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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czt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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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相关规定cztl.docx

    n合肥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第一一章总总则则第二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第三三章建建筑容量量第四四章建建筑间距距第五五章建建筑退让让第六六章建建筑高度度第七七章绿绿地地第八八章建建筑停车车及地下下空间第九九章建建筑景观观第十十章附附则则表一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表二二建筑筑密度和和建筑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表表三三配建建机动车车位设置置标准附录录一名名词解释释附录录二计计算规则则附录录三高高层建筑筑日照分分析规则则第一一章总总则则第一一条为为加强城城市规划划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合合肥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办办法及及有关、规规范,结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二条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城市详详细规划划编制、城城市规划划管理及及各项建建设工程程均应符符合本规规定,临临时建设设、个人人自建房房除外。第二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第三三条城城市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依据据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GBJ1137900)分类类如下:(一一)R居住用用地;(二二)C公共设设施用地地;(三三)M工业用用地;(四四)W仓储用用地;(五五)T对外交交通用地地;(六六)S道路广广场用地地;(七七)U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八八)G绿地(公公共绿地地、公园园绿地);(九九)D特殊用用地。第四四条居居住用地地(R),指指居住区区、居住住小区、居居住组团团和单位位生活区区等各种种类型的的成片或或零星居居民居住住生活聚聚居地用用地(商商品住宅宅开发、经经济适用用住房、廉廉租房建建设用地地)。居居住用地地包括住住宅用地地(R001)、公公共配套套服务设设施用地地(R002)、道道路用地地(R003)和和公共绿绿地(RR04)。(一一)一类类居住用用地(RR1),指指以低层层住宅为为主、设设施齐全全、建筑筑密度较较低、绿绿地率较较高且环环境良好好的用地地;(二二)二类类居住用用地(RR2),指指以多层层、高层层住宅为为主、设设施齐全全、布局局完整、环环境较好好的用地地;(三三)三类类居住用用地(RR3),指指设施比比较齐全全、布局局不完整整、环境境一般、或或与其它它用地有有交叉的的用地。第五五条公公共设施施用地(CC),指指居住区区级及以以上的行行政、经经济、文文化、教教育、卫卫生、体体育以及及科研设设计等机机构和设设施的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中小区区级、组组团级的的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用地。(一)行行政办公公用地(CC1),行行政、党党派和团团体等机机构用地地;(二二)商业业金融业业用地(CC2),商商业、金金融业、服服务业、旅旅游业和和市场等等用地,容容纳除政政府机关关、社会会团体以以外的各各种贸易易公司、商商社及其其咨询机机构、金金融、保保险、证证券等行行业及其其它各类类公司的的办公建建筑及其其附属设设施用地地,旅馆馆、招待待所、度度假村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用用地,独独立地段段的农贸贸市场、小小商品市市场、工工业品市市场、和和综合市市场用地地;(三三)文化化娱乐用用地(CC3),新新闻出版版、文化化艺术、广广播电视视、图书书、展览览、游乐乐等设施施用地;(四四)体育育用地(CC4),体体育场馆馆和体育育训练基基地等用用地,不包括学学校等单单位内的的体育用用地;(五五)医疗疗卫生用用地(CC5),医医疗、保保健、卫卫生、防防疫、康康复和急急救设施施等用地地;(六六)教育育科研设设计用地地(C66),高高等院校校、中等等专业学学校、各各类中小小学用地地(包括括小学、初初中、高高中和寄寄宿制高高级中学学等学校校用地)、科科学研究究和勘测测设计机机构等用用地。