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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23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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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23021.docx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推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建筑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近二十年的风风雨雨,合同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长足发展,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特别是合同法实施后,把合同管理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轨道。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及其相关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效力未能得以充分发挥,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下面谈谈笔者近几年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遇到一些问题。一、格式合同中含有“委屈条款”在公路建设市场上,业主大多采用某种标准合同文本,在与承包商“洽商”后对标准文本进行一定的修改的基础上签定承包合同。公路建设市场上现行的标准文本多是采用FIDIC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这些合同条款本应是公正合理的,但因近几年公路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往往一个工程项目有几十家施工单位竞争,有些公路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充满“长官意志”和浓厚的行政色彩,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有意无意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承包商的责任,限制承包商的权利。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加上竞争环境不够良好承包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业主预定的条款,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二、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不仅涉及到土木工程技术知识,而且还涉及到法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等专业学科。合同管理工作是这些知识的有机的结合、综合的运用。目前公路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人员多是搞土木工程技术出身,从来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知识,不能得心应手地工作。三、监理职责有待加强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规定,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公司受业主委托或指定,对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工期及其造价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的地位是中立的,在合同管理中既对工程依据合同施行全面监督控制,又要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督促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应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除合资工程外,多数工程项目的监理职责相对较小,监理仅仅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仅能对承包商实施约束,而对业主则无能为力。有的业主公然认为:我出钱,就应一切我说了算,把业主与承包商和监理的关系扭曲为“主仆”关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监理无适当自主权,往往是监理的合理建设不能为承包商接受,使合同不能更好的履行,严重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削弱了监理的监管能力,进而影响了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对监理人员的约束不力,对监理人员的违规处罚太轻。有的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多是东拼西凑的,外聘人员所占比例太大,人员极不稳定,缺乏合同管理意识,监理人员一旦违规,最严重的处罚只是“开除”而已,然而被“开除”的人员却往往又可到另一家监理公司任职。四、公路工程监管约束机制有待健全每项新措施的出台,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相配套,否则再好地措施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近十几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体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工程合同管理中仍没有完全跳出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的圈子,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手段。在工程实施中,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的阻力依然较大,主要表现为对业主、监理的监管力度不够,忽视了由业主、监理的违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业主、监理的违规行为处罚太轻,不能有效地消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不平等。毋庸讳言,特别是近两年,公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公开而不公正,存在有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中介非法活动、同体监理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给公路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五、公路工程“最低标价中标”当前尚不可取在当前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尚不够良好,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部分公路项目的业主片面追求较低报价,忽视投资的综合效益,在制定标底时,有标底越订越低的趋势。承包商的报价自然是越低越可能中标,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致使合同履行中问题出现较多,甚至无法履行,不得不半途停工。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得到纠正,势必影响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给公路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工程招、投标法已于去年九月颁布实施,对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确保合同的公开合理,均有明确规定。