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5365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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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53654.docx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各各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行政处罚罚案件,适用用本规定。法法律、法规另另有规定的,依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办办案原则】办办理行政处罚罚案件,应当当做到事实清清楚,证据确确凿,程序合合法,法律、法法规、规章适适用准确,处处罚公正、适适当,执法文文书使用正确确、规范。第四条【办办案协作】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在办理理行政处罚案案件过程中应应当加强协作作。对其他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提出的的协查请求,应应当协助和配配合。对发现现的违法行为为依法应当由由其他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等有关部门门进一步处理理的,应当将将有关情况及及时予以通报报。第五条【监监督检查】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应当加加强对本级案案件承办机构构和下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办理行政政处罚案件的的监督检查,发发现错误,应应当及时予以以纠正。上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有权对下级级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违法法办理的行政政处罚案件予予以撤销;对对下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办理的重大大行政处罚案案件进行督办办。第六条【案案件回避】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实行回避制制度。案件承承办人员、审审理人员和听听证主持人与与案件有直接接利害关系的的,应当回避避。当事人或者者前款规定人人员本人申请请回避应当在在行政处罚决决定作出之前前提出,并由由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主要要负责人作出出是否回避的的决定。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主要负责责人是否回避避由上一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决定。第二章 行行政处罚的管管辖第七条【地地域管辖】行行政处罚案件件由违法行为为发生地的县县级以上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管辖。县级以上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跨行行政区域的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应当报请请共同的上一一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做做好协调工作作。相关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应当协助助和配合异地地办理案件的的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查处处案件。第八条【指指定管辖】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之间对对管辖权发生生争议的,报报请共同的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的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由于于特殊原因不不能行使管辖辖权的,由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直接管辖或或者指定管辖辖。第九条【管管辖权转移】上上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在在必要时,可可以直接办理理下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管辖的行政政处罚案件,也也可以将自己己管辖的行政政处罚案件交交由下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办理。对重大、复复杂的行政处处罚案件,下下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可可以报请上一一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第十条【移移送管辖】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发现办办理的案件不不属于本部门门管辖时,应应当将案件移移送有管辖权权的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管辖辖权有异议的的,应当报请请共同的上一一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指指定管辖,不不得再自行移移送。