第六六条工工业用地地(M),工工矿企业业的生产产车间、库库房、办办公用房房、少量量非经营营性宿舍舍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不包包括职工工住宅用用地,该该用地应应归入RR.(一一)一类类工业用用地(MM1),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基本本无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二二)二类类工业用用地(M22),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一一定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三三)三类类工业用用地(MM3),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严严重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第七七条仓仓储用地地(W),指指仓储企企业的库库房、堆堆场和包包装加工工车间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等等用地。(一一)普通通仓库用用地(WW1),指指储存一一般货物物的普通通仓库用用地;(二二)危险险品仓库库用地(WW2),指指储存易易燃、易易爆和剧剧毒等危危险品的的专用仓仓库用地地。第八八条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UU),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市政政公用设设施及其其附属的的建筑(含含构筑物物,下同同)和管管理维修修设施等等用地。(一)供供应设施施用地(UU1),供供水、供供电、供供燃气、供供热和加加油(气气)等设设施用地地,不包包括电厂厂、煤气气厂用地地(纳入入工业用用地);(二二)交通通设施用用地(UU2),指指公共客客运交通通、货运运交通、冲冲洗站和和其他交交通设施施用地;(三三)邮电电设施用用地(UU3),指指邮政、电电信等设设施用地地;(四四)环境境卫生设设施用地地(U44),指指雨水污污水中水水泵站、污污水处理理厂及粪粪便垃圾圾集运、堆堆放、处处理等设设施用地地;(五五)施工工与维修修设施用用地(UU5),指指房屋建建筑工程程、设备备安装工工程、市市政工程程、绿化化、地下下构筑物物等施工工及养护护维修设设施等用用地;(六六)殡葬葬设施用用地(U6),指指殡仪馆馆、火葬葬场、骨骨灰存放放处和墓墓地等设设施用地地;(七七)其他他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UU9),如如:消防防、防汛汛等设施施用地。第九九条绿绿地(GG),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公共共绿地和和生产防防护绿地地(包括括其范围围内的水水域)。(一一)公共共绿地(GG1),指指向公众众开放,有有一定游游憩设施施或装饰饰作用的的绿化用用地,包包括各类类公园和和街头绿绿地。游游乐功能能为主的的归入CC3;(二二)生产产防护绿绿地(GG2),指指用于园园林生产产、隔离离、卫生生和安全全防护等等的绿化化用地。第十十条对对外交通通用地(TT),铁铁路、公公路、管管道运输输、港口口和机场场等城市市对外交交通运输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第十十一条道路广广场用地地(S),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道路路、广场场和停车车场等用用地。第十十二条特殊用用地(DD),军军事、保保密等特特殊性质质的用地地。第十十三条城市建建设用地地适建性性规定:(一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的划划分和使使用性质质,应遵遵循土地地使用相相容性原原则,符符合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规定;(二二)尚未未批准详详细规划划的地区区的建设设用地,应应根据总总体规划划、分区区规划(开开发区总总体规划划)和本本规定之之表一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一一)进进行适建建性划分分和使用用;(三三)需改改变已经经批准规规划所确确定的建建设用地性质质和适建建范围,应应编制调调整规划划并按规规定程序序和审批批权限报报批获准准后方可可执行;(四四)成片片开发建建设的居居住区用用地,应应按规范范要求首首先做好好四类用用地平衡衡;(五五)不宜宜在底层层为大型型商业、农农贸市场场的建筑筑上建设设居住建建筑。严严格限制制底部小小型商业业上部住住宅、办办公建筑筑。第十十四条合肥市市人均建建设用地地标准按按批准的的总体规规划执行行。第十十五条毗邻城城市道路路、河道道两侧进进行建设设的项目目,建设设单位必必须代征征、代拆拆上述道道路、河河道中心心线一侧侧内的用用地和建建筑(其其中应包包括与道道路、河河道配套套的绿化化带)。第三三章建建筑容量量第十十六条新区建建设、旧区改改建应成成片开发发,不宜宜零星建建设。第十十七条成片开开发建设设(新区区)的居居住用地地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按按国家相相关规范范执行。