我们应加大工程招、投标法的宣传力度,使之尽快得到普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新颁布的合同法第39-41条专门对格式合同作了限制,对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施工企业亦应加强自律,转变观念,拿起法律武器,挺起腰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业务技术知识,转变观念,特别是增强法制观念,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队伍。不妨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实行执业“注册”制。三、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使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严格依合同办事,既要在施工中把好质量关,又要在合同管理中中立地处理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关系,督促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对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监理责任终身制。四、在加快工程建设立法工作,加强用法律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路工程监管理组织机构,不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成公路建设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的同时,亦应加大对业主和监理的监管力度,逐步克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促使合同各方公正的履行合同,真正做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五、为解决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使用“先投后审法”,在公路建设专门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下,施工单位先投标报价,再由业主制定出较合理的标底,在确保施工能力的前提下,采用“最合理标价中标法”选择施工单位。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是建设项项目在完成工工程设计和施施工招标后进进行建筑产品品的最后实施施阶段,具有有投资大、周周期长、涉及及面广、管理理难度大的特特点。签订好好建设施工合合同,无论对对发包人(建建设单位)还还是对承包人人(施工单位位)都是十分分重要的。     订立立工程合同前前,要细心研研究合同条款款,要结合项项目特点和当当事人自身情情况,设想在在改造中可能能出现的问题题,事先提出出解决的措施施。合同条款款用词要准确确,发包人和和承包人的义义务、责任、权权利要写清楚楚,切不要因因准备不足或或疏忽而使合合同条款留下下漏洞,给合合同履行带来来困难,使施施工单位合法法权益蒙受损损失。     签订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应充分分注意并处理理好下列问题题:     一、仔细阅阅读使用的合合同文本,掌掌握有关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的法律、法法规规定。     目前前签订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普遍采用用建设部与国国家工商局共共同制定的GGF-19999-02001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示范文本本。该文本由由协议书、通通用条款、专专用条款及合合同附件四个个部分组成。签签订合同前仔仔细阅读和准准确理解“通通用条款”十十分重要。因因为这一部分分内容不仅注注明合同用语语的确切含义义,引导合同同双方如何签签订“专用条条款”,更重重要的是当“专专用条款”中中某一条款未未作特别约定定时,“通用用条款”中的的对应条款自自动成为合同同双方一致同同意的合同约约定。     有关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的法律、法法规规定主要要有: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建筑法、建建设工程质量量管理条例、建建筑业资质管管理规定、建建筑业资质等等级标准(试试行)、建建筑安装工程程总分包实施施办法、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发包与承包包价格管理暂暂行规定等等。     二、严格审审查发包人资资质等级及履履约信用。     施工工单位在签订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时时,对发包人人主体资格的的审查是签约约的一项重要要的准备工作作,它将不合合格的主体排排斥在合同的的大门之外,将将导致合同伪伪装的坑穴和和风险隐患排排除在外,为为将来合同能能够得到及时时、正确地改改造奠定一个个良好的基础础。     根据我国法法律规定,从从事房产开发发的企业必须须取得相应的的资质等级,承承包人承包的的项目应当经经依法批准的的合法项目。违违反这些规定定,将因项目目不合法而导导致所签订的的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无效效。因此,在在订立合同时时,应先审查查建设单位是是否依法领取取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取取得相应的经经营资格和等等级证书,审审查建设单位位签约代表人人的资格,审审查工程项目目的合法性。其其次还应对发发包方的履约约信用进行审审查。     三、关于于工期、质量量、造价的约约定,是施工工合同最重要要的内容。     “工工期、质量、造造价”是建设设工程施工永永恒的主题,有有关这三个方方面的合同条条款是施工合合同最重要的的内容。1、实实践中关于工工期的争议多多因开工、竣竣工日期未明明确界定而产产生。开工日日期有“破土土之日”、“验验线之日”之之说:竣工日日期有“验收收合格之日”、“交交付使用之日日”、“申请请验收之日”之之说。无论采采用体积廉洁洁,均应在合合同中予以,并并约定开工、竣竣工应办理在在那些手续、签签署何种文件件。对中间交交工的工程也也应按上述方方法作出约定定。     2、根据国国务院建设设工程质量管管理条例的的规定,工程程质量监督部部门不再是工工程竣工验收收和工程质量量评定的主体体,竣工验收收将由建设单单位组织勘察察、设计、施施工、监理单单位进行。因因此,合同中中应明确约定定参加验收的的单位、人员员,采用的质质量标准,验验收程序,须须签署的文件件及产生质量量争议的处理理办法等。     3、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最常见见的纠纷是对对工程造价的的争议。由于于任何工程在在施工过程中中都不可避免免设计变更、现现场身份证和和材料差价的的发生,所以以均难以“一一次性包死,不不作调整”。合合同中必须对对价款调整的的范围、程序序、计算依据据和设计变更更、现场身份份证、材料价价格的签发、确确认作出明确确规定。     四、对对工程进度拨拨款和竣工结结算程序做出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订订立时应注意意的问题    建设工工程合同是承承包人进行工工程建设、发发包人支付价价款的合同,包包括勘察、设设计、施工合合同等。在市市场经济条件件下,合同是是企业联结市市场、实现经经济目的的纽纽带和桥梁。为为了防止日后后发生纠纷、最最大限度避免免漏洞,真正正做到未雨绸绸缪,作为房房地产、建筑筑市场的行为为主体,在签签订建设工程程合同时,应应高度重视合合同的订立。现现以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为为例,对建设设工程合同双双方在订立合合同时应注意意的问题提示示如下:     一、合合同签订阶段段应注意的问问题     1严格依依法采用书面面形式:通常常合同按照其其订立方式分分为口头合同同和书面合同同,但由于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一般具具有合同标的的大、合同内内容复杂、履履行期限较长长等特点,为为慎重起见,应应当采用书面面形式。