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heu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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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heua.docx
烟台经济济技术开开发区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 来来源:请请选择 20009-006-119 113:229:448(20001年99月133日公布布 烟烟开22001170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一条 为加强强烟台经经济技术术开发区区(以下下简称开开发区)的的规划管管理,保保证总体体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山山东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结结合开发发区实际际,制定定本规定定。第二条条 本本规定的的规划管管理区域域系指根根据国务务院(884)国国函字(1149)号号文和烟烟台市人人民政府府(19992)441号文文所确定定的范围围:东至至夹河桥桥,南至至一级公公路,西西至柳林林河,北北至黄海海负二十十米水深深范围。在在本区域域内制定定和实施施城市规规划及进进行建设设,必须须遵守本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市规划的的编制和和审批第七七条 管委会会组织编编制开发发区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城城市各项项基础设设施由各各专业主主管部门门依据建建设环保保土地局局提出的的规划要要求,组组织编制制,建设设环保土土地局负负责协调调和综合合。城市市分区规规划、详详细规划划由建设设环保土土地局组组织编制制。第八条条 各各项城市市规划的的具体编编制工作作,由具具备相应应资质的的规划设设计单位位承担。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建设环保土地局认可的坐标、地形图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不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审批步骤: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 城市市规划的的原则第十十四条 合理理确定城城市规划划布局和和功能分分区,强强化现代代化基础础设施,优优化城市市生态环环境,有有利于生生产,方方便生活活,逐步步形成布布局合理理、功能能完善、设设施齐全全、环境境优美的的现代化化工业城城市。第十十五条 新区区开发必必须坚持持统一规规划、合合理布局局、综合合开发、配配套建设设的原则则,充分分考虑水水源、能能源、交交通、通通讯、防防洪、水水土保护护、防灾灾等建设设条件。建建成区改改建必须须遵循加加强维护护、合理理利用、调调整布局局、逐步步改善的的原则,控控制居住住区建筑筑密度,严严禁在空空地上插插建房屋屋,并注注意城市市风貌,提提高综合合效益。第十六条 运用级差地租的原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暂时达不到城市规划要求的,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第十七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建筑与环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十八条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人防建设按人防建设工程标准执行。第一节 居住住小区规规划第十十九条 居住住小区建建设实行行综合开开发,控控制自建建住宅,禁禁止炒卖卖楼座。鼓鼓励开发发新住宅宅区,控控制建设设区住宅宅建设。新新建住宅宅小区应应规划多多建高层层和小高高层住宅宅。第二十十条 居住小小区公共共建筑,应应包括中中小学、托托幼、文文化活动动站、粮粮油店、菜菜站、早早点小吃吃部、综综合副食食店、小小饭铺、小小百货店店、理发发店、储储蓄所、邮邮政所等等,还应应包括物物业管理理办公用用房、居居委会等等社会管管理机构构用房。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区居住小区分为一般居住小区、高级居住小区和别墅区三类。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一般居住小区是指以56层住宅楼为主,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普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80.9,容积率不超过1,建筑密度小于20%,绿地率不低于30%,机动车停车位每34户1辆小汽车计;高级居住小区是指以34层住宅楼为主,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60.8,容积率不超过0.9,建筑密度小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机动车停车位每2户1辆小汽车计;别墅区容积率不超过0.35,建筑密度低于20%。居住小区应设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地。居住小区中建设高层住宅或小高层住宅,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达到人均12平方米,并做好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配置雕塑、小品、水池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小区路面宽58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少于2.5米。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统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消防、垃圾、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平面设计应灵活多变,道路自然弯曲,住宅楼随道路曲线布置,尽量减少南北方向成列布局的方式。每个居住小区应有各自的特色。第二节 工业业仓储和和公建区区规划第二二十六条条 工工业建筑筑布局,要要符合城城市性质质和社会会经济发发展的要要求,着着重发展展高新技技术产业业,严格格控制耗耗能高、耗耗水多、占占地广、污污染重的的工业项项目。第二二十七条条 合合理布局局大中小小型工业业项目。整整块工业业用地一一般不安安排小型型工业项项目。第二二十八条条 与与工业建建设项目目相关的的环保、水水保、防防洪、市市政、能能源、交交通、通通讯、绿绿化等配配套工程程或设施施,与工工业项目目同步规规划,同同步设计计,同步步建设。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第三十条 工业区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满足场地使用和绿化的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低于30%。第三十一条 公建区用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满足绿化、停车场地等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批准。办公类建筑容积率1.52,建筑密度20%25%,绿地率不低于35%,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400平方米1辆计;商业类建筑容积率23,建筑密度25%35%,绿地率不低于20%,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7.5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300平方米营业面积1辆计。第三节 交通通设施规规划第三三十二条条 德德龙烟铁铁路与开开发区天天山路、衡衡山路、五五指山路路等主要要城市道道路交叉叉口,按按城市规规划要求求设置立立体交叉叉。第三十十三条 城市市道路建建设必须须满足城城市交通通、消防防、卫生生、管线线敷设的的要求。按按道路功功能分为为交通性性道路、生生活性道道路等。红红线宽度度,主干干道500¬770米,次次干道225550米,一一般道路路1225米米。第三十十四条 平交交道口转转弯半径径,主干干道不少少于300米,次次干道不不少于220米,一一般道路路不少于于15米米,其它它道路最最小不少少于8米米;主要要道路交交叉视距距不少于于80米米,并根根据车流流量、流流向设专专用车道道,渠化化交通。第三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上,根据交通量需要,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第三十六条 出入口位置。