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按净净指标与与用地平平衡指标标换算。第十十八条其他各各类建筑筑基地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可可参照本本规定之之表二建建筑密度度和建筑筑容积率率控制指指标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二二)执执行。第十十九条单个建建筑基地地的具体体建筑容容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可结合合现状周周边情况况、区位位、交通通、环境境和土地地价值等等因素进进行综合合分析后后确定,但但不应超超过控制制指标的的30。第二二十条表二二适用用于类型型单一的的建筑基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筑筑基地,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应应将建筑筑基地按按使用性性质分类类划定后后,按不不同类型型分别执执行;对对难以分分类执行行的建筑筑基地和和综合楼楼基地,应应按不同同性质建建筑的建建筑面积积比例和和不同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换换算建筑筑容量综综合控制制指标。第二二十一条条对未未列入表表二的的科研机机构、大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校校、体育育场馆以以及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幼托托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和和有关专专业规定定执行。第二二十二条条建筑筑基地未未达到下下列最小小面积的的,不应应独立建建设:(一一)低层层居住建建筑10000平平方米;(二二)多层层居住建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20000平方方米;(三三)高层层居住建建筑、高高层公共共建筑330000平方米米。第二二十三条条建筑筑基地未未达到前前条规定定的最小小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定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可可予核准准建设:(一一)邻接接土地为为既成道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二二)因城城市规划划街区划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限制,确确实无法法调整、合合并的;(三三)农村村地区的的村镇建建设,因因特殊情情况,确确实难以以达到前前款规定定面积的的。第二二十四条条原有有建筑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已已超出规规定值的的,除特特定必须须的公共共配套设设施外,不宜在在原有建建筑基地地范围内内进行扩扩建、加加层。第二二十五条条建筑筑基地在在核定指指标之外外为社会会公众提提供开放放空间的的,在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交通通等有关关规定和和本章有有关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奖励增增加建筑筑面积。但但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总计计应不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建建筑基地地面积××核定建建筑容积积率)的的百分之之二十。核定定建筑容容积率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表表二和和本章的的有关规规定确定定。第二二十六条条因公公共交通通需要,建建筑之间间架设穿穿越城市市道路的的空中人人行廊道道,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一)廊道道净宽度度不宜大大于6米米、廊道道下净空空高度应应不小于于5.55米,城市支支路上穿穿越跨度度小于116米且且不通行行公交车车辆的廊廊道下,净净空高度度应不小小于4.6米;(二二)廊道道内应不不设置商商业设施施。凡符符合前款款规定的的廊道,其其建筑面面积可不不计入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范围围。第二二十七条条建设设项目为为旧区改改建(城城中村改改造、危危旧房改改造)、经经济适用用房等,在在满足建建筑退让让及间距距规定的的前提下下,其建建筑容量量由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根据用地地环境条条件合理理确定。第四四章建建筑间距距第二二十八条条规划划编制单单位在编编制规划划方案时时,必须须遵守国国家有关关间距、日日照等标标准。