第十一条【系系统外移送管管辖】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发现办理的的案件属于其其他行政管理理部门管辖的的,应当依法法移送其他有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发现现违法行为涉涉嫌犯罪的,应应当依照有关关规定将案件件移送司法机机关。第三章 行行政处罚的一一般程序第十二条【立立案前置核查查】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对对依据监督检检查职权或者者通过举报、投投诉、申诉、其其他部门移送送、上级部门门交办等途径径发现的违法法行为线索,应应当自发现之之日起7日内内组织核查,并并决定是否立立案。特殊情情况下,经本本部门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适当延长核核查期限。立案案件应应当报请本部部门负责人批批准,并按照照本规定程序序办理,直至至结案。第十三条【案案件编号】立立案案件应当当统一确定案案件编号,该该编号适用于于案件的所有有执法文书。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应当当指定专门机机构或者专人人负责编发本本部门立案案案件编号,做做到一起案件件一个编号,编编号不得重复复。第十四条【承承办人员】案案件调查取证证应当有两名名以上的承办办人员参加,出出示行政执法法证件并记录录在案。第十五条【证证据种类】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应当对案件件进行全面调调查,下列证证据材料经查查证属实后可可以作为认定定事实的依据据:书证、物物证、视听资资料、证人证证言、当事人人陈述、现场场笔录、检验验检定或者鉴鉴定结果。第十六条【现现场检查】现现场检查由案案件承办人员员进行,可以以邀请法定检检验、检定、鉴鉴定机构的人人员或者有关关技术人员参参加。现场检检查应当通知知当事人到场场,当事人无无正当理由拒拒不到场的,承承办人员在笔笔录中记明情情况,不影响响检查的进行行。现场检查查情况应当如如实记入现场场检查笔录,由由当事人签署署意见,并签签名或者盖章章。必要时,可可以采取拍照照、录像等方方式记录现场场情况。第十七条【询询问调查】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对当事人或或者证明人进进行询问调查查时,应当个个别进行。询询问前应当收收集、核对被被询问人的身身份证明,并并告知其权利利和义务。询问调查应应当制作笔录录,经被询问问人确认无误误后在笔录上上逐页签名、盖盖章或者以押押印等其他方方式确认。笔笔录如有差错错、遗漏,应应当允许其更更正或者补充充,涂改部分分应当由被询询问人签名、盖盖章或者以押押印等其他方方式确认。第十八条【收收集证据】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应当收集、调调取与案件有有关的原始凭凭证作为证据据。调取原始始证据有困难难的,可以提提取复制件、影影印件或者抄抄录本,由证证据提供人标标明“经核对对与原件无误误”、注明出出证日期、证证据出处,并并签名或者盖盖章。案件承办人人员可以要求求当事人或者者证明人提供供与案件有关关的证明材料料,并由材料料提供人在有有关材料上签签名或者盖章章。案件承办人人员在调查取取证过程中,可可以根据需要要采取录音、录录像和拍照等等方式收集证证据。第十九条【假假冒产品鉴别别】对涉嫌假假冒产品的鉴鉴别,可以由由被假冒的生生产企业或者者其授权人组组织进行,并并出具相关的的证明材料。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经过查查证,可以将将证明材料作作为认定案件件事实的依据据。出具证明材材料的企业对对其证明内容容负责,并依依法承担相应应的法律责任任。第二十条【抽抽样及检验】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收集证证据时,可以以采取抽样取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需要检验、检检定或者鉴定定的,应当委委托具有法定定资质的检验验、检定或者者鉴定机构进进行。检验、检检定或者鉴定定结果应当告告知当事人,具具备复检条件件的,应当同同时告知当事事人享有的复复检权利。第二十一条条【先行登记记保存】在证证据可能灭失失或者以后难难以取得的情情况下,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可以对与与涉嫌违法行行为有关的证证据采取先行行登记保存措措施。先行登登记保存有关关证据,应当当使用相应的的执法文书,并并由当事人和和案件承办人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采取或者解解除先行登记记保存措施,应应当经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负责人批准准。第二十二条条【保存证据据处理】对于于先行登记保保存的证据,应应当在7日内内采取以下措措施:(一)根据据情况及时采采取记录、复复制、拍照、录录像等证据保保全措施;(二)根据据有关法律、法法规规定可以以采取查封、扣扣押、封存等等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决定定查封、扣押押、封存;(三)违法法事实不成立立,或者违法法事实成立但但依法不应当当予以查封、扣扣押、封存或或者没收的,决决定解除先行行登记保存措措施。逾期未作出出处理决定的的,先行登记记保存措施自自动解除。第二十三条条【行政强制制措施】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在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中,可以依依据法律、法法规的规定采采取查封、扣扣押、封存等等行政强制措措施。