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复习要点cetf.docx
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4、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5、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这方面立法实践的一个典型。农业法的多数条文,我们都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找到直接的依据。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利于实现由主要靠政策指导农业,进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农业发展的转变,实现以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进一步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的现代农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6、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二轮承包和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请大家根据相关知识结合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展开论述)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 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民主管理。 第三,盈余返还。 9、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10、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11、农业法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12、农业法对国家农业财政投入水平的规定。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3、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 (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14、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5、家庭承包的特点:承包方是特殊主体;承包关系期限长;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适用的原则不同。 16、承包方的权利:使用承包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19、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登记要件主义;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20、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与家庭承包流转之间的区别: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 21、自然资源包括哪些门类: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 22、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2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24、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5、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开垦土地是土地开发的一种具体行为。 26、占垦平衡:是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7、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28、森林的种类: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29、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具体内容大家看教材) 30、草原的权属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31、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32、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33、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3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任务。渔业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35、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6、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37、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39、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4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相应条件外,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41、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42、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43、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44、就业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45、税收政策: 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 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46、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7、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48、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9、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0、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5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5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列举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情况: (1)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它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它方正常生活、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4)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5)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方生产、生活,他方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的,对有过错依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5、合同:是债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56、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57、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58、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9、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0、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6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62、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报酬。 64、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65、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二)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6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要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原有的建设用地和经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67、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义务教育的全民性、义务教育的义务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强迫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68、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种类:警告、罚款和拘留。 69、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关于第一款第二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即本法规定国家基本生育政策,各地在此原则指导下,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第二款,“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各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央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精神,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全社会整体的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来考虑,制定较为灵活多样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70、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71、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制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72、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3管理权: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管理权的三个方面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 4建章立制权 5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