第二二十九条条住宅宅建筑间间距应以以满足日日照要求求为基础础,并综合合考虑通通风、采采光、抗抗震、消消防等因因素确定定。多、低低层建筑筑通过正正向获得得日照,遮遮挡建筑筑为多、低低层建筑筑的,应应采用间间距系数数法计算算建筑间间距且按按最不利利点确定定,不适适用日照照分析法法。第三三十条受遮挡挡建筑为为违法建建设、临临时建设设,其日日照(间间距)不不予考虑虑;规划划确定待待改造区区域内的的建筑物物,其日日照(间间距)可可不予考考虑。第三三十一条条住宅宅建筑应应确定一一面作为为主朝向向,其他他朝向为为次要朝朝向,次次要朝向向可不考考虑其日日照要求求。在不不影响相相邻单位位合法权权益的情情况下,可可增加另另一主朝朝向。主主朝向的的采光窗窗所在的的墙面为为日照计计算墙面面。有日日照需求求的建筑筑不宜东东西向布置。第三三十二条条遮挡挡建筑为为高层建建筑,且且受遮挡挡建筑为为住宅时时,应对对受遮挡挡的住宅宅进行日日照分析析,并应应结合本本章相关关规定确确定建筑筑间距。高高层建筑筑日照分分析规则则见附录录三。建设设单位及及设计单单位应当当对提供供的日照照分析结结果的准准确性和和真实性性负相关关责任。第三三十三条条两幢幢建筑夹夹角小于于或等于于30度度布置时时,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建筑间间距控制制;大于于60度度布置时时,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按垂垂直布置置的建筑筑间距控控制。两两幢建筑筑夹角大大于300度小于于或等于于60度度布置时时,其最最窄处建建筑间距距按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的的建筑间间距控制制。第三三十四条条多层层住宅之之间的间距距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平行行布置时时:1、南南北向或或南偏东东(西)115度(含含15度度)范围围内的平平行布置置住宅,且且南侧建建筑高度度在188米以下下的(含含18米米),其其建筑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1.223倍(旧旧区改建建项目内内新建住住宅为11.2倍倍);南南侧建筑筑高度超超过188米,其其建筑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1.226倍(旧旧区改建建的项目目内新建建住宅为为1.223倍)。2、南南北向的的南偏东东(西)115度至至45度度(含445度)范范围的平平行布置置住宅,其其建筑间间距可按按第一款款规定进进行方位位间距折折减,折折减系数数为0.9.3、东东西向(含含东偏南南、偏北455度范围围内)平平行布置置且东西西向采取取日照的的住宅间间距应不不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1.22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33米。(二二)垂直直布置时时(相对对的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4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间距距控制):1、南南北向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88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33米;2、东东西向间间距应不不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66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33米。(三三)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的的,最小小处间距距应不小小于遮挡挡建筑高高度的00.9倍倍,且应应不小于于13米米。第三三十五条条高层层住宅之之间的间间距按下下列要求求确定:(一一)平行行布置时时:1、朝朝向为南北向向或南偏偏东(西西)455度(含含45度度)范围围内的高高层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间间距应不不小于330米(旧旧区改建建为244米),并并应满足足以下要要求:建筑筑正向重重叠长度度为300米(含含30米米)以内内的,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建筑筑正向重重叠长度度为300-400米(含含40米米)的,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建筑筑正向重重叠长度度大于440米的的,间距距应不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2、东东西向或或南偏东东(西)445度至至90度度范围内内的高层层住宅建建筑平行行布置时时间距应应不小于于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3倍,且且应不小小于244米。