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334-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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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334-2014.pdf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cJ JGJ/T 334-2014 备案号J1840-2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2014-06-12发布2014-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10n system JGJ/T 334-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4年1 2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北京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川 L、z第4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34 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同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2日3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功能设计;5.系统配置;6.施工安装;7.调试和试运行;8.检测;9.验收;10.运行和维护。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泡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3层,邮政编码100083)。4 本规范主编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上海大学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大连理丁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赛宝(山东)实验室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瑞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晓宇徐珍喜黄久松李翠萍吴悦明赵济安陈汉民耿望阳敖顺荣姜文潭张青虎罗伟亮王福林姜子炎何红梅李永振马名东谢兵兵杨从新万力赵哲身自幸园赵添王东伟金春林封其华张古礼龚延风朱华伟蔡伟周胡晓元陈京莺刘燕生吴中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郭晓岩江亿谢卫祝敬国程大章张成泉邵康文董玉安朱明叶建云: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目次9年nJA吐A哇nbnu?“qunJA哇户口町i巧tooOLndA吐nbAU?uqJFUi1i111i1i1iTIi?9?qdnJnJnJqJ节调HUHHHUH“库气uuu梯HHHH器u据U空HHH扶HHHH行“数“施与动执和口设行定风水自测能定和面接助运定目目U定计规通排电与监功置规器器界和辅装试川规项项州械制批倾胁慨酬明酣睡翩批倒酬川附就顶棚协批垃批总术基功12345678系123456施调检123444444445555558886 1i?“qJA哇EDnb咛iQU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9 验收.36 10 运行和维护.38 附录A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40 附录B施工安装部分记录.43 附录C系统调试记录样表.45 本规范用词说明.49 引用标准名录.50 附:条文说明.51 7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Function Design.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4 4.2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 6 4.3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s10 4.4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12 4.5 L1ghtmg System 13 1.6 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13 4.7 Energy Consumptio口肌1on刊oring144.8 Management Function15 5 System Configuration Design.17 5.1 General R叫u1rements175.2 Sensors and Actuators18 5.3 Controllers 21 5.4 Human Machine Interface a口dDatabase22 5.5 Network and Interface 23 5.6 Infrastructure 24 6 Installation.26 7 Commissioning and Trial Run.30 8 System Test.32 8.1 General Requirements32 8.2 Dominant Items 33 8.3 General Items.35 8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9 Acceptance.36 10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38 Appendix A Standardized Method of System Function 40 Appendix B Installation Records.43 Appendix C Test Methods of Field Devices.4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1 9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1总则1.0.1 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1.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1.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2术语2.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CBAS)将建筑设备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管线及辅助设施等连接起来,并配有软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简称监控系统。2.0.2 传感器sensor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2.0.3 执行器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运动的器件或装置。2.0.4 控制器controller 能按预定规律产生控制信息,用以改变被监控对象状况的器件或装置。2.0.5 人机界面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l)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2.0.6 数据库database 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2.0.7接口interface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2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3基本规定3.0.1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3.0.2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3.0.3 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做好技术配合。3.0.4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内容。3.0.5 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3.0.6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3.0.7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3.0.8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3.0.9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3.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3.0.11 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执行。3.0.12 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3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4功能设计4.1一般规定4.1.1 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4.1.2 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备监测功能;2 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3 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4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4.1.3 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3 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4 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4 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4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2 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3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s 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备的状态;2 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于动自动转换开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于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3 应设置于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4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人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s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6 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2 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3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4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o.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1.7 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2应设置于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3 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4 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s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O.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5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4.