采取行行政强制措施施,应当使用用相应的执法法文书,由当当事人和案件件承办人员签签名或者盖章章,并加贴封封条等标记。经调查,不不需要继续采采取行政强制制措施的,应应当及时解除除行政强制措措施。采取或者解解除行政强制制措施,应当当经本部门负负责人负责人人批准。第二十四条条【拒绝的处处理】调查取取证过程中,当当事人拒绝接接受调查、或或者无法找到到当事人、或或者当事人及及有关人员拒拒绝在相应执执法文书上签签名、盖章或或者以押印等等其他方式确确认的,案件件承办人员应应当在执法文文书或者其他他有关材料上上注明原因,并并以录音、录录像等视听资资料加以证明明。必要时,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可以邀请第第三方有关人人员作为见证证人。第二十五条条【终止调查查】因作为违违法当事人的的自然人死亡亡或者法人、其其他组织终止止或者其他原原因,致使违违法行为无法法继续调查的的,案件承办办机构报请本本部门主要负负责人批准后后,决定终止止调查并撤销销立案。第二十六条条【案件审理理】案件调查查终结,案件件承办机构应应当将案件调调查终结报告告以及全部证证据材料,提提交本部门案案件审理组织织进行审理。各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应当实行案案件集体审理理制度,设立立相应的案件件审理组织。案案件审理组织织对案件进行行集体审理后后,提出案件件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案案件的审理,按按照质量技技术监督行政政处罚案件审审理规定执执行。第二十七条条【权利告知知】对当事人人拟作出行政政处罚的,应应当告知当事事人违法事实实、处罚和裁裁量的理由及及依据、处罚罚种类及幅度度,并告知当当事人依法享享有的权利。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应当当充分听取当当事人的陈述述和申辩,不不得因当事人人的申辩而加加重处罚。第二十八条条【案件复核核】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对对当事人提出出的事实、理理由和证据,应应当进行复核核。复核程序序按照质量量技术监督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审理规定执执行。第二十九条条【处罚决定定书】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对当事人依依法给予行政政处罚的,应应当制作行政政处罚决定书书,载明当事事人姓名或者者名称及地址址、违法事实实及证据、处处罚依据、处处罚种类及幅幅度、处罚履履行方式及期期限、救济途途径及期限、作作出处罚决定定的行政机关关名称及日期期等内容,并并加盖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定的行政机关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决定书按照本本规定第七章章的有关规定定送达当事人人。第三十条【责责令改正】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实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应当依法责令令当事人改正正或者限期改改正违法行为为。责令限期改改正的期限按按照法律、法法规、规章或或者技术规范范的规定执行行。法律、法法规、规章或或者技术规范范没有规定的的,改正期限限一般不超过过30日;确确有必要超过过30日的,应应当报请本部部门负责人批批准后根据案案件实际确定定。第三十一条条【案件报批批】因案件管管辖或者其他他依法需要报报请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决定的案案件,下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应当及及时上报。上上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应应当自接到上上报材料之日日起15日内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条【办案期限限】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行政处罚罚案件,一般般应当自立案案之日起三个个月内作出处处理决定。因因案情复杂不不能按期作出出处理决定的的,经本部门门主要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延长30日日。案情特别别复杂,经延延期仍不能作作出处理决定定的,应当报报请上一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批准,适适当延长办案案期限。案件办理过过程中听证、公公告、鉴定以以及发生行政政复议或者行行政诉讼的,所所需时间不计计入前款规定定的案件办理理期限。第四章行行政处罚的听听证程序第三十三条条【听证告知知】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部部门拟作出下下列行政处罚罚决定之一的的,应当告知知当事人有要要求举行听证证的权利。自自告知次日起起算,当事人人享有在3日日内提出听证证申请的权利利:(一)责令令停产停业的的;(二)吊销销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核发发的许可证的的;(三)处以以较大数额罚罚款的。前款(三)项规定的罚罚款数额较大大的标准,按按照地方性法法规、地方政政府规章等有有关规范性文文件的规定执执行。地方性性法规、地方方政府规章等等有关规范性性文件未做规规定的,罚款款数额较大的的标准为3万万元。第三十四条条【听证组织织】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部部门设立的案案件审理组织织下设办公室室(以下简称称案审办),负负责听证的具具体组织工作作。