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0米,距公共交通站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第三十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根据公安 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横向设置的广告牌等设施,底边离地面净高不得少于4.5米。第四节 建筑筑规划第三三十九条条 主主干道两两侧和主主要广场场四周原原则上不不建住宅宅楼。确确实需要要时,立立面必须须按公建建标准设设计、装装饰,沿沿街山墙墙要作美美化处理理。第四十十条 主干道道两侧和和主要广广场四周周建筑物物外装修修不得低低于高档档磁砖、铝铝合金板板、玻璃璃幕及其其它高档档新型材材料。第四四十一条条 新新建住宅宅,平面面布局应应点式和和条式相相结合,条条式以两两个单元元为主,搭搭配三个个单元和和点式住住宅。外外墙采用用高档贴贴面材料料或高级级涂料装装饰,取取消粘土土瓦,采采用英红红瓦、采采色水泥泥瓦等材材料。住住宅建筑筑取消铝铝合金窗窗,采用用塑钢窗窗等新型型材料。第四十二条 低层和多层住宅楼高度自室外地坪到顶层楼面一般不得超过16米。带一层车库的住宅楼,住宅部分不得超过五屋。第四十三条 区内住宅楼的阳台,需要包封或设置防盗网的,由住宅区管理单位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后,统一设计,统一封包。不允许设置外设突出式防盗网。第四十四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主干道两侧小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建。批建的公共建筑,一般应设计庭院停车场。第四十五条 配电室、变电室、泵房、储藏室等附属设施,一般要布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如确需独立设置,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十六条 所有建筑必须设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讯、供气、供热、排烟等入室管道、通道和人防设施。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住宅楼必须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的位置。建筑物的山墙以及水塔、烟囱等要作美化设计,并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第四十七条 工业区建筑外观应简洁、美观、大方,体现现代化工业厂房的特点,外装修材料选用高级涂料、高档磁砖、夹心板等新型材料。第四十八条 道路两旁的建筑应符合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烟台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规定:(一)城市干道(道路宽度>50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5米,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30米。(二)城市次干道(25米<道路宽度<50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0米,高层的后退道路红线25米。(三)城市支路(道路宽度<25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0米,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5米。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线宽度要求:(一)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50米),道路绿线宽度分别90米至100米。(二)城市次干道(25米<道路宽度<50米)道路绿线宽度为原道路宽度增加20米。(三)城市支路(道路宽度<25米)道路绿线宽度为原道路宽度增加20米。第五十条 建筑布局,随坡就势,错落有致,保持原有地貌,不准大挖大填,与城市道路标高相统一。区内建筑以白色为基调,清新、淡雅,住宅楼和工业厂房可采用多种颜色,体现各自的个性和特色。第五十一条 区内住宅朝向以东、东南、南为主。建筑高度以檐口高度计算。阳台长度不超过6米且阳台总长度不超过住宅楼总长度的1/2,间距以主墙间距计算;阳台超过6米,或阳台总长度超过住宅楼总长度的1/2,间距从阳台算起。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保证1:1.5以上。(二)住宅侧面间距。多层与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小于9.0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小于16米。(三)别墅区日照间距保证1:1.8以上,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本条第(二)项规定。第五十三条 住宅与非住宅间距。住宅在北,非住宅在南的,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住宅在南,非住宅在北和侧面的,其间距按有关消防等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地与其它住宅用地相邻,住宅楼应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至少等于住宅楼与相邻用地住宅楼之间日照间距1/2。第五十五条 各类多层建筑与北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的间距应不小于南面楼高的1.8倍。第五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范要求确定。第五十七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南面建筑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与北面建筑物不作间距计算(住宅楼阳台计算方法见五十一条)。消防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防火规范执行。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加层改造。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须持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技术鉴定文件,向建设环保土地局申报。第五十九条 开发区抗震设防为七度。第六十条 临时建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材料要简易、结构要简单,一般应采用组装式构件。第六十一条 城市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十二条 未经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不准在立交桥、桥梁引桥和保护建筑上以及城市公共绿地、重要风景带内设立广告。第六十三条 围墙应设花栏透空式围墙,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高度在1.6米以下。沿广场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档设施。第六十四条 区内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考虑人防、节水、消防、环保等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绿化化与文物物保护规规划第六六十五条条 城城市绿化化规划,是是城市总总体规划划的重要要组成部部分,由由建设环环保土地地局负责责编制。绿绿化规划划批准后后,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擅自自改变规规划和绿绿地性质质。第六十十六条 城市市大环境境绿化规规划,需需做到点点、面、线线、带、网网、片相相结合,根根据城市市的性质质和特点点,形成成自己的的绿化风风格和特特色,实实现城市市园林化化。第六十十七条 城市市绿化规规划应根根据国家家及省政政府对人人均公共共绿地面面积、绿绿地率、绿绿化覆盖盖率等规规划指标标,安排排绿化用用地和育育苗用地地面积。第六十八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投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不能如期完成绿化工程的,须在工程交付使用的下一年度内完成。第六十九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七十条 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规定,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保持卫生和安全隔离、防护间距。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配套设置污水治理和排放设施。