(二)垂垂直布置置时(相相对的建建筑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66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间距距控制):1、两两幢建筑筑南北方方向垂直直布置时时(T型型或倒TT型),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应不小小于244米;2、两两幢建筑筑东西方方向垂直直布置时时(H型型或半HH型),间间距应不不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0.225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88米。(三三)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时时,可按按正向投投影平均均距离计计算间距距,最小小处间距距不宜小小于遮挡挡建筑高高度的00.3倍倍,且应应不小于于24米米。第三三十六条条低层层住宅之之间的间间距按下下列要求求确定:(一一)平行行布置时时:1、南南北向或南偏东东(西)445度(含含45度度)范围围内平行行布置时时,间距距应不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11.355倍,且且应不小小于8米米;2、东东西向或或南偏东东(西)445度至至90度度范围内内平行布布置时,间间距应不不小于遮遮挡建筑筑高度的的1.22倍,且且应不小小于6米米。(二二)垂直直布置时时(相对对的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4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间距距控制):南北向向间距应应不小于于8米且应应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1.1;东东西向间间距应不不小于66米。(三三)即非非平行又又非垂直直布置时时,间距距应不小小于遮挡挡建筑高高度的11.2倍倍,且应应不小于于8米。第三三十七条条低层层住宅与与多层住住宅之间间的间距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遮挡挡建筑为为低层建建筑的按按低层住住宅间距距执行;(二二)遮挡挡建筑为为多层建建筑的按按多层住住宅间距距执行;(三三)低层层住宅与与其东、西西侧多层层住宅垂垂直布置置时,间间距应不不小于66米,相相对墙面面均开窗窗间距应应不小于于8米。第三三十八条条高层层住宅与与多、低低层住宅宅之间的的间距按按下列要要求确定定:(一一)遮挡挡建筑为为高层建建筑的按按高层住住宅间距距执行;(二二)遮挡挡建筑为为多层建建筑的按按多层住住宅间距距执行;(三三)高层层住宅与与南侧多多、低层层建筑的的间距应应不小于于13米米;(四四)两幢幢建筑互互为遮挡挡建筑时时,分别别计算间间距,取取较大值值。第三三十九条条住宅宅建筑山山墙间距距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多层层住宅之之间不宜宜小于66米;(二二)高层层与各种种层数住住宅之间间应满足足消防间间距要求求,不宜宜小于113米,不不得小于于9米;(三三)高层层与高层层之间应应不小于于13米米。第四四十条非住宅宅建筑间间距按下下列要求求确定:(一一)高层层非住宅宅建筑:南北向向平行布布置间距距应不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3倍倍,且应应不小于于18米米;东西西向平行行布置间间距应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的0.25倍倍,且应应不小于于13米米;(二二)高层层非住宅宅建筑与与多层非非住宅建建筑平行行布置间间距应不不小于113米;(三三)多层层非住宅建筑筑南北向向平行布布置时,其其间距应应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0.6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00米;多多层非住住宅建筑筑东西向向平行布布置时,其其间距应应不小于于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6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00米;(四四)低层层非住宅宅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非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间距距按消防防规定控控制,但但最小值值不宜小小于6米米;(五五)其它它形式布布置的非非住宅建建筑间距距,非住住宅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消防间间距规定定控制。第四四十一条条非住住宅建筑筑与住宅宅之间的的建筑间间距按下下列要求求确定:(一一)非住住宅建筑筑位于南南北向(偏偏南北)布布置住宅宅南侧,或或位于东东西向(偏偏东西)布布置住宅宅东西侧侧的,其间距距按住宅宅间距执执行;(二二)非住住宅建筑筑位于南南北向(偏偏南北)布布置的住住宅东、西西侧的:1、建建设多层层建筑时时,应满满足消防防间距,且且应不小小于6米米;2、建建设高层层建筑时时,除应应满足住住宅规定定日照要要求外,且且应不小小于133米。