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论文:浅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49059.docx
信用卡诈骗罪论论文:浅析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中的“冒用” 摘要:诈骗罪罪的行为方式式之一"冒用用"纵然大家家都知道,但但是,随着经经济的不断发发展,"冒用用"形式也在在不断更新,对对信用卡诈骗骗罪的定罪在在这种新形势势下也将面临临一个个新的的挑战。因此此,如何界定定"冒用"行行为,"冒用用"方式,""冒用"对象象,以及在新新形势下出现现的新的"冒冒用"行为的的定性是解决决信用卡诈骗骗罪的重要问问题之一。本本文将对这些些问题进行一一个初步的解解决。关键字:冒用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骗一、"冒用"的的涵义诈骗罪的基本构构造是行为人人实施"虚构构事实、隐瞒瞒真相"的欺欺骗行为,使使受骗者陷入入认识错误并并进而处分财财产,作为诈诈骗罪的特别别类型,信用用卡诈骗罪的的欺骗行为被被法律明文限限定为使用伪伪造或虚假的的身份证明骗骗领的信用卡卡、使用作废废的信用卡、冒冒用他人信用用卡和恶意透透支。冒用中的"冒"",是指行为为人冒充合法法持卡人的身身份。在司法法实践中,通通常表现为未未经合法持卡卡人的同意,行行为人以持卡卡、签名等明明示和默示的的方法向他人人表明自己是是合法持卡人人。信用卡必必须由持卡人人本人使用时时信用卡的一一项基本制度度,银行卡卡业务管理办办法第288条第3款规规定:"银行行卡及账户只只限经发卡银银行批准的持持卡人本人使使用,不得出出租和转借。"冒用中的"用用",是指行行为人利用他他人信用卡非非法获取财物物的过程。根根据刑法理论论研究的需要要,将行为人人以非法占有有为目的使用用他人信用卡卡的方式分为为两种:一种种是行为人的的营业员的协协助下使用他他人的信用卡卡;另一种情情况则是行为为人在机器上上自助地使用用他人信用卡卡,通常表现现为行为人持持有他人信用用卡在ATMM机上取款和和转账、行为为人在网上银银行对特任的的信用卡账户户进行转账。"冒用他人信用用卡",是指指非持卡人未未经持卡人同同意或授权,擅擅自以合法持持卡人的名义义使用信用卡卡,进行信用用卡业务内的的购物、消费费提取现金等等诈骗行为。二、"冒用"的的对象对于冒用他人信信用卡行为中中的冒用对象象问题,我国国刑法明文规规定其为"他他人的信用卡卡",但这里里"他人的信信用卡",理理论界有不同同的认识:一一种观点认为为,被冒用的的他人的信用用卡必须是合合法有效的,不不能包括"伪伪造的信用卡卡"或者"作作废的信用卡卡",对于冒冒用"伪造的的信用卡"或或者"作废的的信用卡"的的行为应视为为"使用伪造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废的信用卡""。另一种观点点认为,被冒冒用的他人的的信用卡原则则上是合法有有效的信用卡卡,但不排除除在个别情况况下是"伪造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废的信用卡"",如行为人人捡拾到他人人伪造的,作作废的信用卡卡而加以使用用的情形。笔者认为,前一一种观点更为为合理。从刑刑法条文中使使用"冒用""一词中,就就可以看出""冒用他人的的信用卡"中中的"他人的的信用卡"只只能是他人真真实有效的信信用卡,也即即既然是"冒冒用",就应应该是他人真真实有效的信信用卡,如果果是他人作废废的信用卡也也就不会发生生有所谓"冒冒用"问题,而而应该只有""使用"问题题。因为,"冒冒用"是指非非持卡人以持持卡人的名义义,使用自己己无权而他人人有权使用的的信用卡,而而对于伪造的的、作废的信信用卡即使是是他人的,他他人自己也无无权使用,这这在法律上是是非法的。同同时,由于刑刑法条文中规规定的"使用用伪造的信用用卡"和"使使用作废的信信用卡"中并并没有排除""他人伪造的的信用卡"和和"他人作废废的信用卡"",因而,将将使用他人伪伪造的信用卡卡和他人作废废的信用卡归归入刑法规定定的"使用伪伪造的信用卡卡"和"使用用作废的信用用卡"中是符符合立法原意意的。三、信用卡诈骗骗罪中"冒用用"的行为方方式(一)捡拾他人人的信用卡在在特约商户消消费、在银行行或柜员机上上支取现金有的学者主张以以侵占罪来解解决,其理由由是拾得卡和和密码完全等等于获取了信信用卡所含资资金的使用权权,这与拾到到他人的活期期存折而取款款的性质是相相同的。如果果拾得者拒不不交出所取款款项,可以侵侵占罪论处。笔笔者反对侵占占罪的观点,拾拾得他人信用用卡的,无论论密码是以何何种途径获取取的,拾得人人对卡内资金金都没有占有有权,这与拾拾得现金不同同。