建建筑法和合合同法也明明确规定,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应采用用书面形式。在在实践中,当当事人可以选选择建设部、国国家工商局颁颁发的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示范文本本订立合同同,也可借鉴鉴国际咨询工工程师联合推推荐使用的土土木工程施工工国际通用合合同条件(即即FIDICC合同条件)作作为参照订立立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     2认真审查合合同双方主体体资格     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双双方当事人的的主体资格具具有特殊性。作作为合同的发发包方,必须须注意承包人人是否具有承承包该工程项项目的相应资资质。依照建建筑法第2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工程的单位应应当持有依法法取得的资质质证书,并在在其资质等级级许可的业务务范围内承揽揽工程,同时时规定禁止建建筑施工企业业超越本企业业资质等级许许可的业务范范围或者以任任何形式用其其他建筑施工工企业的名义义承揽工程,如如果承包人不不具有合法资资格,必将导导致所订合同同无效。同样样作为合同的的承包人,必必须依照建建筑法第77条、第8条条规定注意两两个问题,一一是要注意发发包人是否具具有开发项目目的合法主体体资格,即发发包人作为合合格的发包人人,其对被开开发地块应持持有立项批文文、土地使用用证、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可证、建设工工程规划许可可证及建设施施工许可证等等;二是要注注意发包人开开发建设项目目所需资金是是否已落实,也也就是通常说说的资信情况况,看其是否否具备足够的的履约能力。    3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条款必须齐备,表示必须准确。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等等,均需有明确规定;其次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如对合同中非常重要但也非常难控制的工程造价条款,由于在签约时难以确定造价,就会埋下隐患,为解决此问题,在签约应明确确定造价的程序和方法。另外,对诸如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条款,尽可能制订齐备、用语准确、严密,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纠纷的目的;最后,对合同生效方式也应当注意,实践中应注意合同加盖的公章应与合同名称相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代表委托书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签订得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行过程中也免不了会发生一些新的情况,因而在合同履行中要对合同事先没有约定的事项需重新协商,对合同已约定事项要进行部分变更,因此,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对于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或对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部分变更的,均要及时形成书面文字。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记录形式,使之成为合同附件。但无论何种形式,都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这些书面资料实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2重视资料记录和保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除了双方能达成书面协议或取得签证事项外,往往还有未获签证或未及时签证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双方应特别重视资料收集和保管,包括双方会议纪要、信函往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等,必须分门别类,加以收集和保管。为日后结算提供根据,也为一旦双方确认涉诉准备证据,这些资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组成部分,但只要经过对方确认在某种意义上即转化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对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关于建筑施工企企业合同管理理问题的思考考唐同海    市场经经济在某种意意义上说是法法制经济,再再贴近些说,是是契约经济、合合同经济。现现代社会可以以讲是合同社社会。一个企企业的经营成成败和合同与与合同管理有有密切关系。因因此,必须十十分重视合同同及合同管理理。合同管理理必须是全过过程的、系统统性的、动态态性的。全过过程就是由洽洽谈、草拟、签签订、生效开开效,直至合合同失效为止止。我们不仅仅要重视签订订前的管理,更更要重视签订订后的管理。系系统性就是凡凡涉及合同条条款内容的各各部门都要一一起来管理。动动态性就是注注重履约全过过程的情况变变化,特别要要掌握对我方方不利的变化化,及时对合合同进行修改改、变更、补补充或中止和和终止。切不不可以为签了了合同就万事事大吉,把合合同束之高阁阁,我们要防防止由于合同同管理不善而而遭到的惩罚罚。本文围绕绕近年来建筑筑施工合同管管理实践中暴暴露出来的常常见问题,进进行深入分析析,并提出治治理对策,目目的是有针对对性地加强建建筑施工企业业的合同管理理,维护企业业的合法权益益。     一、建筑企企业合同管理理中存在的主主要问题:     (一一)合同签订订阶段的问题题:     合同签订阶阶段的问题,常常见的有:     1、合合同主体不当当。合同当事事人主体合格格,是合同得得以有效成立立的前提条件件之一。而合合格的主体,首首要条件应当当是具有相应应的民事权利利能力和民事事行为能力的的合同当事人人。这里要防防止两种倾向向:一是虽然然具有上述两两种能力,但但不是合同当当事人,即当当事人错位,也也是合同主体体不当;二是是虽然是合同同当事人,但但却不具有上上述两种能力力,同样是合合同主体不当当。     2、合同文文字不严谨。不不严谨就是不不准确,容易易发生岐义和和误解,导致致合同难以履履行或引起争争议。依法订订立的有效的的合同,应当当体现双方的的真实意思。而而这种体现只只有靠准确明明晰的合同文文字。可以说说,合同讲究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的。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元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迥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4、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试图从治本角度去解决问题,因此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历史根源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加点企业自筹资金)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开放改革,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而是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一项工程辛辛苦苦赢得的一丁点利润,到头来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场官司就输掉了,甚至赔上了老本。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深感合同的重要,深感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    对比八十年代初期,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完善得多了,可以说基本到位。