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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信托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560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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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信托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56071.docx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泰·阜宁城投投应收账款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合同合同编号:中泰泰信字(20012)FNCTYYSTZJ ( )号中泰信托有限责责任公司认购风险申明书书尊敬的委托人:一、风险申明感谢您基于对中中泰信托有限限责任公司(以以下简称“中泰信托”或“受托人”)的信任,加加入中泰阜宁城投应应收账款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并签签署信托合同同,认购本信信托计划项下下信托单位。中中泰信托作为为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核准设立的合合法金融信托托机构,为维维护您的自身身利益,特别别提示您在签签署信托合同同前,请详细细阅读中泰阜宁城投应应收账款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说明明书、中泰阜宁城投应应收账款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集合合资金信托合合同以及本风风险申明书(以以下统称“信托文件”)和其他有有关信息,独独立作出是否否签署信托合合同的决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托文件的规定定,将信托资资金以投资阜宁县城城市投资发展展有限责任公公司对阜宁县人民民政府合法拥拥有的27000万元元应收账款的的方式集合运运用。在信托托财产的运用用过程中,可可能会面临法法律和政策风风险、市场风风险、信用风风险、担保风风险、流动性性风险、信托托提前终止风风险、管理与与操作风险、不不可抗力及其其他风险。尽尽管受托人将将恪尽职守,履履行诚实、信信用、谨慎、有有效管理的义义务,为受益益人的最大利利益处理信托托事务,但并并不意味着承承诺信托财产产的管理、运运用及处分没没有风险。受托人依据信托托文件的约定定管理、运用用和处分信托托财产导致信信托财产受到到损失的,由由信托财产承承担;受托人人违背信托文文件的约定管管理、运用、处处分信托财产产导致信托财财产受到损失失的,由受托托人以固有财财产负责赔偿偿,不足赔偿偿时,由信托托财产承担。您将合法拥有的的资金委托给给受托人,由其其代表受益人人的利益将信信托资金以投投资阜宁县城城市投资发展展有限责任公公司对阜宁县人民民政府合法拥拥有的270000万元应应收账款的方式集合运运用,是您的的真实意愿,表表明您已了解解中泰阜宁城投应应收账款投资资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可能能存在的风险险。二、委托人特别别告知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会会上海监管局局特别提示集集合资金信托托委托人,在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介、正式与信信托公司签订订信托合同前前,请仔细阅阅读以下告知知内容:1. 现阶段信托公司司办理集合资资金信托业务务仍属私募性性质,投资者者购买信托产产品,应仔细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供的相关资料料。委托人应应为风险识别别、评估、承承受能力较强强的合格投资资者,参与信信托计划应当当根据自己的的知识、经验验及能力水平平,对信托产产品风险做出出独立判断,应应以自己合法法所有的资金金认购信托单单位,不得非非法汇集他人人资金参与信信托计划。2. 信托公司办理资资金信托业务务时不得承诺诺信托资金不不受损失,也也不得承诺信信托资金的最最低收益。3. 集合信托的受益益人有权向信信托公司查询询与其信托财财产有关的信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在合理的事项项内和不损害害对其他受益益人保密义务务的前提下,准准确、完整地地提供相关信信息。