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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证券及基金管理知识分析法tt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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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证券及基金管理知识分析法tte.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投资基基金法(年月日日第十届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五次会会议通过年月日第第十一届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三十次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章 总 则    第二章章 基金管理理人    第三章章 基金托管管人    第四章章 基金的运运作方式和组组织    第五章章 基金的公公开募集    第六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份额的交易易、申购与赎赎回    第七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投资资与信息披露露    第八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终止与基基金财产清算算    第九章章 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章 非公开募募集基金    第十一一章 基金服服务机构    第十二二章 基金行行业协会    第十三三章 监督管管理    第十四四章 法律责责任    第十五五章 附 则则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条 为了规范范证券投资基基金活动,保保护投资人及及相关当事人人的合法权益益,促进证券券投资基金和和资本市场的的健康发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条 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境境内,公开或或者非公开募募集资金设立立证券投资基基金(以下简简称基金),由由基金管理人人管理,基金金托管人托管管,为基金份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进行行证券投资活活动,适用本本法;本法未未规定的,适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信信托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和和其他有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的权利、义义务,依照本本法在基金合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依照照本法和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定,履行受托托职责。    通过公公开募集方式式设立的基金金(以下简称称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按其所持基基金份额享受受收益和承担担风险,通过过非公开募集集方式设立的的基金(以下下简称非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收益分配和和风险承担由由基金合同约约定。    第四条条 从事证券券投资基金活活动,应当遵遵循自愿、公公平、诚实信信用的原则,不不得损害国家家利益和社会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条 基金财产产的债务由基基金财产本身身承担,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以其出资为为限对基金财财产的债务承承担责任。但但基金合同依依照本法另有有约定的,从从其约定。    基金财财产独立于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固有财产。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不不得将基金财财产归入其固固有财产。    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因基基金财产的管管理、运用或或者其他情形形而取得的财财产和收益,归归入基金财产产。    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因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或或者被依法宣宣告破产等原原因进行清算算的,基金财财产不属于其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条 基金财产产的债权,不不得与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固有有财产的债务务相抵销;不不同基金财产产的债权债务务,不得相互互抵销。    第七条条 非因基金金财产本身承承担的债务,不不得对基金财财产强制执行行。    第八条条 基金财产产投资的相关关税收,由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承担,基基金管理人或或者其他扣缴缴义务人按照照国家有关税税收征收的规规定代扣代缴缴。    第九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管理、运运用基金财产产,基金服务务机构从事基基金服务活动动,应当恪尽尽职守,履行行诚实信用、谨谨慎勤勉的义义务。    基金管管理人运用基基金财产进行行证券投资,应应当遵守审慎慎经营规则,制制定科学合理理的投资策略略和风险管理理制度,有效效防范和控制制风险。    基金从从业人员应当当具备基金从从业资格,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恪恪守职业道德德和行为规范范。    第十条条 基金管理理人、基金托托管人和基金金服务机构,应应当依照本法法成立证券投投资基金行业业协会(以下下简称基金行行业协会),进进行行业自律律,协调行业业关系,提供供行业服务,促促进行业发展展。    第十一一条 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依法法对证券投资资基金活动实实施监督管理理;其派出机机构依照授权权履行职责。第二章 基金管管理人    第十二二条 基金管管理人由依法法设立的公司司或者合伙企企业担任。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由由基金管理公公司或者经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按照规定核核准的其他机机构担任。    