主要险种种进行调调整。 主要险险种的基基本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总行制制定。 第第四十二二条保险险公司拟拟定的其其他险种种的保险险条款和和保险费费率,应应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备案。 保保险公司司分公司司拟定的的其他险险条款的的保险条条款和保保险费率率,应报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计计划单列列市分行行备案;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对申报报备案的的保险条条款和保保险费率率自收到到备案申申请文件件之日起起30日内内未提出出异议者者,视为为认可。 保险公公司支公公司和办办事处不不得拟定定保险条条款和保保险费率率。 第第四十三三条保险险公司申申报备案案财产保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时时,应提提交下列列文件:1. 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备备案文本本一式55份;2. 保险产品品的市场场预测,保保险标的的最近33年的损损失资料料、预定定保险赔赔付率、预预定各项项管理费费用及预预定利润润率;3. 保险费率率的计算算公式及及方法;4.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申报报的其他他材料。第四十四四条保险险公司申申报备案案人身保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时时,应提提交下列列文件:1. 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备备案文本本一式55份;2. 保险产品品的市场场预测,预预定利率率、预定定费用率率、预定定利润率率及使用用的生命命表;3. 保险费率率、保险险责任准准备金、保保险退保保金的计计算公式式及方法法;4. 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申报报的其他他材料。 第第四十五五条保险险公司在在申报备备案的新新险种保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时时,可以以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申请请半年的的新险种种保护期期。在保保护期内内,其他他保险公公司不是是经营此此险种。 第第四十六六条在同同一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各各保险公公司对同同一险种种必须执执行统一一的保险险条款、保保险费率率及费率率浮动的的幅度。费费率上下下浮动幅幅度最高高均为330%,具具体幅度度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分分行根据据当地实实际情况况制定。 第第四十七七条保险险公司及及其分支支机构的的年赔付付率、费费用率及及利润率率等档案案资料必必须妥善善保存,保保存期限限最短为为10年。第七章保保险公司司偿付能能力管理理 第四十十八条保保险公司司应具有有与其业业务规模模适应的的最低偿偿付能力力。 第第四十九九条保险险公司最最低偿付付能务为为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规定的的其实际际资产减减实际负负债的差差额。 保险公公司实际际资产为为其总资资产减除除以下项项目后的的余额。1. 除预付赔赔款外的的各种预预付款;2. 递延资产产;3. 无形资产产;4. 低值易耗耗品;5. 应收款中中实际已已形成呆呆帐的部部分;6. 有价证券券取得成成本超过过当前市市场价格格的部分分;7. 资金运用用中已形形成呆帐帐的部分分;8. 不动产、固固定资产产的十分分之一;9. 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定的其其他不能能在规定定时间内内变现的的资产,或或在变现现过程中中可能遭遭受损失失的部分分。保险公司司的实际际负债为为总资产产减除实实收资本本金、公公积金、公公益金与与未分配配盈余后后的余额额。第五十条条财产保保险公司司最低偿偿付能力力标准为为:1. 当上一年年度的自自留净保保费收入入小于或或等于人人民币22亿元,偿偿付能力力不得低低于人民民币1亿元;2. 当上一年年度的自自留净保保费收入入大于人人民币22亿元,小小于或等等于人民民币300亿元时时,偿付付能力不不得低于于人民币币1亿元或或自留保保费的三三分之一一,两者者以高者者为限;3. 当上一年年度自留留净保费费收入大大于人民民币300亿元时时,偿付付能力不不得低于于人民币币10亿元元或者自自留净保保费的四四分之一一,两者者以高者者为限。第五十一一条寿险险公司最最低偿付付能力的的标准为为:1. 当实际负负债小于于或等于于人民币币3亿元时时,偿付付能力不不得低于于人民币币1亿元;2. 当实际负负债大于于人民币币3亿元,小小于或等等于人民民币100亿元时时,偿付付能力不不得低于于人民币币1亿元或或实际负负债的四四分之一一,两者者以高者者为准;3. 当实际负负债大于于人民币币10亿元元,小于于或等于于人民币币30亿元元时,偿偿付能力力不得低低于人民民币2.5亿元元或实际际负债的的六分之之一,两两者以高高者为准准;4. 当实际负负债大于于人民币币30亿元元时,偿偿付能力力不得低低于人民民币5亿元或或实际负负债的八八分之一一,两者者以高者者为准。