(三三)非住住宅建筑筑位于住住宅北侧侧的,按按非住宅宅建筑间间距执行行。第四四十二条条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宿楼楼、幼儿儿园、托托儿所和和中、小小学校教教学楼、老老年公寓寓,与相相邻建筑筑间距应应保证被被遮挡的的上述建建筑冬至至日有效效日照不不少于22小时(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多层层建筑不不宜小于于南侧多多层建筑筑高度的的1.55倍)。第四四十三条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垂垂直贴建建的,必必须满足足居住建建筑规定定日照要要求,其其建筑按按整体建建筑综合合考虑,且且与居住住建筑贴贴建的墙墙面离住住宅窗户户8米范围围内不应应开窗。第四四十四条条受遮遮挡含居居住的综综合楼之之间的建建筑间距距,按住住宅的建建筑间距距执行,受受遮挡部部分在计计算与遮遮挡建筑筑间距时时,可扣扣除非住住宅部分分层高度度,但扣扣除后的的间距不不得小于于13米米。第四四十五条条上述述建筑间间距系数数适用于于无地形形高差布布置的建建筑,对对有地形形高差的的建筑间间距,应应将其地地形高差差计入建建筑高度度。第四四十六条条高、多多、低层层、退台台等组合合建筑间间距分别别按各类类别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四四十七条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中已已注明不不能满足足规定日日照要求求的房屋屋,不宜宜作为商商品住宅宅出售(分分配)。确确需出售售(分配配)的,建建设单位位在销售售(分配配)时应应向购房房户(分分配的住住户)书书面说明明。第五五章建建筑退让让第四四十八条条沿建建设用地地边界和和沿城市市道路、河河道、铁铁路两侧侧及电力力线保护护范围等等边侧的的民用建建筑,其其退让距距离除必必须符合合日照间间距、文文物保护护、风景景旅游、市市政管线线、消防防环保、抗抗震、防防汛和交交通安全全等有关关规定外外,应同同时符合合本规定定。第四四十九条条相邻邻东西边边界处,不不宜布置置东西向向建筑。由高高、多、低低层等组组合建筑筑及退台台建筑的的退让,分分别按各类别有有关规定定执行,但但退让城城市道路路红线时时按最高高类别执执行。第五五十条多(低低)层建建筑退让让用地南南北边界界的距离离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满足足相邻用用地现状状建筑和和已批准准的规划划建筑规规定日照照间距。(二二)南北北向布置置的多(低低)层建建筑退让让距离,按按下列要要求确定定:退让让北界距距离应不不小于该该建筑与与边界北北侧多(低低)层建建筑规定定间距的的三分之之二,且且应不小小于8(33)米;退让让南界距距离应不不小于该该建筑与与边界南南侧建筑筑规定间间距的三三分之一一,且应应不小于于4(22)米。(三三)南北北向的南南偏东(西西)155度至445度(含含45度度)范围围内布置置的住宅宅退让距离离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退让让北界距距离按退退让建筑筑物中心心线取平平均退让让值满足足规定间间距的三三分之二二,且平平均退让让值应不不小于88(3);退让让南界距距离按退退让建筑筑物中心心线取平平均退让让值满足足规定间间距的三三分之一一,且平平均退让让值应不不小于44(2)。(四四)东西西向布置置的多(低低)层建建筑退让让距离按按下列要要求确定定:退让让北界距距离不宜宜小于建建筑高度度的0.5倍;且应不不小于66(3)米米,居住住建筑应应不小于于8(33)米;退让让南界距距离不宜宜小于建建筑高度度的0.25倍倍;且应应不小于于3(11.5)米米,居住住建筑应应不小于于4(22)米。第五五十一条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一一)南北北向布置置的多(低低)层建建筑退让让距离应应不小于于该建筑筑与其东东、西侧侧建筑规规定间距距的二分分之一,且且应不小小于5(33)米;(二二)东西西向布置置的多(低低)层非非居住建建筑,距距其东、西西边界距距离应不不小于自自身建筑筑高度的的0.66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22(6)米米;相邻邻单位为为现状永永久性非非居住、教教育、卫卫生建筑筑时,最最小值可可为6(33)米;(三三)东西西向布置置的多(低低)层居居住建筑筑,应不不小于自自身建筑筑高度的的0.88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22(8)米米。第五五十二条条高层层建筑及及锅炉房房、变电电所、加加油站、厂厂房等特特殊功能能的建筑筑(构筑筑)物在在退让其其用地边边界时,除除应退让让规定间间距外,还还必须承承担由其其产生的的规定间间距。加油油站周边边无现状状建筑物物时,退退让用地地边界可可按三级级站油灌灌区不小小于6米米,二级级站油灌灌区不小小于9米米执行。