第三十五条条【听证申请请】当事人要要求听证的,应应当以书面形形式提出听证证申请;当事事人口头提出出申请的,案案审办应当将将当事人基本本情况、听证证请求事项以以及事实和理理由记录在案案,并由当事事人签名、盖盖章或者以其其他方式确认认。当事人逾期期未提出听证证申请的,视视为放弃听证证的权利。第三十六条条【时限及要要求】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应当在接到到当事人听证证申请之日起起15日内,按按照下列要求求组织听证:(一)确定定听证主持人人和记录员。听听证主持人由由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主要要负责人指定定非本案调查查人员担任,听听证记录员由由案审办有关关人员担任。(二)确定定听证参加人人。听证参加加人包括案件件承办人员以以及当事人。当当事人可以委委托一至二名名代理人参加加听证,委托托代理人参加加听证的,应应当提交书面面委托书。(三)确定定听证主要内内容。案审办办向听证主持持人提交当事事人基本情况况、当事人违违法事实和证证据以及本部部门拟处理意意见、当事人人请求事项以以及事实和理理由等有关材材料。(四)确定定听证时间和和地点。案审审办应当在举举行听证的77日前,将听听证的时间、地地点通知当事事人。第三十七条条【听证撤销销】当事人在在举行听证之之前,提出撤撤回听证申请请的,应当准准许,并记录录在案。当事人无正正当理由不出出席听证的,视视为撤销听证证申请。第三十八条条【听证程序序】除涉及国国家秘密、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的案件,听证证会应当公开开举行。听证证会按照以下下程序进行:(一)主持持人宣布听证证会纪律;(二)核对对听证参加人人姓名、年龄龄、身份,告告知听证参加加人权利、义义务;(三)案件件承办人员提提出当事人违违法事实、证证据以及处理理意见;(四)当事事人进行申辩辩和质证;(五)案件件承办人员、当当事人就有争争议的事实进进行辩论;(六)案件件承办人、当当事人作最后后陈述;(七)主持持人宣布听证证会结束。第三十九条条【主持人权权利】听证主主持人负责维维持听证会秩秩序,保障听听证参加人依依法行使陈述述、申辩的权权利;同时享享有询问听证证参加人和决决定中止、延延期或者终止止听证程序的的权利。当事人或者者其委托的代代理人无正当当理由放弃申申辩和质证权权利退出听证证会的,主持持人可以宣布布听证终止。第四十条【重重新审理复核核】听证会结结束后,听证证笔录应当当当场交听证主主持人以及听听证参加人审审核无误后签签名或者盖章章。案审办应当当将听证笔录录和案件有关关材料一并提提交本部门案案件审理组织织重新审理复复核。第四十一条条【处罚无效效】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部部门对于属于于听证范围并并且当事人提提出听证要求求的行政处罚罚案件,未按按规定组织听听证的,其行行政处罚决定定无效。第五章 行行政处罚的简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条【适用原则则】对于违法法事实清楚、证证据确凿,依依法应当对公公民处以五十十元以下、对对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处以以一千元以下下罚款或者警警告的行政处处罚的,可以以当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定。第四十三条条【办案要求求】案件承办办人员在实施施当场处罚时时,应当收集集必要的物证证、书证、当当事人陈述、现现场笔录等证证据,并使用用统一的当场场处罚决定书书。前款规定的的当场处罚决决定书应当载载明当事人的的违法行为、行行政处罚依据据、罚款数额额、时间、地地点以及行政政机关的名称称,并由案件件承办人员签签字或者盖章章、当事人签签字或者押印印后,当场交交付当事人。当当事人拒绝签签字或者押印印的,应当注注明情况。第四十四条条【罚款收缴缴】案件承办办人员实施当当场处罚,当当场收缴罚款款的,应当依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行政处罚法的的有关规定执执行。第四十五条条【程序要求求】案件承办办人员适用简简易程序实施施当场处罚的的,应当符合合本规定第十十四条、第二二十七条、第第五十六条的的规定。第六章行行政处罚的执执行第四十六条条【执行】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书一经送达达即具有法律律效力。当事事人在申请行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诉讼期间,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不停止执行行,法律另有有规定的除外外。第四十七条条【加处罚款款】当事人未未按行政处罚罚决定规定的的期限缴纳罚罚款的,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可以每日日按罚款数额额的百分之三三加处罚款。第四十八条条【强制执行行】当事人不不履行行政处处罚决定的,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可以依依法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制执执行。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行的期限为当当事人的法定定起诉期限届届满之日起1180日内。第四十九条条【延期分期期执行】当事事人确有经济济困难,需要要延期或者分分期缴纳罚款款的,应当提提出书面申请请。经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主要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延期或者分分期缴纳。