4. 商业银行代理信信托公司收付付信托资金,只只承担代理资资金收付的责责任,商业银银行不对信托托计划推介材材料的真实性性负责,商业业银行不承担担集合资金信信托计划的投投资风险。5. 委托人、受益人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为化解金融机机构风险,在在风险处置中中对个人债权权实行全额兑兑付。但是,根根据国务院个个人债权及客客户证券交易易结算资金收收购意见的的规定,20004年9月月30日以后后发生的金融融机构个人债债权不再纳入入国家收购范范围。6. 委托人在接受信信托计划推介介过程中如发发现有不规范范的推介行为为,可直接向向监管部门进进行举报,举举报电话:3386501160。委托人已阅读信信托计划文件件,并愿意依依法承担投资资风险。(请委委托人手抄) 三、认认购信息 本人/本机构同意意认购 份(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信托单位(请在选择的信托单位前的中划“”),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金额¥ 万元整)。 委托人/受益人人接收信托利利益的账户如如下: 账户名名: 账 号号:开户行:委托人/受益人人:个人投资者(签签字)机构投资者(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负责人或授权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受托人:中泰信信托有限责任任公司(公章章)2013年 月 日中泰·阜宁城投投应收账款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合同受 托 人:中中泰信托有限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刘虹地 址:上海市黄浦浦区中华路11600号117、18楼楼邮政编码:2000021电 话:021-6638718888传 真:021-6638727763委托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负责人:邮政编码:法定地址:联系地址(如与与法定地址不不同):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号或登记号号:信托利益账户:开户银行:账 号:委托人(自然人人):邮政编码:地 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及号码(默认认为身份证):性别(身份证件件种类非身份份证时选择): 男; 女信托利益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信息披露方式(只只能选择一种种): 邮局寄送; 自取; 电子邮件目录第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9第一条 释义义9第二条 信托托文件的组成成10第三条 信信托目的11第四条 信信托类别11第五条 信信托当事人11第六条 保保管银行12第七条 信托托财产专户12第八条 信信托单位的价价格、认购以以及信托资金金的交付13第九条 信信托期限13第十条 信信托财产的构构成14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的管理、运用用和处分14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的费用负担15第十三条 信信托利益及其其分配16第十四条 信信托受益权转转让与变更16第十五条 受受益人大会18第十六条 信托解除与与终止19第十七条 信信托终止时的的清算及信托托财产的归属属20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权权利、义务21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的权利、义务务21第二十条 受受益人的权利利、义务22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示与承担23第二十二条条 受托人职职责的终止及及新受托人的的选任23第二十三条 信托事务的的报告及信息息披露24第二十四条 通知25第二十五条条 违约与补补救27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27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项28第二部分 