第十三三条 设立管管理公开募集集基金的基金金管理公司,应应当具备下列列条件,并经经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批准:    (一)有有符合本法和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司法规定的的章程;    (二)注注册资本不低低于一亿元人人民币,且必必须为实缴货货币资本;    (三)主主要股东应当当具有经营金金融业务或者者管理金融机机构的良好业业绩、良好的的财务状况和和社会信誉,资资产规模达到到国务院规定定的标准,最最近三年没有有违法记录;    (四)取取得基金从业业资格的人员员达到法定人人数;    (五)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具备相应的的任职条件;    (六)有有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施施和与基金管管理业务有关关的其他设施施;    (七)有有良好的内部部治理结构、完完善的内部稽稽核监控制度度、风险控制制制度;    (八)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和和经国务院批批准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的其他条件件。    第十四四条 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当当自受理基金金管理公司设设立申请之日日起六个月内内依照本法第第十三条规定定的条件和审审慎监管原则则进行审查,作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的决定,并通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的,应当说明明理由。    基金管管理公司变更更持有百分之之五以上股权权的股东,变变更公司的实实际控制人,或或者变更其他他重大事项,应应当报经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批批准。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当当自受理申请请之日起六十十日内作出批批准或者不予予批准的决定定,并通知申申请人;不予予批准的,应应当说明理由由。    第十五五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不得担任任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和其他从业业人员:    (一)因因犯有贪污贿贿赂、渎职、侵侵犯财产罪或或者破坏社会会主义市场经经济秩序罪,被被判处刑罚的的;    (二)对对所任职的公公司、企业因因经营不善破破产清算或者者因违法被吊吊销营业执照照负有个人责责任的董事、监监事、厂长、高高级管理人员员,自该公司司、企业破产产清算终结或或者被吊销营营业执照之日日起未逾五年年的;    (三)个个人所负债务务数额较大,到到期未清偿的的;    (四)因因违法行为被被开除的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证证券交易所、证证券公司、证证券登记结算算机构、期货货交易所、期期货公司及其其他机构的从从业人员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作人员;    (五)因因违法行为被被吊销执业证证书或者被取取消资格的律律师、注册会会计师和资产产评估机构、验验证机构的从从业人员、投投资咨询从业业人员;    (六)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不得得从事基金业业务的其他人人员。    第十六六条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董事、监事事和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当当熟悉证券投投资方面的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具有三三年以上与其其所任职务相相关的工作经经历;高级管管理人员还应应当具备基金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七条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法定代表人人、经营管理理主要负责人人和从事合规规监管的负责责人的选任或或者改任,应应当报经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依依照本法和其其他有关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规定的任职职条件进行审审核。    第十八八条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其他他从业人员,其其本人、配偶偶、利害关系系人进行证券券投资,应当当事先向基金金管理人申报报,并不得与与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发生利利益冲突。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建立前款款规定人员进进行证券投资资的申报、登登记、审查、处处置等管理制制度,并报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备案。    第十九九条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其他他从业人员,不不得担任基金金托管人或者者其他基金管管理人的任何何职务,不得得从事损害基基金财产和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利益的证证券交易及其其他活动。    第二十十条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履行下列列职责:    (一)依依法募集资金金,办理基金金份额的发售售和登记事宜宜;    (二)办办理基金备案案手续;    (三)对对所管理的不不同基金财产产分别管理、分分别记账,进进行证券投资资;    (四)按按照基金合同同的约定确定定基金收益分分配方案,及及时向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分分配收益;    (五)进进行基金会计计核算并编制制基金财务会会计报告;    (六)编编制中期和年年度基金报告告;    (七)计计算并公告基基金资产净值值,确定基金金份额申购、赎赎回价格;    (八)办办理与基金财财产管理业务务活动有关的的信息披露事事项;    (九)按按照规定召集集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    (十)保保存基金财产产管理业务活活动的记录、账账册、报表和和其他相关资资料;    (十一一)以基金管管理人名义,代代表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行使诉讼权权利或者实施施其他法律行行为;    (十二二)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的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十一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及其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和其其他从业人员员不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将将其固有财产产或者他人财财产混同于基基金财产从事事证券投资;    (二)不不公平地对待待其管理的不不同基金财产产;    (三)利利用基金财产产或者职务之之便为基金份份额持有人以以外的人牟取取利益;    (四)向向基金份额持持有人违规承承诺收益或者者承担损失;    (五)侵侵占、挪用基基金财产;    (六)泄泄露因职务便便利获取的未未公开信息、利利用该信息从从事或者明示示、暗示他人人从事相关的的交易活动;    (七)玩玩忽职守,不不按照规定履履行职责;    (八)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和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禁止的其他他行为。    第二十十二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应当建立良良好的内部治治理结构,明明确股东会、董董事会、监事事会和高级管管理人员的职职责权限,确确保基金管理理人独立运作作。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可可以实行专业业人士持股计计划,建立长长效激励约束束机制。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股东、董事事、监事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在行使权利利或者履行职职责时,应当当遵循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利利益优先的原原则。    第二十十三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应当从管理理基金的报酬酬中计提风险险准备金。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因因违法违规、违违反基金合同同等原因给基基金财产或者者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合法权权益造成损失失,应当承担担赔偿责任的的,可以优先先使用风险准准备金予以赔赔偿。    第二十十四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的股东、实实际控制人应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的的规定及时履履行重大事项项报告义务,并并不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虚虚假出资或者者抽逃出资;    (二)未未依法经股东东会或者董事事会决议擅自自干预基金管管理人的基金金经营活动;    (三)要要求基金管理理人利用基金金财产为自己己或者他人牟牟取利益,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    (四)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的的股东、实际际控制人有前前款行为或者者股东不再符符合法定条件件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当当责令其限期期改正,并可可视情节责令令其转让所持持有或者控制制的基金管理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款规定的股东东、实际控制制人按照要求求改正违法行行为、转让所所持有或者控控制的基金管管理人的股权权前,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可以以限制有关股股东行使股东东权利。    第二十十五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违法违规,或或者其内部治治理结构、稽稽核监控和风风险控制管理理不符合规定定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应当当责令其限期期改正;逾期期未改正,或或者其行为严严重危及该基基金管理人的的稳健运行、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合法法权益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可以区别情情形,对其采采取下列措施施:    (一)限限制业务活动动,责令暂停停部分或者全全部业务;    (二)限限制分配红利利,限制向董董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支付报酬、提提供福利;    (三)限限制转让固有有财产或者在在固有财产上上设定其他权权利;    (四)责责令更换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员或者限制其其权利;    (五)责责令有关股东东转让股权或或者限制有关关股东行使股股东权利。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整整改后,应当当向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提交报报告。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经验验收,符合有有关要求的,应应当自验收完完毕之日起三三日内解除对对其采取的有有关措施。    第二十十六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的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未能能勤勉尽责,致致使基金管理理人存在重大大违法违规行行为或者重大大风险的,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可以责令更更换。    第二十十七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违法经营或或者出现重大大风险,严重重危害证券市市场秩序、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可以以对该基金管管理人采取责责令停业整顿顿、指定其他他机构托管、接接管、取消基基金管理资格格或者撤销等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十八条 在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基金管理理人被责令停停业整顿、被被依法指定托托管、接管或或者清算期间间,或者出现现重大风险时时,经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批准准,可以对该该基金管理人人直接负责的的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人人员采取下列列措施:    (一)通通知出境管理理机关依法阻阻止其出境;    (二)申申请司法机关关禁止其转移移、转让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式处分财产,或或者在财产上上设定其他权权利。    