但三十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至今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类似本文所说的12个问题。    (二)认识根源    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    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动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正因如此,就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发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对市场来说,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企业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出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之间的履约责任不明确、不沟通、不落实,造成失误。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沟通和处理。    (三)法律根源    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    前期的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没有合同法,因为计划经济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我国经济合同法迟至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换言之,在近二十年的开放改革进程中,在十年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们所处的合同法津环境是不完善的。    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我们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制度根源    这里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因而也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筑业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于是开始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定下来。到目前为止,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有章可循(不能说没有空白与死角)。但由于有以上三个根源,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因此,也就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析暴露出来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制订制度固然重要,执行制度更为重要。无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也不行。而且,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上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二)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那么这个部门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制度网络,一提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86条,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三)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上述两项治理对策,都是企业内部战略措施,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是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明确当年的目标,指定合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定期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二是根据活动的六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这项活动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这六项标准中最重要一项是: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双方同意解约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100%。因为履约要靠企业上下的努力,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所以,必须同整个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其中合同管理首当其冲。100%的履约率,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否则,就不达标。这项活动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严厉的约束。三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因为履约率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局推荐的这份示范文本,是根据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建筑业开放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出来的,具有全面、准确、严谨的特点,有很强的操作性,是一份很好的合同文本。使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由于这份文本不是强制推行,而是只供参考和推荐,因而有些发包方不予使用,自行草拟。对于这些自行草拟的文本,我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岐义。最好能够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动员发包方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    四是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共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业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浅谈施工企业的的合同管理孙倩 金钊    建筑工工程施工合同同又称建筑安安装工程承包包合同,简称称施工合同,是是发包人(建建设单位或总总包单位)和和承包人(施施工单位)之之间,为完成成商定的建筑筑安装工程,明明确相互权利利、义务关系系的协议。施施工合同的当当事人有发包包人和承包人人,承包人是是指具备与工工程相应资质质和法人资格格的国有企业业、集体企业业、私营企业业。      一、合同同管理在施工工企业生产经经营中的作用用    (一)合同管管理与投标工工作的联系施工企业业的投标工作作其核心是编编写投标文件件。投标文件件的主要内容容有投标书、报报价清单或概概预算书、施施工组织设计计。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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