专专用条款29第一条释义29第二条信托单单位的认购及及信托资金的的交付31第三条保管银银行32第四条信托计计划规模32第五条信托财财产专户33第六条信托期期限33第七条信托财财产的管理、运运用和处分34第八条信托财财产承担的费费用36第九条信托利利益的分配39第十条风险揭示与与风险承担41 53- -为了规范本合同同项下的资金金信托业务,保保障信托当事事人的合法权权益,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信托法、信信托公司管理理办法、信信托公司集合合资金信托计计划管理办法法、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及及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和和规章,委托托人和受托人人本着平等、互互利的原则,自自愿签订本合合同,共同信信守执行。 第一部分 通通用条款第一条 释义义本合同中,除非非文意另有所所指,下列词词语或简称具具有如下含义义: 1、 信托文件:指通通用条款第二条约定的各各项文件构成成的整体。2、 本信托、信托、信信托计划:指指受托人根据据信托文件设设立的集合资资金信托计划划。3、 指定管理资金信信托:指委托托人向受托人人交付资金设设立信托时,在在信托文件中中就信托财产产的运用方式式、运用期限限等进行明确确指定,由受受托人根据信信托文件管理理、运用、处处分信托财产产的资金信托托业务。4、 信托当事人:指指受本信托关关系约束,根根据信托文件件享受权利并并承担义务的的委托人、受受托人、受益益人。5、 认购:指投资者者在信托计划划推介期或开开放期内购买买信托单位的的行为。6、 认购资金:指投投资者按照信信托合同的约约定向受托人人交付的用于于购买信托单单位的资金。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在保管银行开开立的存放信信托计划资金金专用帐户。8、 信托资金:指信信托计划成立立时,委托人人按照信托合合同约定交付付的、经受托托人确认认购购成功并进入入信托财产专专户的认购资资金。9、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划项下实际募募集的信托资资金的总和。10、 信托单位:指用用于计算、衡衡量委托人认认购的信托份份额以及委托托人指定的受受益人享有的的信托受益权权的计量单位位,本信托计计划项下信托托受益权划分分为等额份额额的信托单位位。11、 信托单位总份数数:指信托计计划成立日信信托单位总份份数。12、 信托财产:指信信托计划资金金及受托人对对信托计划资资金管理、运运用、处分所所形成的各类类财产的总和和。13、 信托利益:指根根据信托计划划文件的约定定,受益人因因享有信托受受益权而获得得的利益。14、 信托受益权:指指受益人按信信托合同的规规定对信托财财产依法享有有的权利。15、 信托利益分配账账户:指受益益人指定的用用于接收受托托人分配的信信托利益的银银行账户。16、 信托期限:指本本合同规定的的信托存续期期间,自信托托计划成立日日计至信托计计划终止后信信托财产完成成归属日。17、 年、月、日:指指公历的年、月月、日。18、 工作日:指法定定节假日、休休息日外的金金融机构正常常营业日。19、 元:指人民币元元。第二条 信托托文件的组成成除专用条款另有有约定外,信信托文件的组组成如下:1、风险申明书书2、信托合同,即即本合同,由由以下部分组组成:1)通用条款,即即关于信托当当事人之间权权利义务关系系的原则性约约定;2)专用条款,即即信托当事人人针对信托计计划运行过程程中可能出现现的具体情况况,对相应通通用条款进行行的细化、完完善、补充、修修改或另行约约定的条款。在合同的解释顺顺序上,专用用条款优先于于通用条款。合同中的条款标标题仅为阅读读方便,不作作为对合同条条款解释的依依据。3、信托计划说说明书如果本合同与信信托计划说明明书内容冲突突,优先适用用本合同。第三条 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受托人的信任任,自愿将其其合法所有的的资金委托给给受托人,由由受托人本着着“受人之托,代代人理财”的理念,将将两个以上(含含两个)委托托人的信托资资金进行集中运用、管理和和处分,为受益人获获取信托利益益。第四条 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管理资金信托托,即委托人指指定将信托资资金交付与受托人人,并由受托托人按照委托托人指定的方方式对信托资资金进行管理理、运用和处处分。第五条 信信托当事人本信托的当事人人有委托人、受受益人、受托托人。委托人是指签署署信托文件,按按照约定交付付信托资金的的合格投资者者。受托人是指中泰泰信托有限责责任公司及其其权利义务的的合法承继人人。受益人是指在本本信托中享有有信托受益权权的人。本信托设立时的的初始受益人人是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受益权的人成为受益人。