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2.1 监控系统对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6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2)冷水机组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3)常压锅炉的进、出口温度;4)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如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6)水泵进、出口压力;7)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8)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和故障状态;9)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10)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2)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允许的下限温度;3)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4)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5)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2)调整水阔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启停。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按顺序启停冷水机组热泵、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2)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阀门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水流量;2)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阔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却水温度;3)设定和修改供冷共热过渡季工况;4)设定和修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6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2)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3)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4)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4.2.2 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7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1)风机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调整风阔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0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新送风阀和水闯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亭,风机。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3)设定和修改供冷共热过渡季工况;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4.2.3 监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8 I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室外空气的温度;2)机组的送风温度;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岭、热水温度;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f差开关状态;5)风机、水阀、风司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空气过滤器ff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1)风机的启停;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间位的反馈0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 应能实现F列自动调节功能:1)白动调节水阀的开度;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3)设定和修改送风温度的设定值。6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和(或)转速。4.2.4 监控系统对风机盘管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I 应能监视。下列参数: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3)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风机的故障报警:2)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 应能实现风机启亭的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工况;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的设定值应具有上、F限值。6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百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4.2.5 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9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时,应能发出报警,并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风机;2)风机的故障报警;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风机按时间表的自动启停。5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C02浓度或人数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定值;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调节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4.2.6 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保护功能;2 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相对温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3 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4.3给水排水4.3.1 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内容:10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供水管道的压力;3)水箱(水塔)的高、低j夜位状态;如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亭功能: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2)按时间表启停水泵;3)当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融阀)的开关,并应能实现各供水管之电动词(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的连锁控制功能。5 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O4.3.2 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I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2)污水?也(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用水泵。3 应能实现水泵启亭的远程控制0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11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4.3.3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4.4供配电4.4.1 监控系统对高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斥、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2 应能监测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3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母联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4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的故障及跳闸报警状态。4.4.2 监控系统对低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2 应能监测出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3 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闸状态;4 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和母联开关的故障及跳闸报警状态。4.4.3 监控系统对干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F列规定:1 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累计;2 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超温报警和冷却风机故障报警状态。4.4.4 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和日用油箱;由位;2 应能监测不间断电源装置CUPS)及应急电掘装置12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CEPS)进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3 应能监iY!U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ts照明4.5.1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室内公共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的照明回路开关状态;2 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明回路开关状态;3 官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4.5.2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主要回路的开关控制。4.5.3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启停功能应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表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4.5.4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调节功能宜包括下列内容:1 设定场景模式;2 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3 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4.6 电梯与自动扶梯4.6.1 监控系统对电梯与自动扶梯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启亭、上下行和故障状态;2 宜能监测电梯的层门开门状态和楼层信息;3 宜能监测自动扶梯有人元人状态和i元人时的运行状态。