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ftt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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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fttm.docx
陕西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试行行)第一章 总则 11.1 为了科科学编制制城市规规划,加加强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实实现城市市规划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标准准化、规规范化和和法制化化,提高高工作质质量和效效率,维维护公共共利益和和公众合合法权益益,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陕陕西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以以及与城城市规划划相关的的法规、标标准、规规范,结结合我省省实际情情况,制制定本规规定。 11.2 本规定定适用于于本省行行政区域域内按行行政建制制设立的的市和镇镇,凡在在市、镇镇城市规规划区内内从事城城市规划划、建设设工程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相关关活动,都都应当遵遵守本规规定。 第第二章 建设用用地 22.1 建筑基基地面积积大于1100000平方方米的成成片开发发地区,必必须编制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经经批准后后实施;未编制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的,规规划部门门不予审审批。 22.2 建筑基基地未达达到下列列最小面面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不不含私房房改造): (一一)低层层居住建建筑:新新城区为为5000平方米米,旧城城区为4400平平方米; (二)多多层居住住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新城区区为10000平平方米,旧旧城区为为8000平方米米; (三三)高层层居住建建筑:新新城区为为20000平方方米,旧旧城区为为15000平方方米; (四四)高层层公共建建筑:新新城区为为30000平方方米,旧旧城区为为20000平方方米。 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前款规规定的最最小面积积,但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且满满足城市市规划要要求的,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 (一一)邻接接土地已已经完成成建设或或为既成成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二)因因城市规规划街区区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的限制制,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技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1 1.0 1.1 1.2 多层 24 2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 中高层 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 高层 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0 50 2.5 3.0 高层 35 40 5.0 6.0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0 60 3.5 4.0 高层 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5 50 1.0 1.2 多层 40 45 2.0 2.5 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第三章 建筑间间距 33.1 各类建建筑物的的建筑间间距除应应当满足足消防、交交通、卫卫生、环环保、抗抗震、工工程管线线、建筑筑保护和和城市空空间景观观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外,还还应同时时符合本本规定的的要求。新新建建筑筑对要拆拆除建筑筑产生采采光影响响的,应应当先拆拆除后建建设。 33.2 低层、多多层正南南北向条条式建筑筑的日照照间距系系数低限限值按表表3.2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 西安 34°16 20°16 1.35 1.40 宝鸡 34°23 20°16 1.36 1.41 咸阳 34°21 20°16 1.36 1.41 铜川 35°03 20°16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6 1.42 汉中 33°03 20°16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1.58 1.64 杨凌 34°16 20°16 1.35 1.40 注: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 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多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 低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 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第四章 建筑退退让 44.1 建筑物物退让建建筑基地地边界距距离,按按以下规规定控制制,但离离界距离离小于消消防间距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建建筑基地地边界另另一侧有有建筑物物的,还还应符合合建筑间间距的相相关规定定,另一一侧是城城市道路路、河道道、绿地地的,还还应满足足退让城城市道路路红线、蓝蓝线、绿绿线等规规定的要要求。 (一一)居住住建筑(含含文教卫卫生建筑筑)的主主要朝向向南退用用地界线线不得小小于122米。 (二二)其他他情况下下各类建建筑的离离界距离离,按表表4.11规定的的建筑物物高度的的倍数控控制,但但不得小小于最小小距离。 表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1.35H/2 8 - 6 中高层 1.35H-12 12 0.15 9 高层 0.25 12 次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 4.5 - 4.5 高层 0.125 6.5 - 6.5 注: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以上 5 10 15 30米以上40米 4 8 15 20米以上30米 3 6 15 20米及以下 0 5 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 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30 铁路支线、专用线 15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30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 小于24米 5 24-50米 8 大于50米 10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 给水管 d200mm 1.0 电力 10kV边导线 2.0 d200mm 3.0 35kV边导线 3.0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10kV边导线 4.0 燃气管 低压 0.7 电信杆线 2.0 中压 B 1.5 热力管线 1.0 A 2.0 高压 B 4.0 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 A 6.0 电力管线 10kV及以下 3.0 热力管 直埋 2.5 35kV-110 kV 4.0 地沟 0.5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力电缆 0.5 电信电缆 直埋 1.0 电信线 1.5 管道 1.5 热力管线 0.6 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第五章 公共服服务设施施和停车车场 55.1 在城市市居住区区应按城城市居住住区规划划设计规规范配配建医院院、中小小学校、幼幼儿园、公公共厕所所等公共共服务设设施。 