第六条 保保管银行信托计划资金实实行保管制,信信托存续期间间指定合格商商业银行保管管本信托计划划资金。保管银行对于信信托计划资金金的收益不承承担担保责任任。为保护委托人暨暨受益人的利利益,受托人人可以变更保保管银行。第七条 信托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在保管银银行处开立信信托财产专户户,作为信托托财产保管、管管理、运用和和处分的专用用账户,在信信托存续期内内不可撤销。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与保管帐户为同一帐户。信托财产专户可可接受现金缴缴存或款项划划入,但不得得办理现金支支取业务。信托财产专户与与受托人固有财财产账户之间间,不得办理理款项划转,但但受托人因管理理信托财产所所垫付的费用用、应收取的的手续费或佣佣金的支付除除外。不同信托财产专专户之间不得得办理款项划划转,但依据据信托文件约约定不同信托托项下的财产产可进行交易易时除外。根据业务开展的的实际需要,受托人可设立信托认购账户,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认购资金汇入此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应于信托托计划成立日日当日将认购购资金由信托托认购账户划划至信托财产产专户。第八条 信信托单位的价价格、认购以以及信托资金金的交付本信托项下信托托单位的初始始价格为人民民币1元。受益权转让时的的信托单位价价格由转让人人与受让人自自行约定。委托人以按照信信托文件支付付信托资金的的方式认购信信托单位。信信托资金应为为人民币。第九条 信信托期限信托期限自本信信托计划成立立之日起计算算。信托计划划成立之日为为信托文件约约定的信托计计划成立条件件全部满足且且受托人宣告告信托计划成成立的日期。受托人有权根据据项目运行情情况延长信托托期限作为信信托处置期间间。受托人根据实际际情况确定信信托计划推介介期及开放期期。根据信托计划推推介的需要,受受托人可延长长推介期及决定开放期。推介期结束时,若若本信托计划划不成立,受受托人将在推推介期结束后后的10日内内,向委托人人退还所交付付的信托资金金及其在交付付日至推介期期结束时发生生的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银行规定的同同期活期存款款利率计息)。本信托计划成立立,信托资金金在委托人的的交付日至信信托计划成立立日期间的利利息按中国人人民银行同期期活期存款利利率计算,归归属于委托人人。除发生必须终止止信托的法定定或约定事由由外,本信托托计划存续。受托人推介信托托计划时,可可与商业银行行签订信托资资金代理收付付协议。委托托人以现金方方式认购信托托单位,可由由商业银行代代理收付。受受托人委托商商业银行办理理信托计划收收付业务时,商商业银行只承承担代理资金金收付责任,不不承担信托计计划的投资风风险。第十条 信信托财产的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以以下一项或数数项:(一) 受托人因承诺信信托而取得的的财产是信托托财产,此处处指委托人交交付的信托资资金;(二) 受托人因信托财财产的管理、运运用、处分或或者其他情形形而取得的财财产;(三) 因前述一项或数数项财产灭失失、毁损或其其他事由形成成或取得的财财产。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本合同项项下的信托资资金,由受托托人按本合同同的规定与信信托计划项下下其他信托资资金集合管理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人对对本合同项下下信托财产单单独记帐,与与受托人的固固有财产分别别管理。(三)除非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和本合同另另有规定,受受托人承诺亲亲自处理本信信托项下的信信托事务。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的费用负担(一) 信托财产承担费费用的种类1. 信托财产管理、运运用或处分过过程中发生的的税费和日常常管理费;2. 受托人信托报酬酬;3. 收付代理机构的的代理费/发发行费用/居居间服务报酬酬;4. 保管银行保管费费;5. 投资顾问费、资资产评估费、律律师服务费、公公证费等中介介费用;6. 信托资金募集费费用;7. 文件或账册制作作、印刷费用用;8. 信息披露费用; 9. 信托终止时的清清算费用;10. 其他处理信托事事务所产生的的税费和费用用,包括但不不限于差旅费费、业务招待待费等;(二)受托人信信托费用的计计提与支付信托存续过程中中实际发生的的费用从信托托财产中支付付,列入当期期费用。受托托人以固有财财产先行垫付付的,受托人人有权从信托托财产中优先先受偿。