货币的特特殊属性决定定了货币的占占有人与所有有人的一致性性,由于我国国民法中并不不存在拾得物物的善意取得得制度,货币币的拾得人拾拾得货币后如如果遗失货币币的失主要求求返还,拾得得人负有交还还失主的义务务,拾得人拒拒不交出的行行为构成侵占占罪无疑。在在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财财物的获取要要么是出于委委托保管关系系,要么是拾拾得遗忘物或或者发现埋藏藏物,本质上上都是一种被被动获取,而而在该案之中中,信用卡拾拾得人对信用用卡本身是被被动获取,而而对卡内财产产则是一种主主动获取。因因为信用卡只只是持卡人在在银行资金信信息的一个载载体,并不等等同于资金本本身,如果要要转化为资金金就需要一个个持卡取现的的过程,而这这个过程本身身就体现为拾拾得人冒用他他人身份的行行为,行为人人若想真正占占有卡内的资资金也必须主主动采取这种种冒用行为。因因此,上述案案例中的行为为完全符合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中的第3项项"冒用他人人信用卡",一审法院认认定拾得人构构成信用卡诈诈骗罪是完全全符合刑法规规定的。(二)冒用代为为保管的他人人信用卡在特特约商户消费费、在银行或或柜员机上支支取现金针对该种情况,有论者认为为行为人的行行为符合代为为保管、拒不不返还的特征征,应该以侵侵占罪论处。笔笔者认为,受受朋友之托代代为保管信用用卡,继而通通过冒用信用用卡非法获得得他人财物的的,行为人在在获得财物之之时已经构成成信用卡诈骗骗罪的既遂。而而侵占罪的要要件之一是""拒不返还代代为保管的他他人财物",意即在行为为人获取财物物后必须有拒拒绝返还的行行为才能构成成侵占罪。反反观冒用代为为保管的他人人信用卡的行行为,行为人人在信用卡诈诈骗既遂之后后,如遇委托托人请求而拒拒绝返还财物物,其拒不返返还被害人财财物的行为是是事后不可罚罚的行为,不不应再对之在在另一个犯罪罪构成的要件件内进行刑事事评价,冒用用代为保管的的他人信用卡卡的行为只能能构成信用卡卡诈骗一罪。(三)以欺骗手手段取得他人人的信用卡,身身份证后进行行提取现金或或消费使用虚假的身份份证明骗领的的信用卡,是是指行为人使使用以伪造的的身份证等虚虚假的身份证证明材料所骗骗领的发卡银银行发放的信信用卡。随着着社会生活中中信用卡使用用范围愈来愈愈广泛,使用用以虚假的身身份证明骗领领的信用卡进进行诈骗的现现象也越来越越严重。由于于名义上所谓谓的"持卡人人"本来就不不存在或者银银行根本找不不到所谓的""持卡人",即即使利用该信信用卡巨额透透支,银行也也无从查证,更更无法挽回经经济损失。在在过去较长时时期内,我国国刑事法律虽虽然规定有信信用卡诈骗罪罪,但仅仅只只是列举了四四种表现形式式,对使用骗骗领的信用卡卡诈骗的情形形并未作出明明文规定,从从而导致处理理这类案件时时容易产生定定性上的分歧歧。有观点认认为对上述行行为应以信用用卡诈骗罪论论处;也有观观点认为不构构成信用卡诈诈骗罪,只能能定普通诈骗骗罪;另有观观点认为要区区分不同情况况作不同处理理,在某些场场合定诈骗罪罪,某些场合合定信用卡诈诈骗罪。(四)冒用他人人非法转手的的信用卡接受非法持卡人人转手的信用用卡而冒用,这这是指行为人人接受他人转转手出让或出出售的信用卡卡而使用,转转手这可能是是通过盗窃,诈诈骗,捡拾等等手段获取他他人的信用卡卡的;司法实实践中,转手手人通过盗窃窃、诈骗、抢抢劫等非法途途径获得他人人信用卡后转转手给行为人人,行为人在在支付给转手手人一定价款款后冒用的情情况大概有三三种:(1)行为人只是是知道卡为他他人所有,不不知卡的真实实来历而进行行冒用,以信信用卡诈骗罪罪论;(2)行为人明知知该卡系转手手人盗窃、诈诈骗、抢劫而而冒用的,以以信用卡诈骗骗罪论处;(3)行为人人事先与转手手人共谋,进进行共同犯罪罪的分工,由由转手者实施施盗窃、诈骗骗、抢劫等方方式非法获取取他人信用卡卡,而后由行行为人进行冒冒用的,二者者构成盗窃罪罪、诈骗罪或或抢劫罪的共共犯,不再以以信用卡诈骗骗罪论处。注释:王志祥,杨祥祥青信用卡卡诈骗罪若干干问题研究新千年刑法法热点问题研研究与适用M北京京:中国检察察出版社,22001.11391图宏杰,许成成磊信用卡卡诈骗罪若干干问题探讨新千年刑法法热点问题研研究与适用M.北京京:中国检察察出版社,22001.11381刘宪权.信用用卡诈骗罪的的司法认定J.中国国政法大学学学报,20003(3)参考文献: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金融诈骗罪研研究M.北京:清华华大学出版社社,20066.109.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论M.北北京:中国政政法大学出版版社,19999.98.3黎宏.日日本刑法精义义M.北北京:中国检检察出版社,2004.41.4马俊驹,余延满.民民法原论(第第二版)MM.北京:法律出版社社,2005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