第五五十三条条南北北向布置置的高层层建筑退退让边界界的距离离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边界界外侧有有现状(规规划)建建筑的退退让,按按现状(规规划)相相关间距距执行,且且满足第第五十二二条规定定,且平平均值如如下:退让让北界应应不小于于20米米;退让让南界应应不小于于10米米,旧区区改建应应不小于于8米;退让让东、西西界应不不小于88米,旧旧区改建建应不小小于6.5米。(二二)边界界外侧尚尚无现状状(规划划)建筑筑的退让让,除满满足前款款要求外外,还应应根据日日照分析析结果确确定。(三三)日照照分析的的北影响响线按下下列规定定控制:1、北北界外侧侧现状和和规划用用地性质质均为居居住、教教育、卫卫生的,根根据现状状和规划划居住、教教育、卫卫生建筑筑位置确确定;2、北北界外侧侧尚无现现状建筑筑且规划划用地性性质为居居住、教教育、卫卫生的,应应按平均均距边界界10米米执行;3、北北界外侧侧规划用用地性质质为非居居住、教教育、卫卫生的,宜宜按平均均距边界界20米米执行,对对采光通通风无要要求的可可不限;4、与与北界外外侧用地地同步规规划的可可按规划划方案执执行。第五五十四条条东西西向布置置的高层层(非)居居住建筑筑退东西西边界平平均距离离应不小小于自身身建筑高高度的00.155倍,且且应不小小于155(100)米;边界外外侧为非非居住、教教育、卫卫生建筑筑用地的的,可不不小于110(77)米,但但均应满满足第三三十五条条和消防防间距规规定要求求。第五五十五条条建筑筑退让边边界特殊殊情况下下的距离离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建筑筑与用地地边界退退让距离离不规则则时,高高(多)层层建筑退退让边界界平均距距离应达达到规定定值要求求,但最最窄处的的最小值值不得小小于5(33)米;(二二)用地地边界既既非东西西又非南南北的,用用地边界界走向小小于455度的,参参照南北北向退让让标准执执行,大大于等于于45度度的,参参照东西西向退让让标准执执行,但但正向退退让距离离应不小小于南北北与东西西向退让让距离要要求;(三三)在不不影响边边界外侧侧用地单单位使用用功能和和退让距距离满足足最小值值前提下下,建筑筑退让距距离可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定定。第五五十六条条地下下建筑离离用地边边界距离离不宜小小于地下下建筑埋埋置深度度(自室室外地平平面至地地下建筑筑底板的的距离)的的0.77倍。按按上述距距离要求求退让相相邻用地地边界确确有困难难的,其其距离可可适当缩缩小,但但应不小小于3米米,且围围护桩和和自用管管线不得得超过基基地界限限。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地地下建筑筑退让道道路红线线应不小小于8米米。沿路路地下建建筑退让让小于主主体建筑筑退让的的,其顶顶面标高高应设在在地面正正负零以以下。第五五十七条条建筑筑退让道道路的距距离按下下列要求求确定:(一一)沿城城市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建筑筑,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应不小小于下表表所列值值:注:h建筑高高度。(二二)后退退计算点点为计算算建筑面面积的建建筑最外外墙面线线。(三三)新建建影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业业设施(单单层建筑筑面积550000平方米米及以上上、总营营业建筑筑面积880000平方米米及以上上的)等等有大量量人流、车车流集散散的建筑筑,其临临城市道道路的主主要出入入口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应不不小于330米;红线外外有绿线线控制的的,且后后退绿线线距离应应不小于于20米米。(四四)主次次干路交交叉口四四周的建建筑,后后退道路路切角线线的距离离应按主主要道路路要求,并并宜增加加5米执行行。(五五)高、多多、低层层组合建建筑退让让道路红红线的距距离,必必须按主主体(最最高类别别)建筑筑退让标标准执行行。(六六)旧区区改建,在在满足消消防和交交通要求求前提下下,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定,其其后退道道路红线线距离可可适当减减小,但但应不小小于下一一级的退退线要求求。(七七)建筑筑与城市市道路非非平行布布置的,退退让距离离可采用用平均值值,但最最小处应应不小于于下一级级退线要要求。(八八)商业业步行街街、小街街巷两侧侧的建筑筑,退让让距离由由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根据实际际情况核核定,但但不得逾逾越道路路红线。(九九)严禁禁建筑的的雨蓬、基基础、台台阶、围围墙及其其附属设设施逾越越道路红红线。第五五十八条条建筑筑后退铁铁路距离离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高速速铁路两两侧建筑筑与最外外侧轨道道中心线线距离应应不小于于50米米;(二二)铁路路干线两两侧建筑筑与最外外侧轨道道中心线线距离应应不小于于20米米;(三三)铁路路支线、专专用线两两侧建筑筑与最外外侧轨道道中心线线距离应应不小于于15米米;(四四)铁路路两侧围围墙与最最外侧轨轨道中心心线距离离应不小小于100米,围围墙高度度应不大大于3米米。