因受托人有效管管理所节省的的信托费用归归入信托报酬酬。(三)受托人信信托报酬的计计提和支付由受托人根据本本合同约定从从信托财产中中计提。(四)税负承担担在本信托计划的的设立、信托托财产的管理理、运用和处处分、信托利利益的分配、信信托终止清算算等过程中发发生的税负,由由合同当事人人按照相关法法律法规的规规定承担。应当由信托财产产承担的税费费,按照法律律及国家有关关部门的规定定办理。第十三条 信信托利益及其其分配(一)信托收益益的构成1、信托收益,是是指信托财产产管理、运用用或处分过程程中产生的各各种收入,包包括在信托利利益分配前存存放于其他金金融机构所得得的银行存款款利息以及其其他收入。2、信托利益,是是指信托收益益扣除应由信信托财产承担担的费用后向向受益人分配配的信托财产产。(二)信托利益益的分配原则1、信托利益1100%向受受益人进行分分配;2、受益人按其其所持信托单单位份额,享有信信托利益。3、受托人以信信托财产为限限向受益人分分配信托利益益。第十四条 信信托受益权转转让与变更在信托期限内,信信托受益人可可以转让信托托单位的方式式转让信托受受益权。受益人转让收益益权的,其作作为信托计划划的委托人暨暨受益人在本本信托计划所所享有的权利利及承担的义义务一并转让让。(一)转让规则则1、受让人是信信托计划说明明书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格投资者;2、在本信托存存续期间的任任何一个时点点,自然人委委托人不超过过50人,但但单笔委托金金额在人民币币300万元元以上的自然然人除外;3、信托受益权权进行拆分转转让的,受让让人不得为自自然人;4、机构所持有有的信托受益益权不得向自自然人转让或或拆分转让。(二)转让价格格按信托利益、利利率波动和转转让基价等因因素,由转让让人与受让人人自由约定转转让价格。(三)转让人和和受让人应按按如下约定办办理转让手续续:1、受益人可向向受托人提出出书面转让申申请,由受托托人代为转让让;如有指定定受让人,双双方可至受托托人处办理转转让手续;2、转让人须向向受托人提交交信托合同;3、转让人的转转让金接受帐帐户必须为信信托合同登记记的信托利益益帐户;4、转让人和受受让人须分别别向受托人支支付的过户登登记手续费为为人民币1000元;5、转让人委托托受托人代为为转让时,由由转让人和受受让人按转让让基价的1向受托人支支付代为转让让费用。在信托期限内,信信托受益人转转让信托受益益权必须按上上述约定办理理手续,自行行转让对受托托人及本信托托不产生约束束力。本信托项下委托托人和/或受受益人的权利利和义务,因因转让而相应应地让渡给受受让人。(四)信托受益益权的继承继承人可依法继继承本信托的的信托受益权权,但须按转转让方法和费费用继承。在办理继承手续续时,继承人人需携带能确确认继承人合合法身份和继继承证明的合合法文件(法法院或公证文文件),至受受托人处办理理继承登记手手续。继承人在继承信信托受益权时时,应指定一一人代表所有有继承人整体体继承信托受受益权。(五)信托受益益权文件的遗遗失遗失信托文件及及相关证明的的,委托人和和/或受益人人需在新民民晚报或受受托人同意的的其他报刊上上做遗失申明明,并在300天后至受托托人处办理遗遗失登记手续续。委托人和/或受受益人办理遗遗失登记手续续的,受托人人收取人民币币100元手手续费。遗失信托文件及及相关证明的的,应在遗失失后立即以书书面形式通知知受托人;受受托人在收到到遗失通知后后,应停止办办理该信托受受益权的转让让、继承事宜宜,直至遗失失登记手续办办理完毕。因委托人和/或或受益人在处处理转让和继继承等事项时时与他人达成成的任何合同同或协议,仅仅对签署该合合同或协议的的当事人有效效;若未根据据本信托约定定至受托人处处办理转让、继继承登记手续续的,不得对对抗受托人。第十五条 受受益人大会(一)受益人大大会由信托计计划的全体受受益人组成,依依法行使职权权。每一信托托单位具有一一票表决权,受受益人可以委委托代理人出出席受益人大大会并行使表表决权。 (二)出现以下下事项而信托托文件事先未未有约定的,应应当召开受益益人大会审议议决定: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合同或者延长长信托期限;2. 改变信托财产运运用方式;3. 更换受托人;4. 提高受托人的报报酬标准;5. 信托计划文件约约定需要召开开受益人大会会的其他事项项。 (三)受益人大大会由受托人人负责召集,受受托人未按规规定召集或不不能召集时,代代表信托单位位百分之十以以上的受益人人有权自行召召集。(四)召集受益益人大会,召召集人应当至至少提前十个个工作日公告告受益人大会会的召开时间间、会议形式式、审议事项项、议事程序序和表决方式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得就未经公告告的事项进行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大会可以采取取现场方式召召开,也可以以采取通讯等等方式召开。 (六)受益人大大会应当有代代表百分之五五十以上信托托单位的受益益人参加,方方可召开;大大会就审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定,应当经参参加大会的受受益人所持表表决权的三分分之二以上通通过;但更换换受托人、改改变信托财产产运用方式、提提前终止信托托合同,应当当经参加大会会的受益人全全体通过。 (七)受益人大大会决定的事事项,应当及及时通知相关关当事人,并并向监管部门门报告。(八)受益人大大会决定的事项,视视同本合同项项下委托人和和受益人的真真实意思表示示。本合同项项下全体委托托人及受益人人应受其约束束。第十六条 信信托解除与终终止(一) 本信托设立后,除除本合同另有有约定,未经经受托人同意意,委托人和和受益人不得得变更、解除除或终止信托托。(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本信托托终止:1、 信托期限届满;2、 信托计划终止;3、 受益人大会决定定终止信托;4、 信托目的已经实实现或不能实实现;5、 信托被解除;6、 本合同或信托计计划另有规定定,或法律、法法规规定的其其他法定情形形。(三) 延期1、自动延期截止信托计划期期限届满之日日信托财产未未能全部变现现的,信托计计划自动延期期至信托财产产全部变现之之日,并在信信托财产变现现之日起100个工作日内内向受益人分分配信托利益益。2、受益人大会会决议延期受托人可以根据据受益人大会会的决议延长长信托计划的的期限。第十七条 信信托终止时的的清算及信托托财产的归属属(一)信托计划划终止后的清清算信托计划终止,受受托人应负责责信托计划财财产的保管、清清理、变现、确确认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计计划终止后110个工作日日内编制信托托财产清算报报告,并以第第二十三条规规定的方式报报告委托人与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清算算报告无需审审计。受益人或其继承承人在信托计计划清算报告告送达之日起起10日内未未提出书面异异议的,受托托人就清算报报告所列事项项解除责任。本本信托计划所所指送达之日日即受托人以以挂号信方式式寄出时的寄寄出日(以邮邮电局的邮戳戳为准)。(二)信托计划划财产的归属属信托终止,信托托财产归属于于受益人。信托财产为现金金的,在信托托终止之日起起10个工作作日内分配与与受益人。信托财产为其他他的形态的,受受托人应根据据受益人大会会的决定进行行处置,处置置期间,受托托人继续履行行受托人职责责。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权权利、义务(一) 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了解信信托财产的管管理、运用、处处分及收支情情况,并有权权要求受托人人作出说明;2、法律、法规规及本合同规规定的其他权权利。(二) 委托人的义务1、依本合同的的规定交付信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交付的信托资资金来源合法法,是该资金金的合法所有有人,不得非非法汇集他人人资金参与信信托计划;3、保证其享有有签订包括本本合同在内的的信托文件的的权利,并已已获得必要的的批准和授权权; 4、保证设立本本信托未损害害其债权人的的利益;5、法律、法规规及本合同规规定的其他义义务。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权权利、义务(一) 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效之日起,依依本合同独立立管理、运用用和处分信托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报酬; 3、为维护受益益人的利益,可可以将信托事事务委托他人人代为处理;4、选择、更换换律师事务所所或其他为信信托提供专业业服务的专业业机构;5、法律、法规规及本合同规规定的其他权权利。(二) 受托人的义务1、自信托生效效之日起,根根据本合同的的规定,为受受益人的最大大利益处理信信托事务,恪恪尽职守,履履行诚实、信信用、谨慎、有有效管理的义义务; 2、严格按照本本合同规定,办办理应当由受受托人负责的的与信托有关关的信息披露露及报告事项项;3、按本合同的的规定,以信信托财产为限限向受益人支支付信托利益益;4、为委托人、受受益人以及处处理信托事务务的情况和资资料保密,但但法律、法规规及本合同另另有规定除外外;5、妥善保存处处理信托事务务的完整记录录、原始凭证证及资料,保保存期为自本本信托终止之之日起15年年;6、未经委托人人事先书面同同意,受托人人不得辞任;7、非依本合同同约定或未经经委托人(受受益人)事先先书面同意,不不得在信托财财产上设定任任何质押、抵抵押、留置或或其他任何第第三方权利;8、法律、法规规及本合同规规定的其他义义务。