4.6.2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电梯与自动扶梯的故障报警状态。13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4.7能耗监测4.7.1 建筑设备能耗监测功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监测电、自来水、蒸汽、热水、热冷量、燃气、油或其他燃料等的消耗量;2 宜对大型设备有关能源消耗和性能分析的参数进行监测;3 用于计费结算的电、水、热冷、蒸汽、燃气等表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能起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冷热源机房的总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或热水量;2 当采用地下水地师、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和回灌量。4.7.3 给水排水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生活热水消耗的热量和燃料量;2 应能监测总给水量、生活热水量和中水量。4.7.4 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能起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监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耗电量:1)建筑公共区的照明和应急照明;2)建筑功能区的照明和电师、插座;3)室外景观照明。2 应能检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用电设备的耗电量:1)暖通空调设备;2)给水排水设备;3)电梯和自动扶梯。4.7.5 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其中大型设备的用电宜单独监测。4.7.6 能耗监测信息应记录,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14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4.1.3条第4款的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lh。4.8管理功能4.8.1 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和被监控设备的物理分布设置。4.8.2 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选择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的数值以单点、曲线或报表方式显示;2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3应设置于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能修改和显示当前模式;4应能选择某一区域或类别设备,显示监测信息、修改远程控制指令、设定运行时间表和运行工况;5 宜能显示各被监控设备的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连续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6 宜具备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等功能;7 宜能打印监测信息。4.8.3 当多个操作源控制同一被监控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控制权限归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一时刻被监控设备应只接受唯一操作源的控制;2 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保护功能的指令;3 应记录当前控制被监控设备的操作源,并应在人机界面上显示;4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5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4.8.4 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2 当需通过互联网接入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措施;3 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提出冗余设计要求。4.8.5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之间进行关联监控时,15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先原则。4.8.6 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I 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远程控制操作人员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2 可接受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指令进行设备控制,并应记录指令信息。4.8.7 监控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信息和能起累计数据等信息。4.8.8 监控系统可为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累计数据。16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5系统配置5.1一般规定5.1.1 监控系统的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和分布:2 确定控制算法的分布;3 确定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的性能参数、数量和分布;4 确定系统的网络结构和网络设备的分布;5 确定接口的种类、数量、方式和内容;6 完成辅助设施设计;7 完成系统配置文件。5.1.2监控系统的配置除应实现本规起第4章的各项功能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统一配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通信网络和接口;2 应符合使用环境中的电磁兼容要求;3 宜采用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的网络及设备。5.1.3 监控系统应根据本规范第4.8.4条规定的配置权限,管理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5.1.4 监控系统配置文件应包括F列内容:1 设计说明;2 系统图;3 监控原理罔;4 监控点表;5平面图;6 安装大样罔;17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7 监控机房、坚井设备平面布置罔;8 控制器箱内设备布置和配线连接图;9 控制算法配置表;10 设备材料表;11 接口文件。5.2 传感器和执行器5.2.1 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确定传感器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测量精度、灵敏度、采样方式和响应时间;2 当多项功能选取由一个传感器完成时,该传感器应同时实现各项功能需求的最高要求;3 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测为目的时,宜选用开关量输出的传感器;4 传感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5 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6 应符合功能设计巾的安装位置要求,并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要求;7应根据传感器的安装环境选择保护套管和相应的防护等级;8 宜预留检测用传感器的安装条件。5.2.2 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被测区域参数的部位,且附近不应有热源和湿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道和水道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2 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处和靠近风口处;3 与风机盘管和变风量末端等设备配套使用的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其对应设备服务区域温度的部位;18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4对于大空间场所,宜均匀布置多个空气温度、温度传感器;5 室外温度、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真实反映室外空气状态的位置,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的部位和靠近新风口、排风口的部位,并宜采用气象测量用室外安装箱;6 当不具备布置条件时,可采用非接触式传感器。5.2.3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压点应选在直管段上流动稳定的地方,测量液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下部;测量气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上部;2 在同一水系统上布置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在同一标高上;3 水管压差传感器的两端接管应连接在水流速较稳定的管路上;4测量流体管网最不利点压力时,宜选择在管网主要分支处进行多点布置;5风道压力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温合的直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5.2.4气体传感器应布置在气体容易积聚、能反映被测区域气体浓度的位置。5.2.5 流量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2 当无法采用接触式测量时,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3 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安装条件;4 宜选用具有较低水流阻力的产品。5.2.6插入风道内的风速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5.2.7 当液位传感器用于脏污液体以及在环境温度下易结品、结冻的液体时,不宜采用浮子(球)式液位汁。5.2.8 能起监测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经济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应通过计量19 引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2014年11月第一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w w w.w e b o o s.co m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检定;2 宜选用具有瞬时值和累计值输出的传感器。5.2.9 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确定执行器的种类、反馈类型、调节范罔、调节精度和l响应时间;2 执行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3 经过转换、传输和动作过程后的调节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4 执行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产品动作空间和检修空间的要求;5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执行器时,应具有限位保护。5.2.10 阀门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仅用于设备通断或水路切换时,应采用电动通断阀;2 当需对阀门进行连续调节时,宜采用电动调节阀;3 执行器的输出力(或力姐)应使阀门在最大关闭压差下可靠开启和闭合;4 电动调节阀的选择,应根据工艺条件、流体特性、调节系统要求及调节阀管道连接形式等因素确定;5 宜选用带有电源故障复位功能的阀门执行器,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断电时位置。5.2.11 风阀执行器的输出扭矩应使风阀在最大风压下可靠开启和关闭;三与风阀面积过大时,可选多台执行器并联工作。5.2.12 变频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