第五五十九条条建筑筑后退电电力线的的距离应应满足电电力设施施保护有有关规定定,并同同时满足足下列要要求:(一)在在电力线线保护区区(高压压走廊)范范围内不不应新建建建筑;(二二)建筑筑距各级级电压架架空线路路的最小小水平距距离不宜宜小于以以下规定定:1-10KKV5米米;335-1110KKV100米;1550-2220KKV115米;3330-5500KKV200米。第六六十条建筑后后退蓝线线、绿线线的距离离,除退退红线距距离应大大于第五五十七条条规定要要求,且且满足有有关规划划另有规规定外,按按下列要要求确定定:(一一)建筑筑高度在在24MM(含)以以下的,后后退距离离应不小小于5米米;(二二)建筑筑高度在在24MM-1000M(含含)的,后后退距离离应不小小于10米;(三三)建筑筑高度在在1000M以上上的,宜宜适当加加大后退退距离,具具体标准准由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酌酌情确定定。第六六十一条条在村村镇、城城镇范围围以外的的公路规规划红线线两侧应应划定隔隔离带,除除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隔隔离带宽宽度的具具体规定定如下:(一一)高速速路、国国道两侧侧各不宜宜小于550米;(二二)一级级公路两两侧各不不宜小于于20米米;(三三)二级级及以下下等级公公路两侧侧各不宜宜小于110米;(四四)公路路红线和和隔离带带内,不不应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但但可耕种种或绿化化。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可可开挖沟沟渠、埋埋设管道道、架设设杆线、开开辟服务务性车道道等;(五五)沿穿穿越村镇镇、城镇镇的公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可按按村镇、城城镇规划划进行管管理,但但建筑后后退公路路隔离带带的距离离应不小小于5米米。第六六章建建筑高度度第六六十二条条建筑筑的高度度必须符符合建筑筑间距退退让、日日照、消消防、城城市景观观设计等等方面的的要求,同同时应符符合本章章的规定定。第六六十三条条机场场、气象象台等设设施周围围、微波波通道范范围内新新建、改改建的建建筑物、构构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应符符合有关关净空高高度限制制等规定定。第六六十四条条在文文物、建建筑保护护单位、风风景区周周围的建建设控制制地带内内新建、改改建的建建筑物、构构筑物,其其控制高高度应符符合建筑筑和文物物保护的的有关规规定,并并按经批批准的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执行。暂暂无批准准的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的的,应先先编制城城市设计计或建筑筑设计方方案,做做视线分分析,确确定控制制高度和和保护措措施。第六六十五条条鼓励励沿城市市快速路路及主、次次干路两两侧建设设高层公公共建筑筑。建筑筑高度应应保证建建筑型体体比例协协调,保保持良好好的城市市天际线线。沿城城市快速速路及主主、次干干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建筑筑,除满满足有关关规定外外,其控控制高度度宜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一)沿路路一般建建筑的控控制高度度(H)不不宜超过过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宽度(WW)加上上建筑后后退道路路红线距距离(SS)之和和的1.5倍,即即:H1.55(W+S)。(二二)沿路路高层组组合建筑筑的高度度,宜按按下式控控制:AAL(WW+S)。式中中:A沿路高高层组合合建筑以以1:11(即445度)的的高度角角在地面面上投影影的总面面积,LL建设设用地沿沿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长度度,W道路红红线宽度度,S沿路建建筑的后后退距离离。第六六十六条条建筑筑临接两两条以上上道路、直直接临接接广场、河河道的,其其高度可可适当提提高。第七七章绿绿地地第六六十七条条各类类建筑基基地内绿绿地面积积占基地地面积的的比例(绿绿地率)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一)居住住区绿地地率应不不小于440;(二二)工业业、商业业、金融融、仓储储、交通通枢纽、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单位,绿绿地率不不宜小于于20;对有有大气、噪噪音污染染的厂矿矿企业单单位,绿绿地率应应不小于于30;(三三)机关关团体、文文化娱乐乐、教育育体育、卫卫生、科科研院所所、部队队等单位位,绿地地率不宜宜小于335;(四四)属于于旧区改改建,绿绿地率可可酌情降降低,但但不宜低低于5个个百分点点。属于于风景区区周边控控制范围围内的,绿绿地率应应提高55个百分分点。第六六十八条条产生生有害性性气体及及污染物物的工厂厂及垃圾圾处理厂厂,应按按相应的的专业规规范要求求设置卫卫生防护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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