第二十条 受受益人的权利利、义务除根据法律、法法规及本合同同的其他条款款享有权利、承承担义务外,受受益人还享有有下列权利、承承担下列义务务:(一) 根据信托文件享享有与信托单单位份额相对对应的信托受受益权;(二) 受益人的信托受受益权可以依依据本合同的的规定转让和和继承;(三) 受益人不得以信信托受益权用用于清偿其自自身到期债务务。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示与承担信托计划运行过过程中,可能能面临各种风风险,可能造造成信托资金金的损失,按按照现行监管管要求,信托托公司不得以以任何形式保保证信托资金金不受损失。受托人违背信托托合同及信托托计划的约定定管理、运用用、处分信托托财产,导致致信托财产遭遭受损失的,由由受托人以固固有财产负责责赔偿。不足足赔偿时,由由委托人暨受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根据信托托合同及信托托计划的规定定管理、运用用、处分信托托财产,导致致信托财产遭遭受损失的,由由信托财产承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件导致信托财财产遭受损失失的,由信托托财产承担。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的终止及及新受托人的的选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委托人人有权解任受受托人:1、受托人违反反信托目的处处分信托财产产;2、受托人管理理、运用、处处分信托财产产有重大过失失;3、受托人管理理、运用、处处分信托财产产违反规定的的。(二) 信托设立后,未未经委托人和和受益人书面面同意,受托托人不可以辞辞任。(三) 受托人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其其职责终止:1、辞任或者被被解任;2、被依法撤销销或者被宣告告破产;3、依法解散或或者法定资格格丧失;4、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受托人辞任或者者被解任的,在在新受托人选选出前仍应履履行管理信托托事务的职责责。受托人有本条情情形之一,职职责终止的,其其继承人或者者清算人应当当妥善保管信信托财产,协协助新受托人人接管信托事事务。(四) 受托人职责终止止时,由委托托人选任新的的受托人。(五) 新的受托人承继继受托人依据据本信托合同同处理信托事事务的权利和和义务。受托人职责终止止的,应当作作出处理信托托事务的报告告,并向新的的受托人办理理信托财产和和信托事务的的移交手续。前款报告经委托托人书面认可可,并且向新新的受托人办办理完毕信托托财产和信托托事务的移交交手续后,受受托人就报告告中所列事项项解除责任。第二十三条 信托事务的的报告及信息息披露(一)本信托计计划推介结束束后五个工作作日内,受托托人应就本信信托计划下的的信托合同数数与信托计划划资金向委托托人和受益人人披露。若有有受托人关联联人作为本信信托计划委托托人或受益人人的,受托人人应在披露文文件中予以专专项说明。(二)本信托成成立后,按季季制作信托计计划资金管理理报告,信托托计划资金运运用及收益情情况表并向委委托人、受益益人披露。在在本信托计划划实施过程中中发生信托目目的不能实现现、项目公司司的财务状况况严重恶化、担担保人不能继继续提供有效效的担保、因因法律法规修修改严重影响响信托事项等等重大变故时时,受托人应应在获知该等等事项后三个个工作日内向向委托人、受受益人披露,并并自披露之日日起七个工作作日内向委托托人、受益人人书面提出采采取的应对措措施。(三)本信托计计划终止时,受受托人应于信信托终止后十十个工作日内内作出处理信信托事务的清清算报告(本本信托计划清清算报告不经经审计)。(四)受益人有有权向受托人人查询与其信信托财产有关关的任何信息息,受托人有有义务在合理理的时限内和和不损害对其其他受益人保保密义务的前前提下,准确确、完整地提提供相关信息息。(五)受托人应应当妥善保存存管理信托计计划的全部资资料,保存期期自信托计划划终止之日起起十五年。(六) 信息披披露方式除受托人与委托托人/受益人人另有书面约约定外,受托托人可以选择择下列一种或或数种方式进进行信息披露露:1、公布在受托托人的营业场场所并存放备备查。2、在受托人的的网站上公布布。3、委托人、受受益人来函索索取时寄送。4、受益人以书书面形式声明明的其它信息息披露方式。受托人以信函形形式向受益人人进行披露的的,在信函发发出之日起第第4日视为已已送达给受益益人。第二十四条 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人在本合同填填写的法定地地址为信托当当事人同意的的通讯地址。除本合同另有约约定,本合同同项下要求的的或允许的向向任何一方作作出的所有通通知、要求、指指令和其他通通讯应以书面面形式做出并并且应由发出出一方或其代代表签署。