第二十十九条 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职职责终止:    (一)被被依法取消基基金管理资格格;    (二)被被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解解任;    (三)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或或者被依法宣宣告破产;    (四)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形形。    第三十十条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职职责终止的,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应当当在六个月内内选任新基金金管理人;新新基金管理人人产生前,由由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指定临时时基金管理人人。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管理人职职责终止的,应应当妥善保管管基金管理业业务资料,及及时办理基金金管理业务的的移交手续,新新基金管理人人或者临时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及时接收收。    第三十十一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管理人人职责终止的的,应当按照照规定聘请会会计师事务所所对基金财产产进行审计,并并将审计结果果予以公告,同同时报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备案案。    第三十十二条 对非非公开募集基基金的基金管管理人进行规规范的具体办办法,由国务务院金融监督督管理机构依依照本章的原原则制定。第三章 基金托托管人    第三十十三条 基金金托管人由依依法设立的商商业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机构担任。    商业银银行担任基金金托管人的,由由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会同国务务院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核准;其他他金融机构担担任基金托管管人的,由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核准。    第三十十四条 担任任基金托管人人,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    (一)净净资产和风险险控制指标符符合有关规定定;    (二)设设有专门的基基金托管部门门;    (三)取取得基金从业业资格的专职职人员达到法法定人数;    (四)有有安全保管基基金财产的条条件;    (五)有有安全高效的的清算、交割割系统;    (六)有有符合要求的的营业场所、安安全防范设施施和与基金托托管业务有关关的其他设施施;    (七)有有完善的内部部稽核监控制制度和风险控控制制度;    (八)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和和经国务院批批准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    第三十十五条 本法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第第十九条的规规定,适用于于基金托管人人的专门基金金托管部门的的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从从业人员。    本法第第十六条的规规定,适用于于基金托管人人的专门基金金托管部门的的高级管理人人员。    第三十十六条 基金金托管人与基基金管理人不不得为同一机机构,不得相相互出资或者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十七条 基金金托管人应当当履行下列职职责:    (一)安安全保管基金金财产;    (二)按按照规定开设设基金财产的的资金账户和和证券账户;    (三)对对所托管的不不同基金财产产分别设置账账户,确保基基金财产的完完整与独立;    (四)保保存基金托管管业务活动的的记录、账册册、报表和其其他相关资料料;    (五)按按照基金合同同的约定,根根据基金管理理人的投资指指令,及时办办理清算、交交割事宜;    (六)办办理与基金托托管业务活动动有关的信息息披露事项;    (七)对对基金财务会会计报告、中中期和年度基基金报告出具具意见;    (八)复复核、审查基基金管理人计计算的基金资资产净值和基基金份额申购购、赎回价格格;    (九)按按照规定召集集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    (十)按按照规定监督督基金管理人人的投资运作作;    (十一一)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的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十八条 基金金托管人发现现基金管理人人的投资指令令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其其他有关规定定,或者违反反基金合同约约定的,应当当拒绝执行,立立即通知基金金管理人,并并及时向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报报告。    基金托托管人发现基基金管理人依依据交易程序序已经生效的的投资指令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其其他有关规定定,或者违反反基金合同约约定的,应当当立即通知基基金管理人,并并及时向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报报告。    第三十十九条 本法法第二十一条条、第二十三三条的规定,适适用于基金托托管人。    第四十十条 基金托托管人不再具具备本法规定定的条件,或或者未能勤勉勉尽责,在履履行本法规定定的职责时存存在重大失误误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责令令其改正;逾逾期未改正,或或者其行为严严重影响所托托管基金的稳稳健运行、损损害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利益益的,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可以区别别情形,对其其采取下列措措施:    (一)限限制业务活动动,责令暂停停办理新的基基金托管业务务;    (二)责责令更换负有有责任的专门门基金托管部部门的高级管管理人员。    