第七十一条 古汉墓保护区域内,未经文物部门和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不得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文物古墓需要迁移、挖掘、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第六节 市政政设施规规划第七七十二条条 按按城市规规划所确确定的城城市发展展规模、用用地布局局、道路路系统,合合理确定定城市给给水、排排水、电电力、电电讯、供供热、供供气等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的的分区负负荷,合合理布置置相应的的管线和和水厂、加加压泵站站、提升升泵站、变变电站(所所)、电电讯交换换和增音音站、换换热站和和调压站站等配套套设施。第七十三条 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应在地下敷设。主、次干管(线)原则上应在道路红线内或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敷设,并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高压线与电讯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各类工程管线必须规划予埋、予留过路管道,确保使用方便,避免和减少建成道路再次开挖。第七十四条 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间的空地是绿化和公共管线用地,一律不许用户占用。各用户管线允许经公共用地与公共管线垂直相接,但不允许与公共管线平行敷设,管线附属物不准建在公共用地上。第七十五条 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用户管线与公共管线的接口位置与标高,经建设环保土地局综合、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避免用户支管侵占公用管线位置。第七十六条 加强管线综合规划,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技术要求。安排管线规划位置时,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第七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合理布局城市固体废弃物堆场和处理场、公厕及其管理用地。第七十八条 按通讯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电讯微波信道和地下通讯管线,控制空中信道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合理布置城区公用电话亭。第七十九条 根据城区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合理组织公共交通的线路和站场布局。第八十条 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污水需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第八十一条 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气。原则上不批建自用供热锅炉房。第二章 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第八八十二条条 管管委会对对批准的的城市总总体规划划予以公公布,并并对区域域内的城城市总体体规划实实施情况况进行定定期检查查,向市市政府报报告。第八八十三条条 建建设环保保土地局局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依据据各级政政府颁布布的城市市规划管管理的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和规定定,对城城市的各各项建设设用地和和建设活活动进行行统一安安排和控控制。引引导和调调节城市市的各项项建设事事业有计计划有秩秩序地协协调发展展,保证证城市规规划的实实施。第八八十四条条 任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人在城市市规划区区内使用用土地和和进行各各项建设设活动,必必须持有有建设环环保土地地局核发发的建建设项目目选址意意见书、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和和建设设工程规规划许可可证。第一节 建设设项目选选址管理理第八八十五条条 能能源、交交通等城城市基础础设施和和工业大大中型建建设项目目在项目目建议书书阶段应应征求建建设环保保土地局局的选址址意见。第八十六条 凡在开发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者,需持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估书(表),所需水、暖、电力、通讯、气等有关资料和建设计划向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权限,核发或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规划管理。(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烟台市规划局审核后,转报省建委核发。(二)烟台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烟台市规划局核发。(三)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核发。第八十八条 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四个月内不继续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其选址自行作废。第二节 建设设用地规规划管理理第八八十九条条 在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内进行建建设,须须按下列列程序办办理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文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用地规划申请。(二)建设环保土地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确定项目的予拨地坐标,提出用地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供的予拨地坐标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和管线方案设计,报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继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同时按用地规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九十条 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的内容:(一)总图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原则。(二)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和沿街主要建筑物退建筑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三)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层数、高度、标高、体量、建筑密度、容积率、朝向、日照间距、防火间距、防震、通风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四)主要建筑物的造型、色彩、群体组合,与周围环境、景观的协调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五)道路的走向、坐标、标高、宽度、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六)地下管线的走向坐标、标高、架设方式、埋深、管线交叉、各管线主管单位提供的接口位置及管线综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图拆分设计要求。(七)围墙形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未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第九十二条 在开发区采取砂石、土等,开发使用浅海、滩涂,必须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办理有关开采、开发手续,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开采、开发。第九十三条 在开发区提取地下水等其它地下隐藏物,必须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九十四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制上流沙侵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开发区沿海防护林带及其它林带。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临时用地的,须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临时许可证。