第五十二二条保险险公司偿偿付能力力低于本本规定标标准者,按按下列方方式处理理: (一)不不足差额额不于最最低偿付付能力55%者,应应立即采采取办理理再保险险、业务务转让或或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认可可的方式式,在330日内内调整其其资产负负债结构构,直至至达到最最低偿付付能力标标准。 (二)不不足差额额大于55%,小小于200%者,应应自发现现之日起起,立即即停止承承保业务务;在110日内内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呈送送检讨报报告、补补救计划划、对直直接负责责人的处处理方案案;在330日内内采取再再保险、业业务转让让、向股股东紧急急扩股增增资或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可的其其它方式式予以补补足。 (三)不不足差额额大于220%,小小于400%者,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可可决定采采取以下下措施:1. 限期整顿顿;2. 停止部分分业务;3. 停业;4. 其他方式式。 (四)不不足差额额大于440%时时,公司司应依法法向人民民法院申申请宣告告破产。第八章保保险经营营行为管管理 第五十十三条保保险公司司开展经经营活动动应坚持持公平、公公正、合合理、竞竞争的原原则。 第第五十四四条保险险公司不不得委托托未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保保险代理理人为其其展业,也也不得接接受未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的的保险经经纪人介介绍的保保险业务务。 第第五十五五条保险险公司及及其职员员不得向向投保人人、被保保险人、受受益人提提供保险险合同规规定以外外的保险险费回扣扣或其他他利益。 第五十十六条保保险公司司的宣传传资料应应当载有有保险公公司的名名称。 第五十十七条保保险公司司的各种种宣传资资料均不不得披露露公司利利润或分分红的预预测。 第五十十八条保保险人员员不得在在未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区区域展业业。 第第五十九九条保险险公司收收到被保保险人或或受益人人的赔偿偿或付保保险金的的请求后后,应当当及时作作出核定定。对属属于保险险责任的的,在与与被保险险人或受受益人达达成有关关赔偿或或给付保保险金的的协议后后10日内内,履行行赔偿或或给付保保险金的的义务。保保险合同同对赔偿偿或给付付保险金金期限有有规定者者,依照照合同规规定办理理。保险险人未按按本款规规定执行行者,除除支付保保险金外外,应当当赔偿被被保险人人或受益益人因此此受到的的经济损损失。 第第六十条条保险公公司收到到被保险险人或受受益人的的赔偿或或给给付付保险金金的请求求和有关关证明、资资料之日日起600日内,对对其赔偿偿或者给给付保险险金的数数额不能能确定的的,应当当根据已已有证明明和资料料可以确确定的最最低数额额先予支支付;保保险人最最终确定定赔偿或或给付保保险金额额后,应应当支付付相应的的差额。 保险公公司故意意不确定定或不支支付赔偿偿或给付付保险金金最低金金额者,应应赔偿被被保险人人或受益益人由此此造成的的经济损损失。 第第六十一一条保险险公司不不得以再再保险公公司未支支付再保保险赔款款为由拒拒绝履行行其赔偿偿或给付付保险金金的义务务,也不不得以投投保人未未支付保保险费为为由拒绝绝向再保保险公司司支付再再保险费费。 再保险险人不得得以投保保人、被被保险人人或受益益人未履履行义务务为理由由拒绝支支付再保保险赔款款。 第第六十二二条除人人寿保险险外,保保险公司司应将其其承保的的每笔保保险业务务的200%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授授权的保保险公司司(以下下简称被被授权公公司)办办理分保保。 第第六十三三条保险险公司、外外资保险险公司分分公司与与被授权权公司应应于每年年12月15日以以前,就就下一年年度法定定分保业业务的分分保办法法达成协协议。 第第六十四四条保险险公司需需要办理理再保险险分出业业务的,应应优先向向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的保险险公司办办理,但但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境内的保保险公司司不接受受或国外外保险公公司分保保条件明明显优惠惠的条件件下,可可向境外外保险公公司办理理。 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再再保险公公司应优优先接受受境内保保险公司司的分出出业务;再保险险公司接接受的再再保险业业务需要要办理转转分保时时,应优优先向境境内的保保险公司司办理。第九章监监督管理理 第第六十五五条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对保保险机构构实行日日常和年年度检查查制度。 对对在全国国范围内内开办业业务的保保险公司司的检查查,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负责责;对在在区域内内开办业业务的保保险公司司的检查查,由公公司注册册地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分分行负责责;各保保险公司司的分支支机构的的检查,由由辖区内内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的分支支机构负负责。 