第五十条【罚罚没物品处置置】对罚没物物品的处置,按按照质量技技术监督罚没没物品管理和和处置办法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条【涉案物品品处置】对依依法解除登记记保存或者行行政强制措施施,需要返还还涉案物品的的,应当及时时予以返还。当事人下落落不明或者无无法确定涉案案物品所有人人的,应当采采取公告方式式告知领取。公公告期满仍无无人领取的,经经本部门主要要负责人批准准,将涉案物物品上缴国库库或者依法拍拍卖后将所得得款项上缴国国库。第五十二条条【执行中止止】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经经本部门主要要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决定定中止行政处处罚决定的执执行:(一)当事事人对行政处处罚决定申请请行政复议或或提出行政诉诉讼,本部门门认为需要中中止执行的;(二)申请请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人人民法院裁定定中止执行的的;(三)其他他需要中止执执行的情形。第五十三条条【执行终止止】因作为违违法主体的自自然人死亡或或者法人、其其他组织终止止,并且无权权利义务承受受人等原因,致致使行政处罚罚决定无法继继续执行的,经经本部门主要要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决定定终止行政处处罚决定的执执行。第五十四条条【结案要求求】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经经本部门负责责人批准后,予予以结案:(一)行政政处罚决定执执行完毕的;(二)经人人民法院判决决或者裁定执执行完毕的;(三)不予予行政处罚的的;(四)案件件移送有管辖辖权部门或者者司法机关的的;(五)决定定撤销立案的的;(六)决定定终止行政处处罚决定执行行的。第五十五条条【案件报告告】县级以上上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对下下列案件,应应当在结案后后15日内向向上一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报告并备备案:(一)上级级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交办办、督办的案案件;(二)跨行行政区域管辖辖或者指定管管辖的案件;(三)有重重大影响的涉涉外案件;(四)经行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的的案件;(五)向司司法机关移送送的案件。县级以上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于本本级人民政府府交办的案件件或者在本行行政区域内有有重大影响的的案件,应当当及时向本级级人民政府报报告。第五十六条条【案卷保存存】案件办理理过程中形成成的材料,应应当按照档案案管理的规定定立卷归档。第七章 期期间与送达第五十七条条【期间】期期间包括法定定期间和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指定的期期间。期间以时、日日、月、年计计算,期间开开始的时和日日不计算在内内。期间届满的的最后一日是是节假日的,以以节假日后的的第一日为期期间届满的日日期。期间不包括括在途的时间间,执法文书书在期满前交交邮的,不算算过期。第五十八条条【送达文书书】送达执法法文书应当使使用送达回证证,由受送达达人在送达回回证上记明收收到日期,签签名或者盖章章。受送达人在在送达回证上上的签收日期期为送达日期期。第五十九条条【直接送达达】送达执法法文书,应当当直接送交受受送达人。受受送达人是公公民的,本人人不在时交与与其同住的成成年家属签收收;受送达人人是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的,应当由法法人的法定代代表人、其他他组织的主要要负责人或者者该法人、组组织的委托代代理人、负责责收件的人签签收。签收日日期为送达日日期。第六十条【留留置送达】受受送达人拒绝绝接收执法文文书的,送达达人可以邀请请有关基层组组织等第三方方的见证人员员到场,说明明情况,在送送达回证上记记明拒收事由由和日期,由由送达人、见见证人签名或或者盖章,把把执法文书留留在受送达人人的住所,即即视为送达。第六十一条条【委托或邮邮寄送达】直直接送达执法法文书有困难难的,可以委委托基层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或者有关关基层组织代代为送达,也也可以邮寄送送达。邮寄送达的的,可以采取取公证等方式式证明邮寄文文书的种类及及内容。邮寄寄回执上注明明的收件日期期为送达日期期。第六十二条条【公告送达达】采取第五五十九条至第第六十一条规规定的方式无无法送达的,可可以公告送达达。公告送达达,可以在受受送达人原住住所地张贴公公告,也可以以根据实际情情况,通过报报纸、电视、互互联网等新闻闻媒体发布公公告。自发出出公告之日起起,经过六十十日,即视为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应当在案卷中中记明公告送送达的原因和和经过。第八章 附附 则第六十三条条【参照执行行】质量技术术监督系统内内,法律、法法规授权的执执法机构办理理行政处罚案案件,依照本本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条【解释部门门】本规定由由国家质量监监督检验检疫疫总局负责解解释。第六十五条条【施行时间间】本规定自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原国国家技术监督督局19900年7月166日发布的技技术监督行政政案件办理程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咨询,就上中中顾法律网)