受托人按通讯地地址或联络方方式以挂号信信件或传真、电电传或电报等等有效方式,就就处理信托事事务过程中按按照本合同第第二十三条之约定需需要报告和披披露的事项通通知委托人或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日期期视为送达:专人递送的通知知,在专人递递送之交付日日为有效送达达;以挂号信(付清清邮资)发出出的通知,在在挂号信回执执所示日为有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付付清邮资)发发出的通知,在在签收回执所所示日为有效效送达。一方通讯地址或或联络方式发发生变化,应应自发生变化化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内以书面形式式通知另一方方。如果在本本合同约定的的信托期限届届满前一个月月内发生变化化,应在三个个工作日内以以书面形式通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或联络方式发发生变化的一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有关变化及时时通知另一方方,对方按合合同中原预留留的地址寄送送通知时,自自该函件寄出出三个工作日日视为送达。被被送达人所预预留的联系地地址不能到达达本人的,除除非法律另有有规定,变动动一方应对由由此而造成的的影响和损失失承担责任;被送达人是是否签收送达达的文书,不不影响文书的的送达效力。委托人及受益人人应将有效联系系方式、信托托利益帐户等等信息以书面方方式告知受托托人,并确保相关信信息准确、完完整、有效。委托人及受益人人相关信息变变化的,应按按本合同所附附之合同信息息变更通知以以书面形式及及时、准确、完完整将相关信信息通知与受受托人。信托托利益账户变变更的,还应应持本合同及及受益人身份份证件到受托托人营业场所所办理信托利利益账户变更更确认手续。委托人及受益人人因不及时通通知信息变更更所致信息披披露等不能及及时送达,信信托利益未能能分配的,由由委托人及受受益人承担相相应后果。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救若委托人或受托托人未履行其其在本合同项项下的义务,或或一方在本合合同项下的保保证严重失实实或不准确,视视为该方违反反本合同。除非法律、法规规和本合同另另有规定,非非因受托人原原因导致信托托被撤销、被被解除或被确确认无效,由由此给信托计计划项下其他他信托的受益益人和信托计计划的财产造造成损失的,受受托人不承担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方应赔偿因其其违约而给守守约方造成的的全部损失。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信托托合同各方当当事人不能预预见、不能避避免且不能克克服的客观事事件,该事件件妨碍、影响响或延误任何何一方根据信信托合同履行行其全部或部部分义务。不可抗力包括但但不限于:1、 地震、台风、洪洪水、火灾及及其他自然灾灾害及重大疫疫情;2、 盗窃、战争、骚骚乱、罢工、恐恐怖活动或其其他类似事件件;3、 证券交易机构和和证券结算机机构、清算机机构或其他市市场机构发生生事故、交易易机构停市、上上市证券停牌牌等;4、 适用于本信托计计划的新法律律法规颁布或或对原法律法法规的修改等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生不可抗力事事件,遭受事事件的一方应应及时通知对对方,并在十十五日内提供供有关主管机机关、职能部部门或公证机机构证明文件件,说明有关关事件的细节节和不能履行行或部分不能能履行或需迟迟延履行信托托文件相关约约定的原因,然然后由受益人人大会决定是是否延期履行行相关约定或或终止信托计计划。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项(一) 纠纷解决与法律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生生效、履行、解解释、修改和和终止等事项项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现现行法律、法法规及规章。除依据本合同约约定应由受益益人大会决议议的事项外,受受托人有权根根据信托计划划执行的需要要以及监管政政策的要求,修修改相应的信信托文件条款款。但受托人人应及时就修修改情况向委委托人及受益益人披露。本合同项下的任任何争议,各各方应协商解解决;若协商商不成,任何何一方均有权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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