55.2 中学服服务半径径不宜大大于10000mm,小学学服务半半径不宜宜大于5500mm。在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周周边500m半径径范围内内,不得得安排生生产、经经营、储储存易燃燃易爆和和排放有有毒有害害物质、产产生噪声声污染的的建设项项目。在在正门两两侧各330m范范围内,不不得设置置垃圾中中转站、机机动车停停车场、集集贸市场场。 5.3 新新建、改改扩建医医院,其其周边应应当设置置一定防防护带,并并且应当当符合环环保、卫卫生等要要求。 55.4 在主要要繁华街街道公共共厕所之之间的距距离宜为为30005000m,在流动动人口高高度密集集的街道道宜小于于3000m,在在一般街街道公厕厕之间的的距离约约750010000mm为宜;居民区区的公共共厕所服服务范围围:未改改造的老老居民区区为10001150mm,新建建居民区区为30005500mm(宜建建在本区区商业网网点附近近)。 55.5 城市道道路、居居住区、建建筑物的的规划、设设计和建建设应当当严格按按照城城市道路路和建筑筑物无障障碍设计计规范(JJGJ550-220011)同步步进行。 5.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表5.6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注 住宅 一类 车位/100m2 1.0 0.5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二类 车位/100m2 0.8 2.0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办公 一类 车位/100m2 0.7 3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 车位/100m2 0.5 2 其他机构 旅馆 一类 车位/100m2 0.8 - 高级、星级宾馆 二类 车位/100m2 0.4 - 一般宾馆、招待所 饮食店 车位/100m2 1.7 3.6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 1.0 8.0 体育馆 一类 车位/百座 4.0 20.00 体育馆:一类4000座;二类4000座 体育场:一类15000座;二类15000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二类 车位/百座 2.0 20.00 影剧院 一类 车位/百座 5.0 15 省市级影剧院 二类 车位/百座 3.0 15 其他影剧院 展览馆 车位/100m2 1.0 1.5 医院 车位/100m2 0.5 1.5 游览场所 一类 市区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2.0 60.0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郊区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0 - 二类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0.0 40.0 一般性城市公园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5 4.0 飞机场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0.0 - 注: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 5.7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5.6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5.8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9 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5.10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5.6的规定。第六章 城市绿绿地和景景观 66.1 各类建建筑基地地内的绿绿地面积积占基地地总面积积的比例例(以下下称绿地地率)应应当符合合陕西西省实施施城市市绿化条条例办办法规规定的指指标。 66.2 计算绿绿地率的的绿地面面积,包包括建筑筑基地内内的集中中绿地面面积和房房前屋后后、街坊坊道路两两侧以及及规定的的建筑间间距内的的零星绿绿地面积积。 6.3 建建筑基地地内必须须建设一一定比例例的集中中绿地,集集中绿地地的面积积,在居居住用地地中应不不少于用用地总面面积的110%。 6.4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6.5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4.5规定: 表4.5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道 路 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不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 不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 不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 不小于20 6.6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6.7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6.8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6.9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6.10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6.1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6.12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第七章 空域保保护和地地下空间间利用 77.1 在有净净空高度度和信号号通道限限制的飞飞机场、气气象台、电电台和其其他无线线电通讯讯(含微微波通讯讯)等特特殊设施施周围和和通道、景景观视廊廊上,新新建、扩扩建和改改建建筑筑物的高高度应当当符合有有关净空空高度、通通道限制制和景观观视廊的的规定。 7.2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7.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7.5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第八章 附 则则 88.1 市、县县(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可以以根据本本规定制制定实施施细则。 8.2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8.3 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市在规划中具体确定。 8.4 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1、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4、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5、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6、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7、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的住宅建筑。 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办公建筑: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 13、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4、商住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6、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17、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18、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19、集中绿地:指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集中绿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