基金托托管人整改后后,应当向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国务院银银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提交交报告;经验验收,符合有有关要求的,应应当自验收完完毕之日起三三日内解除对对其采取的有有关措施。    第四十十一条 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国国务院银行业业监督管理机机构对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基金托管人人,可以取消消其基金托管管资格:    (一)连连续三年没有有开展基金托托管业务的;    (二)违违反本法规定定,情节严重重的;    (三)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    第四十十二条 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基金托托管人职责终终止:    (一)被被依法取消基基金托管资格格;    (二)被被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解解任;    (三)依依法解散、被被依法撤销或或者被依法宣宣告破产;    (四)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形形。    第四十十三条 基金金托管人职责责终止的,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应当当在六个月内内选任新基金金托管人;新新基金托管人人产生前,由由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指定临时时基金托管人人。    基金托托管人职责终终止的,应当当妥善保管基基金财产和基基金托管业务务资料,及时时办理基金财财产和基金托托管业务的移移交手续,新新基金托管人人或者临时基基金托管人应应当及时接收收。    第四十十四条 基金金托管人职责责终止的,应应当按照规定定聘请会计师师事务所对基基金财产进行行审计,并将将审计结果予予以公告,同同时报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备案案。第四章 基金的的运作方式和和组织    第四十十五条 基金金合同应当约约定基金的运运作方式。    第四十十六条 基金金的运作方式式可以采用封封闭式、开放放式或者其他他方式。    采用封封闭式运作方方式的基金(以以下简称封闭闭式基金),是是指基金份额额总额在基金金合同期限内内固定不变,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不得申请请赎回的基金金;采用开放放式运作方式式的基金(以以下简称开放放式基金),是是指基金份额额总额不固定定,基金份额额可以在基金金合同约定的的时间和场所所申购或者赎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其他运作方式式的基金的基基金份额发售售、交易、申申购、赎回的的办法,由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十七条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享有下列权权利:    (一)分分享基金财产产收益;    (二)参参与分配清算算后的剩余基基金财产;    (三)依依法转让或者者申请赎回其其持有的基金金份额;    (四)按按照规定要求求召开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或者召集集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    (五)对对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大会审审议事项行使使表决权;    (六)对对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基金服服务机构损害害其合法权益益的行为依法法提起诉讼;    (七)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权利利。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有权查阅阅或者复制公公开披露的基基金信息资料料;非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对涉及自自身利益的情情况,有权查查阅基金的财财务会计账簿簿等财务资料料。    第四十十八条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由全体体基金份额持持有人组成,行行使下列职权权:    (一)决决定基金扩募募或者延长基基金合同期限限;    (二)决决定修改基金金合同的重要要内容或者提提前终止基金金合同;    (三)决决定更换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    (四)决决定调整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报酬标准;    (五)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职权权。    第四十十九条 按照照基金合同约约定,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可以设立立日常机构,行行使下列职权权:    (一)召召集基金份额额持有人大会会;    (二)提提请更换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    (三)监监督基金管理理人的投资运运作、基金托托管人的托管管活动;    (四)提提请调整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报酬标准;    (五)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职权权。    前款规规定的日常机机构,由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大会选举产产生的人员组组成;其议事事规则,由基基金合同约定定。    第五十十条 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大会及其日常常机构不得直直接参与或者者干涉基金的的投资管理活活动。第五章 基金的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十一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应应当经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注册册。