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使用期内因规划调整,必须服从规划,清场退出。第三节 建设设工程规规划管理理第九九十六条条 在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内进行各各项工程程建设,须须办理建建设规划划许可手手续。第九九十七条条 单单体建筑筑施工图图设计完完毕后,应应报送设设计审查查单位进进行施工工图技术术审查,审审查合格格后,报报建设环环保土地地局进行行政策性性审查。基基础设施施施工图图设计应应符合国国家规范范规定。批批准后,签签发建建设工程程规划许许可证。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第九十九条 临时建筑建设不得有碍市容和影响交通,不准侵占公用绿地、停车场和人行道。临时建筑不得出卖和转让。第一百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为二年,期满时必须自行拆除,需超过使用期限继续使用者,须在使用期满前到建设环保土地局申请续用,建设环保土地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用。使用期满仍不拆除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无偿拆除。对使用期未满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临时建筑,使用者应在限期内拆除。第一百零一条 拆除管委投资的原有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需持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的规划手续,到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有关手续。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等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各类工程的放线和验线,验线时必须有规划管理人员在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线和验线。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管理人员进行规划验收,以检验建筑工程的平面、空间布局、建筑造型和室外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发放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一百零五条 已经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开堵门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第四节 城市市规划设设计管理理 第一一百零七七条 开发区区的各种种规划设设计和建建筑方案案设计,实实行全面面放开的的政策,可可向社会会公开招招标。原原则上要要求推选选前三个个方案上上报建设设环保土土地局,也也可邀请请三家设设计院各各报一个个方案供供建设环环保土地地局选择择。重大大方案须须经开开发区专专家评审审委员会会评审审,择优优推荐,报报管委会会批准。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开发区从事规划、勘察和设计的单位,须到建设环保土地局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从事该项工作。第一百零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设计收费,不允许竞相压价,扰乱设计市场。规划设计合同应报建设环保土地局审查备案。不允许私人设计。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包括图纸、电子文文件、计算机料、方案模型和雕塑模型)应无偿提供给建设环保土地局备案,设计计算机资料入区城市规划数据库。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审批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根据需要在地形图上完成。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建设环保土地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所完成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无效。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城市规划成果无效。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第一百一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未经批准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二)占用道路或消防管道的;(三)压占地下管线、测量和水文标志及消防设施的;(四)占用河道、滩涂、堤岸、防洪沟渠及其保护地带的;(五)影响电力、电讯信道的;(六)占用城市绿地的;(七)占用古汉墓群保护范围用地的;(八)危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违反当地有关建筑间距规定的;(九)影响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的;(十)违反第六十条规定搭建的临时建筑;(十一)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的城市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十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设立的广告牌;(十三)违反第一百零四条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十四)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影响结构安全加层和改造的建筑物;(十五)其它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实施城市规划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下列建筑由建设环保土地局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二)虽对环境影响较小,但属擅自增建的;(三)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第一百一十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处理。第一百一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概算造价310%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补办建设手续,并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处以土建工程概算造价310%的罚款。(一)违反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二)虽符合规划要求但未按规划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第一百二十条 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和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建设环保土地局可暂停办理建设单位的其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阻挠规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划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或者管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则第一一百二十十四条 是根根据一九九八四年年十二月月管委会会和福山山区政府府联合通通知精神神,原有有村镇和和企事业业单位的的地面建建筑均按按一九八八四年底底山东省省测绘局局绘制的的1:110000地形图图为准,以以后未经经批准建建设的建建筑物、构构筑物均均为违法法建筑,一一级公路路和柳子子河之间间用地内内的建筑筑,以一一九九二二年五月月二十二二日现状状建筑为为准。第一一百二十十五条 海滨滨旅游度度假区的的详细规规划依据据本规定定由旅游游局负责责编制,编编制完成成后报送送建设环环保土地地局审查查,审查查通过后后报管委委会批准准。第一百百二十六六条 规划区区内旧村村改造规规划管理理参照本本办法执执行。第一一百二十十七条 本规规定由建建设环保保土地局局负责解解释。第一一百二十十八条 本规规定自公公布之日日起施行行,19992年年8月118日发发布的烟烟台经济济技术开开发区规规划管理理实施办办法同同时废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