第第六十六六条保险险机构年年检及日日常检查查内容包包括:1. 机构设立立或变更更事项的的审批手手续是否否完备;2. 申报材料料的内容容与实际际情况是是否相符符;3. 资本金、营营运资金金、公积积金、各各项准备备金是否否真实、充充足;4. 是否超范范围或跨跨区域开开办业务务;5. 是否按规规定执行行保险条条款和保保险费率率;6. 机构负责责人的任任用或变变更手续续是否完完备;7. 业务经营营和财务务情况是是否良好好,报表表是否齐齐全、真真实;8. 营业场所所和安全全设备是是否符合合要求;9. 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为需要要检查的的事项。 第六十十七条保保险机构构年检时时间为每每年的第第一季度度。保险险机构应应在接到到年检通通知书后后15日内内,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及及其分支支机构报报送下列列材料:1. 年检报告告书;2. 资产负责责债表和和损益表表;3. 年度决算算报告;4. 保险机机构法人人许可证证或经经营保险险业务许许可证副副本;5. 中国人民民银行银银行要求求申报的的其他材材料。 第第六十八八条年检检合格的的,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在在其许可可证副本本上加盖盖公章;不合格格的,责责令其限限期改正正。 第第六十九九条保险险公司在在分摊开开办费、弥弥补公司司亏损、提提取公积积金、公公益金后后,方可可分配税税后利润润。 第第七十条条保险公公司应按按规定及及时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报报送营业业报告、精精算报告告、财务务会计报报告和有有关报表表。 第七十十一条保保险公司司的会计计、统计计报表应应当完整整、真实实、及时时、准确确。 第第七十二二条保险险公司的的营业报报告、财财务会计计报告和和有关报报表应当当有公司司法人或或总经理理和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订可可的注册册会计师师签名。寿寿险公司司的精算算报告应应有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认可可的精算算人员的的签章。保保险分支支机构的的报告和和报表应应有上极极公司授授权的机机构负责责人签名名和公司司签章。第十章罚罚则 第第七十三三条违反反本规定定,擅自自设立保保险机构构或者右右非法经经营保险险业务或或类似保保险业务务的,依依法追代代刑事责责任,并并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予以以取缔;情节轻轻微,不不构成犯犯罪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及其分分支机构构没收非非法所得得,处以以10万元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第七十四四条违反反本规定定第十八八条的,限限其300日内改改正,并并处1万元以以上,11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逾逾期未改改正者,给给予通报报批评,并并对机构构主要负负责人和和直接责责任人以以处以110000元以下下,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第七十十五条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者,限限30日内内改正,并并处以110万元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 提供虚假假的报告告、报表表、文件件和资料料者;2. 拒绝或才才妨碍依依法检查查监督的的。 第第七十六六条超额额承保者者,限330日内内通过分分出业务务、转让让业务或或增资扩扩股的方方式调整整业务规规模,并并处以55万元以以上,33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第七十七七条违反反本规定定,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者者,限于于30日内内改正;逾期未未改正者者,处以以通报批批评,并并处以11万元以以上,11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1. 未按规定定报送有有关报告告、报表表、文件件和资料料者;2. 未按规定定将拟定定的险种种的保险险条款和和保险费费率报送送备案者者。 第第七十八八条未按按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制订的的基本保保险条款款和保险险费率开开展业务务的,限限30日内内改正,并并处以110万元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承保新业务,撤换主要负责人或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第七十九九条保险险机构接接受未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的的中介机机构介绍绍的保险险业务并并支付报报酬的,给给予通报报批评,并并处其所所支付报报酬金额额1至5倍的罚罚款。 