未经注册册,不得公开开或者变相公公开募集基金金。    前款所所称公开募集集基金,包括括向不特定对对象募集资金金、向特定对对象募集资金金累计超过二二百人,以及及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募集基金应当当由基金管理理人管理,基基金托管人托托管。    第五十十二条 注册册公开募集基基金,由拟任任基金管理人人向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提交下下列文件:    (一)申申请报告;    (二)基基金合同草案案;    (三)基基金托管协议议草案;    (四)招招募说明书草草案;    (五)律律师事务所出出具的法律意意见书;    (六)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提交的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十三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合同应应当包括下列列内容:    (一)募募集基金的目目的和基金名名称;    (二)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名称和住所所;    (三)基基金的运作方方式;    (四)封封闭式基金的的基金份额总总额和基金合合同期限,或或者开放式基基金的最低募募集份额总额额;    (五)确确定基金份额额发售日期、价价格和费用的的原则;    (六)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基金管管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的权权利、义务;    (七)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召集集、议事及表表决的程序和和规则;    (八)基基金份额发售售、交易、申申购、赎回的的程序、时间间、地点、费费用计算方式式,以及给付付赎回款项的的时间和方式式;    (九)基基金收益分配配原则、执行行方式;    (十)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报报酬的提取、支支付方式与比比例;    (十一一)与基金财财产管理、运运用有关的其其他费用的提提取、支付方方式;    (十二二)基金财产产的投资方向向和投资限制制;    (十三三)基金资产产净值的计算算方法和公告告方式;    (十四四)基金募集集未达到法定定要求的处理理方式;    (十五五)基金合同同解除和终止止的事由、程程序以及基金金财产清算方方式;    (十六六)争议解决决方式;    (十七七)当事人约约定的其他事事项。    第五十十四条 公开开募集基金的的基金招募说说明书应当包包括下列内容容:    (一)基基金募集申请请的准予注册册文件名称和和注册日期;    (二)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的的基本情况;    (三)基基金合同和基基金托管协议议的内容摘要要;    (四)基基金份额的发发售日期、价价格、费用和和期限;    (五)基基金份额的发发售方式、发发售机构及登登记机构名称称;    (六)出出具法律意见见书的律师事事务所和审计计基金财产的的会计师事务务所的名称和和住所;    (七)基基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报报酬及其他有有关费用的提提取、支付方方式与比例;    (八)风风险警示内容容;    (九)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的其他他内容。    第五十十五条 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应应当自受理公公开募集基金金的募集注册册申请之日起起六个月内依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及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的规定进行行审查,作出出注册或者不不予注册的决决定,并通知知申请人;不不予注册的,应应当说明理由由。    第五十十六条 基金金募集申请经经注册后,方方可发售基金金份额。    基金份份额的发售,由由基金管理人人或者其委托托的基金销售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十七条 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在基金份额额发售的三日日前公布招募募说明书、基基金合同及其其他有关文件件。    前款规规定的文件应应当真实、准准确、完整。    对基金金募集所进行行的宣传推介介活动,应当当符合有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不不得有本法第第七十八条所所列行为。    第五十十八条 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自收到准予予注册文件之之日起六个月月内进行基金金募集。超过过六个月开始始募集,原注注册的事项未未发生实质性性变化的,应应当报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备案案;发生实质质性变化的,应应当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重新新提交注册申申请。    基金募募集不得超过过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准予注册册的基金募集集期限。基金金募集期限自自基金份额发发售之日起计计算。    第五十十九条 基金金募集期限届届满,封闭式式基金募集的的基金份额总总额达到准予予注册规模的的百分之八十十以上,开放放式基金募集集的基金份额额总额超过准准予注册的最最低募集份额额总额,并且且基金份额持持有人人数符符合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的的,基金管理理人应当自募募集期限届满满之日起十日日内聘请法定定验资机构验验资,自收到到验资报告之之日起十日内内,向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提交交验资报告,办办理基金备案案手续,并予予以公告。    第六十十条 基金募募集期间募集集的资金应当当存入专门账账户,在基金金募集行为结结束前,任何何人不得动用用。    第六十十一条 投资资人交纳认购购的基金份额额的款项时,基基金合同成立立;基金管理理人依照本法法第五十九条条的规定向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办理基金备备案手续,基基金合同生效效。    基金募募集期限届满满,不能满足足本法第五十十九条规定的的条件的,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承担下列列责任:    (一)以以其固有财产产承担因募集集行为而产生生的债务和费费用;    (二)在在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后三三十日内返还还投资人已交交纳的款项,并并加计银行同同期存款利息息。第六章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基基金份额的交交易、申购与与赎回    第六十十二条 申请请基金份额上上市交易,基基金管理人应应当向证券交交易所提出申申请,证券交交易所依法审审核同意的,双双方应当签订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十三条 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应当符符合下列条件件:    (一)基基金的募集符符合本法规定定;    (二)基基金合同期限限为五年以上上;    (三)基基金募集金额额不低于二亿亿元人民币;    (四)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不少于一一千人;    (五)基基金份额上市市交易规则规规定的其他条条件。    第六十十四条 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规则由证证券交易所制制定,报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批批准。    第六十十五条 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后,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由证券券交易所终止止其上市交易易,并报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备备案:    (一)不不再具备本法法第六十三条条规定的上市市交易条件;    (二)基基金合同期限限届满;    (三)基基金份额持有有人大会决定定提前终止上上市交易;    (四)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或者基金金份额上市交交易规则规定定的终止上市市交易的其他他情形。    第六十十六条 开放放式基金的基基金份额的申申购、赎回、登登记,由基金金管理人或者者其委托的基基金服务机构构办理。    第六十十七条 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在每个工作作日办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购、赎回业务务;基金合同同另有约定的的,从其约定定。    投资人人交付申购款款项,申购成成立;基金份份额登记机构构确认基金份份额时,申购购生效。    基金份份额持有人递递交赎回申请请,赎回成立立;基金份额额登记机构确确认赎回时,赎赎回生效。    第六十十八条 基金金管理人应当当按时支付赎赎回款项,但但是下列情形形除外:    (一)因因不可抗力导导致基金管理理人不能支付付赎回款项;    (二)证证券交易场所所依法决定临临时停市,导导致基金管理理人无法计算算当日基金资资产净值;    (三)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其他特殊殊情形。    发生上上述情形之一一的,基金管管理人应当在在当日报国务务院证券监督督管理机构备备案。    本条第第一款规定的的情形消失后后,基金管理理人应当及时时支付赎回款款项。    第六十十九条 开放放式基金应当当保持足够的的现金或者政政府债券,以以备支付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的赎回款项项。基金财产产中应当保持持的现金或者者政府债券的的具体比例,由由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规定。    第七十十条 基金份份额的申购、赎赎回价格,依依据申购、赎赎回日基金份份额净值加、减减有关费用计计算。    第七十十一条 基金金份额净值计计价出现错误误时,基金管管理人应当立立即纠正,并并采取合理的的措施防止损损失进一步扩扩大。计价错错误达到基金金份额净值百百分之零点五五时,基金管管理人应当公公告,并报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备案。    因基金金份额净值计计价错误造成成基金份额持持有人损失的的,基金份额额持有人有权权要求基金管管理人、基金金托管人予以以赔偿。第七章 公开募募集基金的投投资与信息披披露    第七十十二条 基金金管理人运用用基金财产进进行证券投资资,除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另有有规定外,应应当采用资产产组合的方式式。    资产组组合的具体方方式和投资比比例,依照本本法和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的规规定在基金合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十三条 基金金财产应当用用于下列投资资:    (一)上上市交易的股股票、债券;    (二)国国务院证券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规定的其他他证券及其衍衍生品种。    第七十十四条 基金金财产不得用用于下列投资资或者活动:    (一)承承销证券;    (二)违违反规定向他他人贷款或者者提供担保;    (三)从从事承担无限限责任的投资资;    (四)买买卖其他基金金份额,但是是国务院证券券监督管理机机构另有规定定的除外;    (五)向向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出资;    (六)从从事内幕交易易、操纵证券券交易价格及及其他不正当当的证券交易易活动;    (七)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和国务院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规定定禁止的其他他活动。    运用基基金财产买卖卖基金管理人人、基金托管管人及其控股股股东、实际际控制人或者者与其有其他他重大利害关关系的公司发发行的证券或或承销期内承承销的证券,或或者从事其他他重大关联交交易的,应当当遵循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利利益优先的原原则,防范利利益冲突,符符合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的规定定,并履行信信息披露义务务。    第七十十五条 基金金管理人、基基金托管人和和其他基金信信息披露义务务人应当依法法披露基金信信息,并保证证所披露信息息的真实性、准准确性和完整整性。    第七十十六条 基金金信息披露义义务人应当确确保应予披露露的基金信息息在国务院证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规定时时间内披露,并并保证投资人人能够按照基基金合同约定定的时间和方方式查阅或者者复制公开披披露的信息资资料。    第七十十七条 公开开披露的基金金信息包括:    (一)基基金招募说明明书、基金合合同、基金托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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