第第八十条条保险机机构向投投保人或或被保险险人支付付保险费费回扣的的,除责责令收回回回扣,处处以回扣扣金额等等额的罚罚款外,并并给予通通报批评评。 第第八十一一条擅自自在经营营区域外外开展保保险业务务,保险险费收入入低于110000万元者者,限330日内内退还保保险费或或向其他他保险公公司无偿偿转让保保险业务务,并处处以100万元以以上,55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超过110000万元者者,除限限其300日内退退还保险险费或向向其他保保险公司司无偿转转让保险险业务外外,给予予通报批批评,并并处500万元以以上,1100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逾期期未纠正正者,加加通报批批评,并并处500万元以以上,1100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逾期期未纠正正者,加加处停止止承保新新业务、责责令撤换换机构负负责人或或吊销保保险业务务许可证证的处罚罚。在未未退保险险费之前前发生保保险事故故的,仍仍由该保保险公司司承担赔赔偿或给给付责任任。 第第八十二二条保险险人员利利用职务务之便,故故意编造造未曾发发生的保保险事故故,进行行虚假理理赔,骗骗取保险险金被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者,终终身不得得再从事事保险工工作、保保险代理理工作或或保险经经纪工作作。 第第八十三三条未按按本规定定批准设设立或以以欺骗手手段获得得设立的的保险机机构设立立原始无无效,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没收其其非法所所得,并并予通报报批评,处处以5万元以以上500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构构成犯罪罪的,移移交司法法机关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其其已开展展的保险险业务应应于600日内移移交当地地其他保保险机构构。 第第八十四四条违反反本规定定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者,限限60日内内改正,并并处以55万元以以上,33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停停止承保保新业务务或吊销销保险业业务许可可证。1. 未按规定定提存保保证金或或未经批批准动用用保证金金者;2. 未按规定定提存或或结转未未到期责责任准备备金或未未决赔款款准备金金者;3. 未按规定定提存公公积金者者;4. 违反规定定运用保保险资金金者;5. 未经批准准分立或或合并者者;6. 未经规定定下拨营营运资金金或擅自自上调营营运资金金。 第第八十五五条违反反保险险法规规定,承承保无民民事行为为能力人人以死亡亡为给付付保险金金条件的的保险业业务的,限限于发现现之日起起30日内内退还已已收保险险费、并并处5万元以以上,33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第八十六六条保险险公司代代表处经经营保险险业务或或保险代代理业务务、保险险经纪业业务的,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并并处以通通报批评评和1万元以以上,55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情情节严重重的,加加处责令令撤换代代表处负负责人、撤撤销代表表处的处处罚。 第第八十七七条本规规定第七七十四条条至第八八十八条条以外的的其他违违规行为为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根据据情节轻轻重,分分别处以以通报批批评、罚罚款、责责令撤换换机构负负责人、停停业整顿顿或吊销销经营保保险业务务许可证证的处罚罚。以上处罚罚可以并并处。第十一章章附则第八十八八条除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或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另有有规定外外,外资资保险公公司分公公司、中中外合资资保险公公司适用用本规定定。第八十九九条本规规定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解解释,修修改亦同同。第九十条条本规定定自发布布之日起起执行。附:主要要险种名名单一、财产产保险类类财产保险险基本险险财产保险险综合险险建筑工程程一切险险安装工工程一切切险机器损坏坏保险船舶建造造保险涉外财产产保险涉外财产产一切险险二、运输输工具保保险类机动车辆辆保险拖拉机保保险船舶保险险渔船保险险飞机保险险汽车保险险沿海、内内河船舶舶保险三、货物物运输保保险类国内货物物运输保保险海洋货物物运输保保险陆上货物物运输保保险集装箱保保险邮包保险险四、责任任保险类类第三者责责任保险险公众责任任保险雇主责任任保险产品责任任保险信用卡保保险五、保证证保险类类投资保险险保障与赔赔款保险险雇主忠诚诚担保保保险六、人寿寿保险类类简易人身身保险福寿安康康保险团体人身身保险团体人身身保险子女教育育婚嫁保保险独生子女女两全保保险七、伤害害保险类类人身意外外伤害保保险团体人身身意外伤伤害保险险八、年金金保险类类